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商事合同法
民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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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制度介绍民商事法律制度是指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规范。
它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民商事活动的规范非常重要,它为各种商业交易和民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和执行民商事法律制度时,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遵循:1.平等自由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保障市民和商业主体的平等自由。
这意味着市民和商业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可以在自由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确权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确保市民和商业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确认。
这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益、财产权益等。
3.自愿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自愿和自主选择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可以自主选择与之合作的对象,并在相互之间达成合同和协议。
4.诚实信用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诚实守信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在经济交易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5.公平竞争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动力,法律应当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了广泛的领域和内容,其中一些主要的方面包括:合同法合同法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是市民和商业组织之间进行经济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方面的规则。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垄断、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公平交易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法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权责关系、股东权益等问题。
公司法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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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2.2.1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
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 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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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pptຫໍສະໝຸດ 31.1 合同的重要地位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 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分配、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的取得、职工 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 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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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分歧,但是 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双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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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1 要约 2.2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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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 合同当事人;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 或行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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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2 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提出的条件
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③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三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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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日10时13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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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 英美法国家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 作的一种“许诺”或“允诺”(promise), 而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事实。
• 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 所作的许诺,而 大陆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 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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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 同 法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 (1)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 (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与违约的形式; • (3)违约的法律后果与补救办法; • (4)中国新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 • (5)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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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不能撤销: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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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3.要约的消灭 •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无论是要
义务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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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二、西方两大法律体系关于合同的定义 • 德国民法典运用“法律行为”这个抽象的
商事合同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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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约定了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 己的债务。
情势变更抗辩权
当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 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请求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商事合同的效力类型
有效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 合同。
无效合同
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等原因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等情形,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
商事合同的有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仲裁解决优势
仲裁解决具有保密性好、效率高、灵活性强的优点。同 时,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
商事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
诉讼解决的定义
当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商事合 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 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诉讼是由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诉讼解决的过程
诉讼解决一般包括以下步骤,如 起诉、法院立案、庭审、判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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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商事合同的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 ,应秉持诚实、守信、公正的 态度,尽力满足对方的合理期
待。
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 定的条款和条件,全面、完整
地履行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互相协助、配合 ,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
第三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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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 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寄 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 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确认售 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 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 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 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 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 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 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 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 效时间。 )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 约
承 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 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
要约人
要约
受要约人
要约 撤销通知(生效)
承诺 (未发出)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 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 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 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 法国法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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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
受要约人是没有约 束力的但有特殊
《公约》承诺前 德国法
不受约束要约 注明
法国法可撤
销,但须赔 偿
原则上可撤销二种 情况不可以
2、拒绝失效
受要约人把拒绝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要约在拒绝 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效。 反要约(还盘)=拒绝+新要约 (案例:北方航空vs丹尼思费伦蒂仪表)
许诺≠合同
二、合同的基本特征
两个或以上行为主体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意思一致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包括设 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须是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谈判、电话),简单的经济往来 2、书面合同 (1)、合同书 (2)、电报、电传,录像(能证明合同主要
合同无效
(2) 德国法
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7周岁以下 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 ③禁治产者(精神病、洒癖法、院宣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有效 ①代理人追认 三种情况有效 ②成年后自己追认 ③独立经营业务者在其经营范围内
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其它任 何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合同不 能成立。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
要约规定有效期 要约未规定有效期
《公约》十八条合理的 时间内未到无效
《公约》十一条真超期、 假超期 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 承诺到达的时间内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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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合同法第14条:要 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 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 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 为承诺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适格。第9条。 (2)要约的目的性。第14条。(3)要约的特 定性。例外:第15条第2款。(4)要约的确定 性。第14条。
合同法24: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 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 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开始计算。 【设例3】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效力,指要约一经生效, 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 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三)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约束力。
失效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 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 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法20条) 其他原因: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备注:要约人的
死亡和无行为能力,通常不是要约的消灭原因,对表意人 特定特征的存在来说,重要的时间点是发出,而非到达的 时间,表意人发出意思表示后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对意思 表示的效力不生影响。例外:表意人的假定意思为表意受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具有 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 束。
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区别方法:
2024年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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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本文将介绍经济法中的一部分关键内容,即合同法。
第三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定义和种类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合同2.口头合同3.电子合同4.合同的形成和效力合同的形成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
只有当要约方接受承诺方的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力2.自愿性3.公平性合同的约束力是指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各自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自愿性是指双方在自己的意愿下订立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不能被强迫。
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应该符合公正、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
合同中的主要条款1.价款条款2.履行期限条款3.商品性质和质量条款4.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以上条款在合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变更需要双方或多方之间协商一致。
在协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合同各方的利益,合法合规地解除或变更合同。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争议,此时需要通过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或法律方式进行处理。
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双方协商2.仲裁3.诉讼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要充分了解双方的法律地位,仔细分析问题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合同法是保障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其社会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经济交流,增进互信2.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公正交易3.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Conclusion: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中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和遵守合同法可以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学合同法
![民法学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df23f0e9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da.png)
民法学合同法《民法学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宗旨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履行费用当事人应当负担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费用。
履行费用不明确的,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负担。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未变更。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合同的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f80610ae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0a.png)
合同法详解(实用版)目录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合同的履行与变更4.合同的终止与解除5.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正文合同法详解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作为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法律规范。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主体平等,即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地位平等;二是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三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载体。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与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四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一是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自己的义务;三是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处理合同纠纷。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一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二是变更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变更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民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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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商事合同法一、合同概述1、关于标题课本这一章的标题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内容中也刻意强调涉外经济合同。
我国曾于1981年制定《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1985年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技术合同法》。
1999年,全国人大制定《合同法》,实现了民商事合同的三法合并。
在此之后,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无需,也不应再强调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的区别。
所以,将本章及标题改为民商事合同法,内容中除却有必要,也对涉外合同作淡化处理。
2、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合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greement)”(《合同法》第2条第1款)。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特指“民商事合同”。
四类协议不属此列:一是身份关系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二是劳动关系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是行政合同,但是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按民事纠纷处理。
合同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为两个以上(含)。
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合同须经当事人合意合同方可成立,除非另有规定,也须经过当事人合意方可变更、终止。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
即导致约定的法律后果,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商量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
(3)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不存在强迫、欺诈和重大误解等影响真实意思自由表达的情形。
(4)具有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确定性强调合同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既为履行合同提供依据,又为解释意思确定标准;可履行性除与确定性有关(可操作性)外,还以约定合法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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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法1. 引言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中的一部分,对于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章将介绍经济法中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2. 合同的定义与基本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并表示意思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建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在合同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对象,可以是财产权利、财产义务或其他合法权益。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特定形式。
3.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合同约定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合同要约: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合同约定的意思表示,即合同要约。
•合同承诺:另一方在接受合同要约的同时,表达同意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即合同承诺。
•合同成交:当合同要约和合同承诺达到一致时,合同即成交,即合同成立。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合同订立可能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
•交付原则:合同标的属于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交付。
•质量和数量原则:合同标的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履行期限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保密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履行合同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若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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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特征:●合同是双方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作出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买卖、赠与、租赁、融资租赁、借款、承揽、建设工程合同、运输、保管、仓储、技术合同、委托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保险、担保、典当、合伙合同、旅游、雇佣、劳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悬赏、培训、演出。
●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这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划分的。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就成立。
●实践性合同是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就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成立。
●区分意义:两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区分的法律意义:如果是要式合同,合同缺乏形式要件就不能成立和生效;而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采用任何形式,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是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区分意义:履行义务的顺序不同●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实践中常见的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合同,均属有偿合同。
艻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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艻动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现行的民法基本法律,于1999年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由十七章、270条构成,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保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下面将就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第一章是总则,对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章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同订立和履行,并尊重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和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是合同的成立,明确了合同的要件、形式、订立的方式和途径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内容和形式等,合同一般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真实、完整地表达意思,并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第三章是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合同的效力条件、合同的效力起始时间、合同的效力范围等。
合同生效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是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的期限、履行的方式、履行义务的内容等。
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和按照信用原则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五章是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明确了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以及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也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在合同变更和转让过程中,应当经过双方的同意,并向对方通知。
第六章是合同的保全,规定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包括请求对方履行、请求解除合同、请求损失赔偿、请求不当得利等。
当合同的履行发生问题时,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我国还制定了许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商业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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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同法
商业合同法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某种商业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商业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交易行为,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业合同法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
首先,商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素。
根据商业合同法的规定,合
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具有合法的目的和内容,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素的规定,保障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商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就已经确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商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方式,保障了合同的履行效果,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商业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
在商业活动中,
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内容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或者需要解除合同。
商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之,商业合同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它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行为,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商业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良性发展。
合同法课件(第三章)
![合同法课件(第三章)](https://img.taocdn.com/s3/m/6b01db78312b3169a451a4fa.png)
②应是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的事实 Ⅰ若将确定将来会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 实际上并非条件,而是期限,是否会确 定发生,这是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最大区 别。 例3.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 甲父死亡,则甲提供房屋供乙居住。问: 该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
Ⅱ若将肯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 件,视为该行为无效(《民法通则意见》 第75条)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 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 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例4.甲乙约定,若太阳从西方升起,甲 赠乙100万。
囿于时代的认识局限,不当地扩大无效 合同的范围,曾使我们付出很大的代价 ,以至于一段时期我国审判实践中一度 创造了举世罕见的合同无效判决率,无 形中法官有意、无意地充当交易的“杀 手”角色。不过,《合同法》第52~54 条的规定,以及若干司法解释和现行的 司法实践已经在做修正工作。我们也要 形成这样的一个法律意识—尽量限制无 效合同的范围。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1、附条件的合同 (1)条件的构成要件 ①应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Ⅰ若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件, 等于未附条件; Ⅱ若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 应视为该行为无效,因为当事人根本无 法进行该行为的意思表示。
例1.甲乙于2001年7月20日约定,如果 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的话,甲 将赠乙100万。问:该赠与合同何时生 效? 例2.设例1中甲乙约定,如果北京申办 2008年奥运会成功的话,甲将不赠乙 100万。问:该赠与合同能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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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商事合同法一、合同概述1、关于标题课本这一章的标题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内容中也刻意强调涉外经济合同。
我国曾于1981年制定《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1985年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技术合同法》。
1999年,全国人大制定《合同法》,实现了民商事合同的三法合并。
在此之后,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无需,也不应再强调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的区别。
所以,将本章及标题改为民商事合同法,内容中除却有必要,也对涉外合同作淡化处理。
2、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合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greement)”(《合同法》第2条第1款)。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特指“民商事合同”。
四类协议不属此列:一是身份关系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二是劳动关系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是行政合同,但是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按民事纠纷处理。
合同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为两个以上(含)。
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合同须经当事人合意合同方可成立,除非另有规定,也须经过当事人合意方可变更、终止。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
即导致约定的法律后果,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商量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
(3)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不存在强迫、欺诈和重大误解等影响真实意思自由表达的情形。
(4)具有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确定性强调合同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既为履行合同提供依据,又为解释意思确定标准;可履行性除与确定性有关(可操作性)外,还以约定合法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意思自治意味着在法律不加禁止的范围内,当事人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国家鼓励交易的实现。
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不受对方及第三人的强迫和干预;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经合宜可以排除适用非强制性法律规范;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2)平等公平原则《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强调“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肯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给予各方主体平等保护,不承认特权等级和身份依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所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只有平等,才能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
公平原则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本着公正衡平合理的理念妥善调整各方关系,正当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的许多方面(如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引入合同法后被奉为“帝王条款”,它要求当事人以善良的态度和善意的方式缔结和履行合同,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同时不得因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实信用不仅规范合同当事人,而且也是对法官的一种授权,当对某些具体问题法无明文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该原则直接判定是非曲折。
诚信原则贯穿于合同交易的各个阶段。
在订约阶段,应当真实地向对方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违背诚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合同法》第42条)。
在订立合同后,当事人应认真做好履约准备。
在履约过程中,除了积极履行法定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履行因诚信原则而生的各种附随义务,比如相互协作、提前通知、方法提示、瑕疵披露等。
在履约完毕后,还应履行合同后义务,如保密义务等。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诚信解释合同条款,除纠纷事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对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在遭遇对方违约时,守约方应采取措施尽量减轻违约损失。
(4)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我国称“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善良风俗(我国称“社会公德”),合称公序良俗。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这是对自愿原则的又一限制,同时起到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也称合同订立,指当事各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合同成立只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这种合意是否有效,还取决于是否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概念。
合意可以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1、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须满足三项构成要件:第一,必须由特定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
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要约人,表意对象为受要约人。
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一般是要约要求,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要约(如悬赏广告)。
第二,要约人必须表明受要约约束的意愿。
要约人向受要约人主动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愿,只要受要约人承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普通广告、产品目录、拍卖公告等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第三,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内容必须使受要约人足以了解成立合同的主要条件,以便慎重考虑是否承诺。
至于何谓具体明确,需根据交易领域及性质、商业惯例、法律规定判断。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可认为十分确定(CISG第14条)。
(2)要约的法律效力第一,要约的生效。
我国对意思表示采用到达生效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以数据电文订约的,在电文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的时间生效。
第二,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要约定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三,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该规定是考虑到某些情况下,在不损害受要约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保护要约人利益,例如发现要约存在缺陷、受要约人资信状况或要约人履约能力发生改变等。
运用当然解释,要约也可以变更。
但是,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第四,要约对受要约人有无拘束力?原则上没有这样的拘束力,受要约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承诺,如选择不承诺也无需通知要约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承诺(CISG第18条)。
但是,如果依照法律或者一般商业惯例负有承诺义务,受要约人不能拒绝承诺。
(3)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
2、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须满足四项构成要件:第一,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受要约人向非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都不是承诺。
第二,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此为“镜面原则”,如果不一致,对要约定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扩张、限制或变更,则只能视为反要约,除非原要约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合同。
如何判断是否一致,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从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的趋势看,对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已经明确规定不得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为准(《合同法》第31条)。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
第三,须在要约存续期间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有期限,承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对口头要约,受约人须立即作出承诺,对书面要约受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承诺。
逾期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有效外,不发生承诺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但是,如果承诺是在要约存续期内作出的,且在正常情形下能够按时送达要约人,却因传达延误而迟到,该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即使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逾期而不予接受。
换言之,要约人如果不承认逾期承诺,应当立即通知受要约人,以免因对方准备履约而遭受损失,如果怠于通知,则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
第四,承诺方式须符合要约规定。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承诺方式提出有具体要求,则承诺应依此方式作出;如果没有具体要求,则承诺应按要约相同或者更正式的方式作出。
沉默和不作为均不构成承诺。
(2)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其所能控制的地方)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在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可以用更加快捷的方式撤回,以阻止承诺生效。
3、订立合同的其他方式除了采用要约+承诺,即交换意思表示的方式订约外,还可以通过单一合同书(确认书)形式。
国际贸易中,为了慎重起见,可以事先商定来往函电不视为要约、承诺,而仅仅作为磋商方式,在磋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当事人签署单一合同文件,合同在该单一文件签署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
4、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法》对合同内容不作硬性规定,第10条列举了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但也是推荐性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交易实践中可以参考示范文本,但提倡根据需要作出个性化约定。
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规定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涉外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原因有二:其一,金额较大,有涉外因素,履约期长或环节复杂。
其二,涉外合同在国内往往需办理政府手续,政府要求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