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专题研究报告和理论模型设计单位比选公告(第二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2.13【实施日期】2016.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以及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部署,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系列文件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要对改革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导督查和监督检查,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评估改革经验和成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培训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12月13日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和我省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四川省物价局对内江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回复
四川省物价局对内江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回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川价函[2005]302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对内江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回复(2005年12月6日川价函〔2005〕302号)内江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若干问题的请示》(内价费〔2005〕2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项目归并问题1、CT、纤维镜、胃镜等检查项目的图文报告包含在检查费中,不再分解。
今后再有类似情况均不再分解。
2、静脉注射120400002包括全身除小儿头皮静脉以外的所有静脉注射。
不再分解。
3、“点鼻”、“滴鼻”不立项,不归并也不收费。
4、经胃镜进行幽门螺杆菌诊断,用310902005和250501022。
5、产科引产术中使用产钳的,如为足月孕用331400007;如为中期孕用331400005,中期孕引产接生不再分解。
6、关于用CT测定骨密度,你市医疗服务价格编码为23的“核医学部分”的编码与计价格〔2001〕2020号文件不符,请查验后再议。
7、MP妊高症监测系统,属新增医疗项目,请准备详细资料另文上报。
8、产后康复仪,按其治疗原理在“物理治疗与康复”大类里归并,不再立新项目。
二、关于项目内涵1、检验方法难以穷尽,故国家项目规范中未明确按不同检验方法收费的,目前不再分解。
对于某些检验项目有多种检验方法的,可按你市多数医疗机构所采用的方法测算平均成本。
2、所有项目均不以仪器设备的优劣作进一步分解。
3、关于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再分解。
4、关于330701001项目内涵的问题,不在个别,故不宜分解。
5、因胶片价格变动较大,该项目按省局文件执行。
6、关于项目内涵中的内容基本上属于该项目必须的程序,如临床需要只做其中部分亦应按全价收费。
四川省管公立医院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20 288 256
224
202
每部位
456 408 368
328
295
每部位
560 504 448
408
367
次
640 560 480
400
360
次
640 560 480
400
360
每部位
480 432 384
336
302
每部位
480 432 384
336
302
每部位
480 432 384
336
26
24
21
18
17
项18Βιβλιοθήκη 161412
11
项
26
24
21
18
17
每种抗原 22
20
18
17
15
项
18
16
14
12
11
次
229 229 211
211
190
项
44
40
35
31
28
次
18
18
17
16
14
次
144 132 120
108
97
次
24
24
22
22
19
次
12
11
10
8
8
次
43
40
36
32
29
次
17
16
急诊诊查费 院际会诊 院内会诊 小换药 洗胃 灌肠 清洁灌肠
40 121600001
导尿
计价单位
三甲价 格
(元)
三乙价 格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2.13•【字号】成价费[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成价费[2004]35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单位及驻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新项目价格)执行以来的情况及各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将新项目价格中有关价格的调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配合计算机收费工作的开展,各医疗机构可将新项目价格按“项目内涵”及“说明”中的内容在主项目码下作为明细项目进行扩码。
例:编码:121000001洗胃,该项目“说明”中有使用洗胃机加收5元的内容,即可扩码为:12100000101洗胃机加收5元。
二、凡新项目价格中“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没有明确可以另计费的药物、卫生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对“说明”和“除外内容”中明确允许另计收费的药物和卫生材料,不采取扩码的方式,按药品管理方式建立材料库进行管理和打印清单。
三、新项目价格中,凡没有安排等级差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在执行时可不实行下浮。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同等级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向下浮动的实际执行价,应及时报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备案。
在新项目价格中,确属价格偏高或价格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各医疗机构应尽快反馈,以便我们及时掌握和调研,分期分批进行合理修正。
五、编码为110900001普通病房的床位费,说明栏中第二条修改为:“各级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各级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可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儿科、产科病床、肿瘤病床上浮3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
4.7%
同比增长:80.8%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1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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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 年(2020-09~2023-08):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8 2.1 节支率分析 .......................................................................................................................8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9 三、采购供应商 ...........................................................................................................................11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1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1 四、采购代理机构........................................................................................................................14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4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4 五、信用风险 ...............................................................................................................................16 附录 .............................................................................................................................................17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发改价检[2014]208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发改价检〔2014〕208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和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成发改收费〔2013〕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县级公立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9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
一、检查的重点和内容药品检查重点:1.2012年1月以来国家、省对各类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后是否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2.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申报及执行情况;3.县级公立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执行情况。
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重点:2012年1月以来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3〕236号)及其补充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时限检查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医疗经营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发生的价格行为。
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的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一)本次检查原则上采取分级检查按属地化管理的方式进行。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川价发[2008]79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2008年4月3日川价发〔2008〕79号)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你院《关于特需病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继续执行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试行的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继续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制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6〕83号)的规定,规范地、有限度地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你院特需医疗病区、特需医疗门诊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尚未处于探索阶段,执行中关于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设立、服务价格标准以及患者的反映等方面的情况请及时与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联系。
附件:1.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2.产科特需服务家庭化待产分娩服务价格附件一: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说明一门诊1门诊诊查费次100含一次性卫生材料2专家门诊诊查费次含一次性卫生材料正高级职称、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津贴或担任全国学科专委会委员次300正高级职称、博士(硕士)生导师、享受地方政府津贴或担任省市学科专委会常委以上职称次2003急诊诊查费次1504门诊会诊费次/人100计价按参加会诊专家人数计算5心理咨询次(30分钟)100每超过30分钟加收30元二出诊交通费另计,计价按出诊医务人员人数、职称计算1市区(三环路以内)次/人主任医师:400副主任医师:300主治医师:200护士:1002三环路以外次/人按以上标准加收50%3成都市以外次/人按三环路以内标准加收100% 4省外日/人600-12005国际日/人1200三证书费1外文病情摘要份1002外文诊断书份50四旅途护送双方协调五处置费1门诊输液(座式含观察、护理费)次80含一次性卫生材料2门诊留观床位费(双人间、含护理费)小时30最高不超过妇科南楼双人间床日费3住院诊查费床/日50六住院床位费1母婴同室单人间(南楼)床/日450不再收婴儿床位费双人间(南楼)床/日300不再收婴儿床位费母婴同室单人间(北楼)床/日350不再收婴儿床位费双人间(北楼)床/日230不再收婴儿床位费2妇科单人间(南楼)床/日400双人间(南楼)床/日260生殖内分泌单人间(北楼)床/日320双人间(北楼)床/日1803儿科单人间床/日200南北楼、传儿同价双人间床/日120南北楼、传儿同价七护理费1特级护理床/日1202一级护理床/日803二级护理床/日404三级护理床/日20八检验费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上浮30%九表中未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成都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提高一倍收取(除外内容不提高)。
四川省2021年第二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附件l四川省2021年第二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西医项目)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各称项目内涵除夕|、内容i十价单位i十价说明主要适用于:I.人工流产术、刮宫术后,存在娃振宫腔镜下娃旅麻醉,外阴阴道消毒辅巾,放置扩阴器,暴一次性电残留组织,经传统治疗无效的或异常露宫颈,置入宫腔镜,探查娃#在残留组织,次部位娃妮(如宫角娃妮、S盖痕娃妹、331306011 残留组织明确病灶部位、大小、数量,观察残留组织切环宫颈娃妮等)的,消除术周围的粘连情况,清除残留娃级组织,止血. 2.分娩后或大月份引产术后宫内娃振组织有残留的.会麻,消毒铺巾,鼻内镜下,经鼻腔进入鼻1羊咽部肿物切咽月中物一侧,也可切除中鼻甲部分、下弈甲次恶性肿瘤切除加收x元或x%。
2 330611010 除术后部,充分暴露术腔,暴露鼻咽部肿物,切除月中物,填塞止血.i肖毒铺巾,开险,置手术贴膜,制备结膜瓣、舒浆姆氏表层巩膜瓣及深层巩膜瓣,将导管穿入schlemm管,通过注入粘弹剂及植入缝线的导管单侧3 330405023 ( Schlemm)管方式扩张schlemm管及集液管,降低房水流成形术出阻力,降低限压.包括舒莱姆氏管的扩张术、切开术.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各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消毒铺巾,开险,置手术贴膜,止血,钻、4330404016深板层角膜移剥除病变角膜,至角膜后弹力层,制备植片,单侧植术缝合植片,检查植片散光,调整缝线,加压包扎.使用64排及64排以上C T 设备采集的冠脉无创冠脉功能CTA 、DSA 设备采集的冠脉影像或腔内影像适用于稳定型冠心病(SCAD )患者的5 310701032血流储备分数检查获取冠脉血管影像,对血管进行分割与次血管功能评估、急性冠脉综合征非罪测定重建从而测定冠脉血流储备分数,了解冠脉犯血管功能评估.血流储备,出具诊断报告.口腔抗菌光动牙周或种植体周灌注光敏剂,进行光动力治6 310513009力治疗疗.治疗过程中全程监视l 患者是否出现不良光敏剂每牙不与激光口内治疗同时计费.反应,并及时处理.7 310517010临时冠修复医生经过精心打磨试戴l临时冠,确认咬合关每牙种植体l临时冠修复加收x 元或x%。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499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9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央在川、省注册的省属在蓉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我们在充分调研并借鉴部分省区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分类分项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区域医疗资源,有效延伸放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及时、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公益。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把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设覆盖全省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网络,满足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新的医疗需要。
(二)强化控费。
根据临床实际和控费要求,确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将远程会诊类、远程诊断类、远程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支付办法由新农合统筹地制定。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服务项目支付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三、项目及价格(一)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
1.远程会诊类: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影像会诊。
2.远程诊断类: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
3.远程诊查类:网络门诊。
4.远程监测及其他类:远程胎心监测、远程心电监测、远程血压监测、远程血糖监测及其他互联网医疗项目。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川价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21日川价发〔2009〕20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我省自2001年贯彻《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来,各市州物价局在归并医疗服务项目、分摊测算医疗服务成本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予以整改。
一、关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码的问题。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项目编码为9位,由于《规范》中一部分项目没有列到终极项目,而是在项目内函中用“不含”、“包括”的表述蕴含了一批子项目。
为了不引起歧义,各地在设置子项目时,不应直接用10位编码表示,可使用XXXXXXXXX-X表示。
二、关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名称的问题。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原则是国家管项目,省级管价格。
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是全国统一规范的,各地不得随意更改。
三、关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除外内容的问题。
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不得以设备、试剂、材料的型号、产地分别立项。
因此,不应将进口试剂和设备列为除外内容或在说明栏中表明进口试剂和设备可以加价。
对不同试剂和设备的成本差异,可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拉开价格档次的方法解决。
四、其他问题。
1、目前绝大多数卫生材料是实行的市场调节价,价格有一定变动幅度,因此,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准许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不宜规定具体价格。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6]190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日川价发〔2006〕190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鼓励医疗技术进步,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审批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凡发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其申报审批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暂行)》中尚未列入但医疗机构为提高诊疗水平,经临床验证效果明显确需增加并单独制定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并能体现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
四、以下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项目:1、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已有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3、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
4、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
5、疗效不确切,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的项目;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的比选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的比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的比选公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对“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比选,兹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一)项目名称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
(二)项目简介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用比选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比选中选单位须围绕项目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二、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组织课题评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比选项目需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课题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比选文件获取方式获取方式:2024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3日09:00—12:00,14:30—17:30(3个工作日),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省发展改革委2204办公室自行领取。
四、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6月6日12:00前。
五、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省发展改革委2204办公室。
六、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形式比选申请文件必须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书面形式当场递交,不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及邮寄方式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卫计发[1998]12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卫计发[1998]12号1998年3月2日)各市、地、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由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项目增多,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亟待补充调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计价费[1996]21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改革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一、医疗收费改革调整的内容:1、增设诊疗费。
2、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制度。
本通知所附医疗收费标准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对其中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实行按医院等级分别计价收费。
床位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5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4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30%;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3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0%。
对尚未评定等级的县(市、区)以上医院(含县、市、区级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由各市、地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制定,并报省上备案。
项目如下:(1)挂号费、急诊费、院外传统诊、救护车公里费、体检费;(2)住院床位费、专设床位费、门诊留察床位费、等级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调温费、陪伴费;(3)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
攀枝花市物价局、攀枝花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攀枝花市物价局、攀枝花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物价局,攀枝花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攀价费[2007]146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攀枝花市物价局、攀枝花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攀价费[2007]146号2007年7月5日)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为了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秩序,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基本医疗的需要,我们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先后开展了医疗服务成本调查和测算、医疗项目分类和归并、对拟定价格反复研讨等工作,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成本补偿和人民群众实际承受能力,参考省内部分城市新出台的价格,拟定了《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并进行了价格听证、集体审价和专家论证,后报经市政府2007年5月28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核批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定同意,现将《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依据、指导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一)规范调整的政策依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四川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1〕83号);四川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
(二)规范调整的指导思想:在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成本补偿和人民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以基本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基础,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年内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提出的“要增设并提高技术劳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过高的收费标准,建立能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医疗服务价格纳入计划,分步实施,争取在二、三年内解决当前存在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
”的要求,并结合省委、省政府《四川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在制定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遵循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与规范相结合”。
1.分级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分省、市(州)两级管理,省管少数主要项目的服务成本调查,测算和价格的制定(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目录附后),各市(州)根据当地情况负责对省管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成本调查,测算和价格的制定。
2.总量控制。
在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过程中,应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总量进行控制,使其与现行收入基本持平,采取分期调整,逐步到位的办法,使医药费用增长与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
3.结构调整。
通过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药品价格,改变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收入比例过大的现状。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为做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就规范我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市(州)两级管理。
省负责管理制定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新版项目规范》中对接后增减的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附件二)、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制定特需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省负责审批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标准;二是中央、省属(含部队师级以上医疗机构,下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在市(州)未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各市(州)负责审批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二)总量控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省人民医院七项试行到期的新增医疗项目服务价格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省人民医院七项试行到期的新增医疗项目服务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10.28
•【字号】川价函[2008]236号
•【施行日期】2008.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省人民医院七项试行到期的新增医疗项目服务价格的批复
(2008年10月28日川价函〔2008〕236号)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双源X线计算机(CT)血管成像扫描等新增医疗项目开展情况的请示》(省医行〔2008〕80号)收悉,根据一年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双源X线计算机(CT)血管成像扫描等七项新增医疗项目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二、上表所列新增医疗项目的编码及项目名称等均为暂定,待国家有新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上述新增医疗项目存在的远期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应告知患者。
四、原川价函〔2005〕208号文件批复的“270500004甲基转移酶检测诊断”,因你院在试行期间未开展服务,试行价格废止不再执行。
五、原川价函〔2006〕158号文件批复的“311201020妇科特殊治疗(超声治疗法)”,按成都市物价局、卫生局〔2006〕285号文件执行。
不再重新定价。
六、原川价函〔2007〕151号文件批复的强脉冲光医学美容属特需医疗范畴,另文批复。
七、本批复为最高限价,不再按医院等级上浮。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眉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调整和修订的通知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眉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调整和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眉山市医疗保障局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眉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调整和修订的通知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障招采服务中心,市直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56号)等文件要求,为优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发挥价格杠杆配置资源、引导行为作用,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供给,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按照相关程序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结构调整;同步对《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部分项目价格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构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内容按照“合理确定调整总量、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原则,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降低物耗占比高的项目价格。
共计调整148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
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内容根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结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运行实际情况,对《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和修订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市医保发〔2021〕14号)文中附件《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部分项目价格进行修订,共计修订12个项目,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和范围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0时起执行,适用于我市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部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部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3.03.17
•【字号】川价函[2003]62号
•【施行日期】2003.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四川
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部分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川价函[2003]62号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你院《关于特需医疗服务床位费及门诊诊疗费的报告》(院字(2002)15号)收悉。
为了满足不同层面的医疗需求,经研究,现将你院部份特需医院服务价格批复如下:
一、特需医疗服务床位费:
1.母婴同室单人间350元/床日;
2、母婴同室双人间230元/床日;
3.妇科单人间320元/床日;
4.妇科双人间180元/床日;
5.母婴同室不再收婴儿床位费;病房内提供的陪伴床及卧具不再另收费。
6.除空调费外,楼内其他共用设备不再另收费。
二、特需服务门诊服务价格:
1.门诊诊疗费100元/人次(含挂号费);
2.院内会诊费200元/人次(含挂号费);
3.特需服务门诊的处置费、检验费、治疗费、检查费等在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提高两倍。
三、医院要采取有力措施兼顾好特需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既要使特需服务物有所值;又要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特需医疗服务供病人自愿选择,其费用不得纳入公费、社保、劳保、大病统筹等报销。
五、本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产前诊断中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产前诊断中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1.21
•【字号】川价函[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产前诊断中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2009年1月21日川价函〔2009〕20号)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你院《关于新增及调整十项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院字〔2008〕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产前诊断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
二、上表中220302013胎儿颈部透明层及鼻骨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250403082巨细胞病毒IgG亲和力检测、250403083弓形虫IgG亲和力检测、250700018荧光原位杂交胎儿染色体检测、250700019遗传性粘多糖贮积症酶活性检测等五项为新增医疗项目,其编码及项目名称均为暂定,待国家有新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以上服务价格中的新增项目和老项目中用于产前诊断的部分仅限你院产前诊断中心使用,其他科室不得比照执行。
四、本批复为最高限价,不再按医院等级上浮。
五、产前诊断在我省是新开展的医疗服务行为,你院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批复试行一年至2009年12月1日止,试行期间的情况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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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专题研究报告和理论模型设计单位比选公告(第二次)
4月2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专题研究报告和理论模型设计单位现场比选,有四家单位按公告要求到场提交了响应文件。
由于其中三家单位资质审查未通过,剩余一家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我们将再次组织比选。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前提下,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拟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选择一家单位编制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专题研究报告并设计理论模型。
一、项目名称
编制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专题研究报告并完成理论模型设计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建立全省通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模型。
(二)建设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参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历史指标,进行大数据分析,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优化,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实现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动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
(三)项目内容: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应按照“规范基本路径、综合设置启动条件、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优化选择调价项目、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的整体思路进行,确保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参选方资格要求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参选方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若已三证合一的可直接提交营业执照),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参选方公章,原件备查。
法人单位可委托不超过一家的下设非法人单位或内设机构经办。
经办单位需提交法人的授权书,以法人的名义参选。
(二)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参选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和失信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选方需提供符合以上情况的承诺函并加盖法人公章。
)
(三)参选方须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略)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者截图(均注明网址)。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项目中标后不允许转包。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编制范围和内容: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专题研究报告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理论模型。
(二)编制时间要求:2020年9月底之前完成专题研究报告和理论模型初稿并报审。
经专家论证后,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最终稿。
(三)中标单位在项目专题研究报告和理论模型编制过程中及完成后应履行保密义务,并在中标后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未经允许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知晓,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项目验收(实质性要求)
提交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专题研究报告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理论模型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以及相关附件材料),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和验收。
六、比选流程
(一)参选单位到场后现场抽签确定项目介绍顺序。
(二)参选单位将密封的比选文件现场交给比选小组,由纪检监察人员现场进行拆封。
(三)参选单位就建模项目进行PPT演示和介绍(介绍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3个部分:一是参选单位情况简介;二是对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模型建设项目的思路和建议;三是项目的完成时限、工作安排以及驻场人数等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介绍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四)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结束后参选方退场)。
(五)比选小组根据各参选单位标书制作及项目介绍情况,参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
七、其他
(一)本项目预算最高价20万元,最高限价20万元。
(二)评审方式:综合评分法。
(三)比选文件获取时间和地点:比选文件自2020年4月8日-4月10日9:00-16:00(北京时间),以及4月13日9:00-11:00(北京时间)前往成都市永兴巷15号省医疗保障局812房间领取,并递交《确认参与投标的函》(格式自拟并加盖法人公章)。
(四)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和要求:2020年4月14日8:30-9:00,将响应文件递交至成都市永兴巷15号省医疗保障局4楼会议室。
文件正本壹份,副本陆份,共计柒份,每份标书均需加盖公章、骑缝章,密封后应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未按前述要求加盖印章、密封或逾期送达,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
(五)比选时间:2020年4月14日(星期二)9:00。
(六)比选地点:成都市永兴巷15号省医疗保障局4楼会议室。
(七)有效参选单位不达3家则流标。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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