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大全(2015年8月更新)
(2015年8月1日更新)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DB31/T890-2015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2.
DB31/T889-2015
室内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3.
DB31/T888-2015
上海名牌(服务)评价通则
4.
DB31/T887-2015
上海名牌(财务评估)评价准则
5.
DB31/T886-2015
132.
DB31/T756-2013
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133.
DB31/T755-2013
体育休闲旅游基地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
134.
DB31/752-2013
城市轨道交通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135.
DB31/751-2013
大型游乐场所防雷技术规范
136.
DB31/750-2013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68.
DB31/T821-2014
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通用技术规范
69.
DB31/T820-2014
肉鸽屠宰场防疫技术规范
70.
DB31/T819-2014
化妆品清洁生产管理规范
71.
DB31/T818-2014
管理体系整合指南
72.
DB31/T817-2014
智能电网用储能电池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73.
菊花种苗生产技术规程
119.
DB31/T769-2013
园林绿化工程种植土壤质量验收规范
120.
DB31/768-2013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21.
DB31/767-2013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一、游泳池救生员及工作人员凭健康证上岗。
二、保持游泳池水质卫生,按时清洗游泳池,对池底、池壁作彻底清洗,每天至少清洗过滤袋三次,保持PH值、BR值符合标准。
三、每天打扫游泳池外围,做到无异味,无杂物。
每天及时更换浸脚消毒池的消毒药水。
四、周边的绿化经常修剪,防止枯枝腐叶吹落水池,造成污染。
五、做好游泳池区域所有设施(如警示牌等)的清洁保养工作,发现破损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六、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儿童浅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的余氯含量应保持0.3—0.5mg/L。
七、泳池在开放时间内每日定时补充新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新水,保证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八、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红眼病、性病、肠道传染病、肺结核病、癣、脚癣、沙眼、中耳炎、眼结膜炎、咳嗽症状者、精神病及酗酒者严禁进场入池游泳。
九、严格健康证制度,努力做到无当年健康证者,谢绝入池游泳。
十、入游泳池前应将全身汗水、污泥冲洗干净,不得穿鞋进入场内、池内,不得在池内搓泥洗澡,不得带毛巾和肥皂入池,并且必须先淌过洗脚消毒池,确保池水质量。
十一、游泳者必需穿干净有色的游泳衣裤游泳。
十二、严禁在池内小便、吐痰、吸烟、乱扔果壳纸屑等水质循环净化消毒操作程序(一)水质净化消毒处理程序1、沉淀:使用混凝剂使水中杂物凝固沉淀。
按使用说明书投放聚合氯化铝,投放时将药物充分稀释后,再均匀洒入池面。
2、吸污:投放混凝剂后,运行循环系统半小时。
当水中出现絮状沉淀后,静止6~8小时,再用吸污设备把沉淀物排出。
吸污时要耐心细致,不要时间太长(2小时内)。
3、消毒:采用含氯类消毒药(二氧化氯、三氯异氰尿酸、二氯异氰尿酸、次氯酸钠等)对池水进行消毒,药物用量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
游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前言游泳作为一项广受欢迎的运动项目,在不同的公共场所得到了广泛的开展。
然而,随着游泳公共场所的增多和游客数量的不断增加,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保护游客的健康,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卫生管理的体系建设、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卫生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各个游泳公共场所提供一套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体系建设1. 管理机构设置游泳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专门的卫生管理机构,明确卫生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通过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拟定卫生标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对卫生工作的落实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要建立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激励卫生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卫生管理的水平。
2. 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卫生管理制度是保障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时,应当参考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卫生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相关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规定卫生设施的维护和修缮标准、游泳场所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垃圾处理等各项卫生管理工作。
3. 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于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实至关重要。
监督管理机制应当包括卫生检查、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多种方式,保证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应当建立隐患处置系统,对于卫生隐患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1. 设施维护游泳场所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对于游泳池、更衣室、卫生间等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对设施的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2. 设施清洁与消毒游泳场所的卫生设施清洁消毒是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在日常清洁工作中,应当采用环保的清洁用品,保证清洁工作的彻底性。
对于游泳池水的处理、更衣室和卫生间的清洁消毒,应当根据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确保卫生设施的卫生安全。
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提高游泳池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游泳池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室内游泳池、室外游泳池、公共游泳池等。
第三条游泳池卫生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游泳池水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游泳池的安全、卫生、舒适。
第四条游泳池负责人应对游泳池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每项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游泳池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和监测记录,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游泳池卫生安全。
第六条游泳池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游泳池卫生、保洁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管理意识和技能,确保游泳池卫生管理工作的稳定和持续改进。
第七条游泳池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游泳池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游泳池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游泳池卫生紧急处理和危机管理机制,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游泳池安全。
第二章游泳池水质管理第九条游泳池水质管理是游泳池卫生管理的重点工作,游泳池水质应符合《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游泳池水质应定期监测,包括游泳池水清洁度、PH值、余氯浓度等指标的检测,确保游泳池水质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游泳池水质检测结果应做记录,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游泳池水质合格。
第十二条游泳池水质管理应定期对游泳池水进行消毒处理,保持游泳池水质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游泳池水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水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维护,确保游泳池水质安全。
第十四条游泳池水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游泳池水质监测记录和处理记录,确保游泳池水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如发现游泳池水质异常,游泳池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暂停游泳活动,及时对游泳池水进行处理,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安全。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上海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上海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上海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体育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010年是上海世博会举办之年。
今年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时间为6月20日至9月10日,正值世博会举办期间,认真做好今年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意义重大。
今年工作的总要求是:以服务和保障世博会为主线,以安全开放为首位,全面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市政府《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游泳场所安全、卫生、文明、和谐开放。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扎实做好服务世博工作游泳场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抓好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是服务世博、保障世博的重要方面,各区县体育、教育、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等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密切配合,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坚决把各类隐患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
各区县体育部门要增强主体意识,努力巩固迎世博600天行动成果,把加强游泳场所开放管理作为推进兑现服务承诺的重要内容,开展特色服务、世博知识宣传和文明指数达标活动,积极营造“全民健身与世博同行”的浓厚氛围。
二、明确责任,推进服务管理工作落实严格按照《服务规定》,遵循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和法人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管理方式。
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体育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局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单位参加,负责对全市游泳场所的夏季开放管理服务的指导、协调、审核、培训和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具体要求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具体要求(1)双证齐全并进行公示公共游泳场所须取得有效合格的《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方可营业,且双证须在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对本单位卫生等级信息及卫生检测情况进行公示。
(2)场所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的标志,对于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3)设符合要求的浸脚消毒池和强制淋浴装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的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4)游泳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
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5)室内游泳场所通风、采光要求室内游泳池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空气细菌总数、室温、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空气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使用集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室内游泳场所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l/4,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米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勒克斯,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天然游泳场所游泳区水面照度应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6)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游泳区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区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提升游泳场所的卫生水平,规范游泳区的卫生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本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责任1. 游泳区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卫生管理制度,承担卫生管理的全面责任。
2. 每个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岗位,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3. 卫生管理人员要定期接受卫生管理培训,提升卫生管理水平。
4. 游泳区要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游泳水质管理1. 游泳区要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游泳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 游泳水质检测结果要及时向游泳者公布,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安全。
3. 游泳水质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水质管理制度,确保游泳水质的稳定和安全。
四、游泳场所卫生管理1. 游泳场所要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游泳区的整洁和干净。
2. 游泳场所要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和清洁用具,保障卫生管理的顺利开展。
3. 游泳场所要设立卫生管理区域,划分卫生管理责任,明确卫生管理工作流程。
五、游泳者卫生管理1. 游泳者进入游泳区前要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适合游泳。
2. 游泳者要遵守游泳区的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游泳区内的卫生整洁。
3. 游泳者要积极配合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维护游泳区的卫生环境。
六、卫生管理考核1. 对游泳区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卫生管理水平。
2. 对卫生管理不达标的游泳区进行整改,提升卫生管理水平。
3. 对卫生管理工作优秀的游泳区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卫生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游泳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游泳者进行警告或禁止进入游泳区,维护游泳区的卫生环境。
八、附则本卫生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变动,需重新颁布。
本卫生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游泳区负责人所有。
以上为游泳区卫生管理制度,希望广大游泳区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游泳者积极遵守和执行,共同创造一个清洁、健康、安全的游泳环境。
公共游泳池使用和卫生规定
公共游泳池使用和卫生规定公共游泳池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为了确保游泳池环境的安全卫生,维护游泳者的健康,需要制定相关的使用和卫生规定。
本文将介绍公共游泳池使用和卫生规定,以提供游泳者一个安全、卫生的游泳环境。
一、基本规定1. 游泳池使用时间公共游泳池的使用时间为每天早上7点至晚上9点,特殊情况下,管理部门可进行调整,但需提前通知。
2. 游泳人数限制游泳池内的人数限制为每小时不超过50人,以确保游泳者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活动,避免拥挤。
3. 年龄限制儿童应在家长监护下才能进入游泳池,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由家长陪伴。
60岁以上的老年人也应由监护人陪同。
4.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禁止携带任何危险物品进入游泳池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器皿、刀具、火种等。
二、游泳池使用规定1. 游泳前的准备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应该进行基本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洗身体,穿着合适的泳衣,并定期更换干净的毛巾。
2. 深浅区分明游泳池内应标明深度线和标志,游泳者应根据个人游泳能力选择适合的区域,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 不得随地吐痰游泳池区域严禁随地吐痰,游泳者应尽量咳嗽或打喷嚏时遮口捂鼻,并及时用纸巾或手帕擦拭。
4. 小便尿不随处严禁在游泳池内随处小便,这不仅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会破坏游泳池的卫生环境。
如果需要小便,应该立即离开游泳池到指定的厕所。
5. 禁止吸烟游泳池区域是禁烟区,禁止在游泳池边吸烟,以确保空气质量和游泳者的健康。
三、游泳池卫生规定1. 游泳池水质监测游泳池管理人员应定期监测游泳池水质,确保游泳池水清洁、卫生,保持适宜的酸碱度、氧化还原电位等参数。
2. 清洁维护游泳池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游泳池进行清洁维护,包括定期更换过滤材料、清理过滤网,清洁池壁、池底和周边设施等。
3. 卫生设施齐全游泳池周边应设有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淋浴间和更衣室等,并保持其清洁干净,提供足够的肥皂、洗手液和纸巾。
4. 游泳器材管理游泳池管理人员应提供合格的游泳器材,如救生圈、浮板等,并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换,确保其安全可靠。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游泳馆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游泳管理办法》,履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结合本游泳馆的实际,特制定游泳馆安全管理制度.1.由游泳馆负责人、救生组长、场务组长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贯彻有关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承担游泳馆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游泳馆的日常秩序。
2.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定额配备合格的水上救护人员,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游泳人员.3.本馆的救护人员兼管安全,上岗时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劝阻和制止游泳馆内不安全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深、浅水区有明显的标志,游泳池周边设有宣传牌、警告牌和管理工作的告示牌,并设有广播设施及救护观察台,救护器材齐备,并有效使用。
5。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游泳馆。
6.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酗酒、醉酒者进入游泳馆。
7.配有可正常便用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灯,经常检查电器设施,确保电器设施的安全正常和有效使用.游泳馆泳池水质管理制度1。
必须树立对市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
2。
做到环境卫生、池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有关规定。
3.每天对水质进行三次以上的检查。
4.每天对水质进行处理,确保细菌数、透明度和余氯含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5.每天必须换洗脚池水,每天对池水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6.池水深浅测检制度①必须保持游泳池水间高度基本稳定。
②由于反冲排污而使水面下降,应及时补充新鲜水。
③配备专门人员测量池水深浅游泳馆卫生管理制度1.游泳馆对外开放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2。
游泳馆工作人员每年开馆前须进行体检和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工作;3.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精神病及酗酒者入场游泳;4.游泳者更衣后须经保持余氯0.6毫克/升的浸脚、消毒池洗脚、淋身后才可光脚上池面,不得穿任何鞋上池面,以免污染池水;5.固定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于每场前测余氯一次,保持控制余氯在0。
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
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本市游泳场所的开放服务工作,保障游泳活动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所。
本规定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游泳馆、游乐嬉水池和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游泳场所的开放服务,遵循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和法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游泳场所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
本市社会体育指导服务机构和游泳、游泳救生协会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做好游泳场所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由体育、教育、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
市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制定游泳场所开放服务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协会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区、县可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指导协调机构。
第六条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第七条游泳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卫生和体育专业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开放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建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
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
(二)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米。
水面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4个出入水池扶梯。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游泳馆
一、总则为加强游泳馆的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游泳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游泳馆应设立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游泳馆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三、卫生设施与设备1. 游泳馆应配备足够的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2. 游泳馆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游泳池水处理设备,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 游泳馆应配备应急处理设施,如急救箱、消毒剂等。
四、卫生管理与措施1. 水质管理(1)游泳池水应每日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2)游泳池水处理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游泳池水更换频率应不低于每6小时一次。
2. 消毒与保洁(1)游泳馆应每日对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
(2)游泳馆应配备消毒剂、清洁剂等,并确保其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意识。
3. 人员管理(1)游泳馆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
(2)游泳馆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着整洁。
(3)游泳馆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确保游泳池环境卫生。
4. 游客管理(1)游泳馆应设立健康提示,提醒游客注意个人卫生。
(2)游泳馆应要求游客在游泳前淋浴,并佩戴泳帽、泳镜等。
(3)游泳馆应加强对游客的引导,避免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
五、应急处理1. 游泳馆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2. 游泳馆应配备应急处理设施,如急救箱、消毒剂等。
3. 游泳馆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1. 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游泳馆公共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游泳馆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游泳馆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情况。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17页精选文档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 /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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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 purificationand disinfection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建设布局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急救室
急救室应按GB 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更衣室与更衣柜
A=S/
式中:A——最多接待泳客数;
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淋浴室
淋浴室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公共卫生间
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
女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40人应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60人应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不小于20cm。
游泳池壁及走道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
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游泳池应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警示标识或隔离带
公共游泳池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5设施设备要求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设备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修。
——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h。
——游泳池消毒剂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加药量计量装置应计量准确,能满足游泳池水消毒要求;宜安装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ORP)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
——至少设置一套加氯机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通风设施
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DB31/405的要求。
照明
室内游泳场所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m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1x,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监控装置
游泳场所应依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游泳池安装监控装置。
消毒剂存放
游泳池消毒剂应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不应存放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机房,宜设置通风、干燥、阴冷、避光的消毒剂专间存放。
水质检测设备
游泳场所应配备检测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直读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计量准确。
补水计量水表
游泳场所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宜安装水表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
6,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水质
暂停开放
游泳场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暂停对外开放,加强池水净化消毒,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对外开放。
——游泳池水质菌落总数及总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未达到表1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