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案例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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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起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起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发生的交通事故比较严重,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残疾或者是死亡的,那么此事的时效为1年。

如果不严重,只是造成了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其民事诉讼时效比较长,要比严重事故长一年。

如果说两者都有,既对身体造成了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那么诉讼时效要分别计算。

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都会先拨打110,将事故交给交警处理,或者要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情况下,事故双方是可以协商和解的,要是双方协商不下来,对于协商结果不满意的话
,那么双发就可能进入到诉讼的程序了,会将此次交通事故交给法院来进行处理。

法院在处理时间是的时候是有时效的。

一、交通事故诉讼的有效期为多久?
发生的交通事故比较严重,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残疾或者是死亡的,那么此事的时效为1年。

如果不严重,只是造成了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其民事诉讼时效比较长,要比严重事故长一年。

如果说两者都有,既对身体造成了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那么诉讼时效要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很多人以为是从事故发生日开始计算的,其实并不然,如果当事人哪天知道自己的权利被受到侵害,。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等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对于该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1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认识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下面对这几种方式进行简要分析:(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根据《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交通事故案件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

又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一、对于交通事故中伤情严重长时间治疗的受害者来说,在离事故发生日一年提起诉讼,即意味着受害者要在治疗期间提起诉讼,且受害者只能对已经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提起诉讼,而此时受害者正接受治疗,对于提起诉讼后受害者继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意味着受害者还需在第一次起诉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一年内再次起诉。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诉讼权利的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开始计算?此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究其原因在于对“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理解上的不同。

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就该问题做如下阐述:一、观点之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该观点是严格按照《民通意见》第168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伤往往当场即可发现。

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该条文中的知道,不仅仅包括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还应当包括知道权利被谁侵害了。

受害人只有明确了以上两方面的内容,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诉求。

而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前,受害人仅仅只是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无从知晓具体的侵害人,只有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以后,方能知晓侵权人是谁。

由此可见,从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加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宗旨。

(三)治疗终结之日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伤害之日或者伤势确诊之日,受害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受害人的损失数额还无法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

因此,对伤害之日或者伤势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者确诊之日,而应做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之日。

持该观点的另一个理由是,由于受害人一直处在治疗当中,其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增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也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的损失不再增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方才结束。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案例: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

土堆堆放时间约为2006年1月2日凌晨,堆放人不明,经交警机关勘测土堆占地长约1265CM-1400CM,宽约为470CM,路宽为1500CM.2006年1月8日该土堆被清理,清理人亦不明。

2006年1月10日交警机关以“土堆责任人不清,可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做出第200640015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一直未送达, 2006年10月8日受害人的委托人到交警机关取走该通知书。

受害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至2006年2月16日。

2006年4月8日,受害人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2007年5月25日受害人以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将市环卫、市政公司、市执法局诉至日照开发区法院,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年8月22日该案转至日照东港区院。

东港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仍未查明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人,原告以待查明赔偿义务人需追加被告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后以市建委是发生事故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追加为被告。

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恢复法庭审理,最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调结此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审判法官对此态度也不尽一致。

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

一、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一) 诉讼时效及其意义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的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是民法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_百度文概况

【案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_百度文概况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一、案情介绍2008年4月9日,在昌平区西辅线沙河大街工商银行门前,孙某驾驶小客车与步行的钱某相撞,致钱某受伤。

2008年4月12日,公安机关认定孙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钱某受伤后于当日前往昌平区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外伤性脾破裂,左尺桡骨骨折,行脾切除加左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0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

2009年4月17日,钱某在昌平区中医院行取内固定术,于2009年4月24日出院。

钱某因伤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28758. 6元。

2009年8月6日,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构成八级伤残。

钱某于2009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80351.83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于2008年4月9日受伤,诉讼时效应自2008年4月9日起算,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三、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本案钱某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耍住院治疗,且需要后续治疗,又构成残疾,其损失在治疗终结或定残后才能确定。

钱某首次治疗于200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住骨科取内固定。

故其首次出院时治疗尚未终结。

钱某于2009年4月17日住院行二次手术,同年4月24日出院。

从治疗终结、损失能确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钱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孙某关于钱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一、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因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受民法总则的约束。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交通事故并没有特别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诉讼的时效,故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车主交通事故判刑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

其计算方式,供参考。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

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
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

(1)自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日起计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当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3)交警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2、协商损害赔偿争议,达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从协议书约定履行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协商损害赔偿争议的。

(1)未达到伤残的,从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达到伤残的,从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亡的,从办案机关通知尸体火化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4、肇事逃逸的,从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或者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决定不予受理的,从接到交警队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6、需要康复治疗、后续治疗的,从康复和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从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案件,牵涉到许多法律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起算点的正确把握尤为重要。

在我国,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期限和起算点有着特定的规定,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期限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期限而言,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十年内终止。

”这就意味着,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如果受害人在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损害行为之日起超过十年后,仍未提起诉讼,那么受害人就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来说,诉讼时效期限在许多情况下都是有可能被中断或者暂停的。

例如,法律规定受害人在十年内可以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每次诉讼都可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或者受害人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诉讼时效期限停止运行;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法院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限等。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起算点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起算点而言,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起算点的确定;二是几种特殊情况下起算点的特殊处理。

1.起算点的确定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起算点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受害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损害行为发生的时间来进行把握。

一般来说,受害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损害行为的发生时间:一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的时间;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或协商的时间。

因此,在起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时,必须要说明,受害人是在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损害行为的发生时间。

如果没有说明清楚,这将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

并且要注意,由于很多受害人对法律不熟悉,不能准确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时,应该给予受害人充分的帮助和支持。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一、什么是诉讼时效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

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

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设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过长,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法院难于审理;也防止因时日过于久远,义务人举证困难,,从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原168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一、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车辆相撞、车辆与行人相撞、车辆与物体相撞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参与方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时效。

那么,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起算呢?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阐述和解答。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定义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够合法提起诉讼的法定时间期限。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文件规定。

三、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在确定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判断:1. 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的。

这意味着受害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和补偿。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来说,应尽快采取法律行动,确保自己的权益。

2. 从事故造成损害之日起算除了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外,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还可以从事故造成损害之日起算。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往往不仅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还可能涉及医疗费用、工作能力损失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从损害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的。

因此,在确定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时,也需要考虑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的时间点。

3. 从保险公司拒赔之日起算对于确保自己的权益,很多人会购买交通事故保险,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从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之日起计算的。

因此,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话,受害人就可以从保险公司拒赔之日起算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车祸诉讼时效怎么算

车祸诉讼时效怎么算

车祸诉讼时效怎么算一、车祸诉讼时效怎么算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

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5、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7、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8、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车祸诉讼费用由谁出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交通事故诉讼的时效般是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诉讼的时效般是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诉讼的时效般是多长时间1. 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中,由于车辆、行人或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过失,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对于受害者而言,了解交通事故诉讼的时效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诉讼的时效问题,包括起诉时效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2. 交通事故诉讼的起诉时效起诉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法律期限。

对于交通事故的起诉时效,具体规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异。

在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起诉时效一般为两年。

3. 法律条文解析交通事故诉讼的起诉时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起诉时效为两年。

这意味着受害人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涉及到担保的情况,起诉时效的计算规则也会有所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起诉时效将从担保的到期日起算。

4. 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交通事故起诉时效的具体方法如下:•时间起点:起诉时效的计算起点通常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点。

•时间长度: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时效的时间长度一般为两年。

•起诉时效的终止:一旦起诉时效终止,受害人将失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 时效延长与中断根据具体情况,交通事故的起诉时效可能发生延长或中断的情况。

以下是两种常见的情况:•涉及伤残赔偿: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体上的伤残,起诉时效将会相应延长。

具体的延长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而定。

•和解协议达成:如果交通事故的相关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起诉时效将会中断。

在协议达成期间,起诉时效暂停计算。

一旦协议解除,起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6. 其他注意事项除了起诉时效外,还有一些与交通事故诉讼相关的注意事项:•受害人应尽快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及时报案,以保留证据并确保案件记录完整。

•寻求法律援助:受害人如果需要提起诉讼,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

法律时效性案例(3篇)

法律时效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5年5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因超车操作不当,与前方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自行车驾驶员王某受伤,自行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停车,并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

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王某遂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王某的损失。

然而,由于李某当时并未携带足够的现金,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二、法律时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王某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王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王某在事后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事故发生之日。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本案中,王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故诉讼时效期间未发生中止。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人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义务人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出现上述情形,故诉讼时效期间未发生中止。

三、案件审理结果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引言交通事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之一。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流程是必不可少的。

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害人或相关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期限。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时间要求。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定义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合法的期限内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间要求。

它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能不同,因此在进行交通事故诉讼时,了解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国内法规在中国,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来规定和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在民法修正案以及其他具体法律中进行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诉讼时效为两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两年。

此外,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和诉讼等不同解决方式,而不同解决方式的时效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特殊情况,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例如,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存在伤势需要康复或者其他合理事由的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允许相应的延长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如何计算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要计算交通事故诉讼时效,首先需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具体日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计算时间时,可以采用以下的方法:1.从事故发生当天开始算起,两年后的当天为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2.如果事故发生的当天是某月的最后一天,那么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为该月的最后一天。

车祸案件的法律时效(3篇)

车祸案件的法律时效(3篇)

第1篇一、引言车祸案件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确定等法律问题。

在我国,车祸案件的法律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限制。

本文将从车祸案件的法律时效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车祸案件的法律时效的定义车祸案件的法律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限制。

超过法定期限,权利人将丧失诉讼权利,法院不再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车祸案件的法律时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未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四、车祸案件的法律时效的适用范围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2.交通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案件:涉及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

3.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4.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五、车祸案件的法律时效的计算方法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3.从死亡之日起计算:对于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从死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计算: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鉴定结论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时效法律规定(3篇)

交通事故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规范交通事故的处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时效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交通事故时效法律规定的内容。

二、交通事故时效的定义交通事故时效,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权利。

三、交通事故时效的期限1.一般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交通事故的一般时效为三年。

2.特殊时效特殊时效是指针对特定情况,法律规定的较一般时效较短的时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一年。

四、交通事故时效的计算方法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因此,交通事故时效的计算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时效的计算应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

五、交通事故时效中断1.诉讼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调解、申请仲裁等行为,均会导致时效中断。

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的诉讼时效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3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重大的交通事故往往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产生重大的损失,由于损失的类型不同,对于损失的赔偿程序,赔偿范围,赔偿时效也不尽相同,例如车辆的损失时效就不同于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

下面有小编给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的诉讼时效: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即从治疗终结之Et或者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

本书认为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通则》第l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肝脾肾挫伤引发迟延性出血等,诉讼时效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4、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怎么算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怎么算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怎么算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怎么算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

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有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结算。

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3年。

二、车祸赔偿的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准确数额要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当地相关标准具体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每年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是很多的,但是有些受害者由于不知道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而错过了最佳的诉讼时期,而导致案件无法被法院受理,而只能后悔不已。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多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多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多久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多久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三、民法总则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多久的相关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在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

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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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案例三则)牐牥咐描述:2002年1月16日,我从太原乘车到长治,途中发生,我乘坐的客车翻到公路旁的路沟内,造成我等数人不同程度受伤,我头部、右臂、右肘、右腕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2002年1月23日,交通监察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书》。

2003年4月21日,交通监察大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我不知道谁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进入调解程序后,我不知道是否应当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现在距事故发生将近两年时间了,但由于种种原因,我还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如果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答:来信提出的主要是两个问题,第一,诉讼时效“期间”问题。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据此规定,你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二,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据此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因身体受到伤害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受到伤害之日或者从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1992年1月1日《道路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

第六条规定:……。

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原则上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

据信中所述,你在没有得到交通监察大队的调解终结书之前,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你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你接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超逾该期间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问:我公司能收回房屋使用权吗案例描述:我公司于1982年筹建时,征用了某饮食公司所属的A饭店和B 食堂的房屋。

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我公司全盘接收A饭店的职工;给予B 食堂退休职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A饭店和B食堂在得到我公司安置和补偿后已不复存在。

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同意在复建的房屋内安排250平方米由饮食公司承租使用,但对租赁期限未作明确约定。

房屋建成后,我公司依法进行了登记,领取了产权证。

后来饮食公司以企业效益差为由一直拖欠房租。

为规范租赁行为,1996年12月,我公司和饮食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了“租赁合约”,明确了租金数额、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满后的续约手续。

2002年12月协议即将期满时,饮食公司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鉴于合同期满以及经营的需要,我公司决定收回该房屋,但饮食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房屋。

根据上述情况,请问我公司能在出租期满后收回房屋使用权吗?答:根据信中所述,你公司在筹建时就拆迁问题与饮食公司达成并履行了拆迁补偿协议。

这样,你公司在依法办理了新房屋产权登记后,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你公司将房屋出租给饮食公司,是对自己合法“使用权”的处分,这时你公司与饮食公司之间就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

为规范租赁关系,你公司与饮食公司于1996年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进一步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更加明确了你们之间租赁关系的存在。

既然有合法的租赁合同,双方就应当严格遵守。

《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根据这些规定结合信中所述情况,饮食公司不按期缴纳租金和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违约,不论是从违约或是从租赁期限届满方面考虑,饮食公司都应当将租赁房屋返还给你公司,同时,你公司还有权要求饮食公司承担违约金及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

问:没参与抢劫也构成抢劫罪吗案例描述:我堂弟王某前些年经常惹事生非,多次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2001年结婚成家后,王某改邪归正,经营一家小饭馆,生意还算红火。

王某以前的朋友董某经常在其饭馆吃饭,欠餐费四千余元,王某多次催讨无果。

2003年9月,董某找到王某,说和几个哥们儿商量好了,准备蒙面抢劫附近的一家首饰店,大家“邀请”王某参加,事成之后除偿还饭馆的欠款外,还可按份分成。

王某对董某的“邀请”一口回绝。

董某见他态度坚决,就不再强求,但警告王某不准将该事泄露出去,王某表示既不参与,也不干涉。

董某又要求王某把家里闲置的一间房子借给他使用,并让王某给他们准备一些食品和生活用品,以便抢劫得手后在那里避避风头。

王某提出事成之后除偿还饭馆的欠款外,再支付住房及劳务费一千元,董某当场答应。

三天后董某等四人抢劫了首饰店,并在王某提供的房子里住了三天。

第四天董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随后王某也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法院以抢劫罪判了刑。

而王某的家属都认为王某没有参加抢劫,最多只是包庇了抢劫者。

根据上述情况,请问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吗?答:根据信中所述情况,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法院以抢劫罪对王某定罪量刑是正确、合法的。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信中所述,王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但是由于其事前知道董某等人预谋抢劫,而且在抢劫行为实施前就已经与犯罪分子“达成协议”,为他们提供犯罪后的藏身处所及生活用品,并且议定从抢劫所得中实现债权和房屋、劳务等费用,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事前有通谋”的情形,所以王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但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共犯的犯罪构成,法院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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