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合集下载

学生意外事故处理规定

学生意外事故处理规定

学生意外事故处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事故,旨在明确学校的处
理程序和责任。

一、定义
1. 学生意外事故: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非故意的事故,包括
但不限于身体受伤、意外事故等。

2. 学校:指学生所在的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中小学、大
学等。

二、学校的责任
1. 学校应该保障学生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学生意外
事故的发生。

2.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教育、安全巡查、设施设备检查等。

3. 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学生意外事故,包括提供紧急救助、通知家长、报告有关部门等。

三、学生的责任
1. 学生应遵守学校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设施设备,
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2. 学生应配合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
识和自救能力。

3.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学校,并配合处理程序。

四、学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程序
1.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由学校工作人员提供紧急救助。

2. 学校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家长,并安排家长前来了解情况。

3. 学校应记录事故发生的经过、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并在事故
处理后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4.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五、违规处罚
对于故意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不配合学校处理程序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罚措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学生事故处理规定

学生事故处理规定

学生事故处理规定1. 背景介绍学生事故是指在学校中学生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件,包括校园内外的交通事故、校园安全事故、游泳事故等。

为了保障学生安全,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事故处理规定。

2. 事故报告学生事故发生后,首先要进行及时的事故报告。

任何担任监护、教育或带领学生工作的人员,在得知学生事故的情况后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同时,学生也有义务主动向相关人员报告事故。

3. 保障伤者安全伤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学校在事故处理中需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学校应派遣专业医护人员及时处理伤员,并保障伤者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

4. 事故调查学校会派遣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确保对事故原因、责任分配进行准确客观的分析。

事故调查的结果将成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5. 处理纠纷学生事故可能引发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学校应设立独立的调解部门,对家长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调解,以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

6. 教育与预防在学生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应当重视事故的教育与预防工作。

这可以通过开设相关课程,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以及向学生和家长普及安全知识等方式进行。

7. 纪律处分对于那些在学校事故中存在过错的学生或工作人员,学校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这既是对过错责任的追究,也是对其他人员的警示。

8. 监督与反馈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监督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理的处理结果。

同时,学校应该希望获得学生和家长对事故处理工作的反馈,以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9. 法律依据学生事故处理的规定应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学校实际情况来制定和完善。

法律的约束力能够在事故处理中提供法律依据,保证公正性和合规性。

10. 典型案例学校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以警示其他学生,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促使大家对事故处理规定的遵守和尊重。

11. 合作与协调学生事故处理需要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紧密合作与协调。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使学生事故处理规定更加完善,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教育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虽然我们希望每个学生都能在校园里平安健康地学习生活,但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对于有效处置和预防事故的能力也是被要求的。

本文将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一些有效的处置方法。

一、学校法律责任的界定1.法律责任的基础根据《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规,学校作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教育机构,承担着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法定责任。

学校有义务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2.学校的主体责任学校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有以下主要的法律责任:(1)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3)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4)及时组织救治伤病学生,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5)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二、学校应采取的有效处置措施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从小学开始,学校可以通过课堂教育、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提高学校应急救援的能力。

3.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学校应确保校园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例如安装防护栏、摄像头等设备,提高校园的监控和安全感。

此外,在危险区域和教学设施中,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材料。

4.增加安全员和教职员工培训学校应聘请专业的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学校要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5.强化学校与家长的合作学校和家长要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情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标准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标准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明确责任、流程和措施,确保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学校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基本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

第五条:学校应指定专门负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机构或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第八条:学校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报告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并积极与其沟通协商后续处理事宜。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处理经过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开展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学生伤害事故的救治与赔偿第十二条:学校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证伤者的及时治疗和康复。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学校应与保险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能够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学校应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协商一致,制定伤者的康复方案和返校安排。

第五章: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整改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学校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防范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防范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防范处 理
contents
目录
•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 责任认定 • 防范处理措施 • 案例分析 • 法律责任与追责 • 预防与应对建议
0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预防措施
加强安全教育
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掌握 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完善设施设备
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学 校设施设备,确保安全可 靠。
加强管理
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和应急预案,加强校园安 全管理。
处理程序
报告与报警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应立即报告 学校和相关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 取相应措施。
现场处置
调查与认定
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责任, 提出处理意见。
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疏散人员,防 止事态扩大。
心理干预与援助
提供心理支持
教师失职
如果教师未履行教育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学生及其家长责任认定
学生自负责任
学生在学校中因个人行为不当或过失造成伤害,应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
家长监护责任
家长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中受到伤害,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三人责任认定
第三方侵害
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是由第三方侵害所致,该第三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宣传教育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安 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学生伤害事故的 认识和防范意识。
04 案例分析
学校责任案例
案例一
某小学在组织校外活动中,由于未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发生意 外伤害。经调查认定,学校未尽到安 全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
某中学体育课上,教师未对学生进行 必要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进行体 育活动时受伤。学校因疏忽管理,被 认定为应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发生在学校中的意外事件,可能会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或其他伤害。

在这种事件发生之后,学校以及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

本文将讨论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的相关问题。

首先,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的安全。

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和教育机构,各国法律法规要求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

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通常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个责任主要包括预防事故的发生、提供紧急救助和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学校应该制定并执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包括防火、防范校园欺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学校还应该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比如消防设备、急救箱等,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

此外,学校应该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除了防止事故的发生,学校在伤害事故发生后,还需要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首先,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学校应组织教职员工进行疏散,并提供第一时间的急救和救护措施。

同时,学校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该积极与受害学生及其家庭进行沟通和协调。

学校应该关心受害学生的身体康复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如果学生伤势严重,学校应积极联系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更全面的医疗援助。

此外,学校还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学校应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信息和资料,以协助有关部门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学校管理不善或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在执行赔偿工作时,学校应与受害学生及其家庭进行公正、透明的商议,确保受害学生得到公正的赔偿。

最后,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还应调整和改进自身的管理和教育方式。

学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引导学生遵守校园规定,提高学生安全素养。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校园暴力、食品中毒、校园安全事故等。

这些事故不仅对学生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直接涉及学校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从学校法律责任和有效处置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和刑法。

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定,学校要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学校未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学生伤害时,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学校工作人员若怠于职守,致使学生伤亡,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学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应明确安全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学校应制定相关安全守则和紧急预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增强校园安全,学校可以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学生防范意识,并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等。

第三,学校应加强师生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教师和学生明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学生突发状况。

第四,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伤情和事故发生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学校还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部门等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推动校园安全工作。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应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首先,学校要及时将伤情通知学生家长,并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事故相关问题。

其次,学校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在协商处理事故赔偿问题时,学校应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辅导,关注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及其案例分析

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及其案例分析
• 可见,中小学对在校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 的侵权责任承担限于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也即中小学只 有在教育、管理中存有过错,才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上的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要承 担学校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应是中小学校对在校无民事行 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三)中小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 中小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会因不同的分类标准而有不同的 归属。另外,即使中小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归属于某种 类型法律关系,还需要因不同的情境来分析其具体的权利 与义务。因此,讨论中小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有价值的核 心问题,应是中小学校与学生在法律关系中,各自享有什 么权利和承担什么义务。尤其是中小学校对学生负有什么 样的原则性义务。根据《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 规定来看,中小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义务。中小学 校与学生之间所构成的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 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小学校 对学生承担的教育和管理义务,除了要考虑教育法律法规 规定的底线(最起码)义务外,还要考虑中小学校的规模、 区域、内部管理,学生的年龄、年级等一些具体因素。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65、69、72、73、74、78条的 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在以下情形下,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1)学校提供给学生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品、 饮用水、药品等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如校 舍装修中使用甲醛、放射性等超标的材料,订购的课桌椅 甲醛等超标,化学实验器材不合格,体育设施不合格,食 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医务室提供的药 品存在过期、伪劣等问题,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 校应承担产品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产品 的制造者、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摘要:“依法治教”为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我国立法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倾向了中小学生,高校学生这一群体缺乏重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究其原因,高校自身角色定位不明,立法暂无完备的规范体系,高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尚未统一。

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要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提高相关法律效力层次,或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学校”的适用范围扩大解释至高等教育院校;确认高校具有行政和民事主体双重属性;在认定校方责任的司法实务中应采用“四要件说”。

关键词:依法治教;注意义务;侵权赔偿责任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立法现状党的十九大以来,“依法治教”成为是我国教育发展事业的重中之重。

我国法律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上倾向了中小学生,对高校[1]学生伤害事故[2]的保护则较为薄弱。

笔者通过法律检索、文献阅读,将我国大陆以及日本、美国、加拿大的现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梳理。

[1](一)我国大陆相关立法2021年正式生效施行的《民法典》中,第1199条[3]、第1200条[4]、第1201条[5]虽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当今高校学生基本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

第1198条[6]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

高校校园属于“公共场所”,高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依照第1198条之规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该条也是法院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最为常见的法律条文。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民法典》,还有《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但上述法律法规较为粗疏,如《高等教育法》第53条仅简单规定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管理规定》仅明确学生在校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享有申诉或依法起诉的权利;《处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且效力层次较低,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解决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注意义务和过错的具体界定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注意义务和过错的具体界定

三、课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只要不是“明显”的危险行为,学校就无须负特别是注意 义务.学生不禁止也就不属于管理上的疏忽,无须承担责任. 要求学校和教师所制止的学生游戏活动中的危险必须是明 显的、可预见的。 一审法院把一项过于宽泛的“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负 有一定责任”的“大帽子”扣在学校头上,而判令学校承 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今年来学校为避免出事故,被迫采取一 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不允许学生在课间做正常游戏.这 种“因噎废食”办法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校内学生之间实施性侵害的,实施侵害的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监 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十九、学生性侵害事故
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性侵害事故 • 教师学生实施性侵害的行为,与职务没有内在的 关联,没有人会合理相信此种行为是工作人员职务 范围内的行为。因此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不属于职务 行为。但学校仅以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不属于职务行 为,不应承担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不能证明其没有选 任和监督上的过错。因此应当推定学校存在过错而 判令起承担责任。学校在赔偿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 为的教师追偿。
十、实践活动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防止此类事故学校应注意以下几点: 劳动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劳动中要有监督指导, 严密组织,专人负责 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严禁 学生参加超负荷的体力劳动。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参加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 火等活动。 妥善保管劳动课所需具有危险性的材料,不得让学生带 走。
十八、体罚、役使学生事故
一、体罚学生事故 教师的体罚行为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内在关系,应当认定 为职务行为。 二、役使学生事故 a) 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合理的关联, 应当认定役使学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学校承担一定 的赔偿责任。 b)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法人的业 务无关,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法人也要负替代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技术师学院社科部敬斌过错是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就是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学校的过错,应遵循这样的原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要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有无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定,它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是在一般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是在特定关系中产生的注意义务,如医生、律师、教师等特定职业者的注意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学校及教师应对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在遵守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外,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

这个专业行为标准就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业习惯中有关保护学生权益的具体规定的行业的技术要术,这是学校及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教室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上课期间教师须履行以下三面的注意义务:1、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2、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3、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

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

教师暂时离开教室期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不必然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判断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关键要看在当时的环境下,教师作为一个正常谨慎的人能否合理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者说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合理的”还是一种过失。

如果存在过失,教师的离开与产生的伤害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教师在场是否可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这意味着要根据教师离开教室时的情境来作出判断:1、教师离开的目的和持续时间。

2、教师过去的课堂经历及习性。

3、教师离开时给学生布置的任务或学生从事的行为。

4、学生的年龄、班级人数和班级学生过去的行为表现。

一般而言,教师离开课堂的时间较短,且目的正当,或者班上学生以往的行为记录良好,教师的短暂离开行为并不被认为具有过失。

儿童会导演恶作剧,当教师在课堂上背对学生时,学生之间有时会突然扔出小刀等而造成伤害。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

无论是发生在校园还是校外的伤害事故,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学校的法律责任以及对这些事故的有效处置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将探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一些有效的处置方法。

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培养机构,有着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和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

首先,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订和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以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其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包括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等各类场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此外,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管和指导,积极防范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然而,即便学校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学生伤害事故仍有可能发生。

对于学校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漏,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在对学校的追责中,一般采取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在严重的伤害事故中,相关的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依法承担责任并非仅仅限于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因为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在事故后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学校应当为学生因伤害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同时,学校还应当承担因学生伤害事故导致的相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精神痛苦赔偿等。

针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以减轻事故的后果,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首先,学校应立即组织救援力量,及时救治伤员,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

其次,在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中,学校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尽快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以便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者最不愿面对也最应重视的问题之一。

学校涉及着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保障义务的教育管理责任,因此,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学校法律责任明确性、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有效处置等方面,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第一部分:学校法律责任的明确性学校作为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场所,其法律责任的明确性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保障学生权益的基础。

首先,学校的法律责任主要由教育法、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定。

其中,教育法规定了学校的基本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学校的主体地位以及学生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民法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侵权行为法等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应责任。

第二部分: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包括监管责任、安全防范责任和补偿责任。

首先,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应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负有监管责任。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违规行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次,学校应承担安全防范责任,对校内场所、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生的安全。

最后,学校应承担补偿责任,即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赔偿学生及其家庭因此受到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第三部分: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机制,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

首先,学校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排查评估机制,在学校开展日常工作中,定期对校内场所和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避免潜在的风险。

其次,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

(1)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参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第三人的责任。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规则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当事人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赔偿责任的承受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受到伤害的学生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者他人。受到伤害的是学生的,学生是赔偿权利主体,如果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作为原告,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是监护人。至于学生自己应当承担责任或者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侵权法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不是当事人,不是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有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合同的,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确定赔偿关系。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需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是赔偿义务主体,赔偿权利主体可以继续向学校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三种不同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类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其条件非常清楚,即受到损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受到伤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是否予以区分,其实在1988年制定《民通意见》时,就想解决的,但都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在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时对此也没有解决。在制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仍然采取同样的归责原则处理。《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和侵权法法理,最终作出这样的规定,确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主张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证明成立的,直接推定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失。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主张无过失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引言学校作为教育和培养孩子成长的机构,应该为学生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

然而,学校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这既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也对学校的声誉和信誉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处置事态。

一、学校的法律责任1.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学校有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这包括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校园内设置应急设备等。

2. 严格管理学校设施和器材。

学校应对校园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

学校还应保证学生使用设施和器材的安全,并采取措施,如设置防护装置或警示标识,来预防事故的发生。

3. 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并且设置各种安全措施,如安全摄像头、守卫和安全警报系统等,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4. 监督和管理课程和活动。

学校应严格监督和管理各类课程和活动,确保其安全性。

如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体育课、实验课、户外活动等安全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5. 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

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有责任积极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学校还应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记录和报告,确保事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1. 及时处理伤病学生。

学校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对伤病学生进行紧急处理。

这包括提供基本的急救措施、及时送医等,确保学生得到及时救助。

2. 高效沟通与协调。

学校需与学生家长及时沟通与协调,告知伤害事故的情况和处理措施,以避免信息不畅导致的误解和矛盾,同时也能获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3. 进行详细调查。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分析,以确定是否有责任人和责任主体,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及时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并减少其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件。

第四条学校有权要求教职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报告,并配合学校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预案,明确负责人员和具体流程。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目击者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员报告,并进行初步救助,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七条相关负责人员应立即组织教职工迅速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第八条学校应立即调查事故原因,并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学校应与家长保持沟通,及时通报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学校应根据伤者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康复帮助。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学校应确保学生安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及时修复校园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确保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理。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2. 伤者紧急联系人信息表3. 事故调查报告模板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刑法法典,规定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各类罪行的刑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我国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和处罚措施。

第六章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难度大、周期长:可以加强事故调查组的专业培训,提高调查效率,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

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详解

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详解

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详解在校园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无论是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还是校园设施导致的意外伤害,都是给学生和家长带来巨大痛苦的事件。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并处理好伤害事故,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对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进行详解。

一、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去保护学生的安全。

首先,学校应该提供安全可靠的学习环境,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其次,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等。

此外,学校还应该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确保校园的安全秩序。

二、学校应急措施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需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伤害的程度并救助伤者。

学校应当立即通知事故当事人的家长,并及时报警求助。

对于伤者,学校应当提供紧急救治,保障其生命安全。

此外,学校还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三、法律责任和赔偿校园伤害事故涉及到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

学校作为监护人,对学生的安全负有特殊的责任。

如果学校存在管理不善、疏忽职守等行为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伤者或其家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学校应当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以减轻校园伤害事故给学生和家长造成的经济负担。

当事故发生时,学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及条件进行处理。

四、预防和管理策略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多是可以预防的。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使学生养成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校还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好事故预案和应急措施等。

此外,学校可以与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学生的安全。

总结起来,校园伤害事故法律的详解涉及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学校的应急措施、法律责任和赔偿以及预防和管理策略等方面。

学校应当牢记保护学生的安全是首要任务,做好各项工作,以确保校园的平安与稳定。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法律责任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法律责任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法律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幼儿及中小学生在其接受教育的机构中(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受到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由受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伤害事故。

须明确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原因导致的,并且是幼儿、中小学生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及生活期间发生的,才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中小学生及幼儿,应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在本书的探讨之列。

为进一步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我们对以下概念进行界定:1.学生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指的学生,包括各类全日制学生、幼儿园的幼儿和儿童、在全日制学校注册和在其他教育机构就读的其他受教育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学生,仅指未成年学生,保护对象是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未成年人。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为此处所指的学生。

2.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期间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期间作明确的界定,便于教育机构明确承担责任。

否则,一切伤害事故(如意外事故或在校外发生的事故)均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也不公平合理。

根据当前一般的说法及现实中的做法,学生在受教育机构中伤害事故的发生期间,是指幼儿及中小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习、生活期间。

杨立新教授认为应当采用“门至门”的原则,即指学生一旦进入学校后离开学校前,或者由学校组织的课外、野外活动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事故词典对“事故”的解释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多指在生存、工作上发生的)”。

学生在校发生的伤害事故,也可以称为学校事故。

劳凯声教授认为,学校事故应当是发生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以及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由于学校、教师的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件。

学生伤害事故如何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

学生伤害事故如何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

学⽣伤害事故如何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
具体要看具体事实 ,关键看学校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履⾏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

认定学⽣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关重要。

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

认定学校在学⽣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
1.学校对学⽣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义务⽆过失。

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政规章等规定⽽产⽣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产⽣的⼀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不同。

如⼩学教师对⼩学⽣的⼈⾝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中教师对⾼中⽣的⼈⾝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因为⼩学⽣的认知能⼒、防范风险的能⼒较低,发⽣⼈⾝伤害的⼏率就⾼。

3.学校能否对学⽣⼈⾝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法预见,学校就⽆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因⽽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学生在课外活动时被校外车辆撞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学生在课外活动时被校外车辆撞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学生在课外活动时被校外车辆撞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案例实录在一次课外活动时,10岁的小强趁老师不注意爬上了学校的围墙,正要往下跳。

而恰巧围墙的另一边是停车场,有一辆车在倒车时由于刹车不及,将小强撞倒在地。

老师急忙把小强送到了医院,幸好小强只受了些轻伤。

那么对于小强的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律师分析本案涉及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外来伤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本案中,小强在学校课外活动时爬上与停车场隔断的围墙,司机倒车失误将小强撞伤。

小强遭遇的是校外突发性、偶发性的事故,侵权人是校外第三人,因此,对于小强的伤害依法应当由造成侵权的司机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温馨提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科部张敬斌过错是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就是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学校的过错,应遵循这样的原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要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有无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定,它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是在一般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是在特定关系中产生的注意义务,如医生、律师、教师等特定职业者的注意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学校及教师应对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在遵守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外,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

这个专业行为标准就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业习惯中有关保护学生权益的具体规定的行业的技术要术,这是学校及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上课期间教师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1、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2、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3、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

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

教师暂时离开教室期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不必然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判断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关键要看在当时的环境下,教师作为一个正常谨慎的人能否合理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者说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合理的”还是一种过失。

如果存在过失,教师的离开与产生的伤害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教师在场是否可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这意味着要根据教师离开教室时的情境来作出判断:1、教师离开的目的和持续时间。

2、教师过去的课堂经历及习性。

3、教师离开时给学生布置的任务或学生从事的行为。

4、学生的年龄、班级人数和班级学生过去的行为表现。

一般而言,教师离开课堂的时间较短,且目的正当,或者班上学生以往的行为记录良好,教师的短暂离开行为并不被认为具有过失。

儿童会导演恶作剧,当教师在课堂上背对学生时,学生之间有时会突然扔出小刀等而造成伤害。

教师是根本无法预见并制止这种行为的。

这种在课堂上瞬间发生的动作,只要没有明显的能够被任课教师发现的“前奏”,就不承担责任。

二、体育课、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体育课、实验课事故发生率较高。

因此教师在体育课、实验课上需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学校、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确保场地和器材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场地不得有障碍物,器材要放置妥当。

2、应安排年龄大致相同的学生之间进行足球等身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比赛。

3、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不得让学生从事他们在身心上都没有准备的活动。

4、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和帮助学生,按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督保护职责。

5、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不得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体育活动,6、不得在险象环生的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

7、对受伤学生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

学校、教师如果违背以上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赛运动员或观众在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如果学校组织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教师在体育课上讲解了活动要求、注意事项后,让学生分散活动时,学生背着教师进行危险性活动,发生伤害事故,而根据学生年龄其已经或应该具有有关危险的知识和理解能力,则学校和教师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教师在实验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实验室教师要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瑕疵,并准备好实验所需器材并对其性能进行检查。

2、在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并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3、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指导、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实验后做好材料药品的保管、回收处理工作。

在实验过程中,如果伤害系因实验室及其设施的瑕庇造成学生伤害,则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教师指导错误或疏于管理造成学生伤害,则应视具体情况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伤害系因学生本人突发的、未被同意且教师无法预见的行为引起的,则应认定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三、课余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注意义务,即照管职责,分为两种:一般照管(间接照管)和个别照管(直接具体照管)。

课余时间系学生自由活动期间,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因而教师只需尽到一般的照管职责,而无需也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采取具体的直接的照管措施,即只能从宏观上用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但是如果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从事的活动具有明显危险性,即需对学生负担起个别的、直接的照管职责,及时进行告诫、制止。

如果教师未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导致学生伤害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学校制定了明确、恰当的规章制度,禁止学生从事某些危险性活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的侵权责任,除非学生不能合理地预见到该行为是违法犯纪行为。

四、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事故,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讲,均不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之内,学校也就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

但在以下情形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1、学校在交通繁忙的校门外路口设立了值勤人员组织学生过马路,但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

2、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或拖延时间放学较晚,但未采取必要的护送措施。

3、幼儿园未将放学后的幼儿交到监护人手中而让其自行回家。

4、提前放学而未通知学生监护人,致使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

五、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在规定的入校时间之前、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经学校同意,自行到校或自行滞留学校时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应学校要求或认可在非学校工作时间到校发生伤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应根据学校有无过错确定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六、学生自修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教师在学生自修期间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自修时间之前,对欺侮同学、有突发性粗鲁行为的儿童,教师应事先作个别提醒和指导。

2、自修期间对自控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教师应到场维持纪律。

在此期间教师若有事离校,须告知学校安排教师代管班级,不得私自把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班干部,更不得让班干部代替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惩罚。

七、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为防范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教师在布置伴随有实验等的作业时,要充分估计到学生在单独观察、调查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并事先对学生作指导说明。

2、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的同意,制定安全计划,指导学生注意安全,并在活动中尽到谨慎的照管义务。

八、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引发的伤害事故学校必须保证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以下简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为此学校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1、保证校舍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则应符合通常的能够保证安全的标准。

2、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或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仅仅靠提醒学生从主观上加以注意,不能视为已有效消除了不安全因素。

3、保障如照明设施等必需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齐全。

九、学生疾病事故为救治生病的学生,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1、学校在平常应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害事故的医疗用品。

2、学校发现学生生病后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如有处理能力的可以及时进行处理,但是限于一般的疾病;对于急、难、重的疾病,学校只能采取及时送医院救治的方式,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至于送医院时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则应视实际情况和病情所需而定。

3、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学校对生病学生承担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1、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生病而未及时采取恰当的救护措施。

2、未采取措施与学生病情加重或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十、学生离校事故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学校、教师必须履行以下注意义务:1、建立严格的进出校门批准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2、学校应按规定时间清查在校学生人数。

对旷课的,学校应及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救助。

3、不得擅自让学生停课离校回家,且未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导致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

十一、饮食安全事故学校在学生饮食方面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增强学生卫生防疫意识及识别腐烂、变质食品能力。

对炊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2、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商品时,不得从无卫生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过期、变质、有毒食品。

如果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者或销售者出售的商品不符合有关强制性安全标准而仍然购买,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则学校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学生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是补充责任,即学校在向学生赔偿后,可向终局责任人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如果学校购买的是合格厂家的产品或外观合格的产品,导致发生中毒的,学校没有责任,学校可协助学生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因为学校对产品质量的判断只能依据产品所具有的安全或卫生方面的证明,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判断则超出了学校的预见和注意能力。

3、学校自己加工食品、饮用水向学生提供时,必须保证加工、出售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所使用的器具亦应符合卫生要求。

否则,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4、如果犯罪人恶意向学校食品、饮用水投毒造成中毒事故,因学校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防范超出了学校行为能力,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5、学校自办的小卖部必须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采购和出售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学生在校外购买而在学校中食用食品、药品或饮用水时,而发生中毒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十二、校外第三人或者动物致害学生事故为防范此类事故,学校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严格进出校门制度,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等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学校。

2、严格校内交通制度,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不得随意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教育教学活动。

3、严格宿舍管理制度,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4、未与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不得让不明身份之人将学生从学校领走。

5、不得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