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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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浅析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备受各方关注。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也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却缺乏足够的保障。

因此,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建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都将关注的重心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对象,面对的是强大的司法机关,因而需要给予他们较全面的诉讼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在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在刑事诉讼中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演变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

在古代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

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不会自行发动审判活动,被害人实际上居于原告人的地位。

而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

而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中,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而处于证人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追诉部门完成对被追诉者进行定罪惩罚。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至于在近代西方各国完成司法改革之后,被害人的地位也并没有得到立即的改变。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加强对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普遍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讼角色问题终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置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现状与问题。

一、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为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的正当利益。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被害人保护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作出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法律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程度较低,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被害人对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满意。

其次,一些涉及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赔偿金额难以落地执行。

再者,一些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报复的风险,对其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威胁。

这些问题均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解决。

三、改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措施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进现状。

首先,要加强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结果。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加大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赔偿力度,确保赔偿金额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机制,预防和处置被害人报复事件。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未能得到及时、公正赔偿的被害人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四、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集体。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刑事被害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刑事被害人制度进行反思与探索。

一、对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反思1. 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相对被动,他们通常只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没有太多的参与与决策权利。

受害人的言说权、赔偿权以及参与庭审与刑罚决定等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 重刑优先原则影响了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在追求刑罚公正与犯罪镇压的同时,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重刑优先”原则倾向于过分关注犯罪分子的权益,而对受害人的赔偿和救济未能给予足够重视。

3. 受害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如证据保护、安全保护、心理援助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相关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有限,无法满足不同被害人的多样化需求。

二、刑事被害人制度的探索1. 增加被害人参与度应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参与与决策权利的保障,建立被害人参与庭审、判决和赔偿决定的机制。

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诉求,尊重他们的权益,使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更高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2. 增加被害人赔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

刑事义务救助、犯罪受害人赔偿基金等制度的完善,可以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被害人保护机制加强刑事被害人心理援助、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

培训和提升相关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质量,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4. 推动跨领域合作刑事被害人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如公安、检察、司法、医疗、社会工作等。

需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公众共同参与的被害人保护网络。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探讨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探讨

3 . 对于符 合条件 的刑事 自 诉 案件 的被害人 , 有权直接 向法 院
提起刑 事 自诉 。
4 . 在检察 机关审 查起诉 阶段 , 被害人 有权就 案件情 况发表 自 提 出申诉或 者直接 向法 院起诉 , 将 公诉案 件转 为 自诉 案件 。 5 . 对一 审判 决不服 , 被害 人有权 请求 检察机 关提起 抗诉 。
( 一) 被 害人对案 件 的知情权 受到 诸 多限制
在 刑事 案件 中, 被 害人 是犯 罪行 为的侵 害对象 , 是 最大 受害 中, 经常会出现妻离子散、 家破人亡的局面, 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 者, 本 应对 案件 的进展 过程有 详细 的 了解 , 然而 , 在 司法实 践中 , 痛苦远 远大 于物质 损失 所带来 的痛 苦 。 因此 , 赋予 刑事被 害人精 大 多数 的被 害人对 案件进 展情 况知道 甚少 , 甚至 一无所 知 。 ( 二) 被 害人没有 上诉 权 刑 诉法规 定 : 被 告对一 审判 决不服 的 , 有权 向二 审法院提 出 上诉。 但被 害人却 并未 被赋 予上诉 权利 , 而 是规 定被害 人有权 要
平合 理 。Leabharlann 此, 刑 事被害人 必 须是受 到犯 罪行为 直接侵 害 的公 民, 与案 件 有 直接利 害 关系 。
( 四) 被 害人 的经 济赔偿 不到位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司法 机关对 刑事 部分往 往高 度重视 , 尤其是 大案要 案, 司法机 关总 是不 惜一 切代 价 , 从 重从快 地处理 , 确 实是
而在 民事侵 权行 为 中, 受损 害方 尚能要 求精 神损 害赔偿 , 而 犯罪

刑事 被害 人的 条件
( 一) 受到 犯罪行 为的侵 害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

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

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完善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

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

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也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一)

也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一)

也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既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又重视保证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

展示我国诉讼文明发展成果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增加也在立法上有所体现。

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有颇多论述和评价。

但针对复杂的诉讼实践,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某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阐明和厘定。

在此不揣冒昧,略作探讨。

一、刑事被害人的范围界定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之一,但对被害人概念本身并没有从立法上定义。

只有界定被害人的范围,关系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的法律规范才会落到实处。

理论界对被害人的定义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的认为被害人是指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和法人;有的认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组织、团体、单位、个人。

从主体看,多数学者主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成为被害人,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应仅限于自然人。

此外,还有人将被害人的适用对象扩及到国家。

笔者认为,除自然人外,刑事被害人应该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则不在其中。

在我国,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利益不等于国家整体利益,即使是机关法人也具有其局部利益,专门的公诉机关不一定能反映其利益要求,因而,法人的利益与自然人的权利应能获得同等保护。

作为被害人,法人的诉讼权利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

其他组织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当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也需要给予法律保护。

所以,赋予其他组织被害人的资格属情理之中。

其他组织成为被害人后,诉讼权利由其负责人代为行使。

必须指出,如果国家也可成为个案的被害人,主体就显得过于宽泛。

国家作为一个社会集合体的政治概念而无法具体化,可以说,任何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都损害了国家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而损害了国家利益。

关于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的设想

关于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的设想

身体权 ;二 ) ( 姓名权 、 肖像权 、 誉权 、 名 障, 是实现公平正义 的一条途径 , 可以保障 权利 , 那么刑事 被害人作 为犯罪 行为 的直 权 、
( 由刑法明确刑事被害人的涵义 一)
关、 审判机关 因工作 失误而侵 犯 了刑事 被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 出规定时涉及到了 判机关驳 回申请 的决 定 , 事被 害人可 以 害人隐私权 , 刑 从而对 刑事被 害人造成精 神 被害人 , 可在此增加一款规定 , 对刑事被害 向上一级审判机关 申请复核。笔者赞 同建 伤害的 , 当明确规定 由国家给予赔偿 应 人 的涵义予 以明确 。这样 , 刑事诉 讼法 就 立刑事被 害人 申请 司法审查 制度 , 因为该 二、 扩大刑 事被害 人请求 赔偿权 利的 可相应地设计刑事被害人 的诉讼权利和诉 制度既是对立案权 、 公诉权的一种约束 , 也 范 围和途径 讼程序 , 同时有利于在其 他部 门法 、 地方法 是 实现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监督 的一 规 中制定 与刑 事 被害人 权 利保 护相 关 的 个 手段 , 以有 效 保 障 刑事 被 害人 诉 讼 ( ) 一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定赔偿的 可
的力量保护 自己合法权 益。这 一现 状 , 上诉或 申诉获得在就同一案件复审程序 中 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应
当明确规定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 审判机关 负有意义地参与机会 。 第 条 “ ”笔者认 为 , 予刑 偿 责任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1 规定 : 自 赋 在案 件侦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 过程 中对刑事 事 被 害 人 完 整 的 上 诉 权 具 有 一 定 的 科 学 然人因下列 人格权 利遭受非 法侵 害, 向人 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当面或 书面告知 性 、 人 合理性 和现实意 义。既然被告 人对 审 民法院起诉请 求赔偿精 神损 害的 , 民法 的义务 , 这是刑事被 害人人权 的尊重 和保 批机关依法作出判决结果享有提起上诉的 院应当依法 予 以受 理 :一 ) 命 权、 ( 生 健康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定: 自然人 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 害 ,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请 是否得到追诉, 犯罪嫌疑人 , 告人 是否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 被
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 , 民法院应 当依法 予 以受理 : D生命权 、 司法机关 的衡量标准也是 围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展开的。刑 人 ( 健康权、 身体权 ;2 姓 名权、 () 肖像 权、 誉权 、 名 荣誉权 ;3 人格 事司法实践 , () 长期 以来都忽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关注 。 尊严权 、 人身 自由权 。 反社会利益、 违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 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 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 院起 诉请 求赔偿
经济与法
论刑事 被 害人权 利 的保 护和救济
滕 聪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 定 0 10 ) 70, 其权利的保护问题常常被社会忽视, 本文通过阐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陷,
分析原 因, 最终提 出完善刑事被害人权 利保护的几点建议 。 【 关键词】 事被 害人; 刑 诉讼权利; 家赔偿 国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论 认为, 犯罪 的本质是侵犯 社会秩序 , 严重反对统 治关系的行


犯 1 .刑事被害人相较于犯罪嫌疑人 , 权利的不对等性 。我国 为 。 罪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即是 刑 法 所 保 护 的而 为 犯 罪所 侵 犯 的社
刑事诉讼法 , 10 规定, 第 8条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 的法 定代理 会 关系 。因此 , 国的刑法 的立法宗 旨即是惩治犯罪 , 我 保护 人 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 裁定的, 有权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 , 民。 图保障现有 的社会秩序 , 力 维护社会稳定 。 刑法过于强调犯 不得 以任何借 口加以剥夺 。而刑事诉讼法, 12条规定, 第 8 被害 罪的社会危 害性 , 却忽视了对个 体权利 的关注 。将惩治犯罪 作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 , 自收到判决书后五 日 为 首要 任 务 ,认 为犯 罪 分 子 得 到 了严 惩 也就 实现 了 公 平 正 义 , 内, 权请求人 民检察 院提出抗诉 , 有 检察 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而缺 少对被害人合 理诉求 的关注 以及对被害人在经 受损害后 定代理人 的请求后五 日内, 应当作出是否抗诉 的决 定并 答复 请 身心的平复 工作 。我 国受传统因素的影响, 本质上体现 了职 权

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

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

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不仅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法律和相关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赔偿和关怀。

本文将探讨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以及改善现有机制。

一、加强被害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基石。

相应的法律引导和规范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明确的权益保护。

首先,应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明确规定。

法律应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权益,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个人隐私等方面的保护。

此外,在相关刑事法律中加入专门的章节,明确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其次,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措施。

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常常需要面对心理创伤和生活压力,因此,法律应设立特殊机构或专门的部门,提供心理咨询、安全保护、生活补助等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刑事司法程序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合理、公正和高效审理,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首先,应加强对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保障。

被害人应有权利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参与提供证据和诉讼,对判断和裁决提出异议,并得到及时的回应和处理。

此外,法律应该保护被害人的个人隐私,防止其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和羞辱。

其次,应优化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获得合理补偿。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常需要承担直接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精神痛苦等各种费用和损失。

相关法律应完善赔偿标准和程序,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合理和及时的赔偿。

三、加强社会支持和关怀刑事犯罪案件的受害者常常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关怀,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重新融入社会。

社会应该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应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辅导和治疗。

专门的心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应积极进行心理援助和治疗,帮助被害人克服心理障碍,重建信心。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摘要:刑事制度的建立,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对于某个刑事案件中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却常常被忽略。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和社会民主文明发展的趋势,被害人的地位同样需要利用法律进行有效地保护。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健全法制进程和刑事诉讼中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一、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原因及意义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而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

正如有学者所讲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在追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不力或追溯结果严重违背法律时,会导致被害人对国家权威和法律产生怀疑,进而法制尊严也无处可寻。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是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就确认了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确认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确认了在法律上与被告人具有同等的被保护权,有效地防止过分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良状况;2、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使被害人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力度增加,促进司法监督体制的完善;3、奠定了被害人控诉犯罪权利和请求赔偿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一环,它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然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与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

他们不仅是案件的受害者,更是刑事司法的关注重点。

然而,在现实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却常常受到冷落。

这种现象往往是因为刑事诉讼中侧重于对被告的追责,而忽视了对被害人的关怀与支持。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受到了一系列问题的影响。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权益保护的落实不到位。

被害人往往在诉讼过程中面临信息不透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关怀等问题。

一些被害人因为对法律程序的不熟悉,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甚至可能被迫接受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被害人的隐私权也容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侵犯,尤其是在媒体曝光和公众舆论的压力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首先,相关部门需要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支持。

无论是法律知识的普及还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都能帮助被害人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益。

同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应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约束,避免对案件进行不必要的曝光和炒作。

此外,我们还需关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心理健康。

由于受害者往往经历了来自犯罪行为的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因此心理疏导和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的心理援助机构,为被害人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培训,提高他们对被害人心理需求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

此外,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还需要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进行完善。

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被害人权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尤其是在涉及审判阶段的程序中。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意识和专业能力。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或经济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与救助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救助进行探讨。

一、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一项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权益的保护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和参与诉讼。

司法机关应当保护被害人的证据权益,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比如,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予以保密处理,避免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2. 参与权益的保护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活动,了解案件进展和权益保护情况,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害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在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为被害人争取合法权益。

3. 赔偿权益的保护被害人有权获得经济赔偿,满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判决并执行赔偿决定,确保被害人的经济权益得到保障。

4. 人身权益的保护被害人有权得到应有的社会关爱和心理支持。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协助被害人获得心理疏导和社会救助,确保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的救助1. 心理救助刑事案件的经历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救助机制,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力量,开展心理援助工作,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2.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法律援助可以包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经济援助等,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

3. 社会支持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支持,搭建平台,提供资源,促进被害人的康复和融入社会。

可以通过成立相关基金会、协会,为被害人提供经济援助、工作机会和社会支持,实现对被害人的全面救助。

浅析刑事被害人权益

浅析刑事被害人权益

浅析刑事被害人权益摘要: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在被害人学上,包括四层含义:首先,被害人是遭受一定的损失或者损害者。

包括物质或精神、有形与无形、抽象与具体的损害。

其次,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担受者。

再次,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或者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最后,从外延来说,既然肯定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担受者,则一切遭受犯罪侵害而承担危害结果的“人”,均属被害人。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刑事案件在我国的法律案件中比重大、影响大、社会影响大,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为案件调查、提起公诉、审判的核心,很少有人关注被害人的处境和地位。

被害人顾名思义为权利受害方,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下面我就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益保护。

被害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意愿,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然后经历漫长的审判过程,其实此时,被害人的内心和被告人有其相似处,被告人在等待漫长的审判,被害人也在等待判决,结果两者有区别,被告人可能获得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不一定随着刑事审判的结束而得到完美的解决,这里主要涉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家庭经济基础、被告人的继承关系等问题。

其后,被告人进入执行程序,而被害人也涉及执行难的问题,比如马加爵案件,受害人的亲属提出了民事赔偿,可是马加爵家中贫困,民事赔偿对他来说,更是无法实现(被判处死刑),被害人最终得到的只是一纸判决书,精神层面得到了安慰,但确实利益却没有得到维护,这对被害人来讲,可能不算是利益得到维护的证明。

二是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确实保证。

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机会、有能力补偿被害人。

这种情况很常见,现在青少年犯罪逐年上升,很多都是官二代、富二代,家里很有钱,孩子犯罪后,用钱来买命或者刑期,大部分也很奏效,这对被害人在物质上给予了极大地安慰,被害人主动放弃民事赔偿,反过来,还要给被告人求情,为其减刑做奴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制建设也在逐渐地完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仍需要深入研究和加强保障。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保障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机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诉权、参加诉讼权、赔偿权等。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应该是一个全面、完整、有效的体系,是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之一。

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内容1、知情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被告的案情和自己权利的保障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向被害人提供案情信息,保证其知情权。

2、申诉权:被害人对刑事案件有权申诉。

例如,认为判决不公或者对判决的量刑不满意,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认真审查被害人提供的证据,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参加诉讼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被保障其参加的权利。

被害人可以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4、赔偿权:如果被害人因被告的行为受到了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

被害人有权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为被害人的损失和伤害提供相应救济。

以上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由于本文的篇幅有限,可能还有其他权利在此未能详细阐述。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权利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被保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1、实际保障不足:在某些地区和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际保障。

例如,案情通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未能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或者法庭不允许被害人到场听审,限制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2、理论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法律对抗侵权犯罪与受害人支持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法律对抗侵权犯罪与受害人支持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法律对抗侵权犯罪与受害人支持在刑法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对于侵权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来说,他们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以便恢复他们的权益并获得公正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法律以及受害人在侵权犯罪中所需的支持。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法律的意义与作用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法律旨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条款,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了被害人的权利和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为受害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提供受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常常面临身心双重伤害,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被害人权益保护法律为受害人确立了一系列权益,如人身安全的保护、隐私权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等,令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与关怀。

2. 加强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法律的设立,能够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通过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动和 marginalized 的情况,维护了法律的公信力。

3. 制止侵权犯罪行为:被害人权益保护法律的存在以及法律对侵权犯罪行为的从严追究,能够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通过强调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进一步降低侵权犯罪的发生率。

二、被害人支持的必要性及方式在侵权犯罪中,受害人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他们需要得到法律机构和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以便更好地恢复自己的生活和权益。

以下是一些被害人所需支持的方式:1. 法律援助的提供:为了保障受害人在侵权犯罪中的权益,法律援助的提供至关重要。

这包括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等,并且可以降低受害人承担法律费用的负担。

这样的支持可以让受害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且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心理支持的提供:受害人通常会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心理上的创伤,他们需要得到心理咨询和支持。

社会可以提供心理辅导、心理治疗等服务,以帮助他们应对并克服心理障碍。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1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所谓人权,是指在肯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根本权利。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运用各种手段对人权予以保障,其中法律手段是最有力的工具。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哪些行为为法律所制止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并对实施该行为的违法者予以惩罚,从而发挥对人权的爱护作用;或者对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予以补偿,从而使人权不受侵害,来实现对人权的爱护。

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动身,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试图通过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和保障人权。

2004年,“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是我国的人权进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不只是一部单纯的程序法,而是与公民的宪法根本权利关系最亲密的一部法律,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

因而,它在我国的人权爱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详言之,刑诉法的目的并不在于简洁的追究犯罪、惩处犯罪,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固然既包括对守法公民的人权的爱护,同时也包括对可能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爱护。

因而,刑诉法有必要重申和强调宪法规定的“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把惩处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自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订以来,至今已有16年了。

16年间,人权保障问题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特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爱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而与之相对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虽然较之以前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由于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仍旧偏向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爱护,因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始终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再加上被害人权利爱护的一些立法规定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保障措施也相对欠缺,经常因执行不力而无法真正落实,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形同虚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思考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思考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上诉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国家补偿制度、社会救助机制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因而需要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完善在我国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被告人本位主宰着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及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也是一直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现象,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通常是软弱无力的。

在社会大众人权状况得到很大程度改善的同时,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加强。

一、赋予刑事被害人完全的上诉权判决是对刑事案件在法律上进行的最后处理结果,最突出地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程度,被害人对此应当具有直接提出主张的权利。

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己生效判决有申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法律救济手段在实践中对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不尽如人意,其与被告人所享有的上诉权利相比,显然失衡。

我国在实行公诉制度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利益虽然可以由国家机关代为保护,但被害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客观上不可能完全一致,而且国家公诉机关在保护公民利益,行使权力时也难免存在疏漏。

因此,为了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在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时,赋予其独立的、完全的上诉权。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既能弥补公诉机关可能发生的差错,又能与抗诉权相互衔接、配合,保证公诉机制的顺利运行。

这既有助于实现诉讼民主,也符合现代诉讼日益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利益,尤其是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趋势。

二、完善赔偿制度我国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但是多以被告人诉讼当时的赔偿能力为限采用一次性给付的方式赔偿物质损失。

如果被告人确实无赔偿能力或隐匿财产,被害人即使遭到了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家破人亡也得不到赔偿。

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保障刑事被害人充分获得赔偿,建议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探讨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探讨
(四)权利制约权力:公民参与 对权力的制衡更为重要的是人民的制衡,这里由权力的本源 及其所应负担的根本职能和任务决定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自 于立法上的授权。立法机关是民意代表机关,其权力最终还是源 自公民的赋予。授予行政主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是实现行政管 理目标的需要,其最终要求是为公民服务,建立一个秩序良好、公 民安居乐业的福利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 相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直接损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时都必须 要说明这样做的理由,并且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这 些都要求公民参与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来。当公众认为行政 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滥用的倾向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
2013 · 2(上)
◆理论新探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探讨
刘阵红
摘 要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被害人权益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刑事公诉中,国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和保护。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法律地位 权利保护
作者简介:刘阵红,河南省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研究方面: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3-02
一、刑事被害人的条件 (一)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要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必须是所遭受的侵害行为已经触 犯刑法,构成了犯罪,否则,就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二)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 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 中,受到间接影响的公民有时数量众多,如果让其参加诉讼,首先 参与诉讼的标准难以把握,其次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因 此,刑事被害人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与案件有 直接利害关系。 (三)享有刑事追诉权及其它诉讼权利 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 进行追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追诉过程中,被害人还有权 行使一系列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申请抗诉等。 二、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有关规定: 1.对比 1979 年的刑诉法,在 1997 年的新刑诉法中,对于刑 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已经赋予了其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委托代理人参 加诉讼;对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对于符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 提起刑事自诉。 4.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有权就案件情况发表自 己的意见;如果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有权 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 5.对一审判决不服,被害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6.在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生 效判决提出申诉。 三、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一)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诸多限制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最大受害 者,本应对案件的进展过程有详细的了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大多数的被害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知道甚少,甚至一无所知。 (二)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刑诉法规定: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二审法院提出 上诉。但被害人却并未被赋予上诉权利,而是规定被害人有权要 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会持着谨慎 态度,如果案件不涉及重大权益,不会轻易抗诉,致使被害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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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思考[内容提要]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使用了被害人一词,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与民商事案件的受害人相比,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权益的保护性规定过于狭隘和抽象,既不利于广大刑事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实际操作,又使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明显不对等的不利地位。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新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刑法和刑诉法中对被害人的保护性规定越来越显现其局限性和不合理性,制约和限制了广大被害人依法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刑事被害人作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笔者在归纳法律法规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从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及特征,现行刑事法律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及存在的弊端,产生弊端的原因,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思考等五个方面,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见。

目前,许多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对如何保护好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刑事审判法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期与大家探讨和交流。

一、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及特征(一)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未对被害人作出明确定义,法学研究者和各种教科书对被害人一词的概念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可以定义为:在刑事案件中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可以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单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等。

(二)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特征。

1、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必须是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害人是一个与加害人相对应的概念,没有加害人行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被害人,但并不是所有被害人都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只有当侵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才可能成为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被害人。

刑事法律仅仅保护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由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则不受此保护。

2、侵害结果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

犯罪行为的侵害包括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两种形式。

要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只能是那些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受到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3、被害人行使的是一种可选择权,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放弃。

虽然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被害人是否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可自主选择,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放弃。

二、现行刑事法律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及存在的弊端(一)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关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

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即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他的合法权益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予以保护,他只属于控诉一方的诉讼参与人,就其诉讼地位而言,类似于证人。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被害人与刑事案件的特殊利害关系,而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

(二)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

概括起来,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回避权。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与犯罪分子对立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权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回避,以保证诉讼活动公正、合理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新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遇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作为原告人的范围就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这两项规定是宪法赋予公民申诉、举报、控告权利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三)存在的弊端1、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严重限制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理应对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有充分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并非如此。

实际上大多数的刑事被害人并不知道案件进展如何,甚至不知道刑事诉讼已经进入到哪个环节。

具体而言,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除了向被害人了解相关情况外,很少向被害人说明案件侦查进行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但这也只是一种单方面听取意见的过程,并未形成公诉机关与被害人的互动,公诉机关也不会将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告知被害人。

在审判阶段,除了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送达被害人。

2、在代理和辩护权的行使上不对等刑诉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诉讼。

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辩护人有权查阅案卷。

但被害人是否享有上述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并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

刑事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权利,也就很难充分行使自己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即使被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不会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

3、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部分没有发言权在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如果不是公诉机关要求被害人当庭陈述,法院往往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害人不知道案件何时开庭审理,当然也就谈不上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是被害人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很少听取被害人对刑事部分的意见,而只是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上所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审理,被害人完全成为刑事部分审理的局外人。

4、刑事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不能及时、有效行使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权利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虽然是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却不享有上诉权,被害人被冠以“当事人”之名,却无“当事人”之实,这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极不对等。

即使被害人不服判决而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由于二者出发点和追求目的的不同,检察院一般都是抱着非常审慎的态度,不涉及重大利益,一般不会轻易抗诉,致使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在许多情况下不能满足。

而被害人又没有强制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权利,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

5、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权力受限制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又在获得赔偿的权利范围上作了不利于被害人的限制,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害要求赔偿,而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犯罪较一般侵权行为性质更加严重,但是却不能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与民法的规定相互抵触,突显出了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性和不对等性。

三、产生弊端的原因(一)主观认识存在误区随着国家公诉制度的建立,犯罪被解释为对代表统治阶级利益或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的侵害,对罪犯的起诉和惩罚成了国家的权力。

绝大多数人认为,只要通过国家公诉惩罚了犯罪分子,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得到了保护。

实际上这种观点既不科学,也不切合实际。

因为国家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主要是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并不意味着社会保护功能的完全实现。

甚至可以说,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和刑罚的社会保护功能根本就不是同一个问题,也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因为通过禁止和惩罚犯罪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所能够实现的保护,仅仅是通过规定和追究刑事责任来实现的,这种保护实际上只是针对社会大众的一般保护,这种保护的范围也只能是一般的合法权益,即社会公众的普遍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或者说对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却无能为力。

因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遭受到的是实际侵犯,被害人作为每个特殊的个体,其合法权益因为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而遭受了实际损失,显然,如果将刑法的保护功能仅仅定位成通过规定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的话,那么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就会仅仅局限于对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将实际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从而使刑法丧失特殊保护的功能。

(二)立法不尽完善1、法律规定不明。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被害人列在当事人之首位,但实际保障其参加诉讼的规定较其他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存在明显不足。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而应不应当将起诉书同时也送达被害人,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等等。

2、缺乏救助性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实行救助性的法律法规,也未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在被告人没有能力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常常会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极度的生活贫困中,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三)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应给予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往往因为被告人经济困难等原因而得不到实际赔偿,最终使法律规定成为一句空话,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有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家庭困难,为了眼前利益、短期利益,为获得有限的赔偿款,不得不作出巨大让步,而同意与犯罪嫌疑人“私了”,使犯罪嫌疑人免受了法律追究,同时也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实际保护。

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传统司法模式的影响,司法人员司法理念和个人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被害人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保护较为重视,而忽视了对被害人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保护。

(四)被害人消极心态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而在部分类型的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比如:同事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家人关系,邻里关系,关亲戚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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