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违约状况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办案小结模板
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租赁行业日益繁荣,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作为一名律师,我处理了大量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典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回顾与分析,总结办案心得,为同行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1.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2019年9月11日,原告(以下简称为“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门面出租给乙方,约定租金、押金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 疫情背景下乙方生意受到影响: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冠疫情,乙方生意受到很大影响,经营状况恶化。
3. 乙方拖欠租金及物业费:自2021年初开始,乙方逐渐拖欠房租、物业费,直至2022年11月份,彻底不交房租和物业费、水电费。
三、办案过程1. 接受委托:笔者接受甲方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分析。
2. 处理物品搬迁问题:由于乙方尚未搬离店铺,如何处理这些物品成为案件的关键。
笔者指导甲方妥善处理了物品搬迁事宜,并将处理所得款项折抵部分物业费用。
3. 梳理诉讼请求:在处理完物品搬迁问题后,笔者开始梳理诉讼请求。
最终拟定的诉讼请求有5项,包括确认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垫付的物业费、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诉讼费。
4. 提起诉讼: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笔者代表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笔者的诉讼请求,判决乙方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垫付的物业费、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五、办案心得1. 充分了解案情:在办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要充分了解案情,掌握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违约情况等关键信息。
2. 注意物品搬迁问题: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要密切关注物品搬迁问题。
妥善处理物品搬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果。
3. 梳理诉讼请求:明确诉讼请求是成功维权的关键。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仔细梳理诉讼请求,确保每一项请求都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法律案件的讨论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简介本案件涉及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乙、丙为股东。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甲、乙、丙三人产生分歧,乙、丙要求甲偿还出资款及分红款,甲以公司资产不足为由拒绝偿还。
乙、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是否应当偿还?2. 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二、案件分析(一)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因此,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缴纳出资款。
3. 综上,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应当偿还。
(二)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财产承担。
2. 关于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财产的直接承担者。
3. 综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三、案件结论(一)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应当偿还。
(二)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四、案件启示1. 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 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财产的直接承担者,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3.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应当加强沟通,避免因分歧导致纠纷。
4. 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应当依法行事。
法律案件详情结果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但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甲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0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详情1. 原告主张(1)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
(2)被告乙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3)要求被告乙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2. 被告答辩(1)被告乙承认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但认为原告甲存在以下违约行为: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居住。
②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
(2)被告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甲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不予支持。
4. 关于原告甲提出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故不予支持。
5.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购房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四、结果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的确认本案中,法院依法确认了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定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原则。
3. 证据规则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证据规则,要求双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甲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主张未得到支持。
4. 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
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一、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规避理论概述(一)债券市场违约风险的概念和特征这主要是一种指正在继续发行此类主权债券的投资人,因其他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支付正在发行此类债券借款到期时的利息或按时足额偿还发行债券到期本金,而给正在发行此类债券上的其他投资者自身利益安全带来比较重大损失的一种违约债务风险。
通常可称为信用风险,可以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进行测定。
其中,标普评级将企业信用风险关键界定于做为对于企业在特殊负债合同到期时很有可能造成没法立即执行其负债协议中的经济发展偿还责任,及其在企业违约或没法降低升值风险状况下的一切财产可能等,都是会立即造成企业会计盈利损害的信用风险。
由此可见,信用风险的实际含义远远地超过企业违约减值风险,违约减值风险毫无疑问是企业信用风险的一种关键表达形式。
尽管导致信用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可是最后均以借款人不合同履行承诺——即违约的类型主要表现。
(二)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其分类狭义应该是指由于相关债务人不能如期顺利履行偿还其所有银行债务从而间接导致的银行预期违约,而给债务相关人与债权人直接关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一种信用风险。
而如果采用这种广义含义应该也仅仅包含了给相关债务人的预期银行违约降级降低贷款风险和增加银行预期信用卡的预期利差可以扩大贷款风险。
(1)价格降级潜在风险,此类是指国家信用风险评级评估机构对标的相关证券产品评级价格下调可能导致相关证券产品价格下降的潜在风险。
(2)利差信用风险利差贬值风险则一般是指证券市场因信用风险产品定价利率变化而可能导致相关证券产品价格大幅变化的主要风险。
二、债务违约的现状(一)违约数量和规模就近年来全年当月各类违约抵押贷款违规数据和违约合计贷款规模违约数量情况来看,债券市场各类违约抵押贷款违规事件数量总体走势呈现短期价格波动大并趋向长期上升的大变化趋势。
从2014-2020七年里,在我国债券违约金额和数量都展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仅有7只债券违约,违约金额为2.8 亿人民币,只是是5 年之后,债券的违约金额就提升1000 亿人民币价位。
小微常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风险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针对小微企业常见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帮助小微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微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任务,遭受了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甲公司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建议: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2.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3. 签订合同前,了解对方公司的信誉和实力,降低风险;4. 如发生违约,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例背景:某小微企业丙公司招聘了10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员工工资拖欠。
员工们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但公司始终未支付。
员工们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员工的仲裁请求,要求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建议:小微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劳动争议:1. 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 依法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3.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满意度;4.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诉求。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某小微企业丁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产品,并申请了专利。
小组法律案例分析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按时交付产品给第三方丙公司。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导致丙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甲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焦点1. 合同效力的认定2. 违约责任的承担3. 丙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
因此,法院认定该合作协议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乙公司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已经构成违约。
2. 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丙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1. 丙公司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丙公司因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而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丙公司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2. 丙公司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英⽂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 ,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
其中根本违约制度为《公约》的最⼤亮点,并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挥的作⽤越来越⼤,由于我国《合同法》也借鉴了《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可见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性。
因此本⽂简单介绍⼀下《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主要包括五部分:第⼀部分对于根本位于制度的概述; 第⼆部分介绍根本违约的类型; 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根本违约中最具有影响⼒的救济⼿段- 宣告合同⽆效; 第四部分简单介绍《公约》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启⽰; 第五部分为结语。
⼀、《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公约》第25 条是对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内容为⼀⽅当事⼈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当事⼈蒙受损害,以⾄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违反合同的⼀⽅并不预知⽽且⼀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这种结果。
根据《公约》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包括主客观两⽅⾯: 客观上损害结果,⼀⽅当事⼈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当事⼈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另⼀⽅⾯,主观上的可预见性,除⾮违反合同的⼀⽅并不预知,⽽且⼀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处于相同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这种结果。
对由于《公约》对损害和预见性未进⾏明确的规定,⽽损害和预见性本⾝模糊性,因此再利⽤《公约》的过程中,对根本违约引发了⼤的讨论。
第⼀,如何界定损害。
既然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为蒙受损害,但如何界定损害,《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
⼀般认为损害本⾝有三层意思,对受害⽅的有关损害,损害之实质性,损害与合同项下的期待成⽐例。
但三层意思中实质性本事就是模糊的概念。
但在实践中,法院⼀般会考虑货物的价值、买⽅购买货物的⽬的等因素。
诚意金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日益复杂,为保障交易安全,我国法律对诚意金制度进行了规定。
诚意金,又称订金,是指在签订合同前,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诚意金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诚意金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公司,成交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需支付100万元诚意金作为购房意向金。
甲公司收到诚意金后,双方开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重大欺诈行为,遂拒绝履行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100万元诚意金。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诚意金是否应当返还?四、案例分析1. 诚意金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支付定金的,定金应当交付。
定金应当一次性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诚意金属于定金的一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2. 诚意金的返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甲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乙公司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甲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乙公司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合同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合同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发生了合同违约,就会引起一系列严重后果。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违约可能导致财务损失、声誉受损甚至法律责任。
首先,合同违约可能会导致财务损失。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双方行为的文件,
一旦违约,对方可能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
这种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导致财务损失。
此外,合同违约还可能导致其他经济后果,比如延误项目进度、影响业务合作,进而造成额外的损失。
其次,合同违约可能引起声誉受损。
在商业活动中,信誉是一个企业最宝贵的
资产之一。
一旦一方违约,可能会给对方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带来不良印象,导致声誉受损。
声誉受损不仅会影响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关系,还可能影响企业长期的发展和生存。
此外,合同违约还有可能引起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可能会
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受损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法院裁定违约方为败诉,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承担违约责任等。
总的来说,合同违约的后果严重性不容忽视。
它可能导致财务损失、声誉受损
甚至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合同违约带来的严重后果,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时严格遵守约定,保证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同时,一旦发生合同违约,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减少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后果的扩大。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案件汇报(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特定区域内进行业务合作。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我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为此,我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经过1.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9年5月,我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该协议约定,甲公司负责在我公司指定区域内提供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业务,我公司则负责提供市场推广、客户资源等支持。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导致我公司客户满意度下降,市场口碑受损。
同时,甲公司也未按照约定支付我公司应得的合作收益。
2. 违约行为及损失2020年4月,我公司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导致我公司客户投诉增多;(2)未按时支付我公司应得的合作收益,累计拖欠金额达50万元;(3)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导致我公司客户对我公司产生信任危机。
由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我公司遭受了以下经济损失:(1)客户投诉处理费用:10万元;(2)市场推广费用:15万元;(3)客户流失导致的销售额减少:30万元;(4)因甲公司违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5万元。
总计损失金额为70万元。
3. 诉讼过程针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我公司于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1)支付拖欠的合作收益50万元;(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未提出有效抗辩,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承担我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2020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甲公司违约行为成立,判决甲公司支付我公司拖欠的合作收益50万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合同法案例分析(1)
合同法案例分析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
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
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
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
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1)纺织厂是否违约?(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
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
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
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
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民法典(合同通则违约责任577—594)
民法典(合同通则违约责任577—594)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案例一: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2021年12月的时候与一家自己比较满意的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协议签订以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的工作,开始撰写毕业论文和做一些其他的毕业和就业准备工作。
今年4月,小张得到签约单位的通知,说由于该公司经营策略上的变化,原本计划招收的20名应届毕业生现缩招为5名。
该公司打算与小王解除就业协议,并提出愿意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小张认为自己因为和该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现在该公司给一笔违约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协议,自己再找工作时间上很仓促。
他找到就业指导老师咨询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强制该单位履行三方协议。
(4)根据法律规定,该企业如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下列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是()。
在办理实习信息登记时,乙方在就业实习报酬外应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_________元(即按实际聘用人数,每人管理费_________元或按学生酬金的_________%计)。
管理费用于为丙方购买人身保险等。
案例二:小王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2021年11月开始找工作。
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但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录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结果,而北京公务员的录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结果。
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
今年5月,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取。
于是小王决定与原先签订了三方协议的公司解除协议,该公司要求小王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小王找到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老师咨询自己是不是必须得交这3000块钱。
分离之际,愿我们俩友情万古长青!清静的湛教校园,你我朝夕相处,笔墨相亲,晨昏欢笑,情如手足,义重泰山,怎奈光阴流逝,岁月不返。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建筑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日趋活跃。
然而,建筑领域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拖欠工程款现象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为例,对建筑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时,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项目的主体结构施工,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了主体结构施工任务。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以各种理由拖欠乙方工程款,导致乙方经济损失严重。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方是否具有拖欠工程款的合法理由;2. 乙方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3. 甲方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甲方拖欠工程款的合法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方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2. 乙方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本案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了主体结构施工任务,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因此,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3. 甲方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近⼏年,我国旅游业飞速发展,出来旅游的⼈业越来越多了。
旅游可以选择⾃驾游,也可以跟着旅⾏社,如果是跟着旅⾏社旅游的话就会签订相关的旅游合同。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由于我国现⾏《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标。
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多为旅⾏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旅游者的违约。
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
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作,如代办出国⼿续、预订交通⼯具、膳宿等⼿续。
⽽旅⾏社办理这些⼿续,需要旅游者协助⽅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
当旅客不进⾏协助,并经旅⾏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使这些义务将使旅⾏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给旅⾏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旅⾏社的违约。
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业,旅⾏社要从事旅游业务。
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效⼒,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
旅⾏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开始之后的违约。
(⼀)旅游开始之前旅⾏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还应当向⽅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两方合同毁约
两方合同毁约
合同是人们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
然而,在商业世界中,合同的履行并不总是顺利的,有时候双方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合同毁约。
合同毁约是指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原定目的的行为。
合同毁约可能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该尽量避免合同毁约的发生,一旦出现合同毁约的情况,应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合同毁约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一方当事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双
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分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该根据合同中的解约条款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合同毁约的问题。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律师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者诉讼解决。
合同毁约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但是双方当事人应该注意遵守合同,
尽量避免合同毁约的发生。
同时,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毁约的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发生合同毁约时能够有效解决纠纷。
只有这样,商业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双方当事人才能够获得合作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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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违约状况分析X凯湘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仁玉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一、违约与市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伊始,引入市场、发展市场就伴随着经济契约关系的萌发和生长。
市场运行具有契约化属性,在我国也毫不例外。
在改革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科技协作、商业借贷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我国在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契约运行总体上处于良性状态。
自《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违约率在逐渐下降。
目前,全国经济合同违约率约10%的事实,反映出我国的制度演变在表现上较为顺利的进行。
在产权明确、责任细化的市场经济中,违约率是作为评判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好坏程度的决定性标准,即:违约率高,则意味着契约运行秩序差,市场信用低下,交易成本增加,市场发育程度低;反之,若违约率低,则说明契约运行秩序良好,市场信用度较高,交易成本相对减少,市场发育程度高。
违约率的系数与契约运行状况的优劣和市场发育程度的高低成反比。
在初级市场的状态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和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契约运行高成本的局面。
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的转变,市场的相对稳定和暴利机会的相应减少,使预期交易得到了发展,呈现出低违约率和契约运行的良性状态。
从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的转变,是交易行为的短期化向预期化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高成本向低成本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良性化过程。
套用违约率的评判尺度来衡量我国现阶段的契约运行状况和市场发育程度,则只能被我国契约运行相对偏低的违约率所迷惑,过高估计市场的发育程度,或者陷入现阶段低违约率与市场发育的低水平相结合的悖论中去。
对于这一反常现象的理论阐发,必须接受一个基本命题,即:合同化不等于契约化。
合同化只是契约化的表象。
在我国,合同化应认为是脱离原有体制迈向新体制的过程,契约化才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契约神圣、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体制。
[1] 由于体制等种种原因,我国企业现阶段对履约质量的要求普遍过低,许多违约,包括轻度违约,—般违约,甚至严重违约都未加追究,不能为违约率所反映。
在企业权利还来彻底明确、责任还来彻底细化的状况下,企业法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人的自由意志还难以得到彻底体现,利益机制的刚性欠缺,致使对履约质量的要求较低,大量应表现为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淹没;同时,申于代表解纷能力的仲裁力量和司法力量的严重不足(据统计,到1986年,全国经济庭的审判人员不足2万人,仲裁机关的仲裁人员不到8000人)和经验缺乏、解纷时间较长和费用较高,使得大量可能诉诸解纷机构的合同纠纷,通过当事人的私了解决或不了了之。
这些因素,都从表面上降低了违约率。
二、违约主体的分析实施违约行为的主体即违约主体。
对违约主体之研究,可以把握我国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的违约演变现状和违约与市场化的相互关系。
我们通过对约2000个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分析,发现我国的合同违约主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
伴随着我国经济成份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经济合同的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
在我国,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是三资企业,以及一些混合型的企业,都具有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经济利益。
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盆的关心,他们都会做出履约还是违约的选择。
第二,违约主体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比例在发生较大变化。
违约主体中,代表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比例在发生较大变化。
根据我们对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国有企业在违约主体中所占比例由1979年以前的80%下降到1986年的14%,集体企业由1979年以前的不足20%上升到1986年的55%,个体企业(包括农户)由1979年以前的2%上升到1986年的22%。
国有企业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大幅度下降和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包括农户)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不断上升构成了我国违约主体的变化曲线图。
这种现象的出现,无疑与我国各种经济成份的的企业在数量上的变化幅度有关联。
改革开放带来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急剧增多和蓬勃发展,致使他们参与交易的机会和签订的合同份数亦急剧增多。
这样,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比例上升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第三,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
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违约与其市场化程度无正比关系可言。
这是因为其经济活动全部由契约关系来复盖,同时形成了契约种类的保障机制。
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由于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障机制未臻完善,以致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
也就是说,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其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也就越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几率就越大。
反之,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低,其运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也低,契约的复盖面小,其参与市场交易和订立合同的机会就越小,所以在违约主体中所占的比例也就越小。
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控于国家的指令性计划。
虽然这种计划的执行,部分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这种合同并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行中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行政约束和无市场风险的特点。
换言之,这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是基手上级指令的约束,而由于利益机制的淡化以至缺失,导致了当事人对履约质量的低要求。
所以,这种合同以其低违约率或无违约率的形象出现。
集体企业,大多数已直接以市场为驰聘的疆场,其整个经济活动,从原材料的购买,到产品的销售,都是以契约来加以组织的。
由于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契约化程度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可能性也就大。
因此,集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高比例也就顺理成章了。
个体企业从一开始诞生就与国家计划无缘,只好到市场中去进行博奕。
与农户有关的需要司法解决的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承包合同领域。
个体户和私人企业目前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所占比重较高,这种交易方式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较低。
虽然不少农村已从自然经济逐步走向商品经济,但就广大农村而言,还处在刚刚解决或正在解决温饱问题的经济状态下,组织经济活动的契约化还处在萌芽阶段。
因此,个体经济的大基数与其作为违约主体的实际比例并不太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违约内容的分析违约内容是指违约环节,即违约方对合同条款或内容的哪一方面不予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内容可分为标的、价金、质(数)量和履行期限、方式、地点四个方面。
我们通过对2000个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分析,发现违约内容呈现出下列特点:1. 因质(数)量和价金问题引起的违约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因质量和价金问题所引起的违约在违约环节结构中的高比例状态,反映了契约运行的实质,即合乎质(数)量的标的物的转移和价金支付的两极。
典型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约义务就是转移合乎质(数)量的标的物,买方的履约义务就是及时支付价金。
卖方违约就表现为标的物的转移不能或转移的标的物不符合质(数)量标准,买方的违约就表现为不付价金或延期支付价金。
2. 因质(数)量问题引起的违约比例呈下降趋势因质(数)量(包括标的)所引起的违约比例在逐渐下降。
在《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因质(数)量违约和因标的违约的两项之和达38%,而在1986年,两项之和则为20%左右。
同样,在《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仅因质(数)量违约就达30.7%,而在1986年则为14%左右。
质(数)量(包括标的)违约的比例下降趋势在其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经济事实:在以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控制为特色组织经济的旧体制下,交易的实物形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因供需双方的固定化或定向化,使“合同的实物履行”成为履约的首要原则。
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交易行为定向化格局的打破,交易伙伴的增多和选择,使交易的实物形态就再具有原来意义上的重要性了。
应当指出的是,因质(数)量的违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并不标明因质(数)量违约的绝对量也在下降。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在1986年,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产品质量问题,就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普遍存在的管理的落后,就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而言,则为技术条件的落后和管理水平的低下综合作用的结果。
3.因价金违约比例的居高不下和逐渐上升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在第1点已有论述。
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逐渐上升,反映了我国以契约化为形态的市场化的进程。
在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的洪流中,合同不再是执行计划的工具,而是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权利证书。
契约加以联系的买卖双方在发生一种微妙的变化。
在旧体制下,买方由于没有选择的交易伙伴,其交易的标的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卖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或不能交付合乎质(数)量标准的标的物所引起的违约比例自然就高。
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和交易伙伴的增多,卖方的优越地位发生了动摇。
买方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和市场的判断,在能够取得更大利润的情况下,往往会作出违约的选择。
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和有所上升,因质(数)量违约比例下降,以及价金违约与质(数)量违约之此上升的实质是:交易的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化。
当然,不能忽视当前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对价金违约高比例的催化作用。
这种作用在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中尤为明显。
由于他们的生存欲望和竞争压力,使他们往往拆东墙补西墙,有的甚至以骗取对方的定金和预付款来维持企业自身的运转。
这样形成了大量的价款追索的经济合同纠纷。
4. 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在逐渐下降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在整个违约结构中比例下降的过程,是企业以合同法为基础的法律专业知识逐渐掌握的过程,是合同条款规定逐渐明确化和书面化的过程。
在利用契约方式来组织经济活动之初,由于人们对契约知识的缺乏,特别是对合同法知识的缺乏和无知,致使大量的经济合同条款缺陷:质量不明、期限不清、地点含混,等等,以致引起违约纠纷。
随着合同法知识的广泛传播,签约质量的逐渐提高,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就会自然下降。
四、违约损害与弥补分析违约损害分为违约的直观损害和违约的社会损害。
违约的社会损害,是以契约为形态的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的增加,是市场信用的下降,是交易安全感的丧失,是市场效率和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下降。
违约的直观损害,是给当事一方或双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表现为当事人财产(包括金钱)的直接损坏或减少,或者表现为当事人预期利益(包括获益机会)的失去,更多的则表现为财产直接减少和失去预期利益的综合形态。
违约的直接受害者——合同当事人,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和地位不同,所受损害自然也产生程度不同和性质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