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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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产品进行适当的产品标识,防止误用,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对生产过程中各阶段的检验和试验的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状态标识,确保只有经检验和试验合格或经批准的产品才能转序使用、安装和交付。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从物资进公司到产品交付的全过程中对标识(包括产品标识和状态标识,唯一性标识,下同)和可追溯性的控制和管理。
3 相关文件
3.1 QP/ZFQ014-2010C 顾客财产控制程序
3.2 QP/ZFQ003-2010C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质量管理负责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策划和归口管理。
4.2 采购部物资采购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进货物资的标识和保持。
4.3 质量管理部进货检验人员负责进货物资的检验或验证后的检验状态的标识“待检品”、“已检合格”;产品检验人员负责过程产品、最终产品的标识和检验后的检验状态“合格品”、“不合格品”、“待处理”、“返修品”、“报废”的标识。
检验人员负责“紧急放行”产品的标识;负责标识移植或遗失后重新标识的确认;负责交检产品“待检验”标识的保持。
4.4 各库房负责库房内相关物资标识的实施和保持。
4.5 销售公司销售人员负责顾客提供物资的产品标识和“待检验”标识,并保持。
4.6 各车间负责生产产品的“待检验”标识;各车间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已有标识的保护和保持。
5 工作程序
5.1 产品标识的方式
5.1.1 产品标识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标签、铭牌、单据、记录、印章、油漆书
写或其他标记等。我公司规定我公司出公司产品以最终产品的标识加上“合格证”作为出公司产品的标识。
5.1.2 标识应清晰、牢固、耐久,并符合规范要求。
5.1.3 进货物资的产品标识的内容可包括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材质、生产公司名、批号或进公司日期、数量、颜色等。
5.2 检验和试验状态的分类
检验人员按《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检验后,对产品作出检验状态标识,用油漆或石笔书写于钢板表面,检验和试验状态分为: “待检验”、“合格品”、“不合格品”、“待处理”、“返修品”、“报废”六种。
5.3 进货物资的产品标识
5.3.1 采购人员在购回物资时,应保持物资原有标识(如标签、铬牌、包装上的名称、型号规格等标识、出公司合格证等),对要求具有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还必须随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保证书)等来作为该产品的标识(不需要进行再标识)。
5.3.2 顾客提供的物资由接收人员用标明名称、规格、数量、合同号以及用于何种产品的《顾客财产记录单》以及用其本身铭牌等来标识。顾客提供的图样和技术资料,用顾客图样或资料原有编号或名称以及《顾客财产记录单(技术资料)》进行标识。
5.3.3 检验员在进货检验中应确认和保持产品标识,在检验过程中做好产品标识转移工作.
5.3.4 检验合格入库后的产品,库管人员应按如下要求保持或实施产品标识:
a) 原材料用其本身所带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标签来标识。带有标明品名等的外包装的物资,以其外包装上品名、型号、规格等及原有的产品标签或合格证来标识;不能整件发出时,要留下原有标签或合格证作为产品标识,而发出的零星产品,如可能产生混淆,则凭入库检验单“合格”印章来标识或用原有标签或合格证的复印件来标识。
b) 库房内产品堆放后,由库管人员用堆放区域、货位、标签等来标识;
c) 进货检验合格的产品,如直接进入生产现场,一般用其随带的合格证、标签来标识; 如其不具备时,则凭入库检验单“合格”印章来标识。
d) 顾客提供物资按《顾客财产控制程序》,用《顾客财产记录单》及单上标注的“标识”内容来进行标识。《顾客财产记录单》中“标识”栏内容,一般用“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于何种产品、合同号”等,根据具体情况,在能标识清楚的前提下,可选择其中的几项即可。
5.3.5 当进货物资紧急放行时,由进货检验人员用《紧急/例外放行申请审批表》并按其所注明的唯一性标记在物资上进行唯一性标识,该《紧急/例外放行申请审批表》和唯一性标记即为产品标识。《紧急/例外放行申请审批表》上的“唯一性标记”,可用“材质、规格、合同号、批号、数量”来作标记。也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简化。
5.4进货物资的检验状态标识
5.4.1 进货物资由采购人员负责填写《入库单》,随物资同行作为“待检验”状态标识;•若同批进货物资较多,可将该批物资放在“待检验”区内作为状态标识,若“待检验”区内放不下,则应将进货物资集中堆放并在上面放“待检验”牌来标识。
5.4.2 进货物资经检验后,检验员应将不合格的进货物资放入“不合格”区域内或以“入厂物资检验单”上盖“不合格”印章或出据《不合格通知单》来标识;合格的用有检验员盖上
“合格”印章的《入厂物资检验单》来标识,也可堆放在“合格”区内或用“合格”标牌、标签来标识。
5.4.3 允许在库房内划出专门区域作为“待检验”区、“不合格”区。
5.4.4 接收入库的(堆放在“待检验”和“不合格”区域除外)•进货物资均为合格产品,用货位、货架上的产品标识或物资上的标签作为物资的“合格”状态标识。
5.4.5 因生产急需执行紧急放行的进货物资用其唯一性标识和《紧急放行/例外接受申请单》来作为“待处理”状态标识。
5.5 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标识
5.5.1 库房中物资整件发出时,用其原有的合格证或产品标签作为产品标识;当零星发出时,如可能产生混淆,则以《出库单》或标签来作为产品标识。
5.5.2 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以其对应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分别作为产品标识和“待检验”、“合格品”、“不合格品”、“待处理”、“返修品”、“报废”等检验状态标识。
5.6 最终产品的标识
5.6.1 最终产品的产品标识一般采用印记;用油漆喷刷车型代号公司名代号、分组代号入库日期等进行标识。
5.6.2 最终产品的检验状态标识用生产记录来标识。检验记录作为最终产品“合格”或“不合格”标识。
5.7 出公司产品的标识
出公司产品以最终产品的标识加“合格证”来作为出公司产品的标识。
5.8 唯一性标识
5.8.1 当合同、法律法规和顾客财产(物资财产)及进货物资,在发生《紧急放行/让步接受》等对追溯性有要求时,应规定“唯一性标识”并进行记录,由技术部填写《唯一性标识登记表》,并通知有关部门。技术部和质量管理部两个部门各保存一份《唯一性标识登记表》。
5.8.2 唯一性标识的规定
a) 当法律、法规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则以法律、法规号或法律、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作为唯一性标识。
b) 当合同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则以合同号作为唯一性标识。
c) 当有顾客财产(生产物资)时,按5.3.4d)条款的规定作唯一性标识。
d) 当进货物资发生《紧急放行/让步接受》时,按5.3.5条款的规定作为唯一性标识。
e) 当最终产品出现不合格品而又进行“例外放行”时,则用《不合格品通知单》表码号和编号作为唯一性标识。我公司除非顾客自愿要求以外,不执行产品例外放行的规定。
5.8.3 技术部在填写《唯一性标识登记表》时,一定要明确或确定出唯一性标识可追溯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