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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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监管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下辖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及食品监督所和

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开评议考核的内容、程序、标准和结果,保证评议考核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由局法制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承担法制职能的办公室会同人事、纪检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及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第一责任人,对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负总责。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制度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公务员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四)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

(九)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十)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七条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相对健全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方案或者具体办法;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法定授权、依法委托关系明确,没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者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三)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

(四)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职能,不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六)行政执法活动符合法定程序;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八)使用格式统一、内容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完整、规范;

(九)认真执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十)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得到维持、引起的行政诉讼胜诉。

第八条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保障措施具体、得力:(一)建立了以局机关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

(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实施方案、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

(三)牵头部门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坚持重大问题共同协商、共同研究;有关责任单位主动配合,积极参与;

(四)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进展情况;

(五)法制机构健全,有与本部门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装备、办公条件和经费。

第九条市局负责对市局所属内设执法机构和各乡镇食药监所和食品监督所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上级机关考核、自我考核、互查互评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的情况纳入年度年终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被考核评议单位应当建立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推行执法岗位职责评议日常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评议机关根据被考核评议单位自查情况和考核需要,可以对被考核评议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评定最终考核结果。

实地考核,可以抽查内部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情况。内部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执法部门推行执法岗位职责评议情况与被考核单位评议结果挂钩。

第十三条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实行年度评议考核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对上一年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被考核评议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和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评议结果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考核评议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其他评比先进的资格,单位领导班子要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由考核评议机关向党组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十六条对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撤销已获得的评议考核荣誉,并按照第15条关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结果要通过文件形式,将评议考核结果在全系统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评议考核的具体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市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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