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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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原卫生部39号令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计生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任务和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和完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整合资源、综合执法、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深化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计生执法监督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行为规范、保障到位的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卫生计生委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推进卫生计生执法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将现有的执法监督局(所、总队、中心)统一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设置相应科室,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分级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卫生分级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卫生分级管理制度内容范文卫生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分级管理,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设施、技术水平、服务能力、质量管理等因素,将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区分、分类和评级,进行差别化管理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卫生分级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满足,提高重点卫生领域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公平发展。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四条卫生分级管理以医疗卫生机构为对象,根据规模、设施、技术水平、服务能力、质量管理等因素,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是指规模较小、设施和技术水平较低、服务能力有限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初级医疗技术服务。

第六条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是指规模适中、设施和技术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较高级、较复杂的医疗卫生服务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是指规模较大、设施和技术水平较高、服务能力强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最高级、最复杂的医疗卫生服务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级标准应兼顾公平性和实际情况,根据地域特点、人口数量、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三章分级管理第九条卫生分级管理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卫生分级管理应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评审机制,通过评审结果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级和评级。

第十一条卫生分级管理应及时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对不符合分级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降级处理;对符合提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提升处理。

第十二条卫生分级管理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分级管理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处罚。

第四章分级管理实施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配合卫生分级管理工作,按照评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在接受评审前应对其规模、设施、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确保符合评审标准。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

附件1卫生监督协管员(助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为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卫生监督行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卫生监督服务,更好地履行卫生监督职责,落实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区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经XX区卫生计生局培训、聘任,协助XX区卫生计生局履行卫生监督服务职责的人员。

第二条 XX区疾控防疫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协管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服务活动。

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从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实行在职培训、定期聘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依托现有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可由现有负责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兼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保证聘任2-5名卫生监督协管员,每个村卫生室要聘任不少于1名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由XX区卫生计生局培训和聘任。

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具有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第八条卫生监督协管员执行XX区卫生计生局和XX区疾控防疫卫监中心交付的任务,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公共场所、餐饮卫生、保健品、消毒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第九条XX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XX区卫生计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

卫生监督所岗位设置工作方案

卫生监督所岗位设置工作方案

卫生监督所岗位设置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为了规范卫生监督所的岗位设置,确保卫
生监督所的工作能够得到最佳的发挥,以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
和水平。

二、工作内容
1. 岗位设置原则
(1)按照职能划分原则,在卫生监督所内划分不同的职能部门,如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卫生检验等。

(2)按照工作流程划分,根据工作流程分为接待、办公、业务
和管理等不同岗位。

2. 岗位设置具体细节
(1)接待岗:接待岗是卫生监督所的门面,主要负责接待来访者,为来访者提供咨询、引导服务。

(2)办公岗:办公岗是卫生监督所各职能部门的核心工作岗位,主要是卫生监督人员的办公场所,负责接收各种行政、审批、举报
等工作。

(3)业务岗:业务岗是卫生监督所各职能部门中具有专业技能
的岗位,主要负责卫生监督、卫生检验、卫生管理等领域的工作。

卫生监督人事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监督人事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是负责实施卫生监督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三)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四)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五)开展卫生监督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六)其他与卫生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以下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行政事务、文书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二)卫生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健康教育科:负责开展卫生监督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财务科:负责卫生监督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晋升、考核、培训、奖惩等,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公务员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条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当做到:(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公正无私,不徇私情;(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附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促进全省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通过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卫生信誉度公示,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同时,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按卫生部统一规定,2009年主要在住宿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下简称:量化分级管理)。

具体要求是:各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南京市不少于50%)实行施量化分级管理,住宿业中所涉及的其他行业(美容美发、沐浴、娱乐场所)一并进行量化分级管理。

2010年将逐步在其他公共场所推行量化分级管理。

三、适用范围量化分级管理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四、实施原则(一)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

通过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化管理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辖区内的量化分级管理。

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动态监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卫生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在评定等级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整改认为本单位能达到上一等级时,可主动要求重新评定等级。

(四)公开透明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

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五、实施方法(一)掌握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1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在编在岗人员。

卫生监督机构新录用处于见习期的人员纳入职位分级管理.第三条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

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机构编制比例设置.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管理原则1. 全面负责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2. 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所辖范围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分级负责。

3. 依法行政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

4. 科学管理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三、分级管理职责1.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1)制定全国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协调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3)对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1)贯彻执行国家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3)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2)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3)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3)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5. 卫生监督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2)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3)受理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分级管理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卫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 完善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监督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汪司长:行政执法概念比较大,不好操作,原办法第二条不会发生歧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员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管理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卫生监督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第六条范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汪司长要求制着装写在附则里)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职人员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卫生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八、九条位置进行调换第九条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方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上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具有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监督员证件。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一)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工作的;(三)曾被开除公职的;(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五)有不宜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新聘任的卫生监督员在上岗前应当进行宣誓,誓词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监督员聘任情况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发布卫生监督证件、制式服装、标志式样和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作、发放。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员证件、制式服装、标志遗失、损坏的,其补发程序和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章职责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开展卫生违法案件的调查和现场处理;;(四)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五)依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六)依法受理查办卫生监督有关的投诉举报;(七)开展卫生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性指导;(八)完成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首席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首席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卫生监督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首席卫生监督员。

第三条首席卫生监督员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核心,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首席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规划。

(二)负责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各项卫生监督任务落实。

(三)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员培训和考核,提高卫生监督员业务水平。

(四)负责对重大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五)组织对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六)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首席卫生监督员的权限:(一)对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权。

(二)对卫生监督员的人事任免、考核、奖惩建议权。

(三)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经费使用、设备配置等管理权。

(四)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权。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六条首席卫生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卫生监督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医学、公共卫生、法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四章任免与培训第七条首席卫生监督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首席卫生监督员应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第九条首席卫生监督员应定期参加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调整。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首席卫生监督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职责履行到位。

卫生监督类岗位职责

卫生监督类岗位职责

卫生监督类岗位职责卫生监督类岗位是指负责卫生监督、检查、评估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在卫生监督类岗位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职责。

一、卫生监督职责1. 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机构、食品、药品、化学品等卫生安全方面的检查工作,确保相关单位的设施、设备和操作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2. 环境卫生监督:负责对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和室外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改善环境卫生,减少对公众健康的危害。

3. 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和协调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包括工作人员的调度和协调,协助相关单位进行卫生事件的处置和控制。

4. 卫生监测评估:负责卫生监测项目的开展,对食品、饮水、空气、土壤等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防潜在的卫生风险。

5. 卫生宣教:负责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卫生素养。

二、卫生管理职责1. 制定卫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进行。

2. 信息管理与统计分析: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提供科学依据,支持决策。

3. 员工管理:负责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建立员工素质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能。

4. 预算与资源管理:负责编制和管控单位卫生监督工作的预算,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5. 与其他部门的协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卫生问题调研与策划职责1. 卫生问题调研:负责开展卫生问题的调研和分析,掌握卫生监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2. 卫生规划与策划:负责参与制定和完善卫生规划与策划,为卫生监督提供战略指导和发展方向。

3. 卫生政策研究:负责研究卫生监督领域的政策,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动卫生监督工作的政策落地和实施。

4. 卫生危机管理:负责制定应对卫生突发事件的预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应对卫生危机的能力。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文府办函〔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文府办函〔2021〕92号各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6日文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分工为加强对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的综合监管,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13号)精神,对照省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进行责任分工。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一)加强党的领导。

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

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

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

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医疗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完成时限:2021年底)(三)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执法法》《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执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卫生安全与公共卫生。

第四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服务社会、公开透明、责任落实、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坚持严格绑架处理,绝不姑息,敢于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六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应依法行政,坚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保障卫生安全与公共卫生的原则,公正、公平执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执法检查、案件处置、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第九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法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十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维护人民利益,办事公正,服务社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及时答复和处理。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任何行政执法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组织领导第十二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由卫生监督执法办公室(局)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依法行政,服从卫生监督执法办公室(局)的领导,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办公室(局)的统筹协调作用,保持队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支持卫生监督执法办公室(局)依法行政,服务社会,关心员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0905人事司改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0905人事司改

附件2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员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

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

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比例设置。

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1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在编在岗人员。

卫生监督机构新录用处于见习期的人员纳入职位分级管理。

第三条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

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

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机构编制比例设置。

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卫生监督员职级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员职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规范卫生监督员职级管理,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中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条卫生监督员职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级设置与晋升条件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初级卫生监督员:具备相关专业学历,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中级卫生监督员: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具备丰富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高级卫生监督员: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八条特级卫生监督员:具备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具备卓越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以及在卫生监督领域有突出贡献。

第三章职级晋升程序第九条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实行年度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年度考核: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一条评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卫生监督员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职级晋升程序:1. 卫生监督员向所在单位提出晋升申请;2. 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3.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评审,确定晋升名单;4. 公示晋升名单,接受社会监督;5. 正式公布晋升结果。

第四章职责与待遇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根据职级享有相应的职责和待遇。

第十四条初级卫生监督员:负责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参与案件调查,协助上级监督员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中级卫生监督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调查。

第十六条高级卫生监督员: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特级卫生监督员:负责指导、监督、评估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调查和处理。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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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最新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任免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卫生监督所人事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所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工作秩序,提高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监督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聘用人员等。

第三条卫生监督所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卫生监督所设立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人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人事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2. 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和奖惩;3. 负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人事待遇的落实;4. 负责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5. 负责人事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人事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招聘与任用第六条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2.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面试人员;3. 组织面试、考核,综合评价应聘者的综合素质;4.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5. 拟聘人员公示,接受群众监督;6. 体检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任用程序:1. 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提出任用方案;2. 进行民主推荐或公开选拔,确定拟任用人选;3. 对拟任用人选进行考察,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4. 拟任用人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5. 任命并颁发任职通知。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卫生监督所应制定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奖惩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五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二条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资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岗位级别、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

卫生执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卫生执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卫生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执法机构中的执法人员。

三、执法人员分类1. 按执法领域分类:(1)公共卫生执法人员:负责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2)医疗执法执法人员: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广告、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3)药品执法执法人员: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2. 按执法级别分类:(1)国家级执法人员: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2)省级执法人员: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3)市级执法人员:负责本市范围内的重大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4)县级执法人员:负责本县范围内的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执法人员选拔与培训1. 选拔原则:(1)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执法人员。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2. 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2)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包括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等。

(3)职业道德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五、执法工作规范1.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依法行使职权。

2.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 执法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4. 执法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六、考核与奖惩1. 考核内容:(1)执法质量考核:考核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证据收集、文书制作等方面。

(2)执法效果考核:考核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成效。

(3)执法纪律考核:考核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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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在编在岗人员。

卫生监督机构新录用处于见习期的人员纳入职位分级管理。

第三条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

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

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机构编制比例设置。

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卫生监督机构参照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级限额和比例设置。

(二)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督察;所设比例为督察不超过3%,高级督导不超过9%,督导不超过18%,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三)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导;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导不超过3%,督导不超过1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第三章职级评聘第十条卫生监督员职级的评聘,应当根据其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德才表现和业绩考核结果,在规定的设置比例内进行。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员职级评定工作由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和聘任。

第十二条新录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可以按下列职级予以聘任。

(一)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见习期内聘助理督员;(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员;(三)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员;(四)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办;(五)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办。

第十三条现有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其现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确认。

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照就高原则予以确认职级。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一)办事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二)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三)副科级或者工作满10年的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四)正科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副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五)副处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正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六)正处级或任职满8年的副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七)副厅级或任职满8年的正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八)任职满8年的副厅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察。

第十五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一)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二)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四)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五)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

第十六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上一年度考核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卫生监督员暂缓职级评聘。

第四章职级晋升第十七条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分为晋级晋升、晋档晋升和任命晋升。

(一)晋级晋升。

督员、督办、督导在同档职级内,具备晋升条件且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任职期满可自然晋升上一等级。

(二)晋档晋升。

助理督员见习期满晋升督员、督员晋升督办、督办晋升督导、督导晋升督察,分别按不同职级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者方具备晋升上一职级资格。

晋档晋升的考评包括笔试、面试以及满意度测评等内容。

晋档晋升的考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达到晋档年限的当年进行并完成,确因特殊原因延期完成的,不影响晋档年限计算。

(三)任命晋升。

依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上一级行政职务的,按新任命职务重新确认卫生监督员职级,职级职务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应按规定条件逐级晋升,原则上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十九条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级职级。

(一)督员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员;(二)督办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办;(三)督导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高级督导;(四)督察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高级督察。

第二十条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其他均为称职(合格),职级考评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档职级。

(一)高级督员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督办;(二)高级督办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督导;(三)高级督导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察。

第二十一条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职级考评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档职级。

(一)高级督员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督办;(二)高级督办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导;(三)高级督导任职满6年(72个月)晋升督察。

第二十二条首次评聘职级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不超出核定职级数额总量的前提下,对3年内任职年限达到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晋升条件的人员,可于任职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后的第二年晋升一级。

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三条卫生监督员实行年度考核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和奖惩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卫生监督员,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一年晋升上一职级:(一)获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者;(二)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课题主要完成者;(三)获国务院特殊津贴者;(四)荣立二等功以上者;(五)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优秀者;(六)有其他突出成就和重大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卫生监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晋升职级或降级。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延期一年晋升;(二)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延期两年晋升;(三)连续病事假(法定工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除外)超过6个月的,延期一年晋升;(四)因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

第六章职级标识第二十六条卫生监督员在着卫生监督制服执行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从事监督管理工作或其他正式场合时,应按规定佩戴职级标识。

卫生监督员职级标识,是卫生监督员身份和荣誉的体现。

第二十七条佩戴职级标识的范围为:高级督察、督察、高级督导、督导、高级督办、督办、高级督员、督员。

助理督员不佩戴职级标识。

第二十八条职级标识的具体样式和佩戴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德才表现。

包括德、能、勤、绩、廉。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能主要指业务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率;绩主要指工作数量、质量、工作效率和业绩;廉主要是指廉洁奉公、廉政执法。

(二)现任职务。

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参加国家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资格证书,并由主管部门正式聘用的职务。

(三)任职年限。

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行政职务任职年限是指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现职务的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按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高于或等于现任(聘)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工作年限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年限的总和。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计算时,应扣除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年数。

(五)学历认定,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

不管平庸也好,风生水起也罢,其实谁的人生不是顶着风雨在前行,都在用平凡的身体支撑着一个看不见的灵魂?有时候行到风不推身体也飘摇,雨不流泪水也湿过衣衫,而让我们始终坚持的除了一份信念:风雨总会过去,晴朗总会伴着彩虹挂在天边。

一定还有比信念还牢固的东西支撑着我们,那就是流动在心底的爱,一份拳拳之爱,或许卑微,却是我们执著存在这个世界上,可以跨越任何险阻的勇气、力量和最美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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