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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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审前程序区别

中美审前程序区别

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审前准备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从程序到实体都作好充分的准备,防止一方当事人突然袭击,确保庭审活动的集中、顺畅进行,这是各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性原则。

从美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正文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先期步骤,其设计适当与否关系着诉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益。

基于当前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背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同的差异,以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审前程序设计的精巧性和实用性,本文将中美两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做一比较,以期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审前程序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构成。

该规则已被大部分州所采用故可视为一般情况下,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体现为此三部分内容。

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如下活动:1、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并送达;2、告知当事人台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接受回避申请;3、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收集证据井予以审查核实;4、追加当事人,同时,在调解原则指导下,调解活动也贯穿于准备程序中。

总体比较起来。

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结构严谨脉络清晰,而我国审前程序结构较松散。

为研究方便,下面即以美国审前程序作构架展开。

一、讼答程序诉答程序与我国民事诉讼中“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井送达”有类似之处,其具体内容为: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状内容和形式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法院接受诉状并由书记官签发传票交予原告律师由其向被告送达;被告接到诉状副本及传票后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抗辩,包括程序上的抗辩及实体上的答辩,前者指申请法院做出即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种程序上抗辩一般基于该法院无管辖权或原告未能提出适法的诉讼请求等程序上的事由;如果被告未提出引抗辩或虽提出而未被接受,则可提出实体答辩,即针对原告主张事实、证据、请求,提出相反的事实和主张。

民事庭审流程详细民事案件开庭流程及步骤

民事庭审流程详细民事案件开庭流程及步骤

民事庭审流程详细民事案件开庭流程及步骤民事庭审是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了解庭审流程和步骤非常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事庭审的流程和步骤,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民事庭审。

一、起诉阶段1. 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依据、证据等。

2. 立案: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将被受理并立案。

3. 传票送达:法院对被告送达传票,通知其到庭参加庭审。

二、开庭准备阶段1. 准备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需准备好各自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 申请证人传票:当事人如需证人作证,可向法院提出证人传票申请,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发出传票。

3. 调解准备: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可能会进行调解,当事人需准备好相关调解材料。

三、开庭阶段1. 法院宣布开庭:开庭前,法院会宣布开庭时间和地点,双方当事人和律师需准时到庭。

2. 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法院在开庭时会宣读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争议事实、证据。

3. 调查举证:法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举证。

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请出示证据等。

4. 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会依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当事人应按照事实和证据讲述案情。

5. 调查核实:法庭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例如调取相关证据、鉴定、调查等。

6. 证人作证:如有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会宣读证人证言,并给予双方当事人质询的机会。

7. 辩论:庭审进行到这一步,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可以进行辩论,对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驳斥和反驳。

8. 收集和审查证据:在庭审中,法庭会收集和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评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9. 结案陈述:开庭的最后,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可以进行结案陈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四、宣判阶段1. 审议:庭审结束后,法庭进行案件审议,法官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裁决。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作者:刘凤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涵义和基本特征,以及它的价值基础和功能基础来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从起诉和答辩的程序完善、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的完善、增设释明权制度、增设审前会议制度等这四个方面来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替代纠纷解决释明权制度作者简介:刘凤杰,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基础教学部,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24-02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概述(一)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含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审前程序和审前准备程序这两个概念,我国目前对审前程序的研究中,基本上是将审前程序和审前准备程序予以等同,认为二者并没有实质的差别,所以作者也采用了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这一概念。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应该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方式进行的固定证据和争点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二)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特征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相当独立、相对完整和具有自己独立价值的程序,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形式上的独立性。

审前准备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有些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审前准备程序的阶段,有的案件可能会进入开庭审理程序,有的可能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就已经终结,比如,在准备阶段纠纷和解的。

第二,诉讼主体的充分参与性。

现代民事诉讼体现的主要就是主体的平等、自愿原则。

程序主体在平等、全面的信息交流之后,会对案件的结果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和预测,有些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得失考虑,最后可能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纠纷得以解决,同时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法院在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应该充分的保障诉讼当事人参与,同时确保诉讼参与主体可以从自己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对案件包括对于证据固定和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来进行口头辩论。

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流程和规范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

一、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则会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审理前的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进行登记、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对当事人进行送达等。

这些准备工作是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发表辩论意见,法院会对辩论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

最后,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充意见,法院会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最后的判断。

四、判决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

判决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理由,并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作出规定。

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期限。

五、执行判决作出后,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执行,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作出最终的决定。

六、规范要求民事诉讼法的规范要求包括程序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

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公平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程序公开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将相关材料和过程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内容提要】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本文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在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现在看来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所幸的是,随着司法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笔者不揣浅陋,试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价值的基础上,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吸收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出构建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和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模式就国外情况来看,各国民诉法都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

根据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看程序的启动、延续以及终止取决于谁,如果取决于当事人,则为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如果取决于法院,则称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1.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美、法等国。

民事诉讼步骤

民事诉讼步骤

民事诉讼步骤一、立案阶段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诉讼,或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口头诉讼。

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将会受理案件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受理阶段在受理阶段,法院会将案件登记在册,并将其分配给具有管辖权的法官进行审理。

法官会通知被告,告知其被起诉的事实和依据,并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

在受理阶段,法院还可能会进行案件调解,以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三、准备阶段在准备阶段,当事人需要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这包括书面证据(如合同、凭证等)和口证证据(如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并提供证据材料。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四、庭前调解阶段庭前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

在庭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法院会制作调解书,作为民事调解协议的证明。

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进入审理阶段。

五、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庭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争议事实的辩论,介绍证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进行裁决或判决。

在审理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质证、调取相关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六、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

法院会作出判决书,对案件作出裁决。

判决书会明确诉讼请求的支持或者驳回,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和赔偿事项。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判决内容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七、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未能自愿履行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是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告履行判决的阶段。

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财产等,以强制被告履行判决。

八、终结阶段民事诉讼程序到达终结阶段,是指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完成。

案件终结可以是因为判决生效后被完全执行,或者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因为法院驳回起诉状等。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民事案件庭审是指法院依法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庭审可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民事案件庭审的流程。

一、开庭前准备。

1. 法庭准备,庭审前,法庭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核实当事人身份、准备庭审记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2. 当事人准备,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好辩护词、证人证言等。

二、庭审程序。

1. 宣布开庭,法官宣布开庭,宣读案号、案由等相关信息。

2. 询问当事人,法官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确认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 当事人陈述,原告和被告依次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可以陈述事实、举证、申请调取证据等。

4. 证人出庭,如果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法庭会安排证人出庭作证。

5. 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也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

6. 辩论,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法官也可以就案件问题进行质询。

7. 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8. 宣布休庭,法官宣布庭审休庭,安排下次开庭时间。

三、庭审后程序。

1. 法庭调查,法庭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可能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询问相关人员。

2. 审议期间,法庭对案件进行审议,研究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3. 宣判,法庭根据审议结果宣布判决结果,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

4. 发布判决书,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告判决结果。

以上就是民事案件庭审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充分准备,配合法院进行庭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摘要】民事审前程序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在促进案件集中审理及解决民事纠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规定了审前准备的内容,并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部分规定,但是这些内容还不够具体明确,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差异,其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存在问题;完善一、审前准备程序概述(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定义。

审前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狭义上也就是为了使民事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而设定的让当事人开庭前确定争议焦点和证据收集的诉讼阶段。

广义上概念的外延较宽,仅从程序所处的阶段进行定义;狭义概念外延相对狭窄,定义角度是从实质内容进行的。

从目前世界各国审前程序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看,后者应为审前程序的应然状态,也概括出了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功能。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从而维护程序正义和效率。

具体如下:第一,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及相关证据。

在审前程序中及时明确争议焦点,方便下一步集中审理案件争议事实,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第二,使争议焦点和证据固定不变。

审前程序是以证据开示为核心、以证据失权为保障的,能够有效固定证据与争点。

如果任凭双方当事人随意变更诉讼请求与证据材料,显然不能保证正式开庭时争议的集中审理。

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相关规定(一)修订前的规定。

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专设一节“审理前的准备”对民事审前程序作出规定。

依该规定,审理前的准备主要由法院主导,这样的规定只有程序性意义,对证据的收集交换以及争议焦点的确定等实质性的内容却只言片语。

审前程序并非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其主要是为庭审阶段做准备工作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过于强调诉讼准备的作用,因而忽视审前程序过程中可以直接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流程

民事诉讼流程

民事诉讼流程一、立案阶段(一)起诉1. 起诉条件: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及管辖。

2. 起诉材料:起诉状、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等。

3. 递交法院:将上述材料递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受理1. 审查: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告知原告不予受理的理由。

2. 通知:立案后,法院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其提交答辩状。

二、审理前准备(一)答辩1. 答辩期限: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 答辩内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反驳或承认。

(二)举证与交换证据1. 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2.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相互交换已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三)庭前会议1. 目的:明确争议焦点,促进和解或为庭审做准备。

2. 内容:讨论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

三、开庭审理(一)宣布开庭1. 核对身份:确认到庭人员身份。

2. 宣布纪律:宣读法庭规则。

(二)法庭调查1. 原告陈述: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

2. 被告答辩:被告进行答辩。

3. 举证质证:双方出示证据并互相质询。

(三)法庭辩论1. 顺序:先由原告发表意见,再由被告反驳,依次循环。

2. 重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

(四)最后陈述1. 原告:总结陈述,强调诉求。

2. 被告:总结陈述,反驳或承认。

四、宣判与执行(一)宣判1. 时间: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2. 形式:口头宣告判决结果或发送书面判决书。

(二)上诉1. 权利: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2. 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相关材料。

(三)执行1. 自动履行: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主动履行判决内容。

2. 申请执行:义务人未履行时,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庭审流程具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庭审流程具体有哪些

Don't put all the eggs in the same baske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庭审流程具体有哪些民事诉讼庭审流程具体有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民事诉讼庭审流程具体有哪些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

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

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民事诉讼审判流程图详细

民事诉讼审判流程图详细

民事诉讼审判流程图
起诉
受理(立案)不予受理
审理撤诉驳回起诉
回避
庭前准备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财产保全诉讼调解先予执行缺席判决
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
程序终结诉讼终结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判决裁定撤诉
上诉程序终结
诉讼调解
判决裁定达成协议
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附庭审流程:
注:1、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 2、判决上诉期为15日内,裁定上诉期为10日内。

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
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
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庭审准备庭审准备 1、开庭三日前送达传票和开庭通知书 2、发布开庭公告 3、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4、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5、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法庭调查调查
1、当事人陈述诉讼请求及理

2、证人作证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相互辩论
5、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评议宣判评议宣判
1、合议庭秘密评议
2、作出裁判
3、宣告判决。

民事法庭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法庭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法庭审判流程是怎样的在涉及到⼀些民事纠纷的时候,⾃⼰可以到法院起诉,这样⼦可以得到⼀个⽐较公正的结果,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流程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法庭审判流程是怎样的⼈民法院适⽤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个阶段:(⼀)庭审准备庭审准备是⼈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进⾏的各项准备⼯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1、传唤当事⼈,通知其他诉讼参与⼈出庭参加诉讼。

⼈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前将传票送达当事⼈,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前公告当事⼈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

其⽬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诉讼代理⼈、证⼈、鉴定⼈、翻译⼈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

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和旁听⼈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当事⼈是法⼈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和主要⾏政负责⼈的姓名、职务。

对于诉讼代理⼈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员在法庭上全⾯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法律奠定基础。

民事诉讼庭审流程

民事诉讼庭审流程

民事诉讼庭审流程一、诉讼程序1.起诉:起诉是诉讼程序的开始,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起诉状、证据和相关费用。

2.受理:法院受理起诉后,会进行立案登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给原告,同时将副本提供给被告。

3.被告答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并附上相关证据。

4.庭前准备:法院会对起诉状、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如果需要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及时提供。

5.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安排庭审时间,并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是诉讼主体的辩论和质证的主要环节。

6.审判:庭审结束后,法院会进行合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书或裁定书。

二、庭审准备1.准备辩护材料:被告方应准备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

2.取证准备:当事人应根据诉讼需要,在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前或庭审中申请法院传讯证人、鉴定,或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三、庭审过程1.庭审组成:庭审应由合议庭或单独法官组成。

合议庭一般由三名审判员组成。

2.庭审公开: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庭审是公开进行的,任何人都可以旁听。

但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庭审。

3.庭审方式:庭审中,原告方先进行陈述,被告方进行答辩,双方进行质证、辩论等。

法院根据庭审情况,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酌情采纳当事人的请求和辩护意见。

4.庭审记录:法庭会有书记员记录庭审过程,并制作庭审笔录。

5.闭庭审议:庭审结束后,法院会进行闭庭审议,商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合议达成裁判意见。

6.宣判:法院根据庭审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当庭宣布。

四、庭审结果1.判决书或裁定书:法院根据庭审结果,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当庭宣布。

判决书或裁定书是法院对案件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2.上诉: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3.强制执行:如果判决或裁定确定了对方应承担义务,但对方未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强制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决而无须进人正式的开庭 审理阶段 。正 因为如此 ,案件分 流
状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在 收到答辩 状及 其副 本之 日起 5日内 将答 辩状 副本发 送原告 ;被告 不提 出答辩 状 的 ,不影 响人 民法 院审理 案件 。②告 知 当事 人诉讼 权利 义务 ,人 民法 院 可 以在案件 受理 案件 通知书 或应诉 通知 书 中书面告 知 ,也 可以 口头 告知 。③组 成合议 庭 ,并 在组 成后 的 3日内告 知 当事人合议 庭 组成人 员 。④ 合议 庭组成 人员认 真 审核诉 讼 材料 。⑤ 追加 必须共 同进行 诉讼 的当事人 。
多问题 ,需要 进一 步 改进 、完善 。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前准备程序 ;司法改革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5 [ 文 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 0 0 5— 6 4 3 2( 2 0 1 3 )1 — 0 0 8 2— 0 2
1 审前 准备 程序 的概念 和功 能
制的基础和原则。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使得双方 当
事人 对诉 讼结 果有更 理性 的认识 ,常 常选 择 自行 和解或 通
过调解 等其他 方式进 行解 决 。
备程序”等几种 ,其含义界定也并不统一。在理论上学 界对 审前准 备程序 的时间界域 是达 成共 识 的 ,均将 正式 的
开庭 审理作 为 审前准 备程序 与其后 程序 的分 界线 。所谓 审 前 准备程 序 ,是指在 原 告起 诉 后 ,至 正式 开 庭 审 理之 前 , 法 院与 当事人 及其诉 讼代 理人 为案件 达到 集 中审理 的程 度
条 ,作 为第 1 3 3 条 :“ 人 民法 院对受理 的案 件 ,分 别情 形 ,
予以处理 : ① 当事人没有争议 ,符合督促程序规定 条件

审理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审理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审理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以后到开始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依法进⾏的⼀系列准备⼯作的总称。

它是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个法定阶段和必须步骤。

在这个阶段,所有法定的具体准备⼯作都是围绕如何保证开庭审理进⾏⽽开展的。

审理前的准备⼯作做好了,能够使审判⼈员对案件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掌握必要的资料,及时解决开庭前发⽣的各种问题,同时有利于双⽅当事⼈明确争执的焦点,为开始审理作好准备。

我国审理前的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2)告知当事⼈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告知合议庭的⼈员组成。

(4)认真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追加当事⼈。

(6)交换证据。

⽬前在司法实践中,审前程序的运⾏情况,并不⼗分令⼈满意,主要表现为:1、⽐较突出的是有关答辩状的问题,被告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答辩状的漏洞,导制突击举证使诉讼拖延。

最⾼⼈民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在⼀定程度上使得该问题得到缓解。

2、在审核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办案法官易产⽣先⼊为主的观念,对于这⼀问题的解决有待办案法官⾃⾝法律修养和素质的提⾼。

如果将审前程序的法官与审判法官分开来的话,更有利于彻底解决这⼀问题。

【相关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民法院应当在⽴案之⽇起五⽇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起⼗五⽇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起五⽇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民法院审理。

第⼀百⼀⼗四条⼈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头告知。

第⼀百⼀⼗五条合议庭组成⼈员确定后,应当在三⽇内告知当事⼈。

第⼀百⼀⼗六条审判⼈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百⼀⼗七条⼈民法院派出⼈员进⾏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出⽰证件。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一、开庭前的准备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⑶不准发言、提问;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二、正式开庭活动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11、审判长:今天是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1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1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三、法庭调查15、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16、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的,询问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17、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18、审判长:第三人答辩陈述代理人答辩陈述的,询问第三人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审判长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①……②……19、审判长: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第三人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20、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2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22、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23、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被告方进行质证;24、审判长:原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25、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26、审判长:第三人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这里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27、传证人×××出庭作证;询问证人的身份查看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作伪证、假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有现在由证人×××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当事人提出向证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后进行28、原告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第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必要时,可以让证人对质;合议庭成员需要对证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29、证人×××作证完毕,对记入笔录的证词核对后签名盖章;证人作证后可以参加旁听;审判长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对合议庭意见一致的证据进行认证,对暂时不能认证的证据,说明什么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证四、法庭辩论30、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的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以求得对方的理解及法院的支持;3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32、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33、现在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第二轮由审判长询问诉讼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如有再进行二轮辩论3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在辩论中提到了……;被告在辩论中认为……;第三人在辩论中的意见是……35、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应当表明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等内容;36、原告作最后陈述;37、被告作最后陈述;38、第三人作最后陈述;39、审判长: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休庭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具体条款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中签字盖章,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理40、审判长: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五、宣判4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就各位,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坐下;42、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认为:①需要裁定的内容;②原告被告、第三人举出的什么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采信,什么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予采信;③对证人×××的证言符合或不符合具体内容予以确认采信或不予确认采信;④据此,合议庭对本案认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现在宣判;43、书记员:全体起立;44、审判长:根据法律具体条款规定,判决如下:宣布判决主文内容,诉讼费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5、审判长:宣布坐下;宣告离婚判决后告知:原、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46、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年月日上午时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47、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闭庭敲击法槌;对定期宣判的案件,适用以下程序:审判长: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宣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浅析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浅析

三、 设置与庭审法官分离或相对分离 的审前准备法官制度 庭审法官负责审前准备工作, 容易造成审前准备行为和审判行为 相混淆, 使庭审活动流于形式, 违背了程序正 当性 的要求 。从 国外 的 审前准备程序的运 作来看 , 监督、 指导审前准备程序 的大都不是 日后 审理该案 的法官。 因此, 设置与庭 审法官分离或相对分离的审前准备 法 官 是确 实 可行 的 。 ( ) 置 审前 准 备 法 官 的 重要 性 一 设 1避 免 先入 为主 , 审 走 过 场 。 据 我 国 现 行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相 关 . 庭 根 法律 的规定法 官在正式开庭前对有关案件的实体问题有进行预审的 权 力。 在审前准 备法 官和庭 审法官是 同一人的情况下, 不可避免的会 造成 “ 入为主” “ 先 、先定后 审 庭 审走过场的局 面。只有设置与庭审 、 法 官分离或相对分离 的审前准备法官, 才能增 加庭 审的程序 公正性 。 2 有效 的避免 了单方接触 。 . 所谓“ 单方接触 ” 就是指法官在 开庭 , 审理前单方面会见一方 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代 理律 师。单方接触 是有碍于司法 公正的, 因而 由不 同的法官来分别负责审前程序和审判 当事人进行单方接触的必要性也就不在 了, 这就有效的避 免了 d g 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所争执 的争 点而交换诉状和答辩状 程序 , i) n 的程序。发现程序 ( soey 也就是当事人有权相互采用证据开示 单方接触的弊端 。 Di v r) c 的程序 , 即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 的 3 提高 了开庭审理的效率。 . 设置审前准备程序法 官, 门负责指 专 信息和证据 的一项程序。审前会议 ( rta o frn e涉 及到很多 挥和管理审前准备程序 中的工作, Per l neec ) i C 把审判法官从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 有关程序的事项 , 旨在指导、 管理 当事人进行发现程序, 防止当事人拖 出来 , 中精力进行案 件开庭 审理阶段 的审判工作 。 集 4 .有 效 的 克 服 了 强 制 调解 的弊 端 。在 我 国传统 的调 审合 一 的诉 延诉讼 , 还具有促进当事人和解 的重要作用 。 德 国是实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的典型国家, 其设置审前准备 讼模式 中, 法官既是调解者又是以后的居中裁判者, 当事人由于担心拒 绝调解会在以后的审判过程中对 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 往往并不是那么 程序主要 是出于提高诉讼 效率 的目的。 从 以上介绍可 以看 出, 在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中当事人处于主导 自愿 的接受调解。 而设置审前准备法官, 由其负责案件审理前的调解工 地位,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在开庭 审理的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听 作则有效的克服了强制调解的弊端。 取当事人 围绕争点和所提供 的证据而展开的辩论来形成判 断。而法 ( ) 置审前准备法 官具有可行性 二 设 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则强调法院在审前准备程序 中的作用 , 其主要是 不但外 国有成功的经验 以此借鉴 , 我国国内也有法院对此进行 了

民事法庭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法庭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法庭审判流程是怎样的民事法庭审判是指在民事案件中进行的法律程序,旨在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法庭审判是一个严肃、独立的过程,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本文将介绍民事法庭审判的基本流程和相关要点。

一、立案与审前准备1. 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的起点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支付诉讼费用。

2. 立案: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过审核,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决定受理后即办理立案手续。

3. 传票送达:法院会将立案后的相关文书(包括传票、应诉通知书等)送达被告,通知被告出庭应诉。

4. 审前准备:在正式开庭前,法庭会进行审前准备工作,包括收集证据、向申请证据、开展调解等。

二、开庭审理1. 开庭准备:法庭在开庭前会组织人员对庭审场所进行布置和准备,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

2. 法庭宣告:法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宣告,向当事人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

3. 当事人陈述:原告首先进行陈述,阐述自己的诉求和事实依据;被告随后进行答辩,解释自己的观点和辩护理由。

4. 证据交换与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并交换,同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5. 审判和辩论:法庭会听取双方辩论意见,由原告和被告进行辩论和争论,展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6. 证人出庭:如果当事人需要证人证言,法庭会传唤和审问证人,了解其对案件的了解和观点。

7. 辩论结束:在双方都进行完辩论后,法庭会询问双方是否还有补充陈述,并宣布庭审终结。

三、判决与执行1. 法庭裁决:法庭会对案件进行审议和裁决,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裁决可以是支持原告或被告的主张,也可以是部分支持、部分驳回。

2. 判决宣告:法庭宣布判决结果,并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或申请执行等。

3. 判决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判决生效,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内容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结案:案件经过判决和执行后,完成审判程序,法庭宣布结案。

民事起诉流程

民事起诉流程

民事起诉流程民事起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行为。

民事起诉流程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从起诉的准备阶段到案件审理结束的整个过程。

下面将介绍民事起诉的一般流程。

一、准备阶段。

1. 收集证据。

当事人在准备起诉之前,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在法庭上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2. 聘请律师。

如果案件复杂或涉及法律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代理诉讼。

律师在法律事务上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服务。

当事人可以自行撰写起诉状,也可以请律师代为起草。

起诉状应当包括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明等内容,要求清晰、具体。

二、起诉阶段。

1. 提起诉讼。

当事人将起诉状交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受理起诉状并立案。

立案后,法院将通知被告,并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2. 庭前调解。

在庭前调解阶段,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了结。

如果调解不成,将进入庭审阶段。

三、庭审阶段。

在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准备充分,整理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并熟悉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庭审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将依次进行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证据提交、质证、辩论等程序。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参与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判决裁定。

经过庭审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四、执行阶段。

1. 履行判决。

如果判决生效,被告应当履行判决义务。

如果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履行判决义务。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一般分为以下步骤:庭前准备和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或判决。

具体如下:
1、庭前准备和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注:通常一方举证后,由另一方进行质证;有证人或鉴定人员等出庭的,当事人交替进行询问或发表质证意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注:通常审判长会在法庭调查后归纳争议焦点,当事人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有利于庭审的进行。

4、调解或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注:通常不会当庭进行宣判。

调解也可能穿插在庭审的各个阶段,比如在开庭前就询问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或者在法庭辩论环节发现双方有调解可能性的,也可能组织双方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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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预备程序研究【内容提要】民事审前预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阻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进展来看,其共同进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预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预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特不重要的时期。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预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预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本文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前预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阻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进展来看,其共同进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预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预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特不重要的时期。

但在我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预备程序,现在看来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所幸的是,随着司法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进展,民事审前预备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笔者不揣浅陋,试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价值的基础上,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预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汲取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出构建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和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国外民事审前预备程序比较研究(一)国外民事审前预备程序的立法模式就国外情况来看,各国民诉法都设置了审前预备程序。

依照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预备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要紧区不是看程序的启动、连续以及终止取决于谁,假如取决于当事人,则为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假如取决于法院,则称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1.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的国家要紧有英、美、法等国。

纵观西方各国民事诉讼进展历史,诉讼模式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十九世纪中叶往常形成和制定的英美法系国家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其民事审前预备程序也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整个审前预备程序结构的重心都置于当事人一方。

直到今天,这一诉讼模式一直被坚持和进展,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英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它要紧包括以下四个时期:第一时期是传票令状的送达时期,原告以传票令状通知被告应诉,并要求被告承认送达,将送达收据送回法院。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承认送达或未作防备表示,法院可依照原告的请求作出不应诉判决;第二时期是诉答时期,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和事实主张作出答辩和驳斥,未作驳斥的视为默认,原告对此不需再举证。

被告若反诉,则需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反诉状。

在现在期当事人双方交换的诉讼文书必须载明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主张,如此使法院审判更为集中,也可减轻对方举证压力;第三时期是证据发觉时期,即当事人双方将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证据资料向法院或其他诉讼当事人披露的时期,一方若不开示,对方可申请法院裁定强制发觉,当事人仍不服从,则法官可命令勾销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书,同时做出其败诉的判决或以轻视法庭行为予以制裁;第四时期是庭审指导,是指当事人就一些事项,如修改传票令状和诉讼文书,请求作诉讼细节,请求宣誓答复等向法院申请指示的过程。

(注: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3-52页。

)英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具有对抗制的一般特征,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相对性。

当事人在这一时期起主导作用,传票令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送达,证据发觉等都由当事人依法自行进行,法院一般不去干预,仅起客观指导、监督作用。

英国一般案件都要通过审前预备程序,才会正式进入审理登记,但有些案件,当事人无实质争议,则可协商申请法院不使用诉讼文书审理而庭前解决,如此能够节约时刻和费用。

在英国,审前预备程序特不重要,它能够为审理排除障碍,使审理能顺利集中进行,更重要的是能够排除大量不经审理就能解决的案件。

高等法院中案件最多的王座庭只有百分之二的案件进入审理时期,百分之九十八的案件在审前预备程序中就得到解决。

英国专设主事法官来负责审前预备工作,能够排除预断,促进程序公正。

(注: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0页。

)美国也是特不典型的具有代表意义的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其民事审前预备程序要紧包括以下内容:诉答程序(Pleading),即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诉讼程序,具体是由原告把诉讼状及法院书记官签发的传唤状送达给被告,简单讲明请求什么,救济什么。

被告必须在期限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自认或否认。

这是必须完成的一项任务,否则法院可应原告申请作出不应诉判决或制裁。

发觉程序(Discovery),(注:亦译为“证据开示”程序,见刘荣军:《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阻碍》,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2页。

)即当事人相互猎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程序。

通过发觉程序,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所拥有的证据,进一步明确和整理争点,同时固定要紧证据,如此能够有效防止庭审中的突然突击。

法律对发觉的范围仅限于不享有保密特权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或证据。

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以当事人为主进行的发觉程序到了八十年代,被严峻滥用,造成诉讼效率过低、费用过高的不良后果,为此1983年修改的《联邦民诉规则》加强了书记官或主事法官的职权,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召开审前会议,旨在指导、治理当事人进行发觉程序,防止当事人拖延诉讼。

美国审前会议召开的次数及时刻没有严格规定,但在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中,法官则以最后审前裁定列出审前会议所协定的争点范围、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其他同意事项。

庭审活动不得超出最后审前裁定的范围。

美国审前会议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当事人和解。

美国96%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在审前通过和解方式或不经审理的判决得到解决,只有不到4%的极少案件才进入庭审时期。

(注:〔日〕浜野惺译:《美国民事诉讼法的运作》,日本法曹会1999年版,第105页。

)美国负责审前程序的主体,在各个联邦地区各不相同,有的有magistrate(下级法官)负责,有的引进英国主事法官制度,由主事法官负责。

法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保留了当事人主义模式,与英美两国大体相同,但也有其特色之处。

诉讼开始后由预备程序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召开审前会议,协商对案件进行分流,对简单、不需审前预备的案件直接排期开庭;对相对难解决的案件,再预备一段时刻,再协商决定是否需进入审前预备程序;对复杂案件,差不多过两次协商还未达到可判决状态,则指派预备程序法官监督和治理当事人进行审前预备。

法国这种审前预备程序专门有特点,比较巧妙地处理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和法官适当介入治理的关系,而且大大加快了审前预备程序进度。

(注: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尽管英、美、法各国审前预备程序具体做法不同,但综合起来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其一,当事人是审前预备程序的要紧诉讼主体,该程序的要紧诉讼活动权利义务归属当事人;其二,当事人在审前预备程序中的预备是全面而充分的,一旦进入审理时期,他们将不能举新的证据;其三,负责审前预备时期的审判主体和负责庭审活动的审判主体分开,能够使审判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客观地审查和推断证据;其四,预审法官无权调查、收集证据,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只能行使组织和监管职权。

2.法院职权主义的审前模式实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预备程序的要紧有德国、日本、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德、日、奥等国在制定或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正处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鉴于法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审前预备程序模式存在拖延诉讼的现象,不适应时代的需要。

德、日、奥等国为了加快诉讼,提高诉讼效益而加强了法院的干预,从诉讼一开始就由法院依职权指挥诉讼运作,以法院职权主义模式取代当事人主义模式,将审前程序和审理程序合并在一起。

(注:参见白禄铉:《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差不多法理——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浅见》,《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第40页。

)对德国等国在坚持当事人主义模式实质精神的基础上,为了加快诉讼进程而改革诉讼运作方式,加强法院职权作用,在法社会学上称作后现代化现象。

(注: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参加法社会学国际协会第31届学术大会之后的考虑》,《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7期,第5页。

)它和中世纪封建社会职权主义诉讼制度有本质区不。

德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为了幸免当事人有意拖延诉讼,取消了审前程序,实行“一步到庭”。

但因当事人审前预备专门不充分的情况下就立即开庭审理,并同意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可随时提出证据,反而造成重复开庭,拖延了诉讼。

这不仅不经济,还易导致当事人搞“突然突击”,使诉讼失去公平、公正,其结果有悖于改革初衷。

为了克服这一弊端,1976年出台了《简化诉讼程序法》,对民诉法作了一次全面的修改,重点改革“一步到庭”,把法庭审理分为审前预备和主辩论期日(法庭审理)两个时期。

依照修改后民诉法为了充分进行审前预备,法官能够采纳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或书面预备程序(以当事人之间限期交换书证)两种方式,任选其一来进行审前预备,以保证一次开庭集中审理终结案件。

而且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改为适时提出主义,加强了证据失权效力的改革措施,从全然上保证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辩论权,加快了诉讼。

日本最初民诉法同德国一样没有明确区分审前预备程序和法庭审理程序。

而经修改以后,现行的民诉法(1996年修改颁布)明确规定了辩论及审前预备程序。

案情较复杂的由法院直接决定进入预备程序;无法确定的,进行最初口头辩论,辩论不能终结的视为案情复杂,进入预备程序。

日本民诉法设立了三种预备程序:一是预备性口头辩论,要紧对一些公害、药害案件审理时采取公开性预备口头辩论;二是辩论预备程序,是法官或书记员召集当事人出席的不公开、非正式的对话;三是在一方出庭情况下,法官通过电话联络和证据调查等工作的一种审前预备程序。

此外日本新民诉法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的原则。

从以上介绍能够看出,不管德国依旧日本的民事诉讼,都经历了一个从没有明确审前预备时期,导致多次重复开庭到设立审前预备程序,提高庭审效率的改革过程,这也是一个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多次尝试、理论的累积深化以及法律的修改等方式不断努力改革或改进审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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