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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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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对各国开放,各国均可自由探索和利用,
行;
课件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异 4.禁止将外层空间用于军事和战争目的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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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P345) 第一,共同利益原则。 第二,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原则。 第三,不得据为己有的原则。 第四,限制军事化的原则。 第五,援救宇航员的原则。 第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第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第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第九,保护环境原则。 第十,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第十一,遵守一般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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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确认,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 1.外层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不受
任何国家的管辖; 但不能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转让、 交换、买卖的对象,任何国家、实体不得垄 断或独占;
3.对外层空间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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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 1.不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 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装置这种武器; 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置这种武器。

2.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 3.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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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1975年《登记公约》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保 持一份"外空物体总登记册"。发射国将其发射的空间物 体的下列情报向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 1.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国名 2.空间物质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 3.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 4.基本的轨道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 近地点) 5.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

国际公法第七章 PPT概要

国际公法第七章 PPT概要

3、外交部门。是指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 机关。我国设立外交部门是在1861年,此前称为礼部和理藩院处理涉 及处理外国事务。但各国使用不同的外称,如美国称国务院,日本称外 务省,瑞士称政治部,但大多数国家称为外交部。外交部除负责执行政 府关于外交政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指导和监督 驻外使馆、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家组织使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的 工作和活动,与外国使馆,特别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一国外交部长 在外国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出席国际会议时可以不出具全 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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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代表机关 1、外交代表也称派出机关。一国派遣到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可分 为两类:一类是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另一类是临时的外交代表机关。 2、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即指使馆。依其馆长的级别分为三级,即大 使馆、公使馆、代办处。大使馆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机关。广义的外 交机关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或临时派往国外执行任务的 代表团。外交代表机关的职能。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法公约》规 定使馆有现职能。 A、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工作; B、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 民的利益; C、谈判,即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D、了解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政治、文化、社 会和经济方面的情况。 E、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 文化和科学关系。其他职能。
E、领事关系法则是指调整两国在领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原则和 规则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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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的异同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都是国际法中的部门法,他们都涉及外 交业务和国家对外关系,联系十分密切。一般讲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 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建立领事关系也时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 初步。在两国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可以兼办外交事务。在领事 辖区以外的地方,外交机构也往往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在于二者 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外交关系中诸如外交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外交代表的等级和派遣程序,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后者所调整的是只国家间建立领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如领事的职能 及权限,领事等级、领事特权与豁免等。 三、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渊源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 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法。经过几个世纪国家交往的实践,在欧洲1815 年签订了《维也纳议定书》,1818年《亚琛议定书》。在联合国的主 持下,1961年签订了《维也纳外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 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等国际公约。

国际公法第八章 PPT

国际公法第八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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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3、条约的名称。
条约法
二、条约的形式、种类和名称、格式
B、条约或专约(convention) 。公约是一种正式的多边条约,其 内容一般为造法性的行为规则。国际组织直接参与造法性活动进经 常采用这一名称。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公约或专约都用 (convention)表示,同时还可以用来表示专门性的双边条约,如 1981年的《中美领事专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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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2、条约的特征。
条约法
E、条约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条约是规定国家法律主体间相互 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条约在内容上没有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就不能说是条约。条约既然都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它法律上对缔结 各方当然都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来源是基于条约必须遵守的国 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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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2、条约的特征。
条约法
A、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协议。(3)条约必须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的双方或多方的协议,单方的行为不构成条 约。国家的一些单方面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诸如抗议、通知 声明、放弃、接受、承认、保留等这些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接受或承 认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难以构成包含有双方或多方缔结协议意图 的协议。
A、序文,写明当事国的名称,说明缔约目的与宗旨,双方授权 情况。对于条约的解释有重要意义。
B、本文:条约的主要条款,即确定条约的对象缔约国的权利和 义务的条款。本文是条约的实质部分。
C、最后条款,包括条约的期限、批准、生效、第三国的加入等 各项程序条款的规定。
D、结尾,签字及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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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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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3、条约的名称。
条约法

国际公法第11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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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四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一、概说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采用法律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 争端。法律程序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两种。与政治方法相比法律方法具有下 面特点:1、基于政治性争端不可裁判的原则,法律方法只适用于解决法律性 争端,纯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政治性争端一般不采用法律方法解决。2、法律 方法是由临时设立的或常设的机构进行,此种机构必须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 或程序规则。3、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当事国有义务 加以遵守。裁决和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与政治方法相比,法律方法 是一种最后的解决方法,采用法律程序之后,一般就不再诉诸其他程序了。 二、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由自己选 任的仲裁员来裁决并承诺服从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国际仲裁是争 端当事国自愿用以解决它们之间的法律性争端的一种法律程序。仲裁的特点 是:1、争端当事国愿意把争端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争端当事国有权自己选择 仲裁员;2、仲裁裁决是根据法律做出的,争端当事国有权选择仲裁所依据的 法律;3、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拘束力。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提交仲裁, 就表明争端当事国愿意诚实服从和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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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五、政治方法的特点及作用 1、争端当事国直接进行。政治方法必须是当事国主动进行的,不仅谈判 与协商由当事国直接进行,即使有第三方介入(如斡旋与调停),或由第三 方进行,都是当事国主动进行和决定的。任何政治方法都是当事国主动进行,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也无权迫使当事国接受某种政治解决方法。 2、第三方只起促进解决的作用。所有政治方法几乎都允许第三方介入, 但不论它们的作用如何重要都只是促进作用,它们没有任何决定的权力。 3、当事国承担道义责任。政治方法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并不是说当事国 就没有任何义务。根据善意和诚信原则,国家即使在与对方单独进行的谈判 中,也应忠于诺言,不能随便推翻谈判的结果。

《国际公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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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泉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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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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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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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国际公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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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quidistance principle was not a necessary consequence of the general concept of continental shelf rights, and was not a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1.3 the natur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s a uniform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SG
No more than individuals do states defend their violations by claiming that they are above the law. States defend their violations by claiming that they are above the law no more than individual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Formal source
Material source
Article 38(1) of the 1946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jor source
The Peace of Westphalia was a series of peace treaties signed between May and October 1648. These treaties ended the Thirty Years' War (1618– 1648) in the Holy Roman Empire, and the Eighty Years' War (1568–1648) between Spain and the Dutch Republic, with Spain formally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Dutch Republic.

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PPT

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PPT
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同时该原则已由国际法院在1986 年于“尼加拉瓜案”中明确宣称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 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者无 效。 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侵略战争构成 危害和平之罪行。
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 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60多年来,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从“和平共处”到“和平发展”,到 “和谐世界”,再到“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既有传承,又有 发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适用性。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P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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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P109)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1.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与生俱来的根本属性,是指国
第一次正式明文出现“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词的全球性 国际法文件。 (二)四个特征: (1)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具有最高权威; (2)具有普遍拘束力,即所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均 受基本原则的拘束; (3)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三)基本原则的性质:是国际法的最高原则,是国际社 会的宪法性原则,代表了国际交往的基本标准和最重要 的法律标准,是国际法当中的强行法的一部分。
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 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 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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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PP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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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伊石油公司案所涉问题1 英伊石油公司案所涉问题
1、国际法院对此案到底有没有管 、 辖权? 辖权? (1)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P103)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之“国际法院的管辖权(P121) ) (2)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P103)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 之“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P123) )
国际法上的承认P159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 • •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 二、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 三、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四、承认的溯及力
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过渡性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过渡性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 (一)民族自决原则是争取独立的民族具 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 • (二)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已得到国际上普 遍承认。 • (三)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 资格的问题
• • • • • • • • • • 一战前: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 一战前: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 一战后:( )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2)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 一战后:(1)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 :( 通常认为, (一)通常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也有学者认为, (二)也有学者认为,个人可以是国际法主体 1、理由:( )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理由:( (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3)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的 ) 规定。 规定。 2、结论:( )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成为部分国际法律关系,如国际 :(1)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成为部分国际法律关系, 、结论:( 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和某些范围内国际争端法的主体( 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和某些范围内国际争端法的主体(即“部分国 际法主体” 际法主体”)。 ——个人即使在这些领域内的主体地位,也是各主权国家以协议的特殊 个人即使在这些领域内的主体地位, 个人即使在这些领域内的主体地位 方式赋予的。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复杂地位问题, 方式赋予的。——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复杂地位问题,还有待继续研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复杂地位问题 究。 (2)但是,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许多重要领域,如领土法、条 )但是,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许多重要领域,如领土法、 约法、外交法、国际组织法等的主体。 约法、外交法、国际组织法等的主体。

国际公法第三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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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问题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国籍的取得 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 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国加入而取得国籍。国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又称原 始国籍,是主要取得国籍的方法,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出生而取得一国国 籍。但各国在依出生而取得国籍所适用的立法原则并不一定是相同的,主要 有三种: A、依血统,这种规定是说国籍根据血统而取得,根据此原则,凡是在国 人所生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不论其出生在何地,称为血统主义。血统 主义又分成单系血系与双系血统主义,前者主要是指国籍的取得随父之国籍, 如过去的中国和日本;后者则是指国籍的取得随双亲决定,现在大多数的国 家趋向于采取双系血统原则。如法国和现在的中国等。 B、依出生地,根据出生地原则,在哪里出生,就取得哪里的国籍,不问 其父母属于哪国国籍,称为出生地主义。采取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为了吸收 外来人口。不过这些拉丁美洲国家现在改变了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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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
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入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什么条件下 允许外国人入境,是其自由裁量的事项。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同 时国家有权要求办理签证手续,国家为了自身安全和公共利益,有权拒绝下列 几类外国人入境: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2、居留: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也是一国自行决定的事。任何国家不能 主张其国民有在他国领土土居住的权利,任何外国人也没有要求接受国必须准 予其居留权利。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 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 规定。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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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海的界限 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之间和陆地与领海之间的界限,领海的外 部界限则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之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1、平行线法。在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海岸各点按领海宽度的 距离向与海岸大致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得领海外部界线与海 岸线曲折情况平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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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海的界限 2、交圆方法。在领海基线是低潮线时,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 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各交点之间的一系 列相连的弧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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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二、领海基线 领海的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 界线。以基线为起点,海洋可以划分为法律地位不同的八大 区域及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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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的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1、正常基线。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迟的那一条线,即低潮浅。正 常 基线是一条循着海岸线的曲线。 2、直线基线。在陆地上向外突生的地方和一些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 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的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 海岸的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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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3、海洋法的概念。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发展,有关这方 面的国际法规也日益增多。这些法规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相 当完整和独立的新部门—海洋法或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就是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它包括有关内海、领海、 毗连区、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以及用于 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一系列制度。内容包括:A、各种海 域的法律地位制度。B、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C、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 的原则和方法。(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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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 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 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 国的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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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 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 为。
文化发展的权利。
2.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
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
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
灭它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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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权保护措施和监督机制
(一)国内保护措施 人权的保护主要是国家采取措施,国家不仅不能通过国 家权力侵犯人权,还要积极地改进和保证人权的充分实 现,因此就应采取积极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 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各种侵犯人 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 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此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 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各种歧视等。 (二)国际监督机制 人权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 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 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②控诉 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 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用 法律方法进行解决。③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
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
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
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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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性质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 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 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体系及其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
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
欧洲联盟(EU)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创始 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非洲联盟(AU)
非洲联盟,简称非盟,是一个包涵了53个非洲会员国的联盟,是属于集政治、经济和军 事于一体的全非洲性的政治实体。
报复
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侵害行为,采取严厉的强制性措施予以回应,包 括军事报复、经济报复和政治报复等。
平时封锁
指一国在和平时期采取军事或经济手段,对另一国的港口、海岸或领 土实施封锁,以迫使对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或惩罚对方的行为。
专门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及其程序规则
国际法院
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设立,主要职能是 对各国提交的案件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分析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 用。
引渡与庇护制度
引渡的概念和条件
介绍引渡的定义、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 位和作用。
庇护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阐述庇护制度的定义、种类和内容,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 位和作用。
引渡与庇护制度的关系
分析引渡与庇护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如 何运用。同时探讨引渡与庇护制度在打击跨国犯罪和保护 人权方面的作用和挑战。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公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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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一 、、 、 国国 国 际际 际 法法 法 的的 的 基渊 性 本源 质 原和 和 则编 基
纂础
国际公法
01 02 03 04
一、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01
02
国际法
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 是国家间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成 员。(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
国际法 的渊源
02
国际法 的编纂
二、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6
国际法的渊源
7
外交会议
02
国际联盟
联合国
国际法的编纂
8
01 概说
0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03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9
01
概念
02
构成要件
概说
01 互相尊重
领土主权
02 互不侵犯
05
和平共处
03 互不干涉 04 平等互惠
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 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 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03
词源
万民法 万国法 国际法
国际法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04
国际法、国际道德、国际习惯
05
06
04
Step
4
01一元论
二元论
02
04
各国 的实践
国际法和国内法
内在 联系论
03
5
01Biblioteka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2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05 Sample 善 意 履 行 国 际 义

国际公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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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法的渊源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一、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 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 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家的类型

复合国

联邦:本身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本身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指由两个 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 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 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如英联邦。
二、国家的类型


按照国际交往职能: 永久中立国

中立 中立的国家 试图中立而未成功的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二、国际法的理念 和平 人权 正义 国际法治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三、国际法的作用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二)促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合作 (三)保护人权,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六)国家的义务

对应于权利 主要表现为
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不得干涉别国内政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四、国家豁免权

(一)含义

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 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 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 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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