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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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由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组成。

第五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相衔接。政府性基金收入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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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七条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应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批准后的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十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二)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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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行;

(五)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

(六)批复部门政府性基金预决算;

(七)公开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

第十二条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政府性基金执收管理办法;

(二)编报本部门年度政府性基金征收预测报告;

(三)组织本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征缴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二)组织本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行;

(三)监督所属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编制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

(五)公开本部门政府性基金预决算。

第三章收支范围

第十四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包括:

(一)本级当年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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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级政府上解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上级政府补助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四)上年结转收入;

(五)专项债务收入或专项债务转贷收入;

(六)调入资金;

(七)其他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主要包括:

(一)本级当年安排的用于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资源勘探信息、商业服务业、金融以及其他方面的政府性基金支出;

(二)补助下级政府性基金支出;

(三)上解上级政府性基金支出;

(四)转贷下级的专项债务支出;

(五)调出资金;

(六)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还本付息及发行费用支出;

(七)其他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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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政府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编制由财政部门组织。

第十七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当年收支政策、经济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要求、盘活存量资金以及专项债务管理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有关人大、审计、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结果,合理预测本年度收支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编制。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编制本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从实际出发,与各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政策相衔接。

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十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制到项级。在符合各项政府性基金支出要求的原则下,加大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对于既可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又可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应当优先用政府性基金安排。

第二十条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政府性基金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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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资金管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超过部分按规定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一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在批准的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举借专项债务,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应优先安排本级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计划,并编入本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统筹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提请审议。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财政预算报告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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