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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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院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

第二条心理健康教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以成长和发展为目标的心理健康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普及心理健康与成长成才的知识,传授心理调试的方法、技能,强化大学生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理念,帮助大学生缓解和调试学业与发展等方面的心理问题。使他们更好地认识自我、预防心理疾病、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性的心理咨询:对部分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惑和心理矛盾的学生以及具有某些心理弱点的学生进行辅导和干预,排解他们在情绪与情感、择友与恋爱、环境适应、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防患于未然,促进他们心理素质的提高和预防严重心理与行为问题的发生;

(三)障碍性诊断与处理:识别和初步诊断有较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患的学生,视情况转诊或协同专科医疗机构进行干预矫治;

(四)心理危机干预:对于发生重大事件后的当事人或目击者,发生异常行为的当事人,有自杀意向或行为的当事人,情绪、行为失控的当事人等主动发现、识别,及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性的危机干预处理措施;

(五)前瞻研究:立足本院的学生群体特点,研究心理健康工作规律和学生心理发生发展的规律,研究心理健康的诊断标准和心理诊断应用技术,对进一步的工作设想和决策提供依据,对教育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部门提供依据;

(六)全面规划与指导: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发展和各阶段的工作目标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具体指导。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方法:

(一)每年新生心理普测

每年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入学新生进行心理普测,对于筛查出的心理状况不佳的学生,心理辅导员及时给与咨询辅导,对于属于重度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建立档案,并反馈给相关,进行进一步的干预和处理。

(二)每学期重点人群排查工作

每学期初,心理咨询室组织,各系落实,辅导员具体实施,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对重点人群进行排查。

重点人群包括:新生中第一次课程不及格、大二多门课程不及格、大三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存在严重或慢性生理疾病的学生;既往发生过心理障碍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失恋应激反应明显的学生;近期发生人际冲突的学生,等等。

(三)重度心理问题学生心理档案

对新生普测筛查出并谈话确定的、每学期重点人群排查后确定的、辅导员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和心理咨询过程中确定的重度心理问题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并及时在院、系两级档案中同步更新学生情况和干预辅导情况。

(四)院心理工作例会

心理健康教育全体教师和各系心理工作负责人每1-2月召开心理工作例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

(一)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与干预;

(二)建立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

(三)进行个别心理咨询和团体辅导;

(四)进行专题讲座或开展小型心理辅导培训班;

(五)培训、指导以及协调各系学生工作人员和骨干学生;

(六)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七)编写相关文字材料,利用学院广播、计算机网络、校刊、宣传手册等媒体或载体进行宣传。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

第五条学院设置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系设置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由全体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者、学生骨干人员组成。

第六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统管,实行以学生处和各系分工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第七条努力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队伍由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学院辅导员队伍及学生心理骨干队伍组成,建设符合我院实际的心理健康工作队伍。

(一)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隶属于学生处心理咨询室,由学生处和教师所在系共同管理。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的职责是设计、组织和实施全校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培训指导学院辅导员队伍和学生心理骨干队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心理测评和咨询服务、预防和处理重度心理问题学生等工作。

(二)学院辅导员队伍是本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日常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职责是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积极开展生命教育,配合学校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做好大学生的个体咨询及团体辅导,在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学院、系内、班级、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网络建设。另外,每个系全体辅导员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并选定一名辅导员为“系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该负责人在本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下,在学生处心理咨询室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学生心理骨干队伍由每个班级的心理委员、宿舍长构成(可由班级生活委员兼任),心理委员按照每班1-2人的数量配备,各班心理委员、宿舍长受

辅导员领导,负责组织本班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每个系各班心理委员、宿舍长组成本系的学生心理组织——“心灵小组”,“心灵小组”在“系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面向本系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的培训,专职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我院师资培训计划,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特别是辅导员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其有关心理健康方面的业务培训,并逐步建立培训机制和制度;按上级有关部门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相关规定和要求,逐步使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人员达到持证上岗。

第五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职责规范

第九条心理咨询工作中的职责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全心全意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对来访者一视同仁;

(四)要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个人意愿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五)严格执行心理测验和心理咨询的道德要求。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结果向受试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六)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予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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