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英美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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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概述

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概述

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概述□ 任明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美国的法律建构之下,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都有着各自的法源基础,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相互关联,而又相对独立的。

相互关联源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职能,相对独立则源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设计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当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之间出现矛盾时,美国的做法简单地说有三条:法制化、程序化和人性化。

法制化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和第六修正案(公正审判)中。

一方面,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人们言论、出版等自由,媒体表达自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是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渊源;另一方面,美国高度强调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因此,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都有着各自的法律基础,二者之间不存在谁轻谁重的问题,各自在法制的轨道上运作。

程序化则要求媒体采访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条件。

媒体的出发点是尽力挖掘公众感兴趣的案件信息,特别是那些能产生轰动效应的案件,从而满足读者的知情权甚至是好奇心,以吸引读者,扩大媒体的影响力,并赢得更多的广告客户。

但这一切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程。

如果法官对某个案件发布了“禁声令”,那么媒体就不能再对该案进行报道了,即使允许报道的案件,媒体也不准携带照相、录像和录音设备进入法庭,以免影响法庭的“安静”审判。

人性化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允许报道。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判例创设了“禁声令”制度,即当法官认为符合一定条件时,当事人及律师、法庭的工作人员等知晓案件信息的人不得向媒体透露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

这是对案件当事人的人性化保护。

另一方面,法院也为新闻记者的案件采访提供了非常人性化的帮助。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共关系与媒体沟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共关系与媒体沟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共关系与媒体沟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共关系与媒体沟通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积极主动地与媒体进行沟通,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有效传达政府政策、解释法律条款,增加透明度,建立良好公共形象,提升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

同时,与媒体合作也可以帮助司法部更好地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增进理解,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增进理解,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增强法治宣传力度,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司法部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媒体沟通的重要性,建立稳定、良好的公共关系,积极主动地与各类媒体机构进行合作,建立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社会法治建设的进步。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方面,媒体监督的力量能够推动司法审判的公正与透明,而司法审判的准确与公正也为媒体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来源。

媒体监督对司法审判起到了推动作用。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使得司法审判的公正与透明得以实现。

媒体能够报道司法案件的进展情况、证据的调查取证过程、审判的程序和结果等,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公正地评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媒体的曝光和监督能够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审判,避免司法腐败、权健腐败等问题的发生,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平衡。

媒体监督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侵犯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必须依法独立自主,不受媒体的干扰和操控。

媒体应当负责地报道案件的事实和真相,不得进行片面的、错误的评论和猜测,不得对案件进行舆论审判。

司法机关也要积极回应和接受媒体的监督,及时提供案件信息和权威解读,防止媒体的违法采访和虚假报道对司法审判造成负面影响。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互动需要建立长期有效的机制。

司法审判机关和媒体应该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互信和共识,形成合力,提高双方的水平和质量。

对于存在问题和失职的司法机关,媒体要大胆曝光,推动整改和责任追究;对于违法乱纪、恶意攻击司法机关的媒体,司法机关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维护司法尊严。

只有通过双方的互动和合作,才能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公正、透明、可信的司法审判。

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媒体与司法的应然关系1、媒体必须介入司法2、媒体有侵蚀司法独立的倾向3、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防范和抵制4、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实质5、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平衡点三、一些国家和地区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立法和实践(一)美国1、媒体与司法机构签订协议2、限制媒体取得未决案件的信息3、对媒体进行事先约束4、诉诸司法程序5、对藐视法庭罪的态度(二)英国1、根据起诉书报道诉讼进程2、藐视法庭3、对特殊诉讼程序的限制报道4、公正评论(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四、中国媒体监督司法的尴尬1、媒体监督司法的资格可堪怀疑2、媒体监督司法的作用究竟有多大五、寻找平衡:媒体监督司法的几个具体问题1、案件曝光2、诉讼程序报道3、报道的重点应在法庭之外4、法庭报道文字报道电视报道毕业论文5、司法评论6、媒体责任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的蔓延加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日益加剧。

对这一冲突媒体自身也不加掩饰。

一家报纸说:一方面,“不少新闻媒体为了解客观情况,往往携带并使用微型录音机、微型录像机,还有的记者动辄查帐、自由出入档案室翻查档案等,这种手法现场感很强,也确实掌握了事实真相。

但采取这些手段是否合法,会不会在行使采访权的同时侵犯了其他权利,都是令人关注的。

”有的认为,法庭直播热从中央延伸到地方,其“初衷是美妙的,它亟待利用媒体的公开性来监督司法公正,但现实状态却复杂得多”。

为了直播,举证的过程常被压缩,摄像机林立法庭之中,使法庭少了安静和秩序,有的电视台甚至自备发动机,轰鸣的马达声让法官不得不努力提高听力。

这些都难免对法官的缜密分析和理性思考形成干扰。

还有的认为,“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

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检方的指控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的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等等。

从美国经验看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

从美国经验看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

从美国经验看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存在冲突,特别是近几年“媒体审判”的现象时有出现。

美国在处理两者关系的实践中,通过严格适用的藐视法庭罪、控制报道的限制性命令、司法机关的自我补救措施,较好地平衡了两者的利益,保障了诉讼参与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对我国当前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审判;藐视法庭罪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现代社会中,传媒对保障民众的自由有重要作用。

因为它保障了民众自由发表意见和思想的权利,也保障了民众获取信息的权利。

而司法独立旨在保障民众能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审判、防止人权遭受来自社会上其他力量的践踏,可以说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制度。

故而两者在现代社会都有不可或缺的价值,但在现实中,两者客观上也存在冲突。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热情日益高涨,同时由于网络舆论的兴起,传媒与受众之间的距离日益缩小,甚至能够实现“实时报道”,所以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能激起广大民众的激烈讨论,有时还会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

媒体审判可能妨害无罪推定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p我国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那么,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是在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还是在侵犯被追诉人获取公正审判的权利呢,值得我们思考。

诚然,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但关于传媒与司法的冲突,无论是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抑或是在传媒业逐渐发展、公众逐渐关心司法运行情况的我国,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平衡此两种价值的价值冲突,美国通过成文法或者判例,积累了不少的经验总结,值得我们借鉴。

二、美国的做法美国在立国之初就特别重视言论自由以及新闻自由,《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就说过一句经典的话:“如果由我来选择,有政府而没有报纸,或者有报纸而无政府,我不会有任何迟疑地选择后者。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英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启示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英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启示

上所 进行 的程序做 出公 平 和 准确 的报 道 时 , 司法 公 开 原则 要求 不得 采取 任何 行动 来 阻碍这 种报 道 。英 国的 司法 公开 原 则不仅 包 括 允许 公 众 参 加 庭 审 , 见 证 司 法
[ 收稿 日期 ] 2 0 1 3—0 2—1 0 [ 作者简介 ] 申 楠( 1 9 8 6一 ) , 女, 陕西 西安 人 , 西安交通 大学人 文社会科学学 院博 士研究生 ; 杨 琳( 1 9 6 4一 ) , 女, 陕西
法 理性 的理论 方法 与 现实 途径 。
司法 实践 为我们 提供 了实现 司法公 正 的途径 与方 向。


英 国司法公开原则与媒体监督 的关 系
英 国在 现代 司法 制度 的建 立 过 程 中 , 司 法公 开原
则 是通 过一 次 次与王 权 限制 的冲 突与斗 争逐 步深 入人 心 的。随着 英 国司法 制度 的不 断完 善 与新 的法律 原则 的确立 , 司法 公 开 原 则 也 通 过 法 条 的形 式 确 定 下 来 。

大众传媒时代 , 媒 体报道 与司法 审判之 间具有复 杂 的相互 影 响关 系 。一 方 面 , 司法 公 开离 不 开 媒 体 报 道, 媒 体监 督 是保 证 司 法 公 正 的 重要 途 径 ; 另一方面 , 不 加 约束 的媒 体报 道 所形 成 的媒介 审判 现 象在 一定 程 度 上会 影 响 司法 独立 , 从 而 戕 害 司 法 公 正 。在 如 何 解 决 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 的关系 , 保持 司法公正与媒体 监 督 的适 度平 衡 方 面 , 英 国 的某 些 实 践 经 验 与 实 际 做 法 可 以供 我们 研 究 、 借 鉴 。本 文 试 图通 过 对 英 国处 理 司法公 正 与媒 介监 督 二者关 系 已有 案例 的 分析及 对 相 关 规 约 的梳理 , 探 寻符 合 中 国 国情 同时 也 符 合 普 遍 司

浅析司法与媒体的辩证关系

浅析司法与媒体的辩证关系

浅析司法与媒体的辩证关系[摘要]司法与媒体的问题由来已久,近段时间随各类案件逐渐升温。

两者具有天然差异性与不可否认的统一性。

笔者建议从司法、媒体、国家、公民、立法五个方面作出努力,将它们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中。

[关键词]司法;媒体;统一前言近段时间,媒体与司法的角力再次成为社会焦点。

原已尘埃落定的药家鑫案,随着受害者家属向药父索要20万事件而波澜再起。

各路媒体纷纷重开报道,改变了对药口诛笔伐的态度。

而公众也在反思是否被误导利用从而干预了司法。

其实司法与媒体之间交锋已久。

从刘涌案到刘晓庆案,再到孙志刚案,媒体角色在其中皆意义非凡。

不得不说,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媒体——公民知情权卫士在我国,舆论监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实现其监督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权利的前提。

这确立了媒体监督的宪法地位和法律依据。

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媒体已然成为公众了解司法活动,实现知情权的通道。

媒体监督司法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审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媒体监督应当成为公民弘扬民主、监督权力的旗帜。

二、司法与媒体博弈现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这样论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1]司法公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而媒体则是司法公开的助推器。

互联网时代开创了网络媒体监督新阶段。

越来越多的网民在互联网中表达声音,通过网络舆论来监督司法。

2011年以来,全国各地的政法系统纷纷开起了微博,以促进司法公开。

浅谈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合理构建

浅谈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合理构建

浅析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及合理构建内容提要: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都是重要的法律价值,两者又是对立统一的博弈体。

两者在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追求,司法在实践中也需要媒体的参与。

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以及时效性等原则又决定了其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主要表现为超越程序抢先报道、发表倾向性意见、发布不实虚假信息。

关于两者关系的合理构建,本文将立足于司法公正,并从完善司法公开制度、限制和规范新闻行为、加强司法自我约束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内在统一对立冲突关系构建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一)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和相对性司法独立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细想,气确切涵义在不同语境和层面上有着不同理解。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之要求是由司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司法权本质上属于判断权,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将抽象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中,并根据自己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判断。

纠纷的当事人总是希望找到中立、不偏不倚的第三人来解决矛盾,基于司法中立性的要求,法官在进行案件审判时需要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包括社会舆论的不适当界入和影响,司法的消极性、程序性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证司法中立性而设置的。

司法独立性具有天然排斥媒体界入的特征。

就审判中立而言,具体包括:(1)在对冲突事实全面理解之前,不对纠纷及解决方式形成先验的倾向;(2)对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或主张给予相同的重视;(3)在了解纠纷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义愤、同情或其他情况,不能直接体现在纠纷的解决之中①。

法官应当是理性的裁判者。

然而,司法独立又并非绝对,我国实践离此价值目标往往会产生距离。

从司法独立的三个层面来说,一是司法权的独立,这是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下的产物,我国不存在这个问题;二是法院的独立,这是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的,但是实践中法院受党、人大、行政机关的干扰是常有之事;三是法官的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我国在法律上无此依据,事①卢鹏·《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平衡》,《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期实上也很难做到,法官行政化、服从领导已是常态。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有两个问题较为引人注目,一是媒体对司法行为的自由批评与法庭威信之间的冲突;另一是传媒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冲突。

它们的妥善解决,不论是对于促进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还是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这两个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相比我国缺乏一些公认、权威的调整规则,其他一些国家由于现代传媒的发展和司法独立的确立较早,问题发现得也早,因此发展了一……一在美国,较早涉及大众传播与司法活动之关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视法庭罪(the contempt of court)和1789年的《司法法》(JudiciaryAct)。

藐视法庭罪渊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

(注:R.Goldfarb,the Contempt Power,1971,p.1.藐视法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遵守法官的命令、没有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某种行为的不作为;另一类是损害法律的威严、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和尊严的行为。

对于媒体而言,前者如拒绝作证,不透露消息来源;后者如扰乱庭审秩序,言语攻击法庭或法官。

对于前者,法官可以判令监禁,直至犯者提供所要求的行为;对于后者,可以判令罚金、一定期间的监禁或并罚。

)《司法法》的规定与之相类,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得处以罚金或监禁。

(注:荆知仁:《美国宪法和宪政》,三民书局1994年第3版,第177-178页。

)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注:该条修正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

”自1920年起,该条透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亦适用于各州。

)通过之后,对出版物批评司法之言论施以藐视法庭罪引起某些人士的反对。

(注:D.L.Teeter,Jr.&amp ;D.R.Le Duc,Law of Mass Communications,1992,pp.75-76.)1831年国会通过《宣明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法令》(Act Declaratory ofthe Law Concerning Contempts of Court)对藐视法庭罪的行使予以限制。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日益凸显。

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传播者和监督者,对司法审判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媒体的监督能力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密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媒体监督的意义、方式以及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媒体监督的意义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动态和发展进行监督的行为。

媒体监督的意义在于公众利益的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媒体作为公共舆论的传播者,能够将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及问题快速传播给公众,提高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关注度。

媒体监督能够对社会的不公正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引导社会舆论的关注点,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媒体监督还可以促进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廉洁和公正行为,促使政府更好的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新闻报道、评论、专题报道、舆论监督等。

新闻报道是媒体对社会事件的客观报道,通过全面客观的报道,将社会上的事件呈现给公众,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评论是媒体对事件的分析和评论,能够引导公众正确的看待问题,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专题报道是指媒体对某一重大事件进行深入挖掘和报道,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报道,促使事件得到更大的关注和引起社会的重视。

舆论监督是指媒体通过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调动公众的力量,促进社会问题得到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媒体监督的力量能够推动司法审判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媒体通过对司法审判过程的监督和报道,能够提高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度,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媒体能够及时、全面地报道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向公众传递司法信息,促进司法审判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媒体的不断监督也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规范地履行职责,防止司法不公的发生。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媒体的监督过程可能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不必要的干扰,甚至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最新-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 精品

最新-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 精品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有两个问题较为引人注目,一是媒体对司法行为的自由批评与法庭威信之间的冲突;另一是传媒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冲突。

它们的妥善解决,不论是对于促进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还是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这两个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相比我国缺乏一些公认、权威的调整规则,其他一些国家由于现代传媒的发展和司法独立的确立较早,问题发现得也早,因此发展了一……一在美国,较早涉及大众传播与司法活动之关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视法庭罪和1789年的《司法法》。

藐视法庭罪渊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

注,,1971,1藐视法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遵守法官的命令、没有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某种行为的不作为;另一类是损害法律的威严、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和尊严的行为。

对于媒体而言,前者如拒绝作证,不透露消息来源;后者如扰乱庭审秩序,言语攻击法庭或法官。

对于前者,法官可以判令监禁,直至犯者提供所要求的行为;对于后者,可以判令罚金、一定期间的监禁或并罚。

《司法法》的规定与之相类,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得处以罚金或监禁。

注荆知仁《美国宪法和宪政》,三民书局1994年第3版,第177-178页。

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注该条修正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

自1920年起,该条透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亦适用于各州。

通过之后,对出版物批评司法之言论施以藐视法庭罪引起某些人士的反对。

注,&,,1992,75-761831年国会通过《宣明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法令》。

媒体与司法关系

媒体与司法关系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在一种相互纠葛和冲突之中。

我们应当从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冲突性分析出发,正确平衡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

媒体与司法是一种监赞与被监替的关系,是公民知情权的诉求,是新闻自由的客观需要。

媒体不仅可以及时纠正法庭的程序问题,还能使人民参与到案件中,达到提高人民法律素质的效果。

首先,表现在基本价值追求的一致上。

媒体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来判断是非公正, 为了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则通过依靠公众认可的法律来认定事实, 给社会以公道,为的是追求法律上的正义。

两者异曲同工, 都以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审判公开,遏制腐败为重要任务,所以说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舆论监督因根植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成为诸多监督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

其次,权利与权力互相制约的要求一致性。

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的概念。

只有二者平衡制约的发展,社会的大齿轮才能顺畅运行。

司法与媒体正是权力与权利对立又融合的社会实例。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特殊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所以,舆论监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传媒监督司法的这一主导任务和功能与整个社会抑制、惩治腐败的理念和机制相吻合, 通过传媒监督获知司法的相关信息, 加强执政者对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的监控。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媒体对司法的干扰是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任务传媒监督的道德化倾向, 往往使媒体更容易用情感判断, 从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

美国司法与媒体的冲突与协调——以刑事案件审判与媒体报道为例

美国司法与媒体的冲突与协调——以刑事案件审判与媒体报道为例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美国司法系统与新闻媒体之间陪审团负责进行。

”逗第六修正案既适用于美国州法院,也适互不信任、彼此冲突。

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追求司法知情用于联邦法院。

权、司法系统禁止案件庭审直播与司法信息全程开放。

这源这种宪法权利层面的两难困境常常出现于那些轰动一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媒体报道权)与《宪法第六修正时的刑事犯罪案的新闻报道,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的自由案》(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之闻的内在冲突,更源于表达权与被告获得公正审判权利之间相互冲突。

记者报道新闻媒体与司法系统各自追求的核心价值与工作模式存在司法审判过程时,从新闻传播的自身规律和媒体追求受众差异。

在漫长的权利冲突与权利博弈中,美国司法与媒体逐数量最大化的利益诉求出发,尽力追求轰动效应,在新闻报步注重合作与平衡。

道注重时效、调查手段却不及法律侦察手段专业到位、采访【关键词】美国司法;美国媒体;公正受审权;知情权不及侦察过程细致的情形下,以大量铺天盖地、狂热过度的新闻报道给公众提供各种各样带有舆论定罪性质的信息,长期以来,美国司法系统与新闻媒体之间互不信任、彼作出带有主观偏见、暗示有罪的不公正评论,对陪审团的思此误解,分析其根源是媒体权(新闻报道权、言论权)与司法维与观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司法审判公开,即使陪权(独立审判权、被告人的公正受审权、人格权)之间的冲审团成员能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但是新闻媒体关于司法审突。

显著表现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媒体报道权)与《宪判过程各种各样描述,以及新闻媒体出现在司法审判的现法第六修正案》(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之间的场都会影响陪审团;同时,如果媒体报道带有预先定罪定性内在冲突。

的倾向,那么陪审团的工作也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公众美困媒体与美国司法,追求的核心价值分别是新闻自未必具有辨别媒体真相与法律真相的媒介素养和法律素由与司法独立。

代表公民行使司法活动知情权的媒体报道养,更易接受新闻报道的暗示。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一方面,媒体可以通过对社会事件的报道和批评,引导公众的舆论关注和呼声,从而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和透明;另一方面,司法审判的结果和程序也可以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和素材,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媒体的监督角色和责任。

因此,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首先,媒体监督可以对司法审判起到促进作用。

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报道可以向公众传递对司法事件的关注和呼声,从而促进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和处理。

例如,当某一案件涉及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媒体的披露可以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关注,进而为此案件的审判提供压力和正当性支持。

同时,媒体的批评和揭露也可以对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督。

当司法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时,媒体可以通过披露实情、批评指责等方式来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事,从而达到维护公民权益和司法公正的目的。

其次,司法审判的结果和程序也会受到媒体的影响。

媒体对案件的舆论引导和争议报道,会影响到公众对案件的理解和看法,甚至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

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独立和客观的原则,不受媒体和舆论的影响,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媒体对司法事件的报道和揭露也可以为司法审判带来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从而加强审判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最后,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也存在相互制约和平衡关系。

在司法审判中,原则上应该保持程序公正和独立性,而在媒体监督中,则需要考虑到相关人的隐私和名誉等权益。

因此,在实践中,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需要在信息公开、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协调和平衡。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保证官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一方面还应该主动接受对其行为的监督,从而保证司法国家机能的可行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媒体在监督时必须遵守合法规则,确保监督与人权、隐私等法律权益之间的平衡,从而增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和支持。

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

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


要 : 处 理 媒 体 与 司法 关 系 的 问题 上 , 在 西方 主 要 法 治 国 家采 用 的 模 式 是 不 相 同的 。 美 国 采 用 的是 不
限制媒体 的“ 司法 自我约束模 式” 英 国采用的是“ , 司法限制媒 体模 式” 而大 陆法 国家则 采用 了一种 近乎 “ , 放 任 自流” 司法 向媒体开放模式” 中国的 司法模 式 类似 于大 陆法 系 国家, 司法与媒 体的 关 系规 则模 式 的“ 。 在 上 , 当采纳大陆法 国家模式。 应
mo e C iaS u i i d e i lrt h i i lw c u t e 。we s o l d p e cv llw mo e d . h n ’ d ca mo ls a te cv 1 a o n r s l mi o i h u d a o tt ii a d . h
・ 收稿 日期 2 0 0 9—1 2 l一 o 基金项 目 20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 究项 目“ 08 新闻媒体监督 与司法公 正问题 研究 ” 立项 号为 S B 0 8 的阶段性 成果 。 ( F 20 )
作者 简介
高一飞 (9 5 ) 男 , 16 一 , 湖南桃江人 ,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国丹佛大学博士后 , 美 主要研 究方 向: 事诉 讼法 、 刑 媒体与 司法
关 系。
[) 1 贺卫方 . 司法与传媒 三题 [ ] 法学研究 , 9 ,6 : . J. 1 8 ( )2 9 4

律, 就会受到事后 的刑事或民事处罚 , 那么就理所当然。[ ] ”2
在 以上 的论述 中贺卫 方教 授 以一 个 国家 的立法 得 出了言论 自由必须 “ 给予更 高 的重 视 ” 的结论 , 而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职能,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重要引导者和监督者,而司法审判则是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相互促进和互补的一面,也存在着争议和矛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进行浅析。

媒体监督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不可低估。

媒体作为社会公共舆论的传播者和监督者,承担着揭露社会问题、曝光不正之风和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审判中,媒体的舆论监督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对案件的曝光和监督往往会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地处理案件,防止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判的发生,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媒体监督也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

在一些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媒体曝光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重大犯罪案件中,媒体的揭露和报道往往会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从而促使警方和司法机关更加重视案件的侦查和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查处和公正审判。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媒体的监督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媒体监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人格权,不能进行无端的猜测和污名化,以免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和不良影响。

媒体监督也容易受到公共舆论的影响,存在着不客观和片面性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的报道中,媒体容易受到公众情绪和舆论的影响,过分渲染案件的影响和社会危害,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甚至扭曲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造成不利影响。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也存在着互动和合作的空间。

在一些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适当地与媒体进行沟通和合作,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便媒体更好地监督和报道案件。

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和警示,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

浅论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

浅论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

浅论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关键词: 司法自我约束/司法限制媒体/司法向媒体开放/发展趋势内容提要: 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西方主要法治国家采用的模式是不相同的。

美国采用的是不限制媒体的“司法自我约束模式”;而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而大陆法国家则采用了一种近乎“放任自流”的“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

大陆法国家采用开放模式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没有陪审团,职业法官不担心媒体的影响;大陆法系的法官根据法典法裁判,并没有英美国家那样的“造法”的空间,使其受媒体影响的可能性也较小。

而英国与美国形成不同模式的原因在于:在美国,人民大众有直接监督司法的民主权利;美国有“言论自由不可以预先限制”的传统。

从发展趋势上来看,媒体与司法关系有以下的特点:言论自由形式平等使司法与媒体关系简单化、自主媒体出现使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一体化、媒体影响和促成司法裁判体现价值的多元化,这些特点导致我们限制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论既不合理,也不可能。

中国的司法模式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规则模式上,应当采纳大陆法国家模式。

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这一热门的研究课题上,学者们往往引用不同国家的立法来支持中国应当开放还是限制“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论”,如贺卫方教授根据美国的实例得出结论:“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若干里程碑式的判例,对于平衡两种价值发展出了一系列极富启发意义的学说和原则。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较之名誉权位阶更高的权利,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对于后者给予更高的重视。

”[1]张志铭教授则认为“新闻自由在绝对意义上意味着不受事前审查。

但是,尽管在实践中,事前审查往往被混同于事前约束。

”“从法治国家的实践看,事前限制在范围上均受到严格限定,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应该受到免于事前限制的保障。

至于事后惩罚,如果其含义是指有关表达一旦被裁定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事后的刑事或民事处罚,那么就理所当然。

美中不同语境下媒体与司法关系之解读

美中不同语境下媒体与司法关系之解读

字, 篡改成语、 词组, 以求达到宣传 目的。单从广告效果上讲 , 这样




1 】 勺 陌生化 ” ‘ .商业现代化. 0 7 3 20 ( ) 的广告语能达到很好 的宣传效果,但是 ,任何事物必然有一个 [ 蔡树才.现代商业广告语言中自 ‘ 2 ] 071 2 “ 。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充斥着大量这样的广告语。如 “ 度” 礼品广 [ 陈林一.浅谈当前广告语言中存在的问题 .科教文汇.2 0 ( )

个基 本语境条件 。在“ 第三种权 力 ” 第 四种权 力” 与“ 的对峙 法 官职业共 同体在维系社 会正义 的过程 中又在不 断提升着 自
来阅读上的障碍 。 然而, 我们越来越多的发现繁体字这种 已被停止 告——衣 ( 恋时尚地带、 依) 某银行广告——变本加利 ( ” 厉)等等。 流通的字体有返回之势。 究其中的心理动机, 无外乎这种语言文化 这些广告语言 ( 文字) 虽然 比较容 易达到广告效果, 但混淆了 差异能够造成新奇感 , 甚至是优越感 , 从而使得受众产生好奇心, 成语 、 俗语的正确组合。成语、 俗语等是中华 民族长时间文化积淀 这种好奇心是一种看不懂的 好奇心” 又如: 。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 而成 的, 他们的价值不仅仅是交际工具, 它们身上承载 了中华 民族 汉语拼音。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 应当采 许多历史典故、 民俗等文化 。汉语 的同音字很多, 日常生活、 在 工 用普通话或规范汉字为主 , 外语言文字为辅 的形式, 不得在同一广 作、学习中因为读音相同或相近而造成 的错别字现象本来就大量

势则源于其业已形成的强大权威。 职业法官被认为具有超越常
人 的职业理性和人格。 法官应 当是坚韧之人, “ 在恶劣气候 中也

外国媒体与我国司法的关系(一)

外国媒体与我国司法的关系(一)

外国媒体与我国司法的关系(一)新闻出版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它也是表达自由的最重要的形式。

交流自由除了通过通讯、谈话进行讨论、辩论外,更经常、更广泛的是借助传播媒介来实现。

司法独立与表达自由都是正义的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

一方面传媒对司法程序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是传递司法信息的一种方法;另一方面某些报道又可能对法官、陪审员和证人及公众造成影响,因而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关系。

而外国媒体与国内司法则是一种更加复杂的关系。

新闻自由无国界是国际公约的要求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

”可见言论自由是“不论国界”的,即该公约事实上确立了“记者无国界”、“新闻无国界”、“言论自由无国界”原则。

我国只是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没有由人大批准加入,但是这一公约可以作为国际准则指导立法和司法。

《公约》特别规定,在行使这些自由时,“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其他媒介”应包括电脑网络,这是当代最迅速、最有效的传播媒介。

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就是运用传播媒介实现的交流自由。

作为美国政府制度基石的美国《宪法》,如果不附加旨在维护个人自由的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BillofRights),是不会在1791年获得美国最早13个州的批准的。

而修正案中的第一条便确定了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这决非偶然。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FirstAmendment)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缩减(abridge)i]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

”在起草《宪法》与《权利法案》的开国先贤们看来,文字读物——通常是报纸和小册子——属于公开发表思想言论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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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体审判‛说起——浅谈英美国家司法机关与媒体的矛盾与渊源1.先大体谈一下有关媒体审判的相关内容,看一下它是如何发展起来的;2.然后说一下美国媒体和司法机关是如何制约的,又有哪些相辅相成点;3.大体提一下英国媒体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提及欧美法系的历史根源;4.最后点一下纠结于他们之间的矛盾,然后找求一种相对平衡的方法去解决,或者期待去解决。

‚媒体审判‛一词来源于西方的司法及媒体实践当中。

在那些设立陪审团的案件之中,由于陪审员是不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普通公民,很容易受到媒体对于未决案件先入为主的报道和评论的影响,不利于公正裁判,西方把这种新闻媒体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体审判‛。

适当的刑事案件新闻报道侵犯的不仅仅是‚用事实说话‛的现代新闻理念,更有可能侵犯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中心环节——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媒体通过运用自身独特的炒作或者其他手段,借助行政、立法等权力,煽动大规模的民意浪潮,使法院处于身不由己的地位,左右审判的结果,就形成了上述所说的‚媒体审判‛。

如果法官不能自主地判决案件,而受制于某种外在力量,则会导致法官审理权与实体裁判权的分离,而这种审而不判的情形也会相应的使整个审判过程与裁判结果相脱节,从而违背程序自治性的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该是一个有法律创造的,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而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相对封闭的‚隔音空间‛,‚以防止法庭之外和之内的各种‘嘈杂的声音’对庭审活动可能造成的干扰‛。

司法审判的核心是证据,新闻报道的灵魂是事实。

在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影响下,媒体通过对事件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了陪审团成员的意志从而导致陪审团对事实判断发生偏差,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将决定事实‚真相‛。

所以,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下,正是陪审员的知识构成和在审判作用中的角色不对称,才给媒体带来‚审判‛的机会。

在‚尼克松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中,美国新闻媒体发挥了极大作用,成为美国媒体舆论监督的‚得意之作‛。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当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制约机制,在西方被当作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利之外的‚第四种权利‛。

陪审团制度背景下的媒体审判: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

英国著名法制史学家梅特兰这样定义陪审团:‚有某个公职人员召集的、宣示争取回答某些问题的一些邻人。

‛陪审团制度随着时间的前移不断发展,到18世纪,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逐渐成为英国统治阶级声称民主的一种象征。

当代陪审团制度主要适用于审理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陪审团和法官是中心,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被告人的罪责及犯罪事实问题,即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不是由法官来决定,而是由社会公众组成的代表——陪审团来决定,而有关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才是法官的责任。

这是英美法最具有特色的一种审判制度。

在法庭审理中,陪审团需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并审查证据,在聆听法官的总结与提示后,退庭进行评审。

一旦陪审团退庭评审,当事人或者律师就不能再向陪审团提交任何其他证据材料。

最后,陪审团将就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决。

如有罪,法官接着会在陪审团的有罪裁决基础上做出量刑判断。

陪审团制度是‚媒体审判‛滋生的土壤,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当事人诉讼主义模式,使控辩双方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见文中标记部分)美国是一个比任何国家都崇尚新闻自由的国度,但也是目前世界上少有的几个能系统运用法律工具防范‚媒体审判‛的国家之一,但是在其具体司法实践操作中却无不体现出‚新闻自由保护主义‛。

传媒与司法是一对天然矛盾体, 冲突与契合构成了二者关系的主要方面, 因此, 应当坚持走调和之路, 实现传媒与司法的共存共荣。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有两个问题较为引人注目, 一是媒体对司法行为的自由批评与法度威信之间的冲突; 另一是传媒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利权利之间的冲突。

它们的妥善解决, 不论是对于促进新闻自由和典论监替还是对于维护司法会正,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美国, 较早涉及大众传播与司法活动之关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视法庭罪和17 8 9 年的《司法法》。

藐视法度罪渊源于英国的普通法, 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 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度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 皆可入罪。

《司法法》的规定与之相类, 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 得处以罚金或监禁。

对于审前报道的影响问题,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展示的思想是,初审法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审员避免受到任何来自报端的影响,否则所做之有罪判决就要冒被推翻的危险。

上诉法院有责任对审判情形作出独立的评价,当然,并不存在约束新闻界报道法庭只公开消息的规定。

但是,若是审前的倾向性报道有合理的可能影响公平性审判,法官应当延期审理直至影响减弱,或将案件转移到另一未受媒体沾染之地区进行审判。

另外,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法官本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如果庭审活动被公开报道而可能失去公正,应令重新审判。

但是,我们应记住推翻判决只是治标之道,有效措施乃是那些将偏见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的措施。

法院必须采取如此措施以保护其秩序不受外界不当之干扰。

检察官、辩护人、被告、证人、法庭工作人员或执行官员皆不得影响法院的此种保护功能。

最高法院虽然谴责新闻界的不当行为,但并没有表示要对新闻自由施加直接限制,更没有因其夸大报道和妄加评论审理中的案件而以藐视法庭罪相威胁,最高法院寻求的是一种调和知道,既可以保障被告权利,又不至于缩减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体现了两全其美的良苦用心。

在美国,传媒对案件的过分、倾向性的报道的未审先断的评论主要是通过对陪审团判断力的可能影响而损害公平审判的,并因此形成了以保护评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以求最大程度地维护新闻自由和保护被告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程序中的共同点是:陪审团主要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适用;而且,其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

因此,该法系国家为避免和减轻新闻报道对陪审员的影响,均对有关审判的新闻报道进行比较严格限制乃至处罚。

司法对新闻舆论的控制依据主要是《藐视法庭法》和报道禁令制度1981年公布的《藐视法庭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或发表有失公正的评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

⑧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当新闻报道对审判有产生重大偏见的危险时,法官可禁止该报道的发表。

新闻媒体很少被判处藐视法庭罪《藐视法庭法》虽然是法官对付记者的利器, 但很少使用。

因为: ( 1)英国社会奉言论自由基本价值准则,连痛恨‚媒体审判‛的大法官丹宁勋爵也承认:‚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

‛⑩ (2)《藐视法庭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只是公正、精确、善意地报道一个公开诉讼程序的话,不构成本罪。

这使区分新闻自由和藐法庭很困难。

( 3) 1981 年修订的《藐视法庭法》第五条还增加了对新闻媒体讨论公共事务的保护条款:新闻媒体只要出于公共利益报道案件,即使有妨害诉讼程序或对陪审员造成偏见的危险,且这种后果只是附随性时,就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 4)《藐视法庭法》规定了构成藐视法庭罪的另一个很难证明的‚现实的实质性危险‛条件。

( 5)‚合理注意‛可使新闻媒体免责。

《藐视法庭法》第三条规定:‚⋯⋯如果出版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仍不知道也没有理由怀疑有关的诉讼正在进行,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由于上述原因,英国法院‚为了尊重新闻自由,法官往往在开庭时会提醒媒体对某些证人或证据不要渲染。

即使有偏颇性报道,大多只是罚金了事,而很少将记者及编辑判决入狱‛。

将‚媒体审判‛作为上诉理由,以代替对媒体的直接限制和处罚新闻(言论)自由是英国社会的基本准则,新闻舆论对陪审员的影响也是法官无能为力的现实,所以,法官改变方法,将舆论影响法院判决作为上诉理由。

上世纪以来,美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表现出以下走向:1. 美国司法排除传媒‚干扰‛的程序性措施陷入困境。

2. 对新闻媒体事后惩罚及事前禁令制度近乎废止。

3. 对新闻媒体的间接限制即对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限制逐步缩小。

4. 审判走向开放。

5. 法官、律师、新闻媒体走向合作。

陪审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限制新闻媒体报道与评论的关键因素; 在没有实行陪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 对舆论干预司法的担扰并不严重, 因此, 新闻媒体报道司法审判的障碍较少。

2. 由于作为‚私权利‛的新闻采访报道权与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权相比是‚弱势权‛, 基于‚只有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出版才是识别真正的自由社会和所有其他社会的标准‛, 在当代法学思潮和司法实践中,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上,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总趋势均倾向于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 并对传统法律制度中对这些自由的限制进行检讨和反思, 从而逐步构建符合民主社会需要的传媒与司法关系, 在此方面, 美国的法官、律师、记者的合作机制为解决此类冲突开辟了光明的前景。

3. 作为言论自由的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属宪法性纠纷, 故只有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法院方可处理此类纠纷。

媒体对司法行为的自由批评与法庭威信之间的冲突和传媒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传媒与司法最重要的两大冲突.丹宁勋爵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传媒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

但传媒也有挣脱僵绳的一天,法律应该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

‛但是陪审员则不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在一些犯罪案件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他们通过阅读、收听或收看报纸、电台或电视关于案件情况或刑事审判的新闻报道,获取有关信息,先入为主地对案件有了既定认识,做出情绪性的判断,从而严重危害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和司法的公正性。

较早涉及大众传播与司法活动关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视法庭罪和1 789 年的《司法法》。

藐视法庭罪渊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行之言行,皆可入罪。

《司法法》的规定与之类似,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言行,都处以罚金或监禁。

美国这样做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消除不当因素对审判的干扰,而‚媒体审判‛明显在其规范的范围之内。

后来通过的全美法官、检察官、律师协会制定‚诉讼发表规则‛,规范并制约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外发表言论,从而减少媒体报道的机会,防止‚媒体审判‛现象,将过去直接限制媒体转移到对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上,进行间接限制。

它还通过延期审理、更换审判地点、筛选陪审员、隔离陪审员等措施,尽量防止‚媒体审判‛的发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民事) 案件的审判应该在公众的注视下进行, 这不是因为一位公民与另一位公民之间的纠纷需要公众关注, 而是因为这是一个最佳时刻, 让那些行使司法的人应该永远凭公共责任感行事, 让每一个公民满意地亲眼目睹执行公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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