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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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科部张敬斌

过错是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就是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学校的过错,应遵循这样的原则:

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

其次要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有无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定,它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是在一般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是在特定关系中产生的注意义务,如医生、律师、教师等特定职业者的注意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学校及教师应对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在遵守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外,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这个专业行为标准就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业习惯中有关保护学生权益的具体规定的行业的技术要术,这是学校及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上课期间教师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

1、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

2、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

3、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

后处理。

教师暂时离开教室期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不必然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判断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关键要看在当时的环境下,教师作为一个正常谨慎的人能否合理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者说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合理的”还是一种过失。如果存在过失,教师的离开与产生的伤害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教师在场是否可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意味着要根据教师离开教室时的情境来作出判断:

1、教师离开的目的和持续时间。

2、教师过去的课堂经历及习性。

3、教师离开时给学生布置的任务或学生从事的行为。

4、学生的年龄、班级人数和班级学生过去的行为表现。

一般而言,教师离开课堂的时间较短,且目的正当,或者班上学生以往的行为记录良好,教师的短暂离开行为并不被认为具有过失。

儿童会导演恶作剧,当教师在课堂上背对学生时,学生之间有时会突然扔出小刀等而造成伤害。教师是根本无法预见并制止这种行为的。这种在课堂上瞬间发生的动作,只要没有明显的能够被任课教师发现的“前奏”,就不承担责任。

二、体育课、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

体育课、实验课事故发生率较高。因此教师在体育课、实验课上需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学校、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确保场地和器材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场地不得有障碍物,器材要

放置妥当。

2、应安排年龄大致相同的学生之间进行足球等身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比赛。

3、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不得让学生从事他们在身心上都没有准备的活动。

4、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和帮助学生,按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督保护职责。

5、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不得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体育活动,

6、不得在险象环生的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

7、对受伤学生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

学校、教师如果违背以上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参赛运动员或观众在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如果学校组织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教师在体育课上讲解了活动要求、注意事项后,让学生分散活动时,学生背着教师进行危险性活动,发生伤害事故,而根据学生年龄其已经或应该具有有关危险的知识和理解能力,则学校和教师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教师在实验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实验室教师要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瑕疵,并准备好实验所需器材并对其性能进行检查。

2、在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并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3、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指导、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实验后做好材料药品的保管、回收处理工作。

在实验过程中,如果伤害系因实验室及其设施的瑕庇造成学生伤害,则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教师指导错误或疏于管理造成学生伤害,则应视具体情况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伤害系因学生本人突发的、未被同意且教师无法预见的行为引起的,则应认定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三、课余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注意义务,即照管职责,分为两种:一般照管(间接照管)和个别照管(直接具体照管)。课余时间系学生自由活动期间,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因而教师只需尽到一般的照管职责,而无需也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采取具体的直接的照管措施,即只能从宏观上用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但是如果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从事的活动具有明显危险性,即需对学生负担起个别的、直接的照管职责,及时进行告诫、制止。

如果教师未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导致学生伤害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学校制定了明确、恰当的规章制度,禁止学生从事某些危险性活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的侵权责任,除非学生不能合理地预见到该行为是违法犯纪行为。

四、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事故,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讲,

均不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之内,学校也就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

但在以下情形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1、学校在交通繁忙的校门外路口设立了值勤人员组织学生过马路,但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

2、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或拖延时间放学较晚,但未采取必要的护送措施。

3、幼儿园未将放学后的幼儿交到监护人手中而让其自行回家。

4、提前放学而未通知学生监护人,致使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

五、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规定的入校时间之前、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经学校同意,自行到校或自行滞留学校时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应学校要求或认可在非学校工作时间到校发生伤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应根据学校有无过错确定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六、学生自修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教师在学生自修期间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自修时间之前,对欺侮同学、有突发性粗鲁行为的儿童,教师应事先作个别提醒和指导。

2、自修期间对自控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教师应到场维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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