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高校教育政策法规-2019-07-27(四折版)

04-高校教育政策法规-2019-07-27(四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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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一、高等学校章程包含哪些内容、地位。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包含内容为:①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②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③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④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⑤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⑥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⑦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⑧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⑨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⑩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高等学校章程的地位:(一)从大学章程设立的法理依据来看:①高等学校章程的设立已经得到我国《教育法》的确认;②大学章程不是一般的管理制度,在高校拥有“完法”般的效力;③学校章程是连接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则的桥梁;(二)从章程在高校自身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来看:①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的基础,是学校成立的条件;②大学章程是民主管理的条件,学校运行的必要规范;③大学章程是学校内部各项规章的基础,自主办学的条件;(三)从大学章程对大学外部关系的作用来看:①大学章程可正确调整国家、大学与社会的需要;②大学章程是举办者、投资人对学校进行监控、监管的手段。

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含义及其建设策略包含哪些内容?(一)含义。学籍管理是根据国家对高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结合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定位,制定规章、制度、办法并按照一定程序对高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期间的学籍取得与更移、教学管理制度、校纪、校风等方面的实施管理办法。主要包含学生信息档案管理、学生在校期间成绩管理、学生学籍异动处理和考核违纪处理、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毕业资格审查、证书发放及补办毕业证明书等。(二)建设策略:1、完善学生管理制度;2、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体系;3、规范学籍管理程序及行为;4、改进学籍管理运行机制;5、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

三、学位制度的含义、条件和层次、学位授予单位及审定、学位授予方式与程序、学位工作的领导及管理各包含哪些内容?(一)含义: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

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生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者专业学历水平。学位制度是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层次。我国学位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联系,设立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即大学本科毕业生可被授予学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可被授予硕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可以被授予博士学位。(三)学位学科门类划分。1964年拟定学位条例时,认为各个学科互相渗透,新型学科不断涌现,过细的划分学科门类已经不现实。因此,将学科门类划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数学、教育学(包括体育学)、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十二类。(四)学位授予单位及审定。学位授予单位是指由国家批准的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批准授权的高等学校;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批准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各级学位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条件的规定负责授予。国家对各级学位的质量监督,主要依靠严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来完成。(五)学位工作的领导及管理。(一)全国学位工作: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二)地方学位工作;(三)授予单位学位工作:①学位评定委员会;②论文答辩委员会;(四)其他有关规定:①非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问题(中央党校);②外国人士申请学位;③关于承认外国学位以及补授有关人员学位问题;⑤学位证书与学位论文的保管。(五)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市场化改革对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影响。1、高等教育理念的混乱(服从理性还是服从市场);2、教育公共性的损害(盈利性);3、教育法律关系的变化(契约关系的产生);4、高等学校职能的异化(教学、科研、社会服务)。

五、事业单位改革及其对高等学校的影响。(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1、管理自主:从单位到法人;2、经费体制改革:从全额拨款到分类管理;3、人事制度改革:从任命制到聘任制;4、分配制度改革: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5、养老保障改革:从国家保障到社会保障。(二)事业单位改革对高校的影响。1、学校的自主能力问题(学校对市场的判断能力;学校的道德自律能力;学校的内部治理能力);2、教师的评价机制(教师人力资本的特征:运用的自主性和价值的模糊性,环境依赖性,使用的独立性和效用的整体性,价值的变动性和实现的延期性,边际成本递减性和使用边界的扩展性);3、活动的公益性与生存的市场性之

矛盾。

六、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名称。(一)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二)教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七、高等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方向原则;2、权利平等原则;3、公益性原则;4、大学自治原则(外部治理);5、权力平衡原则(内部治理);6、权利救济原则。

八、高等学校的法律身份。(一)作为行政主体的身份。行政主体的类型:法定主体、授权主体、委托主体。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学位条》,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9项权利中的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学业学位证书授予权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二)学校作为受托人身份。作为附属组织的受托(职称评定)作为第三方组织的受托(资格认证)(三)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组织的身份。对内: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权;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权;内部活动的决策和实施权;人员和财产经费管理权。对外: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人身权:名称权、名誉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九、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一)高等学校的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证书颁发权、聘任权、财产管理权、拒绝干涉权、其他合法权益。(二)高等学校的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贯彻方针的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

十、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2)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对法律法规的规定做扩大性解释;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

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二)合理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之需要而设定;第三,学校规则适应成员的合理性需求并能获得基本的认同感。

十一、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和职业特征。(一)法律地位。《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高校教师是从事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二)职业特征。公共性、专业性、职务性、教育性。

十二、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高校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权益。高校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二)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责任,同样包括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高校教师的义务主要包括: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义务水平义务。

十三、教师资格制度。(一)教师资格的种类。《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2、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形成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真正实施教师聘任制、优化教师队伍奠定基础。3、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动教育人事改革、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是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三)教师资格条件(教师法第十条)。1、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

品德;3、具备法律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四)教师资格的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五)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六)教师资格与教师职业的关系。1、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的必备条件;2、教师聘任应该根据教师聘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师资格只是担任教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3、由于教师资格的综合性要求,今后在教师队伍管理中要强调教师资格的重要性。

十四、教师聘任制度。《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一)聘任制的性质和特征。性质:民事契约关系;特征:平等、自愿;书面契约、聘期;权利、义务、责任对等。(二)教师职务聘任的形式。招聘、缓聘、续聘、解聘、辞聘和拒聘等。(三)聘任合同的条件。依法订立教师聘任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聘任合同内容合法;聘任合同形式合法。

十五、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和婚姻自由权,以及民法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此外,《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高等

学校学生的义务。学生义务,是指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法承担的爱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参加教育活动时必须履行的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努力学习的义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十六、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一)学生处分的合法性。1、制度合法性。●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2、行为合法性。●权限合法;●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比例原则:过罚相当。(二)学生处分的性质:纪律处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于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身份惩戒措施。纪律处分的前提:被处分人与处分人存在法律关系;处分人对处分事项拥有自主管理权;被处分人违反了内部规则;纪律处分的内容是成员的身份以及与身份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三)学生处分的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1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四)学生处分要求。1.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2.申辩程序: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3.告知: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4.处理权限: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5.期限: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6.存档: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五)处分决定书基本内容(53条)。1、被处分人基本情况;2、违纪事由;3、处分依据;4、决定机关;5、处分种类;6、权利救济;7、处理机关(盖章)(六)对处分的申诉。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

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七)学生处理程序。学生处分的程序,大致为7个步骤:1、处分的提起;2、调查取证;3、本人申诉;4、讨论决定;5、批准备案;6、通知本人及存档;7、处分的执行。

新增部分:

一、选择题:

●教育领域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答案不确定)

●教师与学校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发生的横向关系。

●受教者的教育: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岁

●教师身份定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二、论述题

1、根据传统文化谈教师。

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教师对教育事业的无限忠诚和恪尽职守,重视教师的诚信建设,要求教师言传身教、与时俱迁。总的来说,中国的传统文化给予了教师很高的地位,把教师当作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辛勤的园丁,是公仆,是阳光下最崇高的事业,是无私奉献的楷模等等。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的是教师的义务。

当前,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也是一名普通的公民,不应该只承担义务,也应该有合法的自由和权益!《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高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

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高校教师的义务主要包括: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义务水平义务。

2、怎么理解教师的公益性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明确了我国高等学校的组织属性的公共性质。高等教育不仅是现代社会的文化事业以及科学事业,而且在社会效益上是服务于公众、国家和民族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追求盈利为目的。教师职业在经济学上是一种公共经济现象,其劳动成果是一种公共产品,在社会效益上属于公益性事业的范畴。

公益性是高校教师劳动的本质特征,是高等教育产品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客观要求。所谓教师的公益性,就是指高校教师在履行自己岗位职责的过程中,要以公共利益为旨趣,不得以私利为目的。要有造福于人类的胸怀和志向,有忠诚于国家和民族的情操和品质,有服务于社会和民众的责任感、异物感、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培养目标的大局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有与教师群体同舟共济的协作精神,有全心全意关爱和服务于学生的态度和行为。

首先,教师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二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了整个学校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学生的进步和成长,总之,乃是为了公共的利益,具有公益性。其次,教师劳动的手段具有公共性,这集中体现在教师劳动所赖于顺利进行可用资源的性质上。一是教师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源具有公共性,是政府的公共财政支付;二是作为保证教师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知识和精神资源,也具有公共性。再次,教师职业劳动的过程也具有“公益性”。

3、结合实际,分析高校如何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参考复习题十)

4、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力和义务。(参考复习题八、九两部分)

5、学生违纪的处理。(参考复习题十六)

6、教师与学校的纠纷。(可能会参考复习题十四)个人理解:老师与学校之间的聘用,核心是劳动合同法,两者之间的纠纷应该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进行研判。首先看合同是否合法,其次根据合同中明确的具体条款(如权利和义务等)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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