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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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教职成[2014]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干部违纪的,从严从重处分。

第五条违纪处分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下同)参加国家、省(部)、市、校、系各类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推优和推荐就业资格。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认错态度好,能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3、违纪后主动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按要求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且表现良好者。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1、故意隐瞒、串供、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2、采用任何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顶撞、辱骂、报复教师、学生干部和有关管理人员者。

4、拒不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者。

5、一人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时(含两项),分别裁决。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1.警告: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

2.严重警告: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

3.记过: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4.留校察看: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较坏,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5.勒令退学:适用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二、处分程序1.学生违纪后,由当事人或知情人向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填写《学生违纪报告单》。

2.院(系)或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4.学生工作部将处分记录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学生组织或撤销相关职务。

三、有关条款的解释1.“轻微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偶尔发生的、尚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较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较为严重、但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社会公德、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4.“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损失”,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已造成一定的经济、财产损失。

5.“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已造成较大的经济、财产损失。

6.“勒令退学”,是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法乱纪的学生,或在学习过程中发现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学校作出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2007年5月25日华政办[2007]131号通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继续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三个月入学资格复查期内出现违纪行为的新生,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四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在下一学期综合奖学金评定中,不得享受各类国家级、省级、校级奖学金及助学金,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根据行为性质延长留校察看期或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六条解除留校察看期,需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务会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处分;(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共财产、他人合法财产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延吉市二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次修订2013.11.26)

延吉市二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次修订2013.11.26)

延吉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修订)一、违纪处分的依据和原则(一)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经过校务委员会讨论,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

(四)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5、勒令退学。

(五)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六)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1、拒不承认错误者;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煽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滋事的;6、集体(团伙)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二、通报批评(一)通报批评的有关要求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教育效果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通报全校。

3、通报批评是学生纪律处分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经教育不改者;2、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者;(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提供材料)3、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喧哗、追逐打闹或有其它不文明举止,且不接受教育者;4、带篮球、足球、排球、毽子、羽毛球等进入教学楼影响教学秩序者;5、攀爬围墙者;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者;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说明(下同):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必须请假且履行学校规定的请假手续。

西校2015-170关于修订并印发《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西校2015-170关于修订并印发《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15〕170号关于修订并印发《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经2015年4月2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学校对《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2015年5月1日- 1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维护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西南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2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学生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因身体原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纪的,不予处分;因身体原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违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违纪处分规定

违纪处分规定

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不含独立学院)生、专科生。

第三条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制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

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践、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未尽事宜,可依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八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以不当手段私下了结的;(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精品WORD文档)

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精品WORD文档)

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号)、《景德镇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章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处理违纪(或者犯罪)事件发挥积极作用的;(四)由于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逃避、对抗调查,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规校纪;(三)已受过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限内的;(四)在组织调查中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七)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八)群体违纪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九)违纪行为造成后果严重,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

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

第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半年后表现突出者,可申请解除处分;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延迟撤销处分或高一级处分。

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一)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不满16岁的,学校按记大过处分对待。

(二)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元,但多次作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

x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x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x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xxxx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xxxx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设置如下期限:(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二章违纪处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XX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学校在籍学生.第三条学校本着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原则、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违纪处理,使学生做到遵规守纪.第四条违纪处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护学生的申诉权益.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悔改表现突出的;(二)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并在学校处理工作中制造障碍的;(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四)其它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八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未撤销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实习就业推荐.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在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食、携带违禁药物或毒品者,给予以下处分:(-)凡携带不良刊物到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凡参与观看淫秽制品,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吸食或携带毒品以及教唆他人吸食违禁药物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纠纷时使用管制刀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学生谈恋爱者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者,或因恋爱产生严重矛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外饮酒,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携带香烟、打火机者,为吸烟者放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吸烟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学生进入网吧、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等娱乐性场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对教职工(含外聘人员)或长辈不礼貌,有顶撞、威胁、辱骂等行为的,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教职工(含外聘人员)或长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违反学校学生一日常规规定,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二)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逾假不归、翻墙翻门出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住校生违反住校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作旷课处理;迟到、早退三次记为旷课1次,普教一天计12节课、职教一天计9节课)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达7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4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纪,给予以下处分:(~)学生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扰乱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十三条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学生违反《大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违反, 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纪律处分.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事件,由政教处,保卫科、年级组、专业部共同参与.涉及教学活动和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政教处、学生所在年级组、专业部共同参与.其它方面的,山政教处或学生所在年级组、专业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二)班主任是学生在校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要核查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要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教育学生的工作,并将违纪学生的综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年级组、专业部、政教处.(三)违纪学生所在年级组、专业部,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 在听取班主任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政教处等有关单位研兖决定.第二十七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由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报年级组、专业部,年级组、专业部审批决定,同时将处分结果报政教处留存.(二)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组、专业部将学生违纪情况报政教处,并提出建议,政教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上报主管领导.(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年级组、专业部、政教处和其它相关部门将违纪学生情况核实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部门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按被处理学生的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家长.第三十条学校送交处分决定书的同时告知学生及家长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第三十二条处分决定书下达时,年级组、专业部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处分下达后,班主任应对受处分的学生定期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进步.第三十三条学生留校察看期为六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算(毕业年级学生察看期至毕业离校日止).察看期间,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班委会、科任教师、班主任签署意见,年级组、专业部组织民主评议,政教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察看. 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三个月至六个月.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第三十四条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五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第三十六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受处分后其各方面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撤销处分,观察期限为:警告处分两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记过处分四个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处分者对自己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有全面的认识总结,字数不低于800 字.(二)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三)受处分后学生个体思想评估为优良;(四)受处分者递交书面撤销处分申请书;(五)班委会、科任教职工(含外聘人员)、班主任、年级组、专业部签字同意;第三十七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经学校认定后,受处分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第三十八条受处分学生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年级组、专业部进行评议后,按照程序逐级办理,报学校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第四十条本规定山政教处负责解释,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试行.。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近年来,学校颁布了新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旨在加强学生的纪律意识,保持良好的校园秩序。

然而,其实施情况引发了广泛讨论与争议。

本文将就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修订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如何改进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规定的背景与目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修订是基于对当前学生违纪现状的认识和对校园秩序的维护需求。

在高校,学生违纪行为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习氛围。

修订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规范学生的行为,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二、规定的争议点然而,新规定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首先,有人认为新规定过于严厉,给学生带来了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可能导致学生退学或辍学。

其次,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一些人认为给予过重的处罚不合理。

最后,规定中关于处分程序和权威机构的规定也引起了争议。

三、违纪行为与相应的处分在新的规定中,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列举了具体的处分措施。

例如,对于作业抄袭、考试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规定了从扣分、警告到学籍开除的处分措施。

同时,对于寝室管理、迟到早退等违规行为,也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分。

四、学生心理压力的考量尽管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生行为,但一些人担心给学生带来心理压力。

学生已经面临着来自学业的压力,如此严格的处分规定可能增加他们的焦虑和不安。

因此,在修订规定时,应该考虑到学生的心理状态。

五、违纪行为与对个人成长的影响另一个争议点是规定过于过分注重对违纪行为的惩罚,而忽视了对学生个人成长的引导。

学生在犯错后应该得到适当的教育与改正机会,以帮助他们成长为良好的公民。

因此,亟需修订规定,加强对学生的引导与教育。

六、灵活的违纪处分方案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应该采用更加灵活的处分方案。

例如,对于违反寒暑假作业提交时间的学生,可以采取提醒、警告等温和的措施,而不是立刻给予严厉的处罚。

这样可以更好地引导学生,让他们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

七、处分程序与合理程序的重要性规定中关于处分程序的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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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且从2005年9月1日执行。

我校现行的《安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院字[2005]号)是根据教育部新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1号令)精神起草制定的,曾数次易稿,修改稿多达26稿,起草过程中调查了全国多数高校的拟定情况,借鉴了兄弟院校相关《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优秀部分,结合了我校的实际情况,在教师、学生中广泛征求了意见,对我校学生特针对性强,对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过去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比,《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更多体现出育人为本的理念,但自试行近三年来,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学生个性张扬明显变化,个别条款由于弹性太小,操作性不强,渐渐不能与当前教育管理实际相协调,因此为了将教育管理更好的落在实处,根据校领导指示,针对部分条款加以修订。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这次修订《安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我们继承了原规定中的优秀部分,主要对学生违纪行为中高发型行为加以细化和界定,并注重吸收国内兄弟院校在相关问题处理中的经验。

在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四个指导思想和原则:1、育人为本本次修订工作,以更好的发挥学校教育功能为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力求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体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管理原则,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营造一个宽松有序的环境。

2、责任意识本次修定虽然只体现在重点违纪行为上处理的变化,但更重要的要着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有必要明确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高校学生是完全的成年人,必须正确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学校通过违纪处理的方式,要求违纪者承担责任是尊重其承担责任的权利,是引导其责任意识养成。

3、依法管理本次修订规定的过程中,我们依然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和深化。

尊重和有效运用学校纪律制度,不仅体现依法管理,更重要的让教师和学生都知道育人的目标,让更多的学生成人成才。

4、规范管理近三年,我校发展迅速,到建校110周年时,各类在读学生将达到20000余人。

在此形势下,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有章可循,也是为了有章必循,为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修订中的几个问题1、是否保留试行?法规的名称中加“暂行”、“试行”字样,这一现象是很常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1979年以来所颁布的法律中就有多部,国务院和部门制订的法规规章更是许多。

在立法实践中,对有争议或者容易因客观条件变化的法律法规先予以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修改,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

(如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经过近十年的司法实践,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我国并没有统一标准界定使用“暂行”、“试行”,也没有明确时间标准,有的法律法规—“暂行”、“试行”就是几年甚至一二十年。

鉴于我校正处于规模大发展阶段,学生特点变化较快,学生教育管理中新问题会层出不穷,管理规定为了适应需要也呈动态性,及时补充修订,更能体现出务实性和以人为本。

因此建议继续使用“试行”字样。

2、增设减轻条款。

我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弹性条款少,没有减轻条款,对学生违纪后的行为没有很好的加强引导,没有对事后良行给予鼓励。

对于相关条款仅第五条中有从轻规定。

第五条违纪情节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一)主动承认本人的违纪行为,并且检查深刻的;(二)主动检举有关人员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的;(四)主动退出违纪所得或积极赔偿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因此建议在此条中,加上减轻条款,让犯错的学生能够更积极的去处理错误行为,减少损失、消除影响。

3、增设关于禁止宗教活动条款。

随着学生数的增多,参与宗教活动在校生人数也会越来越多,考虑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建议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增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4、消除一些在操作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或者可以从教育的角度出法,去除规定有利于学生的教育引导。

如第九条中细化出的“分别取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十个月的三等奖学金”,目前我校任何专业都有了三等奖学金,而且也不是按月发放,第九条中对违纪学生已经取消了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因此这里建议删去细化内容。

又如第九条中附加处罚内容“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本科生不授予学位”,从激励教育中我们知道要让犯错误的学生有希望,才能激发他们上进的斗志。

我们建议对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是否授予学位,可否交给学校学术委员会去议定,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因此建议删除。

再如第十七条中“(五)吸烟引起火险的;(六)违反校园门卫管理制度的”,在校园这个环境里,我们反对学生吸烟,虽然不能禁止,但从十七条中的规定我们的规定从另个角度看是认同学生可以吸烟,因此不太妥当。

对于违反校园门卫管理制度,这一违纪行为仅仅是在学校安全保卫的前提下,也不太妥当;但考虑此两项,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删除。

第九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学年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分别取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十个月的三等奖学金;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本科生不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违反学校安全保卫规定,扰乱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擅自挪用、压埋或损坏校内消防器材和设备的;(二)擅自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三)乱拉乱接电源、使用禁用电器或违章用电的;(四)擅自在校园内焚烧草木、纸张、杂物或燃放烟花爆竹的;(五)吸烟引起火险的;(六)违反校园门卫管理制度的;5、更改一些处罚起点过高的情况。

如在第十一条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未受理、未定性或未予处罚的,学校在核准事实后,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公安、司法部门未受理、未定性或未予处罚的,可能是严重的违法案件,也可能是轻微的违法,比如当前不少学生为了勤工助学在街头摆设摊点寻找家教,或者散发商业性传单,影响市容。

虽然也是违法,但因此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显然太重了些。

因此建议降低处分档次,从警告起。

第十一条触犯刑法被判刑罚或因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过失犯罪的、被判处管制的或单处附加刑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单处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单处罚款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未受理、未定性或未予处罚的,学校在核准事实后,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对打架的相关条款规定,我校处罚力度较重,而且缺少弹性,因此从教育学生的角度,建议可以稍加细化。

对于“打架”条款,在原稿中只所处罚力度较重,是因为“打架、盗窃、作弊”在高校中属于高发、频发违纪事件,校领导曾经说过对此三种违纪行为应当严格处理。

在与2005年之前的学生违纪管理规定相比时,打架条款一般都规定的较为细致,甚至有些学校从打架起因到结果,整个过程加以细化,主体上从肇事者到伪证者都有规定;但2005年部颁新规定后,倡导育人为本,对具体打架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也要体现育人,注重引导,又针对打架行为调查处理中本身也会在整体情况掌握时有基本判断,因此对打架行为的处理界定规定都趋于宽泛;细化的优点是将情况对照规定,按章处理,程序性强、处理相对简单;宽泛的优点在于调查者了解情况事实,加以判断,注意沟通交流,正面引导;我校第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的;在他人住宿场所打人的;”随意,何为随意,主观性太强,较难界定;因此建议删除;对在他人住宿场所打人,这一条中比如本人在本人宿舍被打,应该打人者行为十分恶劣,那么对于本人在第三者住所被别人打,又应当如何适用条款?对打复架的,通常我们理解为第二次打架,这种语言用法是否妥当,建议能否改为“进行报复性打架的”,这样意思更为明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给出两种修改方案:方案一:(一)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持械斗殴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寻衅滋事,故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引起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方案二:(一)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教唆者: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或胁从者: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对结伙斗殴者,对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十)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随意殴打他人的;(二)在他人住宿场所打人的;(三)邀约校外人员、学生家长参与打架的;(四)持器械打人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五)打复架的。

寻衅滋事或怂恿、唆使他人打架造成后果的;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的;或打架终止后威胁、恐吓他人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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