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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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主要精神

2006年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主要精神

2006年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主要精神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改革的原则:一是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二是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三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五是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一是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意见,发布于2024年4月30日。

本文旨在对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下面将就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当前,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不能真正激发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意义:通过收入分配制度,可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从而增强事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二、的原则和目标1.原则:公平、公正、激励2.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三、的具体措施1.建立薪酬制度(1)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

(2)建立多元化的薪酬分配机制,其中包括:岗位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及制定临时性激励措施。

(3)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保证工资的合理增长和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

2.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1)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工作业绩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指标。

(2)建立透明、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建立违规违纪惩戒机制,对考核评价中存在的舞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完善分配制度(1)制定福利待遇制度,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

(2)优化福利分配机制,多层次员工福利体系,使福利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4.健全监督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体系,确保薪酬分配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2)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确保措施的顺利推进。

四、的保障和推进措施1.建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进度的监督。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为了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观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关于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关于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关于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关于范围对象问题1.问: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如何掌握?答: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以及各类核定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2.问:原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或原行政性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经各级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因管理体制变动,现主管部门为企业的,列入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3.问:原由各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并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经由各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凡已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4.问: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5.问:原事业性质经批准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转企改制的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不能。

6.问: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不能。

7.问: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对象如何掌握?答: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对象是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8.问:事业编制人员在机关工作的,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应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9.问:长病假人员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因患重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长病假人员可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

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长病假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0.问:出国出境学习人员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经组织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人员,可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费出国出境学习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回到单位正式工作后,再视情况而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浙财社字[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三)利息收入;(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效果的原则;(二)坚持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原则;(三)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四)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一)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三)社会保险补贴;(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五)岗位补贴;(六)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补助;(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八)劳动力市场建设;(九)《再就业优惠证》等工本费;(十)经各级政府或县以上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审核表(精)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审核表(精)
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模拟套改前基本工资情况
机关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
职务(岗位)工资
档元
职务(岗位)工资
档元
级别(等级)工资
级元
津贴( %)

基本工资(工人奖金)

教护10%

工龄工资

原退休费
计发
计发比例
%
计发比例
%
基本退休费

基本退休费

模拟
套改工资
职务(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
级元
级别(等级)工资
级档

薪级工资
级元
教护10%

套改后退休费
计发比例
%
计发比例
%
基本退休费

基本退休费

基本退休费增加额
套改后基本退休费-原基本退休费,月实际增加额元




根据浙江省2006年12月12日工资会议精神,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可参照在岗人员进行模拟套改后,根据浙人薪(2006)308号文件的办法计发退休费。经模拟套改对比后,该同志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基本退休费标准。
%
基本退休费

基本退休费

套改工资情况
职务(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
级元
级别(等级)工资
级档

薪级工资
级元
教护10%

套改后退休费
计发比例
%
计发比例
%
基本退休费

基本退休费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国家部委国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京工改办[2006]1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5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规定天津市津政办发[2006]61号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冀政[2006]88号_1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2006]88号_2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_3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山西省晋政发[2006]4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字[2006]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辽政发[2006]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吉林省吉政办发[2006]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黑龙江省黑政办发[2006]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沪人[2007]6号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苏政发[2006]1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浙人薪[2006]30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闽政[2006]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赣府厅发[2006]5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豫政[2006]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湖北省鄂人[2006]17号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粤人发[200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200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海南省琼人劳保[2006]32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川人发[2006]46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黔府发[2006]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云南省云政发[2006]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暂未收集,欢迎补充。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浙人薪〔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浙人薪〔2007〕102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2006年7月1日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对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以年度考核为依据,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月起增加1级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以及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次年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2007年1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凡2006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2007年1月起增加l级薪级工资。

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

以后每年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均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一)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当年计算考核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月起正常增加1级薪级工资。

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待遇的人员,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期必须在工作满一年后的当年开始计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执行初期工资的人员,若参加工作当年明确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参加工作的当年开始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高等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9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附表一至三)。

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2006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表

2006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现任职务
任现限
未计算工龄大专以上学制时间
其他可视作套改年限时间
套改前工资
职务工资
(等级工资)
岗位
档次
金额

工资构成中的津贴
按7:3

教护提高10%

合计

套改后工资
岗位工资
岗位
金额

薪级工资
薪级

金额

教护提高10%
金额

合计

套改增资额

单位意见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现任职务
任现职年限
原任低一级年限
学历
工作年限
未计算工龄大专以上学制时间
其他可视作套改年限时间
套改前工资
职务工资
(等级工资)
岗位
档次

金额

工资构成中的津贴
按7:3

合计

套改后工资
岗位工资
岗位
金额

薪级工资
薪级

金额

合计

套改增资额

单位意见
根据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和省实施意见规定,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新工资标准。
单位盖章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二○○七年七月一日
备注
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经办人:浙江省人事厅制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表
填表日期:2007年1月10日

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中央已经出台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意见,着手从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和财政制度等五个方面配套进行改革。

2002年7月,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对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事业单位要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按岗聘用,标志着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2006年7、8月,原人事部颁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并会同教育、卫生等10个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14个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

根据原人事部的部署,2006年下半年,原省人事厅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专题调研,召开了30多次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经多次修改形成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08年1月报送原人事部,原人事部批复原则同意。

此后,考虑到举办北京奥运会维稳任务重、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问题等原因,此项工作进度放缓。

200 9年6月4日,陈加元副省长听取了省人社厅专题汇报。

2009年9月29日,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作了专题研究。

2009年10月省人社厅和省委组织部向省委、省政府正式上报《实施办法》。

2009年11月20日,经省政府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2009年12月2 4日,省政府在杭州召开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副省长陈加元参加会议并就组织实施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谢谢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概要

谢谢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概要

浙江财经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次意见征求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 2006〕 307号、《关于印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 2011〕 84号、《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浙人社发〔 2011〕 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为导向,通过建立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校内收入分配体系,推进校院二级管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队伍活力,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创建高水平财经大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注重绩效,兼顾公平。

强化岗位职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时兼顾公平,合理控制收入差距。

(二总量控制,二级管理。

学校在上级部门核定总量限额内,实行二级管理,适度扩大基层组织收入分配的自主权。

(三分类考核,强化激励。

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与特点,分类制定考核办法,以考核作为教职工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学校岗位绩效工资适用范围为我校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

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岗位绩效工资构成第五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后, 教职工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 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二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补贴;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四是绩效工资。

其中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补贴、改革性补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工资体系中发放省定各项津补贴(保留津贴、职岗补贴、省直补贴、医疗补贴、物价补贴、校内津贴、同城待遇补贴(同城岗位补贴、同城生活补贴、目标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励(第十三个月工资、两个月基础津贴、下沙补贴、冷饮费、过节费等均纳入绩效工资范围。

第六条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省前三年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现就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要求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经考试合格并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方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一)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对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已基本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审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现仍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由此改制为个私、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对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已基本符合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浙人薪〔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定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改制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除用工会经费(不含职工技协)形成的以外,均列入改制范围,单位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承诺。

事业单位改制时,要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

对改制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前,主管部门要提交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堆后,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单位予以公示,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证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一家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同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改制时,离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退职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国资等相关部门核准,可在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中提留,若资产不足提取时,由其主管部门(含二级局)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调剂解决。

事业单位改制时,单位职工的应付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依据职工贡献、工龄、岗位和技能等因素,按人均不超过3万元且总额不超过结余数的50%标准,分配给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并视作个人资产,可以转让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事业单位改制中,对改制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予以剥离;对改制中清理出的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和报废的资产,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转给浙江省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浙江省荣大资产管理公司。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align=center][font=Verdana]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2007-04-25[/font][/align][font=Verdana]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一)参照管理范围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doc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doc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1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本词条缺少信息栏、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考虑是: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出发,坚持分类管理、内部搞活、有效激励、政府调控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形成完善的收入水平决定机制、动态调整机制和有效激励机制,健全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管理体制及调控机制,使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相联系,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目录.1国务院通知.2改革方案.▪原则.▪基本内容.▪相关政策.▪经费来源.▪实施时间.▪组织领导.3深化改革国务院通知编辑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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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07-10-20 14:12:18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新闻来源: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算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人员对象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对象是: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至2006年7月1日处罚期未满的人员不参加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处罚期满分配正式工作后再重新确定工资。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内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3)。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向管理人民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对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特殊岗位补贴主要体现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

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下同)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已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工资套改的有关政策1、套改工资时的现聘岗位(任命的职务)是指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聘用(任命),2006年6月30日所聘的岗位(所任的职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要兼任的,需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不允许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分别按不同的系列确定、交叉享受。

3、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只有资格而没有被聘用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4、2006年6月30日前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以及免去管理职务的管理人员,如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行文明确保留原职务待遇的,暂可按原职务对应岗位套改,待单位岗位设置规范后,按照所聘岗位确定。

5、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规定,岗位变动后仍保留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照原职务对应岗位套改。

6、在技术工人岗位未确定技术等级的人员,执行技术工5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详见表4至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下同)。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没有原任低一级岗位的,按现任(聘)岗位进行套改。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四)薪级工资套改的有关政策1.录用(调入)的人员,其录用(调入)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聘用为专业技术职务,且其从事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连续工龄计算条件的,可与录用(调入)后所聘同级或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2、转岗人员的任职年限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3.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客源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五)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六)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特殊岗位补贴主要体现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

国系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为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对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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