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
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民以食为天,食物中的污染物是涉及我们切身利益的事情,也是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问题。
食物中污染物的标准就尤为的重要,而中国的标准与国际的标准又有一些不同,本文将就污染物中的铅、砷、镉的不同标准进行对比。
世贸组织(WTO)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协定)指出,其成员国应将本国食品安全标准与CAC制定的食品法典相协调。
CAC制定的标准、准则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国际食品贸易的公平性方面有重要作用,它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标尺。
由于我国已加人世贸组织,协调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的形势越来越紧迫。
CAC的污染物标准是由其分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制定的,CCFAC在制定荇染物标准时以FAO /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提供的污染物评价资料为依据。
CCFAC首先根据污染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对贸易的影响程度列出JEcFA的优先评价名单,JECFA根据污染物的毒理学资料、人群暴露量资料和各国的污染水平等,确定名单中污染物的摄入量限量,对有蓄积毒性的污染物制定出暂定可耐受的每周摄入量(PTWI)或暂定的每日最大耐受摄入量(PMTDI)。
CCFAC根据这些资料制定相关标准,并征求各国的意见,通过一定的程序(共8步)最终由CAC大会通过决定成为法典标准。
CAC对污染物的规定与我国类似,在《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cDdexStart 193)和一些产品标准中均涉及到有关污染物指标。
目前CAC标准CodexStan 193中设定了限量值的污染物有16种:铅、砷、镉、汞、铜、锡、铁、硒、硝酸盐、亚硝酸盐、氰乙烯单体、丙烯腈、黄曲霉毒素B.、黄曲霉毒紊M.、展青霉素、棕曲霉毒素。
上述16种污染物对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均有限量规定,但我国棕曲霉毒隶只有检验方法,投有规定限量值。
除此之外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还有下列指标在法典标准中未作规定:铝、铬、氟、稀土、N.亚硝基化合物、多氯联苯、3一氯.1,2.丙二醇(3-MCPD)、丙烯腈-丁二烯一苯乙烯(ABS)、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游离棉酚、组胺。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012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一、淀粉及淀粉制品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 762-2012 、GB/T 29343-2012、GB 2760-2011、NY/T87 5-2012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淀粉及淀粉制品(木薯淀粉)检验项目包括铝、氧氰酸、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酒类[其他酒(配制酒)]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GB/Y27588-2011、GB2757-2012、GB/T10781.3-2006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酒类[其他酒(配制酒)]检验项目包括二氧化硫、铅、酒精度、甲醇、氰化物、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柠檬黄、亮蓝、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三氯蔗糖。
三、罐头(其他罐头)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QB/T2221-1996、GB7098-2015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罐头(其他罐头)检验项目包括铅、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山梨酸、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限板栗罐头和杂粮罐头)、商业无菌。
四、粮食加工品(大米)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GB1354-2009、GB2761-2011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粮食加工品(大米)检验项目包括铅、无机砷、镉、铬、总汞、黄曲霉毒素B1、赭曲霉毒素A、丙草胺、稻瘟灵、禾草敌、敌瘟磷、杀虫环。
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DBS 45/020-2015、GB2760-2011、食品整治办[2009]5号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包括铅、苯甲酸、山梨酸、二氧化硫残留量。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的各类食品。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
二、污染物限量2.1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铅、镉、汞、砷等;(2)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二噁英等;(3)其他污染物:苯并[a]芘、丙烯酰胺等。
2.2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三、真菌毒素限量3.1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如下:(1)黄曲霉毒素B1、B2、G1、G2;(2)赭曲霉毒素A;(3)伏马毒素B1、B2;(4)玉米赤霉烯酮;(5)T-2毒素、HT-2毒素。
3.2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四、农药残留限量4.1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植物生长调节剂;(5)其他农药。
4.2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五、兽药残留限量5.1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抗生素;(2)合成抗菌药;(3)激素类药;(4)其他兽药。
5.2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限量6.1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如下:(1)放射性物质:铯-137、碘-131等;(2)其他危害物质:塑化剂、溴酸盐等。
6.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表5中的规定。
七、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7.1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沙门氏菌;(2)金黄色葡萄球菌;(3)副溶血性弧菌;(4)大肠埃希氏菌;(5)其他致病微生物。
7.2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应符合表6中的规定。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8.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
8.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解读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解读⾷品中污染物限量今天,⼩编要为⼤家解读《⾷品安全国家标准⾷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品污染物⾷品污染物是指⾷品在从⽣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药)、加⼯、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等过程中产⽣的或由环境污染带⼊的、⾮有意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化学性、物理性和⽣物性的污染物。
⾷品污染物限量⾷品污染物限量是指污染物在⾷品原料和(或)⾷品成品可⾷⽤部分中允许的最⼤含量⽔平,但⼤家⼀定要注意:该⽔平不等于对健康产⽣危害的⽔平哦!⾷品污染物对⼈体健康的危害有哪些?⼈体超量摄⼊污染物,有可能对健康产⽣以下危害:神经系统:失眠、头昏、头疼、智⼒低下。
消化系统:⾷欲不振、胃肠炎、便秘、腹部绞痛、恶⼼、呕吐。
造⾎系统:凝⾎时间延长、贫⾎。
致癌:⽪肤癌、肝癌、肾癌。
致畸:胎⼉畸形。
其他:⾻质疏松、病理性⾻折、损害泌尿系统等。
⾷⽤含有污染物的⾷品⼀定会对健康产⽣危害吗?⼀般⽽⾔,按照正常⾷⽤习惯,⾷⽤污染物不超标的⾷品,不会对健康产⽣危害。
污染物对健康产⽣危害主要取决于三⽅⾯因素:1.污染物本⾝的毒性2.⾷品中污染物的含量3.⾷⼊含有污染物⾷品的量只有以上三⽅⾯因素达到⼀定⽔平,⽅对健康产⽣危害。
如何避免或减少污染物对健康的危害?制定限量标准是途径之⼀,但不是唯⼀⼿段,⽣产者⾸先应主动采取控制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品⽣产加⼯销售;使⾷品中污染物含量尽可能达到最低⽔平。
GB2762-2017 标准对⾷品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有那些规定?污染物有⽆数种,我们⾷⽤的⾷品也多种多样,不可能也没必要把每种⾷品、每种污染物都列⼊标准。
是否将⼀个污染物项⽬列⼊国家标准,要看这个污染物的危害、暴露评估情况等。
GB2762-2017科学综合污染物性质、膳⾷结构、摄⼊量、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因素,列出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风险的污染物,对消费者膳⾷暴露量产⽣较⼤影响的⾷品制定限量值。
GB2762-2017规定了⾷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醇等12种污染物限量,涉及⽔果、蔬菜、⾕物等22类⾷品、160余个限量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等要求。
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1.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包括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农药。
2. 检测方法: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农药的毒理学评价、残留试验、膳食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三、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 污染物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重金属、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的最大限量。
2. 检测方法:污染物含量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污染物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污染物的毒理学评价、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四、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1. 真菌毒素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真菌毒素的最大限量。
2. 检测方法:真菌毒素含量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真菌毒素的毒理学评价、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五、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1. 致病微生物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最大限量。
2. 检测方法:致病微生物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致病微生物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致病微生物的毒理学评价、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六、其他要求1.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标准的违法行为。
3. 本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注:本文仅为示例,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标准内容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为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局 标准 质量 中心及 国家 粮食 局科学 研究 院 、辽 宁省 粮食 为 l' ( 定 每月 耐 受摄 入量 )并 降 低 为每 月 0 2 mg :MI暂 q , .5 / 0 局、 湖北 省粮 食局 、 陕西 省粮 油产 品质 量监督 检验 所也 都 k w g b 。在本 次 清理 过 程 中 , G 2 6 — 0 5为 基 础 , 以 B 72 2 0 充 分 梳理 我 国现行 食 品 中镉 限量 的相 关标 准 . 照 C C和 参 A 派代表参 加 了标 准起草 过程 的研讨会 。 工 作组 以我 国现行 G 2 6 — 0 5 《 品 中污染 物 限 有关 国家 对镉 限量标 准 的制定 原 则 ,结 合 我 国食 品 中镉 B 7 2 20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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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 卫 办监 督 发 [0 016号 ) ( 2 110 的要 求 , 卫 生 部 的 统 一 ( 值 0 2 m /g b , 在 原 . 5 gk w) 并建议 各 成 员 国采取 各种 措 施降 0 安排 下 , 品安全 国家 标 准审评 委员 秘 书处 f 靠 中国疾 低 食物 中铅 的含 量 , 障 国民健 康 。在本 次 清理工 作 中 , 食 挂 保 病预 防控制 中心营养 与食 品安全所1 组织成 立食 品污染 物 以 G 2 6 — 0 5为基 础 , 分 梳理 我 国现 行各 类 食 品 中 B 7 2 20 充 限量 的基础 标准 整合完 善工 作组 , 制定 了工 作 方案 , 出 铅 限量 的相关 标 准 ,结 合我 国居 民的膳 食铅 暴露 评估 数 提 了本 次工作 的总 体 目标 、工作原 则 、工作 内容 及进 度 安 据 . 参考 C C及 相 关 国 家 的制标 原 则 和标 准 , 我 国各 A 对 类食 品及 其 加工产 品 中 的铅 进行 限量 规 定 ,重点 针对 谷 排, 明确 了工作组 内框 架组 、 型组 、 模 比对组 、 机组 及有 无 机组 的工作 内容 、 担单位 、 承 负责人 以及进 度要求 等 。 类、 蔬菜 和畜 禽 肉类食 品 中铅 的限量 制定 , 考虑 其 它类 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2022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2022年)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制定本目录。
1.2 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监管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
1.3 编制依据本目录的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类2.1 食品卫生标准2.1.1 食品原料卫生标准2.1.2 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2.1.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2.1.4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标准2.1.5 食品运输、储存卫生标准2.2 食品质量标准2.2.1 食品质量基础标准2.2.2 食品质量等级标准2.2.3 食品质量检测方法标准2.2.4 食品质量标签、标识标准2.3.1 食品安全检测基础标准2.3.2 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标准2.3.3 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标准2.4 食品安全监管标准2.4.1 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标准2.4.2 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标准2.4.3 食品安全监管评价标准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3.1 食品卫生标准3.1.1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1.2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3.1.3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3.1.4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3.1.5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器具洗涤剂卫生标准3.2 食品质量标准3.2.1 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3.2.2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2.3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3.2.4 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3.3.1 GB/T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3.3.2 GB/T 5009.1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3.3.3 GB/T 5009.1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3.3.4 GB/T 5009.1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3.4 食品安全监管标准3.4.1 GB 2763.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第1部分:果品3.4.2 GB 2763.2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第2部分:蔬菜3.4.3 GB 2763.3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第3部分:谷物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与废止4.1 修订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应遵循科学、严谨、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
•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喷洒的农药 • 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的辅料
➢ 内在因素
• 食品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化学反应
➢ 生产环境污染因素
• 水、空气、土壤等
表2-2 我国现行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序号 1
标表准2-2编我号国现行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标限准量名标称准
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一)术语和定义
➢ 1.可食用部分
•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 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 部分
➢ 2.限量
•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 量水平
➢ 危害:
• 人和动物摄入含大量真菌毒素的食物学会发生急性中毒 • 而长期摄入含少量真菌毒素的食品则会导致慢性中毒和
癌症
三、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 在目前发现的400多种真菌毒素中,国内外关注度 较高的主要包括:
• 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等 • 这些毒素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明显,危害巨大
2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
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5
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6 农业部公告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解读一、修订目的及修订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是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根据最新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国际近年来污染物管理动态及标准跟踪评价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坚持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风险监测数据和暴露评估结果,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
修订工作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污染情况及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兼顾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将源头污染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重点对食品原料中污染物进行控制,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国内外标准概况食品中污染物是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例如,有害元素(如铅、镉、汞、砷)和工业化学品污染(如多氯联苯),食品生产、加工和烹调过程中形成的有机污染物(如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和3-氯-1,2-丙二醇),食品包装材料带来的污染(如锡),自然界的真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有毒的代谢产物(如黄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
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
国际上通常将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在各种食品中的限量要求,统一制定公布为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
如CAC 制定的《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涉及食品污染物、毒素和放射性核素限量规定;欧盟委员会、澳新食品标准局等都专门制定了食品中特定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天然毒素限量。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规定了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规定了除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化学污染物限量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修订前后对比
崔文文,王小飞,王明锐,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修订前后对比[J ].中南农业科技,2023,44(12):126-128.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强制性食品安全通用国家标准。
此标准已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实施,替代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第1号修改单[2],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中污染物是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GB 2761—2017[3]中规定了中国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GB 2762—2022中规定了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化学污染物限量要求,GB 2763—2021[4]中规定了中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
GB 2762—2022为中国食品重金属污染监测、膳食暴露情况风险评估提供了判定依据。
任春凤[5]调查了茶叶中污染物的含量情况,根据GB 2762—2022来判断茶叶中铅的风险点。
黄湘鹭等[6]通过研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告,根据GB 2762—2012来确定不合格项目并进行归类分析。
吴娟等[7]比较分析了国内外婴幼儿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提出了完善中国婴幼儿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的建议。
刘佳炜等[8]研究组配改良剂联合硅肥对Cd 污染稻田的修复效果,通过判断水稻中Cd 含量是否在限制范围内,从而实现中重度Cd 污染稻田的水稻安全生产。
郑丹等[9]通过调查中国南方六省水生蔬菜荸荠重金属污染特征情况并进行膳食暴露风险评估,得出其重金属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健康风险较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2762-2012解读
任务来源 工作原则 工作目标 技术路线 工作成果
•无机组 •有机组 •毒素组
任务来源 工作原则 工作目标 技术路线 工作成果
� 污染物标准清理工作共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涉及有毒有害 污染 物标准608项,其中国家标准197项,农业、林业、轻工、商 业、水产、供销合作等行业标准411项。
� 通过对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贡献率分析 、 比对国内外标准并结合我国现状,形成最终文本内容:
GB 2762 -2012 铅 (mg/kg)
食
用
菌
及
1.0
其
制
品
GB 7096-2003食用菌卫生标准
所整合的产品标准
1.0(鲜食用菌) 2.0(干食用菌)
GB 7098-2003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
1.0
NY/T 224-2006双孢蘑菇 NY/T 833-2004草菇
1.0 (罐头双孢蘑菇) 双孢蘑菇鲜菇和脱水双 孢蘑菇片
五、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 均应采取 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 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从而最大程度维护 消费者健康利益;
六、坚持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各领域专家广泛参与。本标准由 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工业等相关专业专家共同研 究论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对收到 的190余条反馈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履行 WTO通报程序,并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
2 .1 可食用部分
新的GB2762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即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 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 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面筋制品》(GB 2711-2014)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将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标准部分代替了《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 2711-2003)。
为了更好地做好标准过渡,特对其进行解读,供相关人员参考。
标签:面筋制品;解读;豆制品1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面筋制品。
这里的面筋制品是以小麦粉为原料经加工去除淀粉后制得的蛋白产品。
包括油面筋、水面筋和烤麸及其制品。
2 技术要求2.1 原料要求标准规定:“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应符合小麦粉的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
2.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2.3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符合GB 2762的小麦粉制品要求,详见表2。
2.4 微生物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熟制粮食制品类的规定,详见表3。
2.5 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要求。
即应符合GB 2760中分类06.03.02 小麦粉制品要求,详见表5。
3 结束语(1)考虑到非发酵豆制品是以大豆为原料进行加工,而面筋的生产时以小麦粉为原料,为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对产品进行更加科学的划分,将面筋从《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划出,单列为项,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面筋》。
(2)针对感官指标由于面筋是一类产品,包括湿面筋、油面筋、水面筋和烤麸等制品。
而这些产品的外形有很大差别,经过专家多方讨论,参考行业建议,对面筋产品的感官指标进行了相应的描述。
(3)新标准和《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 2711-2003)相比主要技术要求差别是:取消了污染物限量指标总砷、真菌毒素指标黄曲霉毒素B1、致病菌指标志贺氏菌要求,铅的限量从≤1.0mg/kg变为≤0.5mg/kg,微生物中大肠菌群及致病菌要求抽样方案和结果要求均发生明显变化,大肠菌群从≤30MPN/100g变为(n=5;c=2;m=102CFU/g;M=103CFU/g),沙门氏菌要求从不得检出变为(n=5;c=0;m=0),金黄色葡萄球菌要求从不得检出变为(n=5;c=1;m=100CFU/g;M=1000CFU/g)。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gb24154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gb24154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 预包装食品:指在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添加剂。
3. 散装食品:指不在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
三、限量要求1. 致病菌限量要求(1)菌落总数:不得检出。
(2)大肠埃希氏菌:不得检出。
(3)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5)其他致病菌:按照GB29921执行。
2. 重金属限量要求(1)铅:≤0.1mg/kg。
(2)镉:≤0.05mg/kg。
(3)汞:≤0.5mg/kg。
(4)砷:≤0.1mg/kg。
3. 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按照GB2763执行。
4. 兽药残留限量要求按照GB31650执行。
5. 食品添加剂限量要求按照GB2760执行。
6. 污染物限量要求(1)多氯联苯:≤0.5mg/kg。
(2)二噁英:≤4pgTEQ/kg。
(3)苯并[a]芘:≤5μg/kg。
7. 放射性物质限量要求按照GB14882执行。
8.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要求按照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四、检验方法本标准所涉及的检验方法按照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五、包装和标识1. 食品包装应采用无毒、清洁、干燥的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包装材料的规定。
2. 食品标识应清晰、真实、准确,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
(4)生产日期或批号。
(5)保质期。
(6)贮存条件。
(7)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产品标准代号。
(9)其他需要标识的内容。
六、运输和贮存1. 食品的运输和贮存应遵循以下原则:(1)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问答(GB2762-201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问答一、《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修订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于2010年6月部署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重点对食品中污染物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进行清理整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承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农业、卫生、质检、粮食等领域科研院所专家组建了标准起草组,细化修订工作原则和重点,对600多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和行业标准中涉及污染物限量指标和要求进行全面梳理,以我国食品生产和食品污染物监测数据为基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对2005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以下简称新的GB2762)标准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世贸组织(WTO)成员通报,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1月13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二、修订原则《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修订工作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污染物指标及限量,体现了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基础,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二是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遵循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监测和暴露评估,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确保科学性;三是整合现行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行业标准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矛盾,确保标准的统一性;四是坚持食品污染物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重点对食品原料中污染物进行控制,通过严格生产过程卫生控制,降低食品终产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五是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六是坚持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各领域专家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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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本次清理工作共涉及食品卫生标准86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5项,食品质量标准76项,有关的行业标准411项等,涉及的污染物指标17项(铅、镉、总汞和甲基汞、砷和无机砷、锡、镍、铬、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氟、铝、稀土元素)、营养素指标5项(氟、硒、锌、铜、铁)。
工作组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紧密围绕清理工作的要求,本着健康保护的需要开展工作。
具体清理结果总结如下:1、铅:2010年JECFA第73次会议取消了铅的PTWI(原值0.025 mg/kg bw),并建议各成员国采取各种措施降低食物中铅的含量,保障国民健康。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各类食品中铅限量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居民的膳食铅暴露评估数据,参考CAC及相关国家的制标原则和标准,对我国各类食品及其加工产品中的铅进行限量规定,重点针对谷类、蔬菜和畜禽肉类食品中铅的限量制定,并考虑其它类食品铅限量制标的必要性,提出谷类、蔬菜、水果、食用菌、豆类、薯类、藻类、坚果及籽类、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脂肪、油、乳化脂肪制品、调味品、甜味料、焙烤食品、饮料类、酒类、可可脂及其制品、冷冻饮品、婴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和其他类(包括膨化食品、咖啡、茶叶、果冻)等食品中铅的限量要求。
2、镉:2010年JECFA第73次会议将镉的PTWI改为PTMI(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并降低为每月0.025mg/kg bw。
在本次清理过程中,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中镉限量的相关标准,参照CAC和有关国家对镉限量标准的制定原则,结合我国食品中镉的污染水平及膳食镉的暴露评估,提出食品中镉的限量要求。
利用慢性概率暴露评估方法评估调整不同水平的ML值对于人群保护率的影响,维持大米中镉限量国家标准(0.2mg/kg),其他单品种食物对于我国居民膳食镉的摄入量低于PTMI的5%,参考GB2762-2005及相关标准中镉的限量规定、CAC限量标准,考虑我国大宗、热点产品及其加工条件进行规定,提出谷类、蔬菜、水果、食用菌、豆类、薯类、坚果及籽类、肉类、水产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和饮料类等食品中镉的限量要求。
3、总汞和甲基汞:2010 年JECFA第72次会议将无机汞(用于非鱼贝类食品的膳食暴露评估以总汞计)的PTWI 由5μg/kg bw下降至4 μg/kg bw,对于鱼贝类食品则采用甲基汞PTWI(1.6μg/kg bw,2003年JECFA提出,2006年JECFA第67次会议确认)进行限量管理。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标准中汞限量的相关标准参照CAC及相关国家的制标原则,根据我国居民膳食总汞和膳食甲基汞暴露评估结果,参照CAC标准以及我国大宗、热点产品及其加工情况,提出谷类、蔬菜、食用菌、薯类、肉类、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食用盐、矿泉水、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总汞的限量要求,提出水产品中甲基汞的限量要求。
食用盐、矿泉水的总汞指标采纳CAC规定,其它类食品中汞的限量指标基本维持GB2762-2005规定。
鉴于水果中总汞的膳食暴露贡献率较小,取消了GB2762-2005水果中总汞的限量规定;根据食用菌中总汞的污染水平,将GB2762-2005纳入蔬菜管理的食用菌中总汞限量规定单列;采纳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总汞的限量规定。
4、总砷和无机砷:2010年JECFA 72次会议确定了无机砷安全评价结果。
清理组分别以总砷和无机砷进行膳食暴露评估,确定膳食总砷和无机砷主要来源。
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中砷限量的相关标准,借鉴国际最新评估结果,提出大米和水产品中无机砷的限量要求。
考虑到总砷测定的普及性和效益-成本,参照CAC及相关国家的制标原则,参照CAC以及我国大宗、热点产品及其加工情况,提出除大米外的其它谷类、蔬菜、食用菌、肉类、乳及乳制品、脂肪、油、乳化脂肪制品、调味品、甜味料、包装饮用水、可可脂及其制品等食品中总砷的限量要求,鉴于藻类食品(海带、紫菜)中无机砷实际暴露量和检测方法情况,取消藻类无机砷限量要求;根据水果、豆类、蛋类、酒类及果汁中砷的污染水平及膳食暴露的贡献率,取消了这些食品中砷的限量规定;根据蔬菜、食用菌、肉类、乳及乳制品等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砷形态,以总砷进行砷限量的控制。
5、锡:JECFA 33次会议确定锡的PTWI为14mg/kg bw,国际食品添加剂与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要求对于固体和液体罐头食品按照急性毒性参考剂量ARfD进行管理,JECFA 55次会议(2000)和64次会议(2005)认为现有数据难以得出ARfD,而鉴于胃肠道刺激症状可依据液体和固体分别提出150 mg/kg和250 mg/kg限量,并被CAC采纳。
参照CAC、欧盟、澳新、韩国等对罐头食品中锡限量的管理规定,提出我国罐头食品中锡的限量要求,指标等同采用CAC对固体食品、液体食品、果酱、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辅助食品中锡的限量指标,分别为250mg/kg、150mg/kg、250mg/kg和50mg/kg。
提出的食品类别包括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罐装固体食品(除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外)、罐装饮料、罐装果酱、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
6、镍:根据监测结果,仅针对人造奶油设定镍的限量,指标维持GB 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的1 mg/kg标准规定。
7、铬:三价铬为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六价铬有害。
CAC、澳新、日本、美国、台湾地区等无食品中铬的限量标准,欧盟规定了明胶和胶原蛋白中铬的限量,香港规定了谷类、蔬菜、鱼、蟹、蚝、明虾、小虾、动物肉类和家禽肉类中铬的限量。
根据我国现行食品中铬限量标准的梳理分析,基本与GB 2762-2005中铬的限量要求一致,维持GB 2762-2005对谷类、蔬菜、水果、豆类、薯类、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蛋类等食品中铬的限量指标。
8、亚硝酸盐和硝酸盐: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是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污染物。
以GB2762-2005为基础,梳理我国乳及乳制品、蔬菜、肉类、鱼类、蛋类、食盐及饮用水等食品中亚硝酸盐的限量标准,参照CAC及欧盟等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制标规定,对于肉类制品按照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不再在污染物中提出重复要求,仅提出针对腌渍蔬菜、乳及乳制品、饮用水中亚硝酸盐限量的要求,指标参照GB2762-2005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采纳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中制定的亚硝酸和硝酸盐限量指标。
除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以及饮用水中涉及硝酸盐限量要求外,由于膳食硝酸盐暴露主要来自蔬菜,我国制定了蔬菜中硝酸盐限量国家标准(GB 19338-2003),但国际上仅有欧盟制定了分季节控制的蔬菜中硝酸盐限量,鉴于硝酸盐与蔬菜中维生素C存在动态相关且在蔬菜中硝酸盐是一个变化、不可控制的参数。
为此,考虑到操作性问题,不对蔬菜中硝酸盐设限量管理要求。
9、苯并(a)芘:2005年JECFA 64次会议评估了多环芳烃并提出苯并(a)芘的安全性结果。
以GB2762-2005为基础,通过对国内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的相关标准充分梳理以及与CAC和欧盟等相关国家对的苯并(a)芘制标的比较,提出谷类、熏烤肉类、熏烤水产品(含罐头水产品)、植物油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指标与GB2762-2005要求一致。
未采纳GB/T 23494-2009对豆腐干(仅限于熏制豆腐干和炸卤豆腐干)中苯并[a]芘要求。
10、N-亚硝胺:通过与CAC、欧盟、澳新、日本、韩国、美国等对食品中N-亚硝胺制标原则比较,在全面梳理我国食品中N-亚硝胺限量指标的基础上,建议维持GB2762-2005对肉类制品和水产品的N-亚硝胺限量要求,并将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两个指标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肉类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为3 μg/kg,水产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为4 μg/kg,这与我国现行的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GB 10136)和盐渍鱼(GB10368)中规定的N-二甲基亚硝胺要求一致。
11、多氯联苯:依照GEMS/Food规定的指示性多氯联苯单体(indicator PCBs)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监测要求,提出海产食品中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之和限量和PCB138、PCB153两个单体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