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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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业法学
姓名李亚强
准考证号010*********
论文题目浅议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结合
2010年3月1日
注:准考证号、姓名要规范填写并准确无误
目录
一、法律与道德现实中的矛盾与带给我们的启示 (4)
(一)现实中的矛盾 (4)
(二)带给我们的启示 (4)
1.法治的尴尬。 (4)
2.道德化的法律。 (4)
3.法追求的品质。 (5)
二、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6)
(一)道德的含义: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6)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7)
三、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7)
(一)道德和法律区别的主要表现。 (7)
1.产生的条件不同。 (7)
2.表现形式不同。 (7)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8)
4.作用机制不同。 (8)
5.内容不同。 (8)
(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 (8)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8)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
充。 (9)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9)
四、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10)
(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10)
(二)道德的法律化 (11)
(三)法律的道德化 (11)
(四)寻找“白色的乌鸦” (12)
参考文献 (13)
浅议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结合
内容摘要:法律和道德犹如两条交织向前的线,时紧时疏,在
人类的发展史上摩擦出耀眼的火花。本文从法律和道德在现实中的矛盾出发和带给我们的启示出发,继而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辨析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最终阐述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结合,为法律和道德的发展寻求正确的方向。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冲突结合
一、法律与道德现实中的矛盾与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
(二)带给我们的启示
1.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整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现上做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
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
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所以,初始的法律更多
地表现出与道德的相似性以致于我们很难分辨。从原始道德演化而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具有新的特征,但道德固有的优点并未因此而被抛弃,赋予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完全必要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初始的“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的论调是不无道理的。
二、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道是道路、行径、方式。德是行为的表现。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道字变成动词。德是由道决定的。有道产生的德,演化成了道德。现在人们把道德的意思着重地表现在德字上。意思就是,不论你以什么道,只要能产生好的德果,人们都是乐意的。在学术方面,道就是道,德就是德,是不容混淆的。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把道德做为一个德字的意思去应用。在很多事情上,人们只究其结果不问过程。对方不论采取什么道,表现出来的德是直观的。
所以,大多情况下,道德就是德的意思。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