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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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8.26•【文号】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水规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8月26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题库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题库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题库()把公共机构碳排放纳入管控。

A、全国碳市场B、上海试点碳市场C、北京试点碳市场D、深圳试点碳市场参考答案:C()家中央国家机关列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率先实施部门?A、3B、4C、5D、6参考答案:C()利用先进的通信、量测、控制技术和软件系统,实现对分布式电源、储能、可控负荷、电动汽车等的集群聚合与优化控制,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网调度运行。

A、线上电厂B、专有电厂C、无线电厂D、虚拟电厂参考答案:D()年10月26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聚焦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对推进碳达峰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提出“碳达峰十大行动”。

A、2020B、2021C、2022D、2019参考答案:B()年3月,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A、2018B、2019C、2020D、2021参考答案:C()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A、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B、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C、建设“碳中和”智慧城市监测管理平台D、建设智慧能源双碳云平台参考答案:B()指特定区域(或组织)年二氧化碳排放在一段时间内达到峰值,之后在一定范围内波动,然后进入平稳下降阶段A、碳中和B、碳达峰C、碳汇D、碳减排参考答案:B“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面临以下()形势。

A、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B、贯彻落实中央过紧日子要求C、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范围不断拓展D、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多E、各地区、各类型、各层级公共机构之间的节能工作存在发展不平衡问题参考答案:ABCDE“十四五”时期,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新局面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A、坚持绿色转型、创新驱动B、坚持系统观念、重点推进C、坚持市场导向、多方协同D、坚持总体部署、因地制宜E、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参考答案:ABCE“十四五”时期,实施以下()行动助力全国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18•【文号】电计[1994]160号•【施行日期】199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4年3月18日电计[1994]160号)各有关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设计院:根据核电站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规划计划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公正、合理、高质量的经济评价,既为国家综合管理部门批准项目提供依据,又为项目投资者提供投资效益依据。

为做好核电站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统一评价的内容和深度,提高评价的质量,给国家能源建设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特制定《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参照原能源部电规院(89)电规经字第002号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的内容和精神,以及财政部1992年4号令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5号令《企业会计准则》及《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核电工程的特点而编制的。

《细则》用于核电站新建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的中期评估及后评估,也可参照执行。

《细则》的使用对象为核电站的业主和投资者、工程设计部门、审查部门、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核电站建设项目应分别进行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当两种评价的结论发生矛盾时,应以国民经济评价的结论选择方案和取舍项目。

对某些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财务评价不可行,应重新考虑方案,必要时也可向主管部门提出采取相应经济优惠措施的建议,使项目具有财务上的生存能力。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施字第18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施字第18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1992年4月3日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

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

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

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2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2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石油委托采购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87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88 国家能源局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
国能电力[2014]350号
8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4]545号
9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划》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227号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西藏地区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331号
56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430号
8
5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9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60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6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6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6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5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6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6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6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资料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71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 7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 7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生物质发电统计监测体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7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80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8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8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及确认工作机制的通知 8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已取消电力安全监管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8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8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8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16•【文号】能源基[1991]37号•【施行日期】1991.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1年1月16日能源基[1991]37号)为进一步加强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令第二号《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能源工业具体情况,我部制定了《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施行。

附: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治理整顿方针,加强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根据建设部令第二号《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能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煤炭、电力、石油、核工业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能源部归口管理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煤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施工企业具体资质管理工作,其业务上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部直属水电施工企业的资质由部水电开发司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下列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资质审查:一、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二、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三、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施工企业。

第五条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根据各行业的特点,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六条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申报一级企业一式六份,二、三、四级企业一式五份);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财务、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资金证明、企业成立批准文件等)。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行业标准目录-国家能源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行业标准目录-国家能源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2月25日
——结束——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8年第16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光伏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等204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32项、电力标准(DL)172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行业标准目录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
2018.12.25
施行日期
2018.12.25
文号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题类别
能源标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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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更快发展,特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一月五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

中国国电集团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精神,做好合同能源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围绕集团公司“转型企业、挖掘潜力、提高质量、创造一流”的中心任务,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设备经济环保性能,加快实现国内一流的综合性电力集团的战略目标。

第二条充分利用、发挥集团公司管理优势和高科技企业的资源优势,用好用足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有关的财政、税收、融资等扶持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改善企业技术经济指标,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第三条各分(子)公司要积极支持、协调、指导区域内所属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条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认真研究相关的产业政策,在做好对标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合理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全面提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论证、筛选、确定、方案审查、招标组织以及项目后评估,组织协调各方认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项目融资、收益确认、收益支付方式、资产划分等提供指导意见和支持。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要统筹安排区域内发电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负责区域内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初审、筛选工作。

每年上报年度技改计划时,要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八条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科环集团)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单位。

负责已确定项目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安全质量保障和其它技术服务,按合同约定回收投资收益。

第九条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科院)作为检验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的评估和方案审查,负责项目性能测试和经济技术指标评价工作。

第十条企业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上报、方案编制、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协调管理工作。

合同能源管理细则

合同能源管理细则

合同能源管理细则合同能源管理细则是一种通过合同约束来管理和优化能源使用的制度。

该细则旨在建立有效的能源管理机制,促进能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合同能源管理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详细介绍了该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目的和范围合同能源管理细则的目的是规范能源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能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商业建筑、公共机构等。

二、术语定义1. 合同能源管理(CEM):通过合同约束来管理和优化能源使用的制度。

2. 能源管理公司(EMC):承担能源管理任务的专业公司。

3. 能源管理合同(EMC):能源管理公司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约束能源使用的合同。

三、能源管理合同的内容1. 双方责任:能源管理合同明确了能源管理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能源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能源节约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等。

2. 能源目标:合同中设定了能源使用的目标和指标,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3. 能源节约措施:合同明确了能源管理公司需要提供的节能方案和技术支持,包括设备更新、工艺改进、能源监测系统等。

4. 能源数据收集和分析:合同规定了能源管理公司需要收集和分析的能源数据,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费用等。

5. 能源报告:合同要求能源管理公司定期向企事业单位提交能源报告,包括能源使用情况、节能效果评估等内容。

6. 能源监测系统:合同规定了能源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和维护的能源监测系统,用于实时监测和分析能源使用情况。

四、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1. 签订程序:能源管理合同由能源管理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共同签订,双方需要明确合同的有效期、费用和付款方式等。

2. 合同执行:能源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时间节点,提供相应的能源管理服务,企事业单位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数据。

五、能源管理合同的效果评估1. 评估指标:能源管理合同的效果评估主要包括能源消耗量的降低、能源费用的节约、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等指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发改能源[2016]625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国节能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我们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3月24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

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二章全额保障性收购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水力发电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的电站上网电价)和设计平均利用小时数,通过落实长期购售电协议、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和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等多种形式,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新源基建〔2005〕129号-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新源基建〔2005〕129号-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新源基建〔2005〕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管理水平,加强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源公司,下同)所属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界定新源公司和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范围,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确保各投资方的收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新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源公司控股投资的建设项目自项目核准(可研批复)后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基本建设工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法人应对投资方负责。

第四条新源公司基建工程部是新源公司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自工程项目通过核准(可研批复)后至机组移交商业运行期间,会同新源公司其它职能部门行使控股投资方的权力,对新源公司控股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现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目标,控制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二章职责界定第五条新源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行使管理职能:1.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2.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3.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4.组织审定工程的里程碑计划并监督执行;5.组织审查工程总图和施工组织总设计;6.掌握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7.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8.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程有关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六条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主要职责有: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等管理体系并保证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质量、造价和工期等责任制并组织实施;2.组织、委托编制各阶段设计文件,组织编制并实施工程计划;3.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具体事务的组织工作,负责签订合同;4.负责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可控、在控状态;5.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实现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6.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7.负责工程建设进度管理,确保按期或提前投产;8.组织人员培训,做好生产准备工作;9.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管理的作用;10.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工程建设的重大事项,应经新源公司基建工程部审查后报出。

新能源公司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能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工程建设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管理采用量价分离的原则,即技术或业务管理专业人员对结算项目的质量和数量负责,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对结算项目的价格负责。

前期工程部是合同价款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督办之责,各项目应设立专岗负责合同价款结算。

第三条公司内部的结算实行窗口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结算报表的流转,流转完毕,由前期工程部编制结算付款签证并经审批后提交计划财务部进行支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项目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管理,本办法所指的合同系按照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二章结算依据第五条项目公司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和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设计文件、变更文件以及由监理工程师和公司职能部门签发的计量证书、质量评定意见等。

第三章结算条件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或协议)已正式签订;(二)承包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函;(三)承包人已经开始实质性履行合同;(四)监理工程师已签发结算资料;(五)结算时间符合合同规定;(六)如有变更和索赔,必须按相关管理办法审批完成。

第四章结算程序第七条合同价款结算包括中间结算、总结算、竣工结算的方式。

第八条施工、制造和征地等需要监理(监造)工程师参与管理的合同中间结算,每月20日至22日,由承包商填报分类合同结算表一式六联和电子文档,送监理工程师(含监造工程师,下同)审查,监理工程师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司内部的结算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部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结算表后3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下同)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交前期工程部;前期工程部在收到结算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该结算表的结算金额进行审核并制作结算付款签证,签署审核意见,报相应技术或业务分管领导、造价分管领导审批和总经理批准后,提交财务共享中心及财务管理部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建纬观点】能源合同管理常见的法律规范与风险防范

【建纬观点】能源合同管理常见的法律规范与风险防范

【建纬观点】能源合同管理常见的法律规范与风险防范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国内简称EMC)是指节能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或能源托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能源托管服务、节能保证、降低运营成本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近年来,我国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较采用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逐年增多,已经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在国家节能减排的大政策背景下,除涉及到的基础法律关系适用有关基础法律法规外,国家制定了有关国家标准,各地也以政策规定等形式陆续制订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及具体要求。

总体上讲,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基本一致,仍体现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首先适用基本民事法律法规如前所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因此,无论选择何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首先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的民法规范。

同时,因合同能源管理涉及到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具体的业务,各业务开展时,一般都涉及到平等主体之间运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问题。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的通知-国电法[1999]471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的通知-国电法[1999]471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的通知(1999年9月16日国电法[1999]471号)为加强对重大合同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损失,使《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现将《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附件:国家电力公司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加强对重大合同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及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包括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对重大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和年度统计制度。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重大合同的备案、统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一)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合作)经营合同、购电合同、建设承包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燃料供应(购销)合同、运行维护合同、贷款合同、转贷协议等;(二)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及外派劳务合同;(三)资产转让、收购、租赁、抵押合同;(四)担保合同;(五)非利用外资独立电厂与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总装机为20万千瓦及以上或年售电量为10亿千瓦时及以上的购电合同;(六)企业合并、兼并、投资、参股及联营合同;(七)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八)合同标的额为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国家电力公司规定应备案的其他合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正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14个省(区、市)勘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重组,组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15个省(区、市)勘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重组,组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成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成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再列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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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中能建股发企管〔2017〕122号关于印发《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公司所属(管理)单位,总部各部门:现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日-1 --2 -文档说明-3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开展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合同统计工作,规范合同全过程统计管理,确保合同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合同统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依据《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合同,特指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作为工程、货物、服务的提供商,承揽的勘测设计及咨询、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销售等业务的经营合同,主要包括:(一)勘测设计及咨询业务经营合同,包括: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工程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工程技术咨询和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技术指导等业务的经营合同。

(二)工程建设业务经营合同,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调试、试验检测、项目运维和项目检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租赁、材料租赁、劳务服务等业务的经营合同。

-4 -(三)装备制造销售业务经营合同,包括: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线路器材和金属结构等制造、安装、销售业务的经营合同。

本细则及股份公司其他统计管理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合同,不在本细则所称合同之列。

第三条合同统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周期、系统化、规范化、信息化;一套制度、一套标准、一个口径。

第四条合同统计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下基本要求:(一)合同统计内容:实事求是,如实上报。

合同统计应以实际发生的合同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合同的名称、内容、金额、时间、履约情况、类别、状态等事项,保证合同信息质量。

(二)合同统计主体:谁签约谁统计,谁实施谁统计。

当合同签约主体与实施主体不完全一致,或签约主体不是单个企业,或实施主体不是单个企业时,按照合同签约、实施的实质内容确定合同统计主体,本细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统计数据:谨慎稳健,不漏不重。

合同新签、完成、储备等金额应当谨慎、稳健、可靠地进行计量和确认,不得高估虚增,不得漏报瞒报;各级合同统计主体在合并其内部合同数据时应如实、充分、规范地抵消剔除合同重复部分。

(四)合同统计周期:有序衔接、闭环管理。

-5 -每项合同一旦进入合同新签统计,即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实施情况统计和合同收尾情况统计,保证每项合同在股份公司统计系统中有序衔接、有进有出,实现合同统计闭环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

第二章合同统计管理体系第六条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结构的目标模式是“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数据贯通”。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对本单位合同统计进行统筹管理,负责汇总、审核其直接下级单位的合同数据,管理和分析、应用本单位范围内的合同数据。

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责任链条为“股份公司——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包括三级企业、事业部、业务部等)(如有)——四级及以下单位(如有)——项目部”。

合同统计管理基本结构图见附件1。

现阶段,股份公司通过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数据“贯通企业”,即由三级单位负责合同新签和实施数据的核算、统计、分析、应用,向二级单位和股份公司同时直接报送合同数据。

中长期,股份公司通过加强基础管理、推行项目核算、提升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合同数据“贯通项目、自动流转、信息共享”,即各级合同新签主体负责向其以上各级单位同时直接报送合同新签数据,合同实施数据在基层项目部履约过程中即时生成并向基-6 -层项目部以上各级单位自动推送,各级单位合同数据在其内部各相关应用部门(单位)之间自动流转、充分共享。

第七条股份公司企业管理部门作为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股份公司合同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合同统计的统筹管理;负责汇总、审核、编制、提供合同新签、实施、储备的综合数据及资料;负责股份公司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综合统计模块、报表、数据的运行与管理,协调股份公司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相应合同统计模块数据的衔接。

第八条股份公司国内市场开发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分别负责股份公司国内、国际新签合同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汇总、审核、编制、提供新签合同数据及资料;负责股份公司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中新签合同相关的模块、报表、数据的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股份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合同统计相关工作。

第十条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统计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统计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合同统计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合同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合同统计工作有序、有效运转。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应切实履行汇总、审核其下级单位合同数据的职责,保证其合同合并数据及其下级单位合同数据符合股份公司合同统计“一套制度、一套标准、一个口径”。

-7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在统计上将合同生命周期划分为合同新签、合同实施、合同收尾三个阶段。

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周期图、合同统计管理基本流程图见附件2、附件3。

在统计上,合同实施阶段划分为合同执行状态(包括在执行、已完工、已竣工、已停工、其他等状态)和合同未执行状态(包括待生效、待执行、已失效等状态)。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合同统计基本等式为:期间新签合同额=期间合同完成营业额+期间新增合同储备额+期间新增失效合同额-期间合同增减变化金额。

合同统计基本等式表示合同在其生命周期内基本的转化逻辑和数量关系。

合同在新签之后,其初始的新签合同额进入合同实施阶段,或者转化为营业额,或者构成合同储备额,如合同失效则转化为失效合同额;合同在实施阶段的实际完成营业额大于或小于初始新签合同额时,为保持合同金额的勾稽关系,相应扣减合同增减变化金额。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合同统计报表体系主要包括:(一)合同新签情况统计报表,包括国内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签约情况统计表、国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国内新签合同预留统计表,国际新签合同预留统计表,工程总承包合同费用明细表等。

本细则规定的除投融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新签合同,在国内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签约情况统计表中分别进行统计。

投融资建-8 -设项目的新签合同,在国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中分别进行统计。

(二)合同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合同未执行情况统计表等。

(三)合同储备情况统计核对表。

(四)合同收尾情况统计表。

(五)合同统计分析应用相关报表。

第三章合同新签情况统计第十五条新签合同是指股份公司或所属单位在报告期内与发包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其合同金额为新签合同额。

未签订合法有效文件或仅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合作协议、项目意向书、谅解备忘录等文件的,不得作为新签合同统计。

除本细则和股份公司其他统计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新签合同额应以合法有效的文件及其载明的金额为准。

合同若为单价合同或者概算下浮合同,其新签合同额按稳健合理的估算数填报,其新签合同额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在合同增减变化中反映。

新签合同的时间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相对人的正式约定,合同生效条件达成之时。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应根据合同统计管理的原则和要求,针对合同签约主体、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的不同实际情况,采取真-9 -实可信的方式确定新签合同统计主体,谨慎稳健如实统计新签合同额。

第十七条所属单位与股份公司外部单位以联营体或联合体方式合作开发承揽的合同,所属单位按本单位实际获得的合同比例计算,填报新签合同额,不得填报全部合同金额。

第十八条所属单位与股份公司内部单位以联合体或联营体方式合作开发承揽的合同,参与各方按各自实际获得的合同比例分别计算,填报新签合同额。

股份公司参与各方填报的新签合同名称,应与正式合同上载明的合同名称保持一致,同时外加本方具体实施的合同内容。

并在相关统计表备注栏中填报整体承揽项目的合同总金额和其他合作单位的规范简称和其相应的合同金额。

第十九条所属单位通过分包形式从股份公司内部其他的发包单位(内部发包单位与内部分包单位之间无母子企业关系)承揽的分包合同,经股份公司内部协同管理责任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分包单位的新签合同,以分包合同金额作为其新签合同额。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内部以母企业名义签约、子企业参与实施的合同,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新签合同统计主体和新签合同额:(一)以母企业名义签约,全部委托一家子企业履约实施的合同。

由负责实施的子企业填报新签合同,母企业不填报新签合同,该合同不视为合同统计意义上的分包合同。

(二)以母企业名义签约,全部委托多家子企业履约实施的-10 -合同。

由负责实施的各子企业按实际获得的合同比例分别计算和填报各自新签合同额,母企业不填报新签合同,该合同不视为统计意义上的分包合同。

(三)由母企业签约并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全部或部分通过分包形式由一个或多个子企业参与实施的合同。

由母企业填报全部新签合同;参与实施的各子企业按从母企业分包获取的合同比例计算和填报新签合同额。

本条涉及的母、子企业新签合同额重复部分在统计母企业合并的新签合同额时进行抵消,重复部分的核定和合并抵消由市场开发部门、国际业务部门负责。

本条所称母企业、子企业,指股份公司内部有母子企业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股份公司内部协同项目的新签合同统计主体、新签合同额、协同额的处理、认定、统计应同时执行本细则及股份公司内部协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PPP、BOT等投融资建设项目,根据其实施特点,采取“两次统计、合并抵消”的方式统计其新签合同。

第一次,在正式签订投融资建设合同时,由投融资建设主体单位,在国内、国际投融资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中将投融资建设合同统计为新签合同,按投融资建设合同全部金额填报新签合同额。

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中包含投融资建设合同金额的构成分解情况,为预计投融资建设项目带动的勘测设计及咨询、-11 -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销售业务收入提供初步依据。

投融资建设合同的后续实施情况,按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二次,在投融资项目主体单位组建投融资项目公司,并将勘测设计及咨询、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销售等业务发包给股份公司内部单位时,由股份公司内部承包单位作为承包合同的新签情况统计主体,根据承包合同内容在国内、国际新签情况统计表中将承包合同统计为新签合同,按承包合同的金额填报新签合同额。

此类承包合同的后续实施情况,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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