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能够认识的法的外面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 法自己;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以后以致依靠直观的方式无从掌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面联系的真切根源的一种主观掌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看法: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 预期作用与本质作用:预期成效与本质成效之别 2 踊跃作用与悲观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利性 3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局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本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经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伍状态向先进状态长久而迟缓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益: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克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益主体获取利益的一种拘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行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劳、产生法律结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惹起的对伤害予以赔偿、强迫执行或接受处罚的特别义务,亦即因违犯第一性义务而惹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含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变换、法律系统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向。
法律继承:不一样历史种类法律制度之间的持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识、认可、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汲取、采用、摄入、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老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构造保持相对稳固、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系统、详细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建、自我更新、自我完美、自我发展。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研究对象1.法律现象【1999年,名词】:从宏观上讲,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其特点就是必须和法定权利义务相联系,凡是和法定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思想认识和各种活动都是法律现象。
2.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的各分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4.律学【2005年,名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
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2004年,论述】: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a)所谓“一般法”首先指发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b)“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
c)我国的法理学也应当以研究自己的法律问题和法制建设为主,即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律为主,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必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a)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b)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
c)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事件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学各科解决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第一篇: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
(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
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
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
(二)由法案到立法。
法理必背知识点总结
法理必背知识点总结一、法律体系1. 法律的分类法律按照颁布和制定的主体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按照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普通法和专门法;法律按照时间来分可以分为现行法和过去法;法律按照立法内容可以分为行为规范法和制度安排法等。
2. 法律的效力法律有强制力,各种法律都是有约束力的;法律有具体的适用范围,法律只在其适用范围内有效;法律有时效力,对法律有有效期限的规定。
3. 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指法律是国家授权的强制性规范,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广泛适用性的特征。
二、法律解释1. 法律权法律权是国家授予法律机关和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利,是宪法法律和法律规章规定的权利。
2. 法律解释方式按照法律解释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解释和间接解释,包括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情境解释等。
3. 法律解释效力具体情况与法律原则相矛盾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来解释法律;社会实践和立法宗旨相矛盾时,要根据社会实践和立法宗旨来解释法律;因法律结构和法律条文不明确造成的矛盾时,要根据法律结构和法律条文来解释法律。
1. 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是指国家与个人、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等主体在特定法律关系下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 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政治责任等。
3. 法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四、法律程序1. 法律程序的适用法律程序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实施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程序。
2. 法律程序的原则法律程序的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法定程序原则、诉讼独立原则、审判公正原则、施政透明原则等。
3. 法律程序的实施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等。
五、法律体系1. 民事法律体系民事法律体系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家庭法等。
2. 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等。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下面将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以及法的本质问题。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的逻辑体系的学问,是法学的一部分。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研究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在规律;比较研究法主要是对不同法系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历史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实践经验和实证数据的研究,探讨法的适用和效果。
三、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它具有固有的道义价值;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而设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造的规则,具有强制力。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取合适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二章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规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领域的行为和关系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下面将介绍法律规则的分类、属性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
直接规则是指对行为或关系直接进行规范的规则,如《刑法》等;间接规则是指通过其他规则对行为或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如法律解释等。
二、法律规则的属性法律规则具有条命性、连续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属性。
条命性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必须被遵守;连续性是指法律规则的作用具有持续性,不受时空限制;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相对固定,不会轻易改变。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历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其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共时性研究)。
划分法学的角度:(一)法律部门的角度,法律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有独立的法律史学,以总体观念入手;比较法学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法)三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四法的本质(马克思揭示的)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有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五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与时俱进的深化在科学发展观中的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依法执政观,和谐法治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六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理念,义务(责任)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七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核心),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八法的阶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的公意,众意),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九法的本质(与统治阶级相联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认同),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与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社会管理的工具,通过对利益调整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
(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十法的基本特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十一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与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十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十三法的分类(泛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十四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1概念上:法的效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结果有两种:实现与未实现;实效则指发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引言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逻辑的学科,它在法学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档中,将给出第一部分的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下又有五至九个小点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全面梳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
正文:一、法的概念和种类1. 法的定义和本质2. 天然法与人为法3. 公法与私法4. 国际法与国内法5. 物质法与形式法二、法律的效力和适用1. 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表现形式2. 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3. 法律解释与法律解构4. 有效法与无效法的区分5. 法的追溯和不追溯原则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1. 法律制度的组成和层级2. 主权法与次级法的关系3. 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区别4. 理性法与历史法的特点5. 内容法与程序法的联系和区分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2. 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3.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4.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5. 法律权能与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分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理论1.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2. 实证法学与规范法学3. 归纳法学与演绎法学4. 法律学派和法学理论5. 逻辑推理与法律推理的关系总结:通过对法理学知识点的归纳,我们了解了法的概念和种类、法律的效力和适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以及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理论等五个大点。
这些知识点为我们理解和应用法律提供了基础。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以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法理学知识,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普遍适用。
4、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存在多种学说和观点。
1、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2、理性论:强调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3、命令说:将法视为主权者的命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1、对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
2、空间效力: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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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考点整理
引言: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研究的是法律的原理和规范的理论依据。
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概念和基本要点对于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是法理学考点整理的第二部分,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解释、法律证明、法律变革和法律效力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的规范性1.法律规范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层次3.法律规范的形成和效力4.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解释性5.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和关系二、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3.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效力4.法律解释与立法的关系5.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三、法律证明1.法律证据的定义和分类2.法律证明的目的和标准3.法律证明的程序和方法4.法律证明的难点和效力5.法律证明与权力治理的关系四、法律变革1.法律变革的成因和对象2.法律变革的形式和手段3.法律变革的程序和效力4.法律变革的挑战和应对5.法律变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五、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的概念和本质2.法律效力的形成和变化3.法律效力的条件和限定4.法律效力的终止和消亡5.法律效力与法律权利的关系总结: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对于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解释、法律证明、法律变革和法律效力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题目的分析和解读,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规范性和要素,掌握法律的解释和证明方法,了解法律的变革和效力,从而更好地应用法律知识于实践中。
2023年法理学知识点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1:法旳概念旳争议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络;重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实际是这样旳法”;认为“恶法亦法”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旳必然联络;重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对旳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研究“应当是这样旳法”;认为“恶法非法”.考点2:马克思主义有关法旳本质旳基本观点1.法旳正式性:国家制定和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2.法旳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旳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应被统治阶级旳某些规定。
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旳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旳主线区别。
考点3:法旳特性1.调整人旳行为旳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承认;“根据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旳默示承认。
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看待;(3)普遍一致(法律旳内容一直具有与人类旳普遍规定相一致旳趋向)。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明现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旳根据;道德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考点4:法旳作用1.指导自己:规范指导包括确定旳指导(设定义务)和不确定旳指导(授予权利);2.评价他人;3.预测对方;4.强制违法犯罪人;5.教育一般人。
考点5:法旳局限性1.自身旳限制:(1)语言有一定模糊性,因此,必须进行法律解释;(2)调整范围有限,因此必须综合运使用方法律、道德和政策等多种手段2.外在旳限制:(1)不也许脱离社会,即便超前,也不能发明出社会;(2)立法者、执法者旳素质对法律也有限制,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考点6:法与秩序1.法律旳主线而首要旳任务就是保证统治秩序旳建立,秩序是法旳基本价值。
2.秩序是法旳其他价值旳基础。
3.秩序自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旳。
秩序难以波及社会生活旳实质,需要接受正义、自由旳规制。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
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4、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5、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考点一:法的概述主要是包含法的概念和特征,在考试中,法的概念几乎很少独自原文考察,均是结合法的特征一起考察,例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这道题目就是最简单、常见的考法,答案是“国家意志性”。
因此对于法的特征和法的概念,我们需要灵活地结合起来,更要明确法具有的特征包括: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等。
再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答案是“普遍性”。
建议此处考点通过记忆的方式掌握理论知识,但要学会灵活运用。
考点二:法的渊源和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在考试中,重点考察法的正式渊源当中包括哪些以及它们的制定主体是谁,比如:宪法—人民制定,法律—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等。
同时在法的非正式渊源中也常用一道题考察,主要是问我们常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哪些,包括有习惯、判例、政策等,通过简单的记忆我们就可以轻松掌握考点。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紧跟法的渊源之后需要我们掌握好的一个考点,我们需要明确:宪法效力>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等,地方性法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效力。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 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 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总之,法理学是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来源、解释和适用、责任、权利以及效力等方面。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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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
(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
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
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
(二)由法案到立法。
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
(三)立法完善。
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
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
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
(二)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四)公布法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3.守法内容。
(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
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
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
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
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
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
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
(二)合理性原则。
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
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
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
(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司法体制:(一)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专门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二)人民检察院1.地方各级检察院2.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原则:(一)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
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司法。
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司法平等原则: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准确行使法律。
(四)司法责任原则。
(五)司法公正原则。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时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的公平的对待。
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一)以主体类型分为:1.议会监督2.国家元首监督3.政府监督4.法院5.检察院6.社会力量(二)以监督对象为标准:1.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2.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3.国家元首的行政活动(三)根据法律监督的关系划分:1、内部监督2.外部监督(四)根据监督内容和标准:1.宪法监督2.立法监督3.执法监督法的价值:法的价值体系: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
三个基本特征:(一)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二)从价值主体来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三)从价值体系的构成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组成的价值系统法的目的价值体系:属性: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
法的形式价值体系: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却构成了良法和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
四种重要价值:发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我国应当坚持到原则是:第一,生产力原则。
第二,人道主义标准。
第三,现实主义原则。
第四,历史主义原则。
法的价值整合: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是一个通过对话,沟通机制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
法的价值整合的基本特点:第一,宏观性。
第二,基础性。
第三,机动空间较大,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目标的安排,尽管也要受到上位法,法律连续性,社会情势等因素的制约,但是,其回旋空间在一般情况下远远较法律使用者更大。
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兼顾协调原则(二)法益权衡的原则(三)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法律秩序;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它的组成部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法律秩序的特点:是一个独特的完善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强制性的秩序。
法与秩序的关系:1.秩序是法的基础2.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基本方式法律实现秩序的方面:1.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防止限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2.法律具有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的运作,秩序使得国家权力能够正常进行3.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4.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一)维护阶级秩序(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三)维护经济秩序: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限制。
第三,调控经济活动。
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
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
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