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文本资料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274e66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78.png)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泰政办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管理,市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1.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放线及验线。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制作《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有保密要求的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公示)。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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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泰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泰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0a71602cbd64783e09122bdd.png)
五、本通知书附图一份,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
六、本通知书有效期一年(自发出之日算起),逾期无效。
备
注
建设强度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容积率
绿地率
%
绿地位置
建筑设计要求
建筑性质
建筑规模
建筑层高
M
建筑层数
地上:
地下:
建筑高度(以室外地坪算起)
M
日照间距系数
建地上:
地下:
南侧:
北侧:
交通出入口方位
景观设计要求
建筑造型
建筑色彩
建筑材料
装饰材料
公用设施(包括市政)配套要求
物业管理
集贸市场
一、本通知书与规划设计蓝线图共同构成规划设计的前置条件;
二、建设单位必须凭此通知书和规划设计蓝线图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符合本工程设计资格及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三、详细规划方案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的要求,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划要点,商品房还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社区用房
活动中心
公厕
垃圾点(中转站)
其他
环境保护
综合防灾
其他
年月日(盖章)
主要报审材料一览表
序号
文件、图纸名称
应送份数
实送份数
备注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主管部门意见
一份
2
数字化地形图(1:500或1:1000)
一份
3
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
一份
4
发改委投资预审意见
泰州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泰州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https://img.taocdn.com/s3/m/38d319423b3567ec102d8abd.png)
第一章总则第1条修编目的抓住国家推动区域发展的战略机遇,借助区域交通等条件变化带来的城市发展动力,适应城市快速增长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指导泰州“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2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积极融入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一体化进程,大力促进要素集聚,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区域地位,构建适应城市长远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空间结构体系、基础设施保障体系和生态安全体系。
第3条规划原则1、交通引导。
以完善的区域交通体系引导市域差别化发展,以多层次的公共交通体系引导城镇集聚发展,以交通走廊和枢纽体系引导土地高效利用与现代服务业发展。
2、集聚发展。
整合产业园区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城市服务功能,全面提升泰州区域战略地位,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建设。
3、特色发展。
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城市文化内涵,提升沿江和里下河湿地生态环境,彰显水乡城市特色,建设富有文化内涵的生态宜居城市。
4、和谐发展。
统筹城乡,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低碳生态,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关注民生,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4条修编重点1、区域协调与联动发展研究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符合泰州发展要求的区域合作形式与内容,提升泰州区域地位与综合竞争力,为泰州在新时期发展实现重大跨越奠定基础。
2、城市化战略与统筹发展制定新时期促进泰州市域集聚发展的城市化战略,全面提升城市化质量,形成互补共进、协调发展的格局。
加强泰州中心城区与姜堰、泰兴等邻近县(市)的统筹发展。
3、交通体系构建与空间引导构建畅达、高效、安全、生态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实现交通的有效整合、优化与转型,促进新时期泰州城市空间总体布局的形成与土地开发的集约经营。
4、文化资源保护与特色彰显充分挖掘旅游资源潜力,突出生态城市与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构建具有地域特征的城市景观框架,引导泰州向旅游大市、旅游强市发展。
5、民生改善与可持续发展重点研究住房、公共服务设施、能源与基础设施等事关民生的问题,强调社会公平,提高生活质量,促进泰州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https://img.taocdn.com/s3/m/258b7fc289eb172ded63b7a2.png)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https://img.taocdn.com/s3/m/f5ea1b6baf1ffc4ffe47acd7.png)
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第一章规划背景一概况1.泰州市地处江苏省中部,长江下游北岸,东邻南通市、西连扬州市、北接盐城市、南濒长江与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相望,是苏中入江达海的5条航道交汇处,也是我国沿海与长江“T”型产业带的结合部。
全市土地总面积5790km2,总人口501.26万人(1999年末统计数,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皆如此),人口密度866人/km2,高于全省721人/km2的平均水平。
在全市面积中,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分别占82.74%和17.26%。
2.泰州市属长江下游冲积平原,境内地势低平,地面高度一般为2-5m,南部较高,北部为里下河地区的最低处。
以328国道为界,大致可分为北部的河网圩田平原、南部的通南高沙土平原和沿江圩田三大地貌区,北部四面环水的“垛田”,形成水乡特殊地貌。
3.泰州市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雨热同期,四季分明。
市区年平均气温15.5℃,年降水量988.7mm,全年无霜期平均225天。
雨涝、干旱、低温、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间有出现。
4.泰州地处淮河尾闾,地跨长江、淮河两大流域,境内河网密布,沿江岸线长98km,新通扬运河贯穿东西,泰州引江河横贯南北。
5.泰州矿产资源主要有石油(分布在兴化、姜堰,年产原油40万吨左右)、二氧化碳(主要分布在泰兴黄桥地区,气田面积约52.2km2,属全国首位的大型氧化碳气田)及其伴生的氦气、地热、煤炭、矿泉水以及丰富的粘土矿。
境内广阔的水域盛产鱼、虾、蟹、珍珠、莲藕、芦苇、席草等。
6.泰州市于199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从扬州市分出设立省辖地级市,现辖海陵、高港二市区和泰兴、姜堰、靖江、兴化4个县级市。
1999年末共有76个镇、76个乡、9个街道办事处,有3630个村民委员会和353个居民委员会。
市区面积428km2,人口59.5万人。
7.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泰州市经济发展较快。
1999年末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为368.9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17.3:46.0:36.7,正在由工业化的初期阶段向中期阶段迈进。
城乡规划实务-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书及文本的拟定知识点
![城乡规划实务-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书及文本的拟定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cfd0606cccbff121dd3683ba.png)
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书及文本的拟定一.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书的拟定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任务书的基本内容1)调查分析预测包括: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2)规划布局(三大结构)包括:确定本区域的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3)区域发展支撑条件包括: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保护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4)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呢的规划建议。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2.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的基本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2)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原则确定市域城镇体系布局3)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4)论证并选择城市发展方向,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与总体布局5)分析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2.城市总体规划1)体系规划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规划布局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那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人口、用地规模,确定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中心区位置。
3)基础设施支撑确定城市内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为孩子;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4)治理与保护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确定需要包含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对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包含规划。
5)安全保障提出人防建设、消防、防洪、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6)建设安排确定旧区改造以及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协调市区与近郊区的各项建设,划定需要保留的绿色空间;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批准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批准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19c8fb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62.png)
批准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关于批准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泰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工贸港口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泰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泰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639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城乡一体有序发展。
优化快速路网体系,加强泰州与苏南、苏中、苏北等城市的联系,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25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泰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
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b309638af45b307e8719777.png)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市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2条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第3条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5条结合我市实际,第6条制定本办法。
第7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第8条适用本办法。
第9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10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第11条组织编制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5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区以及拟进行储备第6条土地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第7条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纳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每年年底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市、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同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其编制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的位置、红线宽度(城市道路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黄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界线(城市绿线)、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紫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等“五线”及控制要求。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b4ae65eb14e852459fb5726.png)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字第3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字第3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80e9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f6.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XXX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7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c036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01.png)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全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为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3日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三五”规划时期(2016-2020年),是我市加快推进全省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学编制符合发展规律和泰州实际的“十三五”规划,意义重大。
根据全国和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国际国内环境变化,全面、客观分析我市市情特点,立足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双轮驱动,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明确提出“十三五”时期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实现路径和重大举措,使“十三五”规划成为指导全市未来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蓝图和行动纲领。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前期课题研究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性、深层次、战略性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科学研判,为提出“十三五”发展思路奠定基础。
一是研究确定“十三五”前期课题选题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二是组织各部门、各地区梳理全市需要列入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支持等),形成初步思路和重点规划内容报省发改委;三是组织开展前期课题研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形成成果汇编。
城乡规划制定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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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制定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制定工作,规范城乡规划制定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制定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制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利益,合理确定城乡发展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
(二)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坚持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利益。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规划制定内容第五条城乡规划制定内容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空间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
(二)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发展战略、镇空间布局、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等。
(三)乡规划:包括乡发展战略、乡空间布局、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等。
(四)村庄规划:包括村庄发展战略、村庄空间布局、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等。
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应当依据上一级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规划目标和任务,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利益。
三、规划制定程序第七条城乡规划制定程序包括:(一)前期研究:对规划区域进行现状调查、分析和发展趋势研究,为规划制定提供依据。
(二)规划方案编制:根据前期研究结果,制定规划方案,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
(三)征求意见:将规划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方案。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审批发布:将经过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的规划方案报请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实施。
四、规划制定管理第八条城乡规划制定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13b6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8b.png)
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2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闻华2022年3月8日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工作。
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区域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将防治违法建设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违法建设区域管理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加强巡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cef053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ce.png)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泰州市老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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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老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组织编制单位:泰州市规划局承担编制单位:常州市规划设计院项目编号:2015-GK-017常州市规划设计院证书号:【建】城规编第(141107)完成时间:2016年12月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规划目的 (1)第二条规划范围 (1)第三条规划依据 (1)第四条规划原则 (1)第五条规划重点 (2)第六条控制内容和方法 (2)第二章目标定位 (2)第七条功能定位 (2)第八条人口容量 (3)第三章土地使用规划 (3)第九条土地使用原则 (3)第十条规划结构 (3)第十一条土地使用 (3)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第十二条设施分级 (5)第十三条市区级设施配置 (5)第十四条社区级设施配置 (6)第五章控制指标体系 (8)第十五条地块划分 (8)第十六条容积率控制 (9)第十七条建筑高度控制 (9)第十八条建筑密度与绿地率控制 (9)第六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0)第二十条保护框架与要素 (10)第二十一条保护要求 (15)第七章旅游发展规划 (16)第二十二条发展思路 (16)第二十三条发展规划 (16)第八章绿地系统规划 (17)第二十四条规划结构 (17)第二十五条绿地建设 (17)第九章综合交通规划 (18)第二十六条规划原则 (18)第二十七条道路等级 (18)第二十八条交通组织 (19)第二十九条公共交通 (20)第三十条慢行交通 (21)第三十一条交通设施 (21)第三十二条河道梁底标高控制 (21)第十章河道水系规划 (21)第三十三条规划原则 (21)第三十四条水系布局 (21)第十一章地下空间规划 (21)第三十五条功能设置要求 (21)第三十六条功能选择 (22)第十二章公用设施规划 (22)第三十七条给水工程 (22)第三十九条供电工程 (23)第四十条燃气工程 (23)第四十一条信息工程 (24)第四十二条管线综合 (24)第十三章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规划 (24)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 (24)第四十四条环卫设施 (24)第十四章综合防灾规划 (25)第四十五条消防工程 (25)第四十六条防洪排涝 (25)第四十七条防震防灾 (25)第四十八条人防工程 (25)第十五章低碳生态规划 (26)第四十九条规划目标 (26)第五十条低碳建设 (26)第五十一条资源利用 (26)第十六章“五线”控制 (26)第五十二条红线控制 (26)第五十三条绿线控制 (27)第五十四条蓝线控制 (28)第五十五条黄线控制 (29)第五十六条紫线控制 (30)第十七章城市设计引导 (30)第五十七条城市设计目标 (30)第五十八条风貌总体控制 (30)第六十条建筑控制 (32)第六十一条广告标识 (32)第十八章土地使用与建筑控制通则 (32)第六十二条土地使用原则 (32)第六十三条地块划分及编码 (33)第六十四条用地分类及代码 (33)第六十五条用地兼容性控制 (33)第六十六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通则 (34)第六十七条公用设施控制通则 (34)第六十八条安全设施控制通则 (35)第六十九条五线控制通则 (36)第七十条地块开发控制 (37)第七十一条地块配套停车 (37)第七十二条建筑间距控制 (37)第七十三条建筑退让控制 (37)第七十四条建筑基地入口控制 (38)第七十五条地下空间控制 (38)第十九章附则 (38)第七十六条成果构成与法律效力 (38)第七十七条解释权属 (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结合发展形势和建设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下,优化对泰州老城核心区规划建设的引导和控制,保护老城核心区历史文化资源和传统风貌,科学指导老城核心区整治与更新,完善老城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补充完善城区功能,加快老城核心区城市面貌的提升,促进新老城区均衡发展,提升泰州整体形象。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b93b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ce.png)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泰政办发〔2021〕93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0日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保证城市高效顺畅运转的基础性工作。
城市管理直接服务市民群众,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发展,对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擦亮“健康名城、幸福泰州”城市名片,推进“一轴三极三城”建设,推动泰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泰政发〔2021〕18号)编制本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泰州城市管理发展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覆盖泰州市行政区域。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十三五”取得成绩“十三五”期间,全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扣“城管让城市更美好”的目标,创新管理理念、优化体制机制、推进整治提升、强化长效措施,城市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1.市容环境实现新提升。
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完成“931”整治项目2167个、拓展项目2881个,创成“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创成省城市管理示范路12条、示范社区5个。
编制《泰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2017—2020)》,完成济川路和东进路立面改造,市区84条道路1350座路名牌更换到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2011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2011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ffc1e55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2d.png)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2011年度城乡规划
编制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2011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
划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区2011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已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规划编制责任单位,认真组织,抓好落实,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https://img.taocdn.com/s3/m/c179022ade80d4d8d15a4f54.png)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8【实施日期】2010.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泰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1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发〔2010〕2号),设立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已由市政府公布不再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
(三)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村镇规划管理职责划入。
(四)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组织拟订全市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节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区村镇规划,并承担审批和报批责任。
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设计的审批责任。
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责任。
对划拨用地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出让用地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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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编制计划与经费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市区规划编制计划。市区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发展和上级要求,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本区域下一年度拟开展的规划编制项目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下一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编制组织和技术准备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拟定规划项目任务书,依法开展规划编制的服务采购或招标,确定规划的编制设计单位,签订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九条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规划编制合同、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编制进程一般分为现状调研、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三个阶段,较小的规划项目可分为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二)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区辖区内单独编制的整体城市设计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
(三)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一地块的城市设计可由业主组织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也可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
第十三条镇村规划的组织编制,按下列分工进行:
第二章编制分工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协调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平衡。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规模,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各类园区、风景区的分区规划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第八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也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联合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
第十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其编制一般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城市重要地段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市政府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
(一)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周边地区的,应与城市规划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
(二)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所在镇政府组织编制。
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
第五条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编制进程组织或配合组织各阶段审查工作,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法公示城乡规划方案或成果。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还需要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再呈报本级或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并不得在网站和媒体以及各种公开展览场所上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与平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包含在各个阶段城乡规划中的城市设计随该项城乡规划一并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规划编制技术条件拟定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明确规划内容、设计深度、重点研究问题、进度要求、成果要求、经费计划等。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当作为签订规划编制合同的依据之一,列为规划编制合同的附件,并作为审查、审批规划成果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组织编制的各层级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镇(村)规划编制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包括规划测绘、规划前期调研、规划设计、规划咨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评审及审批、规划公示等经费,有关经费依据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任务。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单位的有关资料,配合做好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类规划编制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泰州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条件。规划编制技术条件应明确该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依据、现行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该规划、区域的要求以及该规划的适用技术标准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