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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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1.27•【文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用本规定:一、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三、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市场);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二)财务计划管理;(三)财务收入管理;(四)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管理;(五)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六)专用基金管理;(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限于:(一)国家财政拨款;(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利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有资金;(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四)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拨付的资金;(五)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银监会职责概览完整版

银监会职责概览完整版

编号:TQC/K467银监会职责概览完整版Define the responsibilitie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staff, so as to make the staff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job, and ultimately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job wrangling due to job overlap, improve the vitality of internal competition, and better find and use talents.【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监会职责概览完整版下载说明:本岗位职责资料适合用于界定人员责任、权力与义务,实现让员工自己明白岗位的工作性质,最终有效地防止因职务重叠而发生的工作扯皮现象,同时提高内部竞争活力,更好地发现和使用人才。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银监会职责概览1. 办公厅组织协调会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文档、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

2. 政策法规部(研究局)拟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银行业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调查研究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对银行业发展的政策提出建议;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银行业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负责重要会议文件和文稿的起草;编发有关信息和简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1999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现状,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送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地方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地方金融风险问题十分突出。

在清理整顿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的金融风险已经转化为财政风险。

为此,我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债务风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若干建议,国务院已批准同意。

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认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簿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严重的全局性或局部性金融风波。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银行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试卷3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银行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试卷3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银行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试卷3(总分:5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9,分数:18.00)1.某金融租赁公司的下列哪项指标不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分数:2.00)A.同业拆入余额为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40%B.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为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40%√C.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为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40%D.资本净额为租赁公司风险加权资产的40%解析:解析: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①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即8%);②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③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④同业拆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2.财务公司是以( )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分数:2.00)A.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满足资金需求B.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为企业集团提供方便快捷服务C.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益D.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解析:解析: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

3.财务公司流动性比率不得低于( )。

(分数:2.00)A.25%√B.20%C.10%D.8%解析:解析: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第十条,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

财务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4.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固有投资业务不可开展的投资类型是( )。

(分数:2.00)A.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B.自用固定资产投资C.实业投资√D.金融产品投资解析:解析: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切实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小金库”,现将《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规定转发所属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并监督执行。

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担保机构等(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财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56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缓解企业债务负担,盘活社会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商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政部银监会2015年6月9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规范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行为,促进资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运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后继续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06.1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7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

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毕。

第三季度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按新项目内容填报。

请转所属,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水平,促进本行企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项目的划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行要加强财务工作,促进企业化管理。

行长要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各项工作管理,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降低成本,努力完成财务计划。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科发计字[2002]354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354号)院属各事业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中国科学院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纳入我院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单位。

第三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工作职责。

其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经济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预算管理包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报告。

第五条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以收定支,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在单位负责人的主持下,由单位财会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应真实合理地提出部门收入和支出预算草案;财会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单位办公会议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院财务管理部门。

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概念
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 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 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 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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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特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³ 有严格的业务范围 ³ 服务对象有限 ³ 存在双重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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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财务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 入股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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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社”)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推行 三大合作制(农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产物。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信社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社会稳 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金融体制改革后农 信社几乎成为农村唯一的金融支柱。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资料显示 ,到2005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达到10 29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 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7.5% ;2009年末,全国农信社涉农贷款达到30 900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33.8%。
我国于1999年相继设立了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GWAMC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MC)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分别收购、管理和 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0.23•【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1997年10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管理,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财务行为,依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策性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

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第三条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各级行行长应高度重视本行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和机构,充实财务会员。

政策性银行财务收支和费用管理要相对集中,实行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条政策性银行应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接受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二章资本金和资金筹集第六条政策性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总额由国务院确定或调整,并由国家财政全额持有。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分别由下列渠道解决:一、中央财政分年核拨;二、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实际上缴的部分税收予以返还,用于充实资本金;三、经财政部批准从历年提留的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四、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增加的资本金。

国务院规定拨付政策性银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购汇手续。

第八条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鄂财教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4〕5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1、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

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2、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

要加强和完善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逐步做实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8号

( ) 三 申请 前一年 , 规定 并表核 算的成 员单位 资产总额 不低 按 ( 以下简称 子公司 )母公 司、 公司单独或者共 同持股 2%以上的 于 5 亿元人 民币 , ; 子 0 O 净资产率不低于 3 %: O 公司 , 持股不 足 2%但处于 最大股东 地位 的公司 ; 或者 0 母公 司 、 子 ( ) 四 申请 前连续 两年 , 规定 并表核 算的成 员单 位营 业收入 按


刘明康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
中国银行业 监 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对《 企业集 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 法》 如下修改 : 作
《 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 第十 一条第二款 “ 本条所称 的合格的机构投 资者 是指原则上在 5 内不 转让所持财务公 司股份 的 、 年 具 有丰 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 战略投资者 ”修改 为 : 条所称 的合 格的机构投 资者 是指 原则上在 3 , “ 本 年内不转 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 、 具有 丰 富行业管理经验 的战 略投 资者 ” 。 ’
业 申请 , 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
【 l 一 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 ( ) 二 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
第一章 总尉 第四条 财务公 司应 当依 法合规经 营 ,不得损害 国家和社会 为 了规范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 ( 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 ) 的 公共利益 。
行 为, 防范金融风 险 , 促进 财务公 司的稳健 经营 和健 康发 展 , 据 依 等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 务公司是指 以加强企业集 团资金集 中
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 团体法人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力量,其任职资格要求也逐渐提高。

本文将从资格标准、考核与责任等方面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阐述。

一、资格标准(一)学历要求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趋于普遍化,主要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不同的机构对学历要求稍有不同,具体可以根据机构的需求和特点来确定。

(二)从业年限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从业年限。

通常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这是因为只有对金融市场有深刻的认识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才能胜任这一职位。

(三)专业技能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需要具备专业技能,如对风险管控、财务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具有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经验,以便顺利领导和管理机构的运营工作。

二、考核与职责(一)风险控制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之一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风险。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运营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风险识别与风险处理能力,能够预见并决策各种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解决方案。

同时,他们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关注并熟悉各种市场进展和风险变化,规避风险,保证机构的正常运作。

(二)公司运营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之一是规划和管理公司的运营。

他们需要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抓住机会和灵活变通,同时要负责公司的各个方面的管理,如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

(三)员工培训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为员工提供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员工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员工是公司的基石,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和口碑。

因此,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实际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并能够将这些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传授给员工。

(四)合规和监管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负责公司的合规和监管,确保公司在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下运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1988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9年3月5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送的《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函》中提到,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完成了三批规范性文件及规章的清理工作,共涉及236个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现整理如下,共参阅。

2009年4月9日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4年20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7年4号、5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4 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2.13•【文号】[93]财法字第34号•【施行日期】199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1993年12月13日〔93〕财法字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1988、1989和1991年四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2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00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04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3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一)预算管理类1.关于目前预算管理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规定(1959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二)税收类2.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若干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1982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3.关于对劳改部门用自筹资金修建监舍的建设投资暂免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2月11日财政部发出)4.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用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1984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5.关于省内自行安排银行发放基建贷款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4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6.关于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建设投资免交建筑税问题的批复(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7.关于工会举办疗养院、养老院的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问题的复函(1984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8.关于冶金工业部黄金基本建设免交建筑税的复函(1984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9.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7月21日财政部发出)10.关于个人贩运粮食征收工商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8月14日财政部发出)11.关于对保险公司承保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8月24日财政部发出)12.关于浴池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13.关于电瓷产品及含瓷件的电子元器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10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4.关于对你部免缴奖金税范围问题的函(1984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15.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11月24日财政税务总局、国务院军转干办公室发出)16.关于纠正建筑税若干免税问题的函(1984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17.关于种子公司经营种子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4年1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8.关于建设银行代征建筑税提取手续费办法的通知(1984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19.关于抓紧做好1984年度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5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20.关于1985年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算问题的通知(1985年10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1.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试点饭店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2.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展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年11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3.关于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安排基建投资应缴纳建筑税的复函(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4.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5.关于商业部选定的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五十家试点饭店享受减征奖金税待遇的通知(1986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26.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7.关于对城市市政建设若干项目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出)28.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29.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布)30.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1.关于六城市小学生加餐牛奶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8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2.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33.关于个体工商户帐簿管理的规定(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布)34.关于明确建筑税纳税地点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5.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6.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7.关于对污染搬迁另建项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的投资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8.关于国库券推销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9.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40.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41.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7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42.关于对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能源基金的通知(1987年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4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细则(1987年8月9日财政部发布)44.关于对特别贷款和重点盐业债券筹集资金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出)45.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8月17日财政部发出)46.关于征收建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出)47.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交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复函(1987年9月9日财政部发出)48.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49.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布)50.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出)51.关于对银行贷款安排的楼堂馆所和住宅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52.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三)工业交通财务类5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指示的联合通知(1964年7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54.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55.关于工人退休安家补助费列报科目问题的复函(1979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56.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发布)57.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1980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纪委发出)58.关于处理军工企业职工医院经费超支问题的函(1980年7月1日财政部发出)59.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6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61.关于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1981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62.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补充规定(1981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63.关于恢复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64.关于三线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进山补贴的意见(198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65.关于企业试行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66.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1985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67.对《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发布)68.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范围的规定(1985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69.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1986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7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71.关于国营企业参与调剂留成外汇和留存外汇额度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6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7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86年8月5日财政部发布)73.关于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6年决算中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的解答(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74.下达1987年实行按销售额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重点纺织机械(器材)企业名单的通知(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75.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76.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调整线路改造资金提成率的复函(1988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77.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78.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79.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1988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80.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8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81.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5日财政部发出)82.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建筑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出)83.关于电力直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84.关于微机联网中附属设备购置费、安装费如何列支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85.关于填报1990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财务快报》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出)86.关于同意调整邮电企业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89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87.关于统配煤炭生产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9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88.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0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89.关于同意调整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船舶修理基金提存率的复函(1990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90.关于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1990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91.关于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30日财政部发出)92.关于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93.关于提高统配煤矿铁路专用线及专用设备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9月4日财政部发出)94.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出)9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96.关于上海海运局所属工业企业和上海港机厂固定资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出)97.关于建立重点中央工业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1991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98.关于同意军工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91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出)99.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100.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出)101.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出)102.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1991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103.关于兵器部分工业企业逾龄在用设备“八五”期间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的批复(199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出)104.关于同意铁路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复函(1992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10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四)商贸金融财务类106.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73年12月19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布)107.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108.外贸企业出口成本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109.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110.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1988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111.关于外贸企业开展国内有关合营业务分得利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112.关于建立中央工贸企业出口风险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113.关于外贸商会、协会、学会会费来源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出)114.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出)115.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116.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117.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6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118.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五)农业财务类119.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64年4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120.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1979年6月7日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121.关于检发国营水产养殖场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1979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出)122.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123.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布)124.关于农机事业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0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125.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1981年3月18日财政部、农垦部发出)12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127.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1984年3月1日财政部发布)128.关于加强监督,管好用好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的意见(1984年3月1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129.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4月3日财政部发布)130.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1985年4月8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131.关于加强农垦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132.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133.关于制定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的通知(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出)134.关于加强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135.关于抓好国营农垦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国营农垦企业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1989年8月3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13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六)行政事业财务类137.关于教育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63年2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138.关于接待外宾的在校学生伙食费用问题的通知(1965年9月11日财政部、高教部发出)139.关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通知(1968年6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140.关于高等院校师生到部队学军经费开支问题(1975年9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141.关于公安边防检查站、武装民警中队和消防队年度经费决算“目”级科目填报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142.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1978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143.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197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144.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1980年5月26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145.关于部分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交由本人支配后有关财务结算办法的具体规定(1980年12月3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146.关于卫生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后有关问题的复函(1983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147.关于文教企业税后利润如何分配问题的规定(1983年9月3日财政部发布)148.关于核定中央级文教企业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分配比例的通知(1983年9月5日财政部发出)149.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83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150.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京沪直达快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和工作人员调动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如何报销行李托运费的规定(1985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布)151.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152.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文教行政周转金的具体规定(1988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布)153.关于对中央级文教卫生企业报刊补贴办法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154.对《关于拟为我部发展生物制品生产及技术改造给予特殊政策的请示》意见的函(1989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155.对《关于逐步调整大中专教材价格和理顺补贴办法的请示报告》意见的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156.关于全国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周围金使用范围等的批复(1991年1月5日财政部发出)157.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七)外事财务类158.中央级各单位使用非进口外汇预算编造拨付暂行办法(1950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159.中央级各单位使用非进口外汇计划编审及结汇暂行办法(1953年10月16日财政部发布)160.关于改革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管理的通知(196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出)161.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服装零用费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9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162.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服装零用费问题的补充通知(1980年3月21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163.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住宿、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1981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164.关于招待外宾费用中央与地方划分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165.关于临时出国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的通知(1984年7月20日财政部发出)166.关于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通知(1984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167.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1985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布)168.关于停止执行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包干办法的通知(1985年10月11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69.关于我派往联合国机构任职人员费用开支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85年10月1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170.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1985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布)171.关于对外承包企业工资改革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如何提取和使用的答复(1986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172.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3月5日财政部发布)173.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74.关于调整赴波兰等八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1988年2月11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75.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2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76.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发布)177.关于颁发《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发出)178.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的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1989年7月28日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发布)179.关于旅游者综合服务费中提取的宣传费是否缴纳能源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函(1990年2月6日财政部发出)180.关于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90年6月5日财政部发布)181.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八)基本建设财务类182.关于加强和改进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183.关于地矿部所属有关地矿局停止退休费用部门统筹试点的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184.关于国防军工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拨、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1989年3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185.国营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稿)(1991年8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九)会计管理类18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187.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5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188.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189.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0.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1.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2.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9年4月21日财政部发布)193.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出)194.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当前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的通知(1989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出)195.关于会计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1989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196.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8月16日财政部发布)197.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8.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1990年9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9.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1991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200.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1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综合类)1、关于返还三线企事业调整项目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建筑税的函(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2.关于对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1987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出)3.关于做好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几项工作的通知(1989年3月3日财政部发出)4.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二)税收类。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7.04•【字号】闽财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金〔2005〕3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信用合作协会、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各设区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地方金融企业设置“小金库”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地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督检查。

发现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要及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资产和资金,没收非法所得。

对使用“小金库”资金向个人发放的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等,责成金融机构依法追回。

地市各级财政部门对所属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地市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将本规定转发给所属地方金融机构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略)二○○五年七月四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9.27•【文号】银发[1996]355号•【施行日期】1996.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0年6月30日)废止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35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我国金融体系,适应国家产业政策,扶持一批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同时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立即按照本《办法》规范现有财务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也要按《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

对《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二、在《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财务公司,此次重新登记时暂按原核定的业务范围换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于1997年6月底前按《办法》规定完成章程修改、业务范围调整及许可证换领等规范工作。

自1997年7月1日起,按《办法》对所有财务公司进行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三章业务第四章财务会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整顿、接管及解散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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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定”)。

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一、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
三、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市场);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
(二)财务计划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限于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利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有资金;(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利润留成资金;
(四)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拨付的资金;
(五)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资本金,但应在经营过程中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六条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视同资本金参与营运,但不参与分红。

第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及其收益均为国家资金,必须保证其完整无缺,未经财政
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核减(销)资本金,股东也不得随意抽走公积金。

第三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财务计划是对本年度经营活动的预测,是内部组织经营、核定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的依据,其内容由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税金等计划项目组成,收入与支出的差额为计划利润。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下达的信贷规模、利率政策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在业务部门提供数据的基础上,由财会部门参照往年收支规律,负责编制当年财务收支计划[包括系统内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年初编制第九条所列各项财务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

第十一条财务计划一经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加强财务经济活动分析,并由财会部门具体负责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认真考核经营成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上缴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入组成:
(一)营业收入,包括信托贷款利息上入、融资租赁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证券业务收入、担保费收入等;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同业拆出利息收入,与人民银行往来收入、与专业银行往来收入等;
(三)营业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核算,准确反映,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成本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原则,均比照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率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各项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增列项目。

营业外支出包括:
(一)贷款呆帐准备金。

凡有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1988年7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

(二)投资风险准备金。

凡有产业投资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上年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核销和管理办法可暂参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劳动保险支出。

(四)编外人员生活费。

(五)交纳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养老金。

(六)国家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六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第十六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润包括经营业务利润、投资损益、兑换损益,参与联营或投资入股所分得的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附属单位利润。

第十七条利润按不同情况采用以下办法进行分配和解缴:
(一)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财政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利润按财政部核定的分配体制计提留成,并集中向中央财政缴纳所得税、调节税。

(二)财务关系隶属于地方财政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利润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分配体制计提留成,并向地方财政缴纳所得税、调节税。

(三)凡由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中央企业与地方联营或入股组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的利润按“先税后分”原则进行分配,所得税率为55%,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为简化清算手续,此项收入先列作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应分成部
分,由财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负责审核并提供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与地方企业联营或入股的企业名单及缴纳的所得税数额(并附影印的“缴款书”)和投资比例,报财政部有关司局审定后,由中央财政在年终结算时返还地方财政。

(四)财务关系隶属于银行、保险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实现利润并入同级银行、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按现行财务体制进行分配。

非银行金融机构(除财务关系隶属于银行、保险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上交的所得税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91款之二“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中的第3项“其他”科目缴库;调节税使用130款“其他各种企业调节税”中的第2项“其他”科目缴库。

(五)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20%提取公积金,并按财政部门核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利润留成,其余利润按股分红。

除联营性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缴所得税和调节税后的利润,原则上按20%的比例补充资本金,直至实收资本与注册
资本相符为止。

具体方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润留成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专业银行的中等留利水平。

第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发生的亏损,财政部门不予弥补,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以后的实现利润中予以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超过3年仍然亏损的,从第四年开始,应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后留用利润抵补。

第十九条年度实现的利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专用基金包括利润留成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及该项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在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要按规定建立三项基金,其中:业务发展基金不得低于60%,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不得超过40%。

业务发展基金应主要用于营业、办公用房、营业设施、微机购置等。

建职工宿舍资金应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职工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并照章缴纳奖金税。

第二十二条利润留成资金应按先提后用,以丰补歉,不得超支的原则提取和使用,每季可按相当于计划的80%预提使用,年终清算。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按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提取的折旧费同时转“更新改造资金”。

经财政部批准,允许用资本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仍按上述规定计提折旧。

第八章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电子设备、运输车辆、机械设备等均为固定资产。

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做到建帐设卡、帐实相符,以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由财会部门进行核算、计提折旧,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每季核对,年终全面盘点,发现不符,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家俱用具以及经财政部批准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它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建立登记保管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短缺的物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受各级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其财务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制度的行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接受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是有中央投资(包括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或入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试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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