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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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第七条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公司按照《恒源煤电公司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各矿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通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源法》、《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结合我公司生产实践。特制定本规定和细则。
第十条矿井资源储量原则上是每年年末核减一次。经恒源公司审定后列表上报。作为矿井生产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由于设计,施工,管理不合理,造成采厚丢薄、采肥丢瘦或分层不合理,任意扩大煤柱等造成的煤炭破坏和丢失,地测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发出制止“丢煤通知书”,并报恒源公司备案,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在接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煤炭资源损失按储量管理责任制度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在进行资源储量估算时,煤和天然焦分别估算,列表统计。
第十三条关于各级储量对工程质量要求:
严格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注:1.废孔不能作为圈定各级储量的依据。
2.达不到上述比例规定要求,应相应降及处理。
3.钻孔工程质量参照“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断层密集不能跨越断层圈定基础储量。
密集断层,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条数:三条以上(含三条)②每两条平面距离均小于30m ③落差30~50m ④在此规定范围内不圈定基础储量。
第十五条小而孤立的块段:因煤层原生沉积或受后生构造成影响(如岩浆侵蚀、古河流冲刷、断层切割等)形成走向长小于100米,倾斜宽不足200米,与邻近采区或工作面难以衔接的小而弧立的块段,不圈定基础储量。
第十六条小构造发育地段:断层落差小于5米大于煤厚2/3厚者10000平方米的范围内断层发育10条以上,每两条平面间距不大于1
5米。若断层彼此相互切割者,断条数10000平方米在7条以上也列为小构造发育地段。
第十七条岩浆岩区资源储量估算。
(一)岩浆侵入使原有煤层完全吞噬的无煤区,不估算资源储量;岩浆侵入使原有煤层部分侵蚀,部分残留时需进行资源储量的估算。在估算前须进行可采性评价,经评价认为不可采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资源储量估算。
注:可采性评价方法按《淮北闸河矿区岩浆侵入区煤层可采性评价及储量计算方法研究》的成果进行。
(二)当岩浆呈岩床状侵入,岩床时而沿顶或沿底,时面沿中部或穿层时,根据煤分层或并层划分的原则,与邻近钻孔对比,若同一部位的煤层,能够连成片,并能构成一定范围,至少构成一个工作面又能达到残留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可以估量,否则不估算资源储量。
(三)残留煤层可采边界的确定:
1、当岩浆侵入煤层同一部位时,见煤可采点钻孔与相见岩体或见天然焦点钻孔之间
最低可采厚度边界,按两孔连线的中点作为可能出现岩体或天然焦的点,在此点与原相邻见煤可采点钻孔连线上取距见煤可采点钻孔的1/4为可采边界。
2、当岩浆侵入同一煤层同一部位时,残留的煤层若其中一孔达不到可采厚度时,按
相邻钻孔的1/2圈定可采边界。
(四)天然焦最低可采厚度按1.0米计算。
(五)残留煤层及天然焦厚度的确定(当钻孔连续既见天然焦又见煤)。
1、两者分别达到最低可采厚度时,应分别估算资源储量。
2、若天然焦达到可采厚度而煤层不可采时,将煤层厚度加入天然焦中,以天然焦估
算资源储量。
3、若煤层可采而天然焦不可采,按煤层厚度估资源储量,天然焦不加入其中,不参
与估算。
4、两者分别均达不到最低可采厚度时,则合并达到天然焦最低可采厚度时按天然焦
估算资源储量,否则不估算。
第十八条孤立可采钻孔储量圈定
(一)因原生沉积、古河流冲刷、岩浆侵入煤层均不可采时,单孔或双孔可采不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