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法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全解析
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为全解析2018年1⽉1⽇⽣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对商业贿赂⾏为进⾏了较⼤幅度的修订。
在⽬前的市场环境下,⼤量的“⾏业惯例”“商业安排”“市场潜规则”都涉嫌甚⾄明确属于商业贿赂⾏为,相关企业和个⼈存在较⼤的违法风险。
对⼴⼤市场主体⽽⾔,搞清楚哪些属于商业贿赂的典型⾏为,不但能够提⾼企业应对风险的能⼒,⽽且能够最⼤限度避免个⼈遭受审查甚⾄⾝陷囹圄。
关于贿赂的概念⽬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贿赂的范围主要是指财物,即货币与实物,如现⾦、转账、房、车、古董、字画等;还包括各种可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如旅游、考察、提供免费服务、⽆偿借⽤财物等。
纯粹的⾮财产性利益,例如情⾊贿赂、⼦⼥升学、解决户⼝、购房指标等,⼀般不视为贿赂。
在⽴法层⾯上,关于贿赂的概念主要见于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简称《暂⾏规定》,以及两⾼《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意见)。
前者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等⽅式,给付对⽅单位或者个⼈的财物。
第⼆款所称其他⼿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段。
后者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付的资费为准。
此外,最⾼⼈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中指出:“⾮财产性利益如招⼯提⼲、调换⼯作、迁移户⼝、晋升职务等则⼀般不被视为贿赂”,可以作为提供⾮财产性利益⼀般不视为商业贿赂的⼒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贿赂可以包括任何不正当好处。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2篇)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系,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既需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又需要从源头上加强预防。
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一、加强法律监管1. 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和惩罚措施。
2. 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涉嫌商业贿赂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法严惩。
二、加强行业自律1. 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业组织应建立自律规范,明确职责与义务,加强行业自律监督。
2. 加强行业合作,建立行业内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排查力度。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 开展商业贿赂法律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2. 建立从业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处理。
四、加强监督制度建设1. 建立全面的商业贿赂监督体系,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测和检查。
2.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各界人士积极揭发商业贿赂行为,提高监督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商业贿赂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反商业贿赂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警惕性。
2. 开展反商业贿赂宣传活动,强调商业诚信的重要性,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合力,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只有通过法律监管、行业自律、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监督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净化商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健康稳定。
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为商业贿赂问题的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2)为贯彻市局《___开展治理商业___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杜绝___,规范经营,促进我场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结合我___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以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___”为主要内容的___荣辱观,并按照市局“治理商业___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统一布置,认真开展一次以自查自纠,教育整改为主要内容的治理商业___专项整治工作。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法规类别】商业贸易审计其他经济案件审理【发布部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7.05.28【实施日期】2007.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2007年5月28日)各省辖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省直机关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和我省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PPT课件
而获得消费贷款业务。2010年9月20日,杭州市工商局认定丰田
金融涉嫌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共计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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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处罚。
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 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 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 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 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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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案例
唐某,中南某财经大学校园建设处处长。
2007年10月,一审法院查明:唐某在担任处长
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索要或收受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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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影响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企业员工的商业贿赂行 为势必会对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冲击,亦不利 于企业廉政文化的建设;
损害企业的利益:企业员工通过受贿所获得的利益 往往以损害企业利益为前提,尤其在采购领域,价 高而质次的原材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更 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产品质量;
(1)在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2)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 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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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3)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 (4)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 (5)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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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
银行党风廉政及风险防范要点保监条线题库
ⅩⅩ银行党风廉政及风险防范要点保监条线题库一、填空题(共10题)1、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4+1”工作要求中,“1”是指对库房的管理。
2、案件(风险)信息台帐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帐和案件信息台帐。
3、我行案件防控工作中的“双线问责”是指对经营管理和内审稽核这两条线上实施问责。
4、案件防控五项机制包括:制度流程体系和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培训教育。
5、“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
6、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发案必报不准隐瞒实情,有责必惩不准留死角,按律问责不准留空间,依法治理不准讲人情。
7、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
8、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目标”即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惩重处违法违纪人员,提高案件损失金挽回率。
9、案件专项治理中的“四项制度”是指:岗位轮换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
10、根据《ⅩⅩ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各级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给予本级负责人解聘职务或者降级至开除处分。
二、单项选择题(共22题)1、银监会要求把按键治理的重点放在强化内部控制上,重点抓好内部控制“六个环节”,以下属于这“六个环节“的一项是(B)A、会计结算B、印鉴密押C、四项制度D、商业贿赂2、以下行为不构成票据欺诈行为不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B)。
A、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B、故意使用涂改过的票据的;C、伪造、变造票据的;D、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本汇票,骗取资金的;3、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D)。
A、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C、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D、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原则是(B)。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卫办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营者贿赂中间人行为的定性探讨
个人, 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
人 ,也不 论给 予或 收受 这种 利益 是 否入 帐 , 只 要这 种利 诱行 为 以争取 交 易为 目的, 影 且 响 了其他 竞 争 者开 展 质 量 、 格 、 务 等 方 价 服 面 的公 平竞 争 , 构成 ( 不正 当竞 争 法》 就 皈 第 八条 禁止 的商业 贿赂 ” 从上 述“ 复 ” 。 答 中可
人 有 否 违 反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认 定 商 业 是
收 买 , 裙 带 关 系 、 缘 l 系 等 进 行 要 求 借 血 关 等 。 显 然 , 明 了这 一 点 , 于 说 明“ 响 证 对 影 了其 他 竞 争 者 开 展 质 量 、 格 、 务 等 方 价 服
面 的 公 平竞 争 ” 很 有 说 服 力 的 。 是
赂 。 笔者 认 为 , 意见 中有 关 ‘ 外暗 中 ” ” 上述 帐 的规 定 ‘ 实信 用 ’ 则 的延 伸 , 帐外 暗 诚 原 在 中实 施 给付 和 收 受 , 恰 是 ‘ 反“ 实 恰 种违 诚
信用” 原则 的体现 。因此 , 意见 对 家总 局 该
( 定》 七 条作 了明确 而有 益 的补充 。 伽 第 有其 他 观 点提 出 ,h ( 中只 对 凹扣 有 帐外 r于 饭 暗 中 的提法 , 对经 营 者贿 赂 中间人 一类 案 而 件 , 有 提此 “ 外 暗 中 ” 说法 , 未 帐 的 因此 该 类 案 件 不 能 以“ 外 暗 中 ’陡 定 。 笔者 则 认 帐 认
在现实 中 , 如何证 明当事 人“ 响 了 影 其 他 竞 争 者 开 展 质 量 、 格 、 务 等 方 面 价 服 的公平竞争 ” ,是取证工作 中的重 点和难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并纠正了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一些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抓住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排查案件线索,强化办案手段,突破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依法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结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研究分析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推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专项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自查自纠工作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个别的甚至消极应付、搞形式主义;有的地方和部门办案力度不大,对案件线索没有进行深入排查,有一些重点领域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很少;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政策界限把握得不够准,执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有的地区和部门提出的防治商业贿赂的措施和办法针对性、有效性不强,长效机制建设进展迟缓,等等。
当前,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然比较严重,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随着国际商务活动竞争的加剧,境外公司在内地行贿问题突出起来。
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效举措,是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
1+X考试练习题库
1+X考试练习题库一、判断题1.保证类个贷,至少应由两名营销岗共同完成核保工作后,签订保证合同。
(对)2.商业银行授信调查应注重现场实地考察,重点是依赖小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资料,依附担保。
(错)3.银行应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对)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5.授信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可以负责同一客户业务的调查、审查或审批、发放和管理。
(错)6.员工不得利用因工作关系获取的交行未披露的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进行股票,基金等投资活动,并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对)7.如果在授信调查中发现客户近两年内进行过两次以上股权变更,或曾经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主要有效资产的,不需要一定在客户背景分析中说明股权变更的实际原因、相关调查结果,以及是否涉及变相逃避债务或担保责任(错)8.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对)9.根据《交通银行员工合规手册》规定,员工不向国家机关或者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以任何方式向上述工作人员提供任何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对)10.员工可以不受授权范围限制,自由查询客户信息,但不得擅自披露客户信息。
(错)1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错)12.员工不得为他人在交行贷款提供担保,不得为本行客户融资牵线搭桥,不得与本行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对)13.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拍卖所得价款应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款项后,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对)1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对)15.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不得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样认定一种行为属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辖对象也包括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将商业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列为犯罪行为,其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也被单独列为罪行。
根据《刑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包括:(1)属地管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2)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单位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
此处单位包括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专门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中,对不同领域的管辖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列明如下: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管辖对象公司《公司法》第147、170、171、18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清算组成员,公司自身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法》第14条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法》第20条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84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销售人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商业银行股东医药《药品管理法》第58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记录的规定》第4条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第15、19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72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75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5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证券 《证券法》第228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证券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财务顾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商标 《商标法》第71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17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8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5、46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测绘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方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1通过分析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在于企业或企业人员是否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3.04•【文号】商机纪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机纪发〔200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中央决定,今年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这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
商务部是全国商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务领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所属各单位,在3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机构或工作班子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报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樊京喜,电话:010-65198853时煌军,电话:010-65198808传真:010-65197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六年三月四日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务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告诉你,“赠设备、卖耗材”是不是商业贿赂?
律师告诉你,“赠设备、卖耗材”是不是商业贿赂?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刘相文、朱媛媛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但如果医院没用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或者采购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该企业就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
关于这种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将结合我们处理同类法律事务的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逐步展开法律评析。
望我们的个人观点能够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商业贿赂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第二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关于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其印发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指出,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机构都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商业贿赂的客观要件是给付或收受财物或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诚信建设题库大全附答案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诚信建设》题库大全附答案,1、我国正在摸索一条以()为指导,构建诚信社会的新道路。
A、科学发展观B、邓小平理论C、毛泽东思想2、()是信用的基础。
A、公德B、诚信C、道德3、台湾的“经营之神”是()。
A、王永庆B、郭台铭C、王石4、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将()视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原则和社会、国家发展的基石。
A、守法B、诚信C、爱国5、考试作弊是一种对()的践踏行为。
A、道德B、诚信C、法律6、用()来促进官员负责,从而推动干部树立对的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以良好的作风和扎实的业绩“取信于民”。
A、道德B、法律C、问责7、任何一种道德的产生都要服从()这一基本理念。
A、服务市场经济B、服务社会发展C、服务统治阶级8、种种学术造假等失信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某些()的缺失。
A、学术体制B、教育体制C、管理体制9、建立()制度,可减少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减少患者择医的边际成本,并形成医院减少成本的社会倒逼机制,遏止过度医疗服务。
A、医务人员个人信用制度B、社会倒逼机制C、医疗信息强制披露10、哪个古人()在《论衡感虚篇》中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A、李白B、王安石C、王充11、依法行政是我国诚信建设的重要原则,我国政府也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行依法行政原则,最终建设成()的政府。
A、廉洁B、廉洁而高效C、高效12、社会()观的形成对引导人们为人处世,进德修业,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塑造有抱负、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至关重要。
A、职业道德B、诚信道德C、忠孝道德13、我国要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就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不断加强司法()建设,努力构建完整的司法诚信体系。
A、核心价值观B、法律法规C、人文观14、构建()体制是网络经济活动健康运营的组织保障,也是网络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规定。
A、网络诚信B、网络自律C、网络信用15、在我国诚信建设过程中最能体现的是()。
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2018年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市**区人民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府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据《18年**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我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坚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构建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与维护正常商业活动相统一,努力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推动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一)依法严肃查处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和渎职犯罪。
(二)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各种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三)加强诉讼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现象的监督,防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处理失之于宽、打击不力。
(四)积极在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商业活动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立健全防范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
(五)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六)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现象的研究,掌握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基本特点、规律,解决惩治商业贿赂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司法难题,为党委政府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发挥参谋作用。
三、实施步骤我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3-4月)1、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由**检察长为组长,**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反贪局、渎检科、侦监科、公诉科、控申科、政治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反贪局和办公室为具体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和国家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决策。
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根据省、市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紧紧抓住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依纪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三项重点,通过行之有效的效能监察手段,既认真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又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矿区稳定,努力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二、指导原则(一)坚持维护大局。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建设平安、高效、和谐矿区。
(二)明确工作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症结,着力解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
重点治理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要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界限,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对商业交易中的一般性不当行为,要通过自查自纠,认识错误,进行纠正。
构成违法违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已经触犯法律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企业改革建设发展相适应。
要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管理机制,切实规范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交易行为,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① 量度中作为记数单元所规定的标准量,
如米为计量长度的单位,秒为计量时间的单位。
② 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
各个部门。如事业单位,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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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 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 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 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为了推动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和掌握《意见
》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特制作本解读,以
供参考。
4
第一部分、商业贿赂概述
5
一、贿、赂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贿指财物 ;也指赠送财物。赂指赠送财物;也指赠送 的财物。 贿赂,指用钱物买通有关人员替自己办 事;也指贿赂的钱物。
《隋书· 炀帝纪下》“政刑弛紊,贿货公行。” ——《辞海》
6
二、商业贿赂的含义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7
◎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
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
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 ,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 被侵吞;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法律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四、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六、《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七、《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0号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节资产评估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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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200 7年5月28日)。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
(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
商业贿赂的主体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
(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行为的界限:
1.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
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2.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
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
3.附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
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
4.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
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七)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
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
三、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
(九)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要依纪依法,注意执行政策,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态度,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努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行为人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内,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主动讲清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后主动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交代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一)在执纪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行为人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有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应当废止。
依据国务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此类文件,在商业活动中给予、收受财物,对文件废止前给予方能够交代问题,收受方能够交代问题且上交所收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文件废止后继续给予、收受财物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十三)单位将账外暗中收受的和个人上交的财物,用于合法、正当用途且有相关财务凭证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以各种名义私分或者用于其他违法用途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问题、拒不上交所收财物的;交代问题有所保留、避重就轻的;因商业贿赂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强行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毁灭证据、抗拒查处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从重惩处。
四、切实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十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维护中央政策的统一和权威。
坚决纠正不按政策办事,甚至任意曲解政策的现象,保证执行政策不走样。
要从实际出发,善于把中央的政策具体化,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保证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
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对因执行政策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部门和行业实际,深入探索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找准症结,及时从政策层面提出解决办法。
对商业活动中正常让利与各种营销费用的合理比例、正常收费与商业贿赂的界限等,要根据中央精神和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研究界定。
要认真清理涉及有关市场交易收费内容的文件,对不符
合治理商业贿赂要求的,要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
(十七)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全面把握政策,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讲求执行政策的综合效果。
要加强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协调,注意政策衔接,并依职权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正确把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适用法律。
要注意研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对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时提出建议。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指导和督办。
(十八)各地区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健全沟通与联系机制,妥善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政策问题。
要深入及时了解和掌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指导并协调有关方面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