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项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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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项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建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基建招标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基建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本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原则上应纳入省、市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所有招标程序及招标办法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 万,下同)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
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前3 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不在省、市招投标规定范围内的,应按照校内招标程序进行招投标。校内招投标方式有:校内公开(邀请)招标、询价竞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下同)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下,10 万元以上的;
3、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下,10 万元以上的;
4、经学校集体决策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纳入校内招标范围内的项目。
第五条下列项目属于通过基建处处务会集体决策直接发包范围。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 、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因特殊原因(考虑到施工环境等实际问题)不能实行招标的工程;带有垄断行业性质的工程,如:电力、天然气、通信、给排水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纳入省、市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的项目,在省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校纪委对招标过程全程监督。
第七条采取校内招标的,由基建招标工作小组协助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招投标。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对招标过程全程监督。
1 、采取邀请招标的,由基建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纪委、审计处、计财处、资产处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考察,初步确定拟邀请招投标的企业,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邀请不少于3 家的招投标企业。
2 、采取竞争性谈判及询价竞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的,由基建处会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谈判组,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单位,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及纪委备案。
第八条采取直接发包的,由基建处通过召开处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直接发包的单位,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九条凡按相关规定应纳入省、市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第十条校内邀请招投标工作程序一般为:
(一)提出招标申请,报有关职能部门和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三)成立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并采取评分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定标。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
(五)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由审计处审核,加盖校合同专用章。
(六)项目单位按照合同予以实施,工作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不定期向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结果。
第五章原则及要求
第十一条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一般应由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单位竞争,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企业诚信度、企业履约能力、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公布评标结果,签订的合同必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招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及其上列人员所在单位应回避竞标;
(二)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廉洁自律;
(三)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中标单位;
(四)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十四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时间仓促而使得项目无法招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校计财处应拒绝办理项目付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基建招标工作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基建招标小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