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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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粤财社[2008]260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260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的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我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附件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中、短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的对象和范围。

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本省户籍45岁以下农村劳动者参加免费职业培训的组织发动、培训、鉴定、推荐就业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助,以及实施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

第四条省财政按每人1400元的补助标准对培训项目实行补助。

各地应当统筹安排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当地预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培训项目支付标准,其中对组织发动、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支出不得超过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1%。

第五条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再培训转移、最后验收结算的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社[2015]10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7.02【实施日期】2015.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2日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22
【实施日期】2014.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
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46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中涉及就业专项资金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对29号文第一条“社会保险补贴”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调整为: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珠财〔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转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15〕3号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社会事业局,各区(功能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4〕18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一、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监测补贴,以及省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支出。

二、各项补贴的对象、条件和标准(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免费为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城乡劳动力就业,并与本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登记,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或者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与本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办理劳动用工登记,且实际履行劳务派遣合同满3个月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

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43号)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以下简称粤府〔2018〕114号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以下简称珠府函〔2018〕524号文)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规定的就业补贴,原则上先从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就业补贴先从本市财政安排帮扶农村低收入群体资金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补贴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5:5比例分担。

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按《办法》规定支付。

四、残疾人就业补贴按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未有《办法》补贴项目或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同类就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先从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穗人社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46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中涉及就业专项资金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对29号文第一条“社会保险补贴”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内容(一)“补贴对象”调整为: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和招用“农村劳动力”的补贴标准仍按29号文执行。

二、对29号文第一条“社会保险补贴”第三款“灵活就业补贴”内容“补贴对象”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的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

粤财社【2014】128号文件申请补贴流程

粤财社【2014】128号文件申请补贴流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说明一、补贴对象:1、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2、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3、外省来粤务工人员;4、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注: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补贴。

除此之外,凡是在广东省内工作并购买社保的全国各省学员都可以申请补贴。

二、补贴要求:学员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本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详见附件),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学员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可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本省贫困家庭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晋升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备注:1、资格证书是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资格证书核发日期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核发机关审核确认核发证书的日期,其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下方的日期为准。

申请者要在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有效。

三、学员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登录http://>网上业务直通车>人才工作>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1、学员提供:(1)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居住证复印件(仅限外省户籍学员以及需要在居住地申请补贴的本省户籍学员提供);(4)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提供在网站“证书验证”栏目的个人证书验证信息页面打印件);(5)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6)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经过当年年审的低保户凭证)复印件(仅限本省贫困家庭学员提供);(7)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号。

四、各专业补贴标准:(秘书不在补贴范围内)1、B2类:物业、劳协、职指初、中级:6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高级技师:1200元2、B3类:人力、客服初、中级:1200元;高级工:1600元;技师、高级技师:2000元3、B4类:企培、项目、营销、会计、保健按摩师初、中级:1600元;高级工:2200元;技师、高级技师:2500元4、B5类:心理、营养、电子、物流、理财初、中级:2200元;高级工:2800元;技师、高级技师:3000元5 、B6类:健康管理师初、中级:2800元;高级工:3300元;技师、高级技师:3500元。

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

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

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1.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职业技能的需求不断提高。

为了提升广东省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广东省政府推出了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提供培训和转移就业的资金支持,促进劳动力的技能提升和全面就业。

本文将对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详细介绍。

2. 资金来源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预算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资金拨款。

根据广东省财政部门的数据,每年政府会拨款数千万元用于该专项补助资金计划。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补助、求职者的转移就业补贴、就业培训的费用等方面。

3. 资金使用范围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相对较广泛。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职业培训机构的支持:资金用于资助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和改善,提高培训设施、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

•求职者的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用于给正在培训期间的求职者提供转移就业的补贴,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并提供相应的生活和就业咨询服务。

•就业培训费用的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参加培训的求职者的培训费用,确保更多的劳动力能够接受高质量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就业岗位开发补贴: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新的就业岗位,为更多的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4. 资金申请流程想要获得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1.培训机构或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包括有关培训计划、预算和申请书等。

2.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机构,等待审核。

3.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核实,确保其符合相关政策和要求。

4.审核通过后,资金管理机构会与申请方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将资金拨付给申请方。

5.申请方在资金使用期限内按照协议的要求使用资金,并妥善保存相关使用凭证和报销材料。

6.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粤农工办[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农工办〔200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长远规划、逐步推进,以产业升级转移为导向,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分层次、多形式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

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省农村劳动力600万人,全省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360万人,年均培训72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90%,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二、加强规划,分类培训(一)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培训任务(含分类培训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属技工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穗劳社就[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六月八日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穗字[2008]10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穗字〔2009〕1号)精神,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要求,为推动我市“双转移”工作开展,特制定我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努力成为全省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区”为目标,配合全市产业转移进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全面推进,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积极性,分层次、多形式开展本市农村劳动力和本省户籍在职农民工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穗就[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6〕2号)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持本市有效《失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符合《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本市城镇户籍并在市、区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五)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职业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六)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及开展职业技能考评认定的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结果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结果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粤府[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结果的通报(粤府〔201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加快推动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按照《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0〕160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单位,对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2010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

现将考核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一、考核评价结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2010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全部达标,具体情况如下:(一)优秀等次地级以上市:梅州市(99分)、中山市(99分)、韶关市(98分)、佛山市(98分)、惠州市(97.5分)、广州市(96.5分)。

(二)达标等次地级以上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河源市、汕尾市、东莞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注:达标等次地级以上市排名不分先后)。

根据《考评办法》有关规定,特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梅州、中山、韶关、佛山、惠州、广州等6个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全省通报表彰。

二、考核评价结果分析(一)工作成效。

2010年,全省累计培训农村劳动力84.7万人,转移就业147.1万人,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105.9%和117.6%;全省为34个省级产业转移园区提供劳动力达51.7万人,比2008年增加了35.3万人。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穗劳社就[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现就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项目和标准(一)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1.补贴对象: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1)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本省户籍45周岁以下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初级工600元、中级工8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1200元、高级技师1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对经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实现就业的,按上述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给予补贴。

(2)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本省户籍45周岁以下、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初级工600元、中级工8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1200元、高级技师1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给予补贴。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上人员,其鉴定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各类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机构。

2.补贴标准:凡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或省内市外户籍45周岁以下农村劳动力就业,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80元标准给予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转移就业,根据《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1.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申报专项资金补贴,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

2.严格按照技能晋升培训实施方案开展技能晋升培训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绩效自评等。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1. 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组织专家对竞争性分配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2.根据清算和评审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3.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4. 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1.协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2月20日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就业补助资金市区分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粤人社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基本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投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试点条件和资金提取额度试点期间,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支出。

(一)试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1. 全市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2. 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3. 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4. 按规定足额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二)资金提取额度。

各试点市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的前提下,将超出储备的滚存结余部分基金编列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支出预算,最高支出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滚存结余的4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8]116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8.07.24【实施日期】2008.07.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65号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技工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全面提高我省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与技能水平,实现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解放思想,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用工单位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劳动者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结合各地产业结构及特色,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为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广东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围绕全省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力争技工学校培训人数占培训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以上。

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个人网上申

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个人网上申

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
个人申报流程
一、登录进行网上注册。

如以下图:
二、注册成功后点击“办理业务”。

如以下图:
3、点击“个人信息保护”,别离填好“大体信息”、“就业情形”及“培训意愿”,填好后需点击保留。

如以下图:
4、点击“业务菜单”,点击“在线办理”。

如以下图:
填好补助申请信息,点击“保留”及“提交”即可完成个人申请。

五、办理结果查询,想了解办理结果点击“办理结果查询及保护”即可。

如以下图:
六、完成以上操作后,个人需向区就业训练中心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技术晋升培训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居住证复印件(仅限外省户籍学员和需要在居住地申请补助的本省户籍学员提供);
(4)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复印件(仅限贫困家庭学员提供);
(5)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
账号(仅限于广州市农商银行)。

7、技术晋升培训补助的条件:
(1)补助对象为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以下人员(统称学员);
(2)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
(3)外省来粤务工人员
(4)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温馨提示:个人申请报资料成功受理后,补助资金到帐时刻约为3-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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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贴资金
个人申报流程
1、登录http://210.76.66.109:7006/gdweb/ggfw/web/pub/ggfwldl.do 进行网上注册。

如下图:
2、注册成功后点击“办理业务”。

如下图:
3、点击“个人信息维护”,分别填好“基本信息”、“就业情况”及“培训意愿”,填好后需点击保存。

如下图:
4、点击“业务菜单”,点击“在线办理”。

如下图:
填好补贴申请信息,点击“保存”及“提交”即可完成个人申请。

5、办理结果查询,想了解办理结果点击“办理结果查询及维护”即可。

如下图:
6、完成以上操作后,个人需向区就业训练中心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居住证复印件(仅限外省户籍学员以及需要在居住地申请补贴的本省户籍学员提供);
(4)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证书验证”栏目的个人资格证书验证信息页面打印件);
(5)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6)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复印件(仅限贫困家庭学员提供);
(7)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号。

7、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条件:
(1)补贴对象为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以下人员(统称学员);
(2)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
(3)外省来粤务工人员
(4)余型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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