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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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 阳光水果超市有限公司—— 甲:购买一斤苹果
• 阳光保险公司——乙:购买 人寿保险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词义学上的解释 • 发展:非营利→营利和非营利
交易行为→交易行为和商人 • 一般常识中的“商”:交易行为;商人
二、经济学上的解释
•
经济学上的“商”或者“商事”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沟通生
• 四、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典型的是票据法(无因性、文意性); 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保险费用、保
险金额、理赔等;不具有伦理性因素和道 德评判因素
• 五、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家之间互相借鉴
• 六、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 七、商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
• 民法保护一般利益;商法保护营利;
• 商主体的营利性——获利并分配于成员 • 商行为的营利性——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盈利
• 二、商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商事登记制度;商事账簿、商号等
•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融合
前者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 独资企业法等;后者如证券法、保险法、 海商法、票据法等;
• 四、英美法系商法与大陆法系商法
• 五、我国商法的类型 • 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企 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第四节 商法的特征 •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行、现在的银行、信托等
• 4、“第四种商”:仅与“固有商”或者“第三种商” 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咨询服务等
• 商的概念是不断wk.baidu.com展的
第二节 商法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 客观主义——商行为(法国) • 主观主义——商人(德国) • 折中主义——商人和商行为(日本) • 界定商事关系,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商事关系 商法;非商事关系 民法或其他法律;
• “商法是指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 调整由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 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以商法规范的范围进行划分
• 广义的商法不仅包括国内商法,还包括国际商法;狭 义的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
• 广义商法包括与商事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如规定公司、票据、商业银行、保险、运输、信托、工 商权利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 三、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以商法内容为依据进行划分; 前者如公司法,后者如证券法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 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课本:“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
第三节 商法的类型
• 一、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的表现 形式为依据
•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国制定的以“商法”或 “商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或成文法典;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是指一国制定的以商法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商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
介。
• 三、法学上的解释
• 商法学上的“商”或者“商事”,是泛指一切以营利为 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不仅包括流通领域的产品买卖 活动,还包括与流通相关的保险、票据、金融、信托、
证券等领域。(商的目的:营利性活动和商的主体资格)
• 1、“固有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者交易活动;如以前的
盐商、现代社会的商品买卖、证劵交易、票据交易等
• 2、“辅助商”:为货物的买卖或者交易提供媒介服务, 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之各种辅助活动;如货物运
输、仓储、保管等
• 3、“第三种商”:不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 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 切联系或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以前的典当
• 阳光水果超市有限公司—— 甲:购买一斤苹果
• 阳光保险公司——乙:购买 人寿保险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词义学上的解释 • 发展:非营利→营利和非营利
交易行为→交易行为和商人 • 一般常识中的“商”:交易行为;商人
二、经济学上的解释
•
经济学上的“商”或者“商事”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沟通生
• 四、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典型的是票据法(无因性、文意性); 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保险费用、保
险金额、理赔等;不具有伦理性因素和道 德评判因素
• 五、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家之间互相借鉴
• 六、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 七、商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
• 民法保护一般利益;商法保护营利;
• 商主体的营利性——获利并分配于成员 • 商行为的营利性——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盈利
• 二、商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商事登记制度;商事账簿、商号等
•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融合
前者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 独资企业法等;后者如证券法、保险法、 海商法、票据法等;
• 四、英美法系商法与大陆法系商法
• 五、我国商法的类型 • 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企 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第四节 商法的特征 •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行、现在的银行、信托等
• 4、“第四种商”:仅与“固有商”或者“第三种商” 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咨询服务等
• 商的概念是不断wk.baidu.com展的
第二节 商法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 客观主义——商行为(法国) • 主观主义——商人(德国) • 折中主义——商人和商行为(日本) • 界定商事关系,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商事关系 商法;非商事关系 民法或其他法律;
• “商法是指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 调整由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 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以商法规范的范围进行划分
• 广义的商法不仅包括国内商法,还包括国际商法;狭 义的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
• 广义商法包括与商事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如规定公司、票据、商业银行、保险、运输、信托、工 商权利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 三、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以商法内容为依据进行划分; 前者如公司法,后者如证券法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 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课本:“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
第三节 商法的类型
• 一、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的表现 形式为依据
•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国制定的以“商法”或 “商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或成文法典;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是指一国制定的以商法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商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
介。
• 三、法学上的解释
• 商法学上的“商”或者“商事”,是泛指一切以营利为 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不仅包括流通领域的产品买卖 活动,还包括与流通相关的保险、票据、金融、信托、
证券等领域。(商的目的:营利性活动和商的主体资格)
• 1、“固有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者交易活动;如以前的
盐商、现代社会的商品买卖、证劵交易、票据交易等
• 2、“辅助商”:为货物的买卖或者交易提供媒介服务, 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之各种辅助活动;如货物运
输、仓储、保管等
• 3、“第三种商”:不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 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 切联系或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以前的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