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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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第1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商”的涵义:1、词义学上的“商”“商”最早是计时单位一商即一刻。
后来又被发展出估量推测之意进而与量合用引申出协商的意思。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
2、经济学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偶然的交换行为-一般等价物交换-各种类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交易)3、商法学上的意义: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包括商事交易活动(商人、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事宜(商业申请、登记等)。
固有商:买卖商辅助商: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中介或者交易平台)第三种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或与第二、第三种商有某种关联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二、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第一,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二,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三,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第四,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三、商法的多种含义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于一个法律文件(商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商法的特征营利性相关的特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性;发展性与变动性第2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3节商法渊源和商事立法一、商法的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二、商法的体系1、传统的商法体系——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部分。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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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结构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商事之法律”内容:商主体商行为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平等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3、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分别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二、商法的特征一、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准入规则、处罚手段、商事登记二、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设立规则、交易规则、运行规则三、技术性区别于伦理性票据法证券法四、进步与变动性更改频繁五、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同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则。
(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降低门槛2、企业自治(1)自主治理允许另行约定(2)自主经营废除越权无效原则(3)自主交易有限制3、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监管。
如证交所(二)提高交易效率1、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客体定型化2、行权时限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90日3、时效短期化票据请求权6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主体施以强行法规则设立条件、记载事项2、公示主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必须公告分立公告、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股东资格、记载事项4、严格主义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举例:查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形态的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释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利。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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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1.1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商事”“商行为”“商人”*汉语辞义①买卖、交易行为——“通财鬻货曰商”②商人——“士农工商”*英语commerce 贸易、商业,并无商人的意思“商品交换和实现商品交换的一切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的交换。
”——《布莱克法律辞典》●商的范畴: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交易行为第二种商——辅助商(运输、仓储等)——为固有商提供服务的行为第三种商——为第一种商和第二种商提供交易条件(银行、信托等)——与上述商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营业活动第四种商——(宾馆、娱乐等)——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关联的营业*经济学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流通环节,不包括生产活动*法学上商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商的特征:两方面:(1)营利——目的和动机赚取利润。
(2)营业——以其为业,时间上连续性。
营利是商内在主观蕴涵,营业是商外在客观表现。
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有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体系的结构1.商主体制度 5.票据制度2.商行为制度 6.证券制度3.公司制度 7.保险制度4.破产制度 8.海商制度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内容具有兼容性——“私法兼公法”——“实体法兼程序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二)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 (三)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规范具有变动性第一章商法概述【例】错卖”证券,能不能反悔?2002年9月25日上午,王先生在其开户的银河证券杭州新华路营业部通过集合竞价,成功购得了150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010210国债,且买入价“奇低”——他本来预先在自己的买卖账户内打入了15万元(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结果交割单上却显示,他加上交易佣金才只用了1890.2元。
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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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商法是指为规范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商业行为、商业主体、商业交易和商业信用等。
商业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从事的行为;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个参与者,其中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商业交易是指商业主体之间的各种合同或交易;商业信用则是商业主体之间互相信任、合作的基础。
商法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 典型性:商法适用于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通常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活动的目的和内容大多数都是相同的,因此商业活动具有很强的典型性。
2. 独立性:商法是独立的一门学科,有着自己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互不干扰,但在实际运用中,商法常常需要结合其他法律学科使用。
3. 敏捷性:商法的内容和制定过程都需要高度的敏捷性。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商业技术的更新都会直接影响到商法的制定和适用。
4. 国际性:商业活动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商法也具有国际性。
商业交易、金融业务等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涉及国际法的规范。
5. 客体性:商法的制定和适用都是在规范具体商业活动行为。
商业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开性都是商法制定和适用的前提。
综上所述,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它具有典型性、独立性、敏捷性、国际性和客体性等特征。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商业行为、商业主体、商业交易和商业信用等。
商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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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 商法的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
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3)交易便捷原则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5)交易安全原则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
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两者都是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2两者在性质上有共同之处,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控制时,都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它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虽从根本上具有私法性质,但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它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融进了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带有公法的性质。
商法第一章-商法的概念与特征知识讲解
![商法第一章-商法的概念与特征知识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d4887be883d049649a665803.png)
• 阳光水果超市有限公司—— 甲:购买一斤苹果
• 阳光保险公司——乙:购买 人寿保险
• 三、法学上的解释
• 商法学上的“商”或者“商事”,是泛指一切以营利为 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不仅包括流通领域的产品买卖 活动,还包括与流通相关的保险、票据、金融、信托、
证券等领域。(商的目的:营利性活动和商的主体资格)
• 二、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以商法规范的范围进行划分
• 广义的商法不仅包括国内商法,还包括国际商法;狭 义的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
• 广义商法包括与商事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如规定公司、票据、商业银行、保险、运输、信托、工 商权利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 三、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以商法内容为依据进行划分; 前者如公司法,后者如证券法
• 四、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典型的是票据法(无因性、文意性); 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保险费用、保
险金额、理赔等;不具有伦理性因素和道 德评判因素
• 五、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家之间互相借鉴
• 六、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 七、商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
• 四、英美法系商法与大陆法系商法
• 五、我国商法的类型 • 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企 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第四节 商法的特征 •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 民法保护一般利益;商法保护营利;
• 商主体的营利性——获利并分配于成员 • 商行为的营利性——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盈利
第1章-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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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文字 注册的原则 强制注册
文字、图形、文字图形 组合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 册为辅
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
商店招牌是指商事主体挂在营业所前作为标志 的牌子。
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是一致的,但是 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而使用其他的 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
二、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
GM因违反诚信而付出昂贵代价
GM公司雪佛兰牌汽车将油箱置于后轴的后部,而非前部。若汽车后面 被撞击,可能发生爆炸。GM公司知道该缺陷,但是经过成本收益核 算,发现若是保留该风险,真要发生油箱爆炸事故,公司承担的损害 赔偿费用摊到每台车为2.2美元。但是要解决这个设计缺陷,所需成 本为每车8.59美元。于是,决定保留风险。1993年圣诞夜,一位母 亲带着4个孩子和1个朋友,驾驶1979型号雪佛兰牌汽车外出。一位 醉酒司机驱车时速达到80-110英里,撞击了该女士车尾,并发生油 箱爆炸,车上6个人均受重伤,4个小孩被严重烧伤。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GM公司的成本收益核算被揭露出来。尽管GM公司辩称:(1) 应该由醉酒司机承担该事故的责任;(2)绝大多数20世纪70年代设 计的车均这样安装油箱。陪审团不仅认定GM公司应承担责任,而且 判令支付高达49亿美元的赔偿金,其中1.07亿为损害赔偿,48亿为 惩罚性赔偿。GM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仍然课以高达10.9亿美元的惩 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 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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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是指规范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商业性:商法主要适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规范,涉及商业合同、商标、公司等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
2. 私法性: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重视民间经济行为的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3. 专门性:商法针对商业活动的特殊需求和具体问题制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细节性,以解决商业交易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4. 国际化:商法内容涉及国内和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商法制定与国际商事活动的规则相衔接,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
5. 动态性:商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演化和完善,根据商业活动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
6. 综合性:商法涵盖了多个法律领域,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分支领域的法律规定,综合应用于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
总体而言,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私法性、
专门性、国际化和综合性等特征。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https://img.taocdn.com/s3/m/cbd425bea1c7aa00b42acb18.png)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的意义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交易简便性短期时效主义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6、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体系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二、商法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商事自治规则第四节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2、商法与经济法3、商法与行政法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我国:民商合一第六节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的形成二、大陆法系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立法体例、立法技术、立法理念、商法制度三、当代中国制定统一商法面临的难点和问题1.从法典制定的经验看,德国等商法典具有的不成功之处使我国难以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2.《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立法技术高,但由于英美法系与我国差异较大,仍是难以完全照搬。
3.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及市场经济体制起步的现状。
4.中国法学界对商法的研究处于半成熟状态。
第三章商主体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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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是指商法应当注重保护投资者在商业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确保 其利益不受侵害。
商法通过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强监管措施等手段,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确 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有助于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商业市 场的信心,促进商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04
商法的作用
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交易安全
商法通过规定商事交易的规则和 程序,保障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 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维护
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秩序。
规范市场行为
商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 约束,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公正。
促进市场效率
商法通过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 成本,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和便捷 性,促进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发展。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法应当注重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确保各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
商法通过规定公平交易的规则和标准,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等,为商业交易提供公平的保障,防止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
生。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有助于建立商业信任和信誉,增强商业市场的稳定性, 促进商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 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 商法,但商法在某些方面 具有特殊性。
商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与商法有交叉, 但两者调整对象和原则有 所不同。
商法与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主要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 权人的利益。
02
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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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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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导论本章主要阐述商法的意义、特征、法律渊源、商法发展史等关于商法的基础范畴。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的含义1、内涵: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我国有关工商管理法规中常常将“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确定为商事营业。
2、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送等和居间、行记、代办等;(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3、商的特征▪(1)营利性:指的是为了牟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与投资者。
▪(2)营业性:指商事主体为实现一定营利目的而持续地不间断地从事同一事业,营业必须具有连续性和同一性。
二、商法的概念(一)概念商法是指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其营业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商事关系是指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具有营业性与营利性特征。
(二)商法的特征1、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人格与身份是构建主体制度的基本素材;(2)商法作为身份法,随着近现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只具有经济意义(3)“从政治上的身份到经济上的身份”;(4)、由于封建等级身份制度遗害至深,对此采取回避态度。
▪2、市场经济的技术法:(1)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2)商法技术法的罗列。
3、举功倡利的营利法:趋利避害不仅是人之本性,而且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原始动力;4、包含强制性规范(公法特征)的私法:(1)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5、具有国际性、求实性和速动性的国内法: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内涵: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法的概念
![商法的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f39e896c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bc.png)
(四)、鼓励交易原则: 商行为应该是自由旳,但是为了最大化旳利用和消化资源,商法在尊重交 易双方自愿旳基础上,进行了最大化旳鼓励交易。此原则最大程度旳增进 经济旳往来。主要体现在下列几种方面:
1、其他原则来鼓励交易。 2、最大程度旳维护交易旳有限性。 3、对当事人有过失旳行为,最大程度旳给当事人不久旳机会。
要澄清这个问题,还要进一步了解商法旳概念!
(一)、再谈商法概念:
当代商法旳起点是商人法。在《不列颠 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law merchant 商人法,拉丁文为lex mercatoria或jus mercatorum被解释为“中世纪期间有关商人、 商业事务旳习惯法规和原则旳总称。是商人 们自己为了管理他们之间旳交往而采用旳。
(一)、商法调整行为旳营利性特征: (三)、商法规范较强旳技术性和易变性:
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经过商行 为获得经济利益旳特征。商法 旳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旳拟 定,商行为旳拟定,商事活动 旳目旳,甚至涉及上行为旳具 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 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旳具 体表现。
因为商法是一种实践性很强旳法律,他 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旳要 求。另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应社会实 践中旳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 所以商法旳修订也愈加频繁。
后来:商被引用到了营利性活动中。这是伴伴随商品贸易旳发展,互换规 模旳扩大,尤其是在货币出现后来,一种以从事交易活动为职业,并从中 获取一定旳经济利益旳阶层出现后来。
至此:“商”便丰富了原有旳内涵,非营利性活动与营利性活动都能够用商 来表述。
值得一提旳是,“商”不但仅指代一种交易行为,还指称从事这 一行业旳人。如“客商”、“布商”
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笔记1(总论)](https://img.taocdn.com/s3/m/b23e8c9dfd0a79563d1e7226.png)
《商法学》施天涛商法导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概念: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概念:商事主体按商法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含义:1)是一种私人财产关系(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经济利益关系)①平等性;②自愿性;③有偿性2)是经营性财产关系(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获取经济上之利益)商事经营关系之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3)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联系:①规范社会关系的同一性;②基本原则的相通性;③适用中的关联性;④特别法与一般法。
区别:①独立性:民法规范一般市民社会关系,而商法则对其进一步调整;(3)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1)2)商法渊源:①制定法:法典、单行法规、商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判例法;③司法解释;④自治性规则;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1)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对于所调整的私人关系采自由主义(合同自由、企业自治)2)现代商法为保障私法之规定的实现,多采取强制干涉主义,导致其公法化倾向(商事组织法表现较为明显)3)总的来说,商事组织方面强制性规范居多;商事行为方面任意性规范居多(2)国内性与国际性1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本笔记视为同一概念。
1)商法本质为国内法2)商事法律的国际法统一运动从未间断(3)实体性与程序性1)商法当然为实体法,但同时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2)商法程序分为:①诉讼规范——破产程序、股东派生诉讼、证券集团诉讼(证券欺诈案件的原告往往人数众多)②非诉讼规范——设立程序、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分立合并、解散清算(4)冲突性与协调性商法的不同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排斥,而商法通过对不同原则的协调,以保持它们的和谐①自由原则(自由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③效率原则(例如证券交易:权利证券化、集中竞价、中央结算)④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禁止欺诈主义)(5)伦理性与技术性1)一切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伦理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2)商法以技术性规范为主(票据行为及救济、保险订立及理赔、海商法之共同海损)(6)稳定性与进步性进步性:海商→陆商;传统商业→金融商业;身份→契约;交易手段和方式的进步;个别交易→集合交易;修改频繁较高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1)意义:交易自由原则→(源于)→经济自由主义→(源于)→个人主义交易自由原则是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票据任意记载事项)(2)表现形式:1)合同自由(除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受国家干涉;但特殊商事主体或受限制)①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内容的自由;④选择形式的自由2)企业自治①设立自由(登记为主,许可为辅);②自主经营(企业的独立人格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③自我管理(通过公司章程自我治理)3)市场自律(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对自己监管)①政府监管;②自律型监管;③政府监管下的自律(我国、美国),或自律主导下的政府监管(英国)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纪律平等①商事主体有独立人格:(公司有自己的人格;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人格为人格)②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③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一层含义:保护弱势群体:人格否认制度;格式合同解释制度第二层含义:各种商事主体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2)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信原则:即从事商事活动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为)P20适用:①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保密)。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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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学意义上,商是一种社会职业的一种分类,是与工业、农 业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分工,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门。
在经济学意义上,“商”是生产方式的一种,是生产与消费的 中间环节,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流通行为,是产品由生产者手中流 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中介。即从生产者手中将商品低价买入 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的中介行为,也即一般学者所称之 买卖商。
各国对商事理解(续)
在现代商业实践中,多数大陆法国家更趋向于首先以法律列举方 式概括商事活动或商业的基本范围,然后再以营利性营业标准或 商业登记制度确定具体主体的商事营业性质。例如《日本商法典 》规定:除商人直接交易、证券票据交易、交易所交易、海商活 动等属于“固有商”之外,其他诸如制造加工、租赁活动、煤气 电力供应、承揽运送、劳务承包、出版印刷或摄影、设置交易场 所、货币兑换、承接保险、承担寄存、居问代办、承担代理等十 二项业务均属于所谓“营业商”;仅在行为人欲以营利性经营为 目的而从事此类营业时方须履行商业登记程序。(《日本商法典》 第501条、第502条)。
现代商法商事范围—归纳
按照商法学者们的归纳,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可大体分为以下四类: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 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 票据交易、海商活动等。学说中又称 之为“第一种商”。(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它实 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 、居问、代理、行纪、包装等。学说中又称之为“第二种商”。(3)虽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 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有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 、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学者叉称 之为“第三种商”。(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 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 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为间接 ,学者多称之为“第四种商”。总的来说,固有商与各国商法后来逐渐 确认的其他商事营业具有确定的区别,传统商法中许多基本规则主要是 为规定固有商而设置的。
商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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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概念引言商法是一门研究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规则、原则和制度的学科,也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商法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商法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规范。
本文将围绕商法的概念展开讨论,介绍商法的基本特点、范围和内容等重要内容。
商法的基本特点商法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1. 专门性商法是一门专门研究商业活动的法律学科,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则有所不同。
商法主要关注商业交易、商业合同、商标专利、公司法等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则,而不同于刑法、民法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2. 国际性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商业活动越来越跨国、跨地区。
商法在国际间有着广泛的适用和影响,国际商法成为商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际商法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领域,对于跨国企业和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3. 响应市场需求商法的规则制定和变革往往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商业活动的发展往往推动了商法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以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需求。
商法在制定和执行规则时,注重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商法的范围商法的范围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交易法商业交易法是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研究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业交易法涉及商业合同、商品买卖、代理销售、信用证、结算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商业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公司股东权益等问题。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设立、运营和解散等程序和要求,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3.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商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知识产权法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了创新和创意的产权,促进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4. 金融法金融法是商法的一个重要领域,主要研究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
商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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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复习资料商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编商事导论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之法。
商主体即经营者;商行为即经营行为,亦称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
2.商法与商事关系: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商法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法学上的“商”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商事关系: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融合;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技术规范少女的趋同性:法律移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区域性立法)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1)凡法律未禁止的,商主体就能自由进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原则,亦称否定清单);(2)商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权;2.企业自治: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二)提高交易效率原则1.交易定型化(1)交易形态定型化: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是的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交易,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2)交易客体定型化:商品化(有形物品);证券化(无形物品);2.行权时限化: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约束3.时效短期化:指对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便迅捷地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2.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任何形态的商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力。
商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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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概念:商法:规范规范市场主体和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涵: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二、商法调整的商事范围:(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送等和居间、行记、代办等;(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商业范围的理论概括:1、商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
三方面:一是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二是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的购销关系,三是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
2、物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
3、资本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
4、商业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仅指提供活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行为。
5、商业组织关系。
6、商事管理关系。
三、商法的特征(与民法相区别):(一)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人格与身份是构建主体制度的基本素材;2、商法作为身份法,随着近现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只具有经济意义;3、“从政治上的身份到经济上的身份”;4、由于封建等级身份制度遗害至深,对此采取回避态度。
(二)市场经济的技术法:1、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2、商法技术法的罗列。
(三)举功倡利的营利法:1、趋利避害不仅是人之本性,而且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原始动力;2、表现。
(四)包含强制性规范的私法:1、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3、评价。
(五)具有国际性、求实性和速动性的国内法商法基本原则:1.利润最大化原则:商法上的许多制度无一不考虑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商法有关技术性规定、维护商事交易确定、商事交易安全原则及保证交易简易迅捷之规定,实质上都是商法营利性原则的反映,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强调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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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主体的营利性——获利并分配于成员 • 商行为的营利性——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盈利
• 二、商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商事登记制度;商事账簿、商号等
•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融合
前者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 独资企业法等;后者如证券法、保险法、 海商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据法等;
• 四、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典型的是票据法(无因性、文意性); 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保险费用、保
险金额、理赔等;不具有伦理性因素和道 德评判因素
• 五、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家之间互相借鉴
• 六、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 七、商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
盐商、现代社会的商品买卖、证劵交易、票据交易等
• 2、“辅助商”:为货物的买卖或者交易提供媒介服务, 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之各种辅助活动;如货物运
输、仓储、保管等
• 3、“第三种商”:不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 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 切联系或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以前的典当
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商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
介。
• 三、法学上的解释
• 商法学上的“商”或者“商事”,是泛指一切以营利为 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不仅包括流通领域的产品买卖 活动,还包括与流通相关的保险、票据、金融、信托、
证券等领域。(商的目的:营利性活动和商的主体资格)
• 1、“固有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者交易活动;如以前的
商法总论
• 阳光水果超市有限公司—— 甲:购买一斤苹果
• 阳光保险公司——乙:购买 人寿保险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词义学上的解释 • 发展:非营利→营利和非营利
交易行为→交易行为和商人 • 一般常识中的“商”:交易行为;商人
二、经济学上的解释
•
经济学上的“商”或者“商事”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沟通生
行、现在的银行、信托等
• 4、“第四种商”:仅与“固有商”或者“第三种商” 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咨询服务等
• 商的概念是不断发展的
第二节 商法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 客观主义——商行为(法国) • 主观主义——商人(德国) • 折中主义——商人和商行为(日本) • 界定商事关系,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 二、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以商法规范的范围进行划分
• 广义的商法不仅包括国内商法,还包括国际商法;狭 义的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
• 广义商法包括与商事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如规定公司、票据、商业银行、保险、运输、信托、工 商权利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 三、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以商法内容为依据进行划分; 前者如公司法,后者如证券法
• 四、英美法系商法与大陆法系商法
• 五、我国商法的类型 • 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企 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第四节 商法的特征 •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 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课本:“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
第三节 商法的类型
• 一、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的表现 形式为依据
•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国制定的以“商法”或 “商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或成文法典;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是指一国制定的以商法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 商法;非商事关系 民法或其他法律;
• “商法是指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 调整由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 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