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算面积细则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五章房产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程度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户室,权属单元,建筑面积等。
一、房产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程度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结实、层高 2.20m,含2.20m以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面积计算要求各类面积计算须独立进展两次,其较差在规定的限差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并校对签字。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1、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十套内阳台建筑面积3、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不包含在构造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
1套内空间的分隔墙墙体面积2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有墙体按其墙体程度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程度投影面积计算。
1封闭阳台是指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阳台。
2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开工时的状态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构造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最新版)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0.002S)中误差:±(0.02+0.001S)第四条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第三章房产图绘制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五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第六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七章房产变更测量第八章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第九章附则附录一:术语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1.3 依据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6)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7) GB/T 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8)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9) 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 4号)1.4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表1-1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S为房产面积, m2)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1-2。
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2.1 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2.2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内容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
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2.3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密度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lOOm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200m左右。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2008-05-26 16:32:42)转载分类:生活标签:杂谈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面积测算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二、三级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如下表: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二三限差0.04√s+0.002S0.08√s+0.006S中误差0.02√s+0.001S0.04√s+0.003S测量面积范围≥20000m2 <20000m2测量工具手持式测距仪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测量方法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2√(ma+mb×D×106)2+mz±(0.0015+D/600)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6.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a )应具有上盖;b )应有围护物;c )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 )层高在2.20 m以上;e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 、《房产测量规范》(GB/ T17986— 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0.002S)中误差:±(0.02+0.001S)第四条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 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一般规定2.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3.1 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2 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3 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3.4 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的范畴,可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元房屋。
3.5 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6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
六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六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一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明确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一般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特制定本细则。
1总则1.1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2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变更记录等资料。
2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2.1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1、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2、具备有上盖;3、有围护结构或柱;4、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5、可作为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场所。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2.3房屋面积2.3.1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1989]建房字第3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产平面绘制房产平面图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坐落平面图”、“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房产分户平面图”。
一、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幅平面图是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的基本图,是测绘分丘图和分户图的基础资料,也是房产登记和建立产籍资料的索引和参考资料。
房产分幅平面图以幅绘制。
1. 房产幅平面图的测绘范围分幅图的测绘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
2. 分幅图的规格分幅图采用50cmx50cm正方形分幅。
3. 分幅图的比例尺建筑物密集区的分幅图一般采用1:500比例尺,其他区域的分幅图可采用1:1000比例尺。
4. 分幅图应表示的基本内容分幅图应表示控制点、行政境界、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地籍地形要素和注记。
5. 分幅图绘制中各要素的取舍与表示办法(1)行政境界一般只表示区、县和镇的境界线,街道办事处或乡的境界根据需要表示,境界线重合时,用高一级境界线表示,境界线与丘界线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
(2)丘界线表示方法:明确无争议的丘界线用丘界线表示,有争议或无明显界线又提不出凭证的丘界线用未定丘界线表示。
丘界线与房屋轮廓线或单线地物线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
(3)房屋包括一般房屋和架空房屋等。
房屋应分幢测绘,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轮廓的水平投影为准,装饰性的柱和加因墙等一般不表示;临时性的过渡房屋及活动房屋不表示;同幢房屋层数不同的应绘出分层线。
架空房屋以房屋外围轮廓投影为准,用虚线表示;虚线内四角加给小圆表示支柱。
(4)分幅图上应绘制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柱廊、檐廊、架空通廊、底层阳台、门廊、门楼、门、门墩和室外楼梯,以及和房屋相连的台阶等。
日照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日照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统一房产面积测绘计算规则,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3.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4.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二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1.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2.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借(他)墙三类。
房屋墙体以外的围墙归属不予调查注记。
房屋墙体四至归属由产权人填写墙界调查表,对于自(有)墙、共(有)墙须由邻户认证确定。
对于借(他)墙只需产权人认证确定即可。
4.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的范畴,可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元房屋。
5.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与根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与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者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通常由基础、墙、门、窗、柱、梁与屋顶等具有承重与围护作用为要紧构件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含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含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含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含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含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含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通常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风光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含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与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与。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者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含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者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者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房地产面积测量规范
房地产面积测量规范房地产面积测量规范一、全国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于1982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其主要计算规则如下: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m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m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雨篷按柱外国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济南市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
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1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1989]建房字第3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010年11月01日房产面积测算一、一般规定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等测算。
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1)套内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面积。
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1)本幢楼内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套(单位)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4、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5、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6、房产面积测算的误差率不得超过±1.4%平方米。
7、测量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两位小数。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1总则1.1为加强我市的房产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1.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权籍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各区房产面积测算的日常管理,并对各区的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1.4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1.5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1.6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两级。
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计算的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精度等级限差中误差适用范围一级一般地区的房屋二级隐蔽区域毗连不规则的房屋注:S为房产面积,平方米(M2)2一般规定2.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3.1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1 总则2 一样规定3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5 共有建筑面积测算6 房屋产权面积测算7 房屋使用面积测算8 附则1总则1.1 为加大我市的房产治理,依法爱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习惯我市房地产市场进展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集体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1.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治理局是本市房产面积测算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治理局权籍治理部门负责市辖各区房产面积测算的日常治理,并对各区的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1.4 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运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1.5 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1.6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两级。
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运算的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2 一样规定2.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运算。
2.3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运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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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算面积细则一般规定2.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3.1 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2 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3 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3.4 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的范畴,可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元房屋。
3.5 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6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厚度计算。
栏杆、矮墙等维护结构的不视为主墙。
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4.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4.1.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1.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1.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通往回廊(或夹层、跃层)的室内楼梯,不论梯位是否在回廊(或夹层、跃层)范围内,该梯均按楼层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1.4 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4.1.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以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有两根以上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不论是否突出墙外)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的,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架空层(包括技术转换层、结构转换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底层杂物间、储藏室、车库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4.2.1 除第,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其中无围护结构的底层无柱走廊廊道形成台面高出地坪0.15米且廊道和上盖宽度均在1.20米以上的,按上盖和台面宽度较小者的外沿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2 两面、三面临墙且无柱的门斗,其上盖宽度在1.2米以上,若上盖水平投影面积未超过外墙线及外墙延长线所围成的面积,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若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超过外墙线及外墙延长线所围成的面积,则按后者面积的一半计算。
独立柱的门廊、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其上盖面积必须大于阳台、挑廊面积的二分之一,按其维护结构范围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4 属永久性结构、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6 与房屋相连的室外有顶盖无柱的永久性装卸货平台,按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4.3.1 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底层杂物间、车库等。
4.3.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挂在墙体上的装饰性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房屋内的采光通风天井等。
4.3.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道,或无上盖的阳台、挑廊。
若架空通道、消防通道、阳台、挑廊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均视为无上盖。
4.3.4 房屋的天面、挑台、公共晒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池。
4.3.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4.3.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及各种道、路、街、巷或停车场所、绿化带等两侧底层走廊作为公共开放或公众通行的部分,不论廊道是否有柱、维护结构,廊道是否与外地面有高差、是否有退用地红线;也不论廊道外是否有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4.3.7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4.3.8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和层高不足2.20米的房屋。
4.3.9 独立烟囱,室外和屋顶的各种休闲亭、休闲长廊,各种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地下或地上水池、化粪池等。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与房屋相连的台面低于0.15米或廊道宽度不足1.2米或上盖宽度不足1.20米的底层无柱走廊;有上盖无走道的绿化廊。
房屋内的回形楼梯,其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二层以上的中空部分。
简易楼梯和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室外爬梯,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
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无顶的建筑。
上层阳台或吊楼等在公共晒台上的投影部分。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5共有建筑面积测算5.1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5.1.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商品房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要分割的,应具有经公证的分割协议,并在销售时告知买受人;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在本细则第5.4条的范围内,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5.1.2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本条中“共有建筑相关”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他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
5.2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δSi =K×SiK=ΣδSi/ΣSi式中:K-为面积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M2);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单位:平方米(M2);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M2);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M2)。
5.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5.3.1 幢共有建筑面积;5.3.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5.3.3 层共有建筑面积;5.3.4 其它共有建筑面积5.4 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5.4.1 共有建筑面积的一般内容: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5.4.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5.5 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5.5.1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储物间等,作为自行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部位、地上层杂物间、车棚、车库等。
5.5.2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和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
5.5.3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地下室人防工程部位,避难层(室)。
5.5.4 一幢楼房中取得部分竣工手续后,委托房产测绘时,服务于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其所服务的对象还未完全竣工的。
5.5.5 按规划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大于2.20米的技术(结构)转换层、室内“空中花园” 以及架空层中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等,其中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5.5.6 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5.5.7 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走廊、塔、绿化等建筑物。
5.5.8 在第5.4条和5.5条前7款内没有罗列的房屋或建筑部位。
5.6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即为建筑物内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