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过程中所依据和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凭证作用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执行档案副本和工作档案分别装订,并同盒存放。
第六条执行档案归档材料范围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2.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3.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执行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及假释证明书、保外就医审批材料、出监鉴定材料等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谈话记录5.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6.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7.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9.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及建议书10.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1.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12.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1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审批表1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的,新罪判决书等文书材料15.其他应当归档的相关材料第七条工作档案归档材料范围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2.社区矫正宣告书3.社区矫正责任书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个案书5.社区矫正人员报告活动情况登记表6.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登记表7.司法所定期走访、检查核查记录表8.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情况登记表9.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10.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材料11.社区矫正人员教育谈话记录12.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治记录13.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记录14.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材料15.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评估表16.社区矫正人员阶段矫正效果评估表17.社区矫正人员总体矫正质量评估表1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19.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20.其他应当归档的相关材料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整理应当本着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则。
社区矫正解矫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社区矫正解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解矫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对象解矫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解矫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 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社区矫正对象解矫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表;(2)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评估报告;(3)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表现记录;(4)社区矫正对象解矫鉴定表;(5)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宣告书;(6)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计划;(7)其他相关材料。
2. 社区矫正机构应按照规定收集解矫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3. 社区矫正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解矫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规范性。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解矫档案的安全。
2. 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3.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解矫档案的查阅、复制等服务。
4. 解矫档案的查阅、复制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查阅、复制解矫档案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填写查阅、复制申请表;(2)查阅、复制解矫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查阅、复制解矫档案应当注明查阅、复制目的和用途。
六、档案销毁1. 社区矫正解矫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经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2)销毁解矫档案应当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2.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矫档案销毁记录,详细记录销毁时间、地点、方式、原因等信息。
社区矫正管理组织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根据《吉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长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第三条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 (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二)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保外就医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三)矫正对象登记表;(四)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情况月汇报;(五)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协议;(六)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七)矫正方案;(八)社区矫正情况记录簿,其中包括学习教育记载、公益劳动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九)矫正对象考察表、评审鉴定表;(十)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十一)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十二)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十三)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第四条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第五条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
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条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
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第七条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复习]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
[复习]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规范管理,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工作,根据《档案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教育帮扶、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和工作记录,由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县社区矫正局和司法所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
任何个人不得遗失、损毁和据为己有。
第四条县社区矫正局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工作档案。
第二章档案制作第五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二)报到接收、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文书材料;(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等有关文书材料;(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相关文书材料;(二)社区矫正方案和落实矫正方案的有关材料;(三)确定矫正小组和监管责任书等有关材料;(四)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公益活动等记录材料;(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监管审批与核查等有关文书材料;(六)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终止)矫正的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组卷档案的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
社区矫正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规范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旨在完善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保密和可追溯性。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1. 完整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矫正计划、矫正过程等方面进行全面记录,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矫正风险评估、矫正方案制定、行为表现、思想动态、社会关系等。
2. 准确性: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记录和失实情况。
3. 保密性:严密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4. 可追溯性:档案管理工作要有良好的记录和检索系统,确保档案资料的可追溯性和溯源性,方便查阅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的程序1. 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的建立和更新: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存储和保管,避免遗失和损坏,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4. 档案的利用和查询:严格控制档案资料的利用和查询权限,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合规性。
5. 档案的移交和销毁:对已经完成矫正的对象进行档案的移交和销毁,避免过期档案的堆积和泄露。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1. 主管领导: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建立、更新、存储、保管、利用、查询、移交和销毁等。
3. 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四、档案管理的标准1. 档案的类别和内容: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矫正计划、行为表现、思想动态、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并规定档案的内容标准,确保档案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2. 档案的管理流程:规定档案的建立、更新、存储、保管、利用、查询、移交和销毁等流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方案办法
社区改正档案管理方法社区改正对象档案管理方法社区改正对象档案管理方法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为规范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以下:一、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采集、归档、立卷和保留,在改正对象改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一致管理。
二、社区改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含改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改正工作类主要包含:社区改正对象登记表、社区改正宣布书(试行)、首次会面讲话内容、接受社区改正保证书、社区改正监察协议书、社区改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改正方案、社区改正对象评审判定表、社区改正期满判定表、期满宣布书、社区改正对象行政赏罚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告假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乔迁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电话报告记录簿、社区改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察人状况反应登记簿、社区改正对象书面报告、社区改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改正对象管理证、社区改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改正对象计分核查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含:裁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了案登记表、出监判定表、出所判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改正保证书 (牢狱等单位出具 )等内容。
三、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以下方法立卷归档1、推行一人一档,依据先改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次序立卷,保留限时均为长久。
2、模卷编号,采纳单位名称、改正种类和入矫时间相联合的方法一致编排,单位名称和改正种类一致采纳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 ----- TL 芦墟-----LX 黎里 ----- L L 平望 -----PW 盛泽-----SZ 桃源 -----TY 震泽 -----ZZ 七都 -----QD 横扇 -----HS 开发区 ----- KFQ 管束----- GZ缓刑----- HX 假释 ----- JS 暂予监外执行 ----- JW 剥夺政治权益 -----BQ 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纳01——99 的自然次序。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
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
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1、社会调查委托函2、调查评估意见书3、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5、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裁定假释人员的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罪犯出监(所)鉴定表;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出监(所)鉴定表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9、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10、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11、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书12、撤销缓刑、假释、减刑裁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决定书13、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4、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15、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16、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17、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下落不明)情况登记表18、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包括盖有与正本核对无异公章的复印件)并按如下顺序排列:1、社会调查委托函2、调查评估意见书3、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5、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裁定假释人员的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罪犯出监(所)鉴定表;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出监(所)鉴定表6、社区矫正宣告书7、社区矫正责任书8、矫正方案9、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10、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11、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12、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13、社区矫正人员关于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汇报1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15、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情况记录16、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记录17、个别教育或心理辅导记录18、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情况19、定期考核结果20、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21、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22、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23、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书24、撤销缓刑、假释、减刑裁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决定书25、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26、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27、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28、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29、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30、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31、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下落不明)情况登记表32、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十条归档材料书写及打印要求清晰、规范,用色一律为黑色,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复写纸等不耐久书写工具起草和签批文件。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1 / 47精品文档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桃源-----TY 震泽-----ZZ 七都-----QD横扇-----HS 开发区-----KFQ管制-----GZ 缓刑-----HX 假释-----JS 暂予监外执行-----JW 剥夺政治权利-----BQ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用01——99的自然顺序。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
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
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社区矫正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社区矫正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
2. 准确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内容应当准确无误,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
3. 安全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 有效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应当便于查阅、利用,提高档案工作服务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
三、档案管理范围1. 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工作档案、奖惩档案、考核档案、解除与终止档案等。
2. 社区矫正机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报告等。
3.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
4.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评估、宣传、培训等相关资料。
四、档案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2. 档案管理员负责社区矫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社区矫正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当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3. 档案归档:社区矫正档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归档,归档时应当注明档案名称、卷号、页数等信息。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社区矫正档案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2. 档案利用:社区矫正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档案查阅:社区矫正档案的查阅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社区矫正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原则。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安全,防止档案资料泄露、丢失或被非法利用。
(三)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
(四)服务原则: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二、档案范围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犯罪记录、判决书、矫正方案等。
(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奖惩等记录。
(三)社区矫正活动档案: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各类矫正活动的记录、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档案: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心理状况等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
(三)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归档,实现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
(四)提供档案资料的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
(五)对档案资料进行鉴定、销毁等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第七条档案资料收集:(一)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资料收集应全面、准确,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
(二)收集档案资料时,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
第八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档案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档案整理过程中,应保持档案资料的原始性,不得随意删改、涂改。
社区矫正_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社区矫正档案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档案管理原则1. 准确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伪造。
2. 客观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应客观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不得夸大或缩小。
3. 规范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质量。
4. 保密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社区矫正档案纳入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集中统一管理。
2.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档案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整理: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监管、教育、帮扶等环节中,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2. 分类归档:根据档案内容,将社区矫正档案分为不同类别,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归档。
3. 审核验收: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的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规范。
4. 保管维护: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档案安全。
5. 借阅审批: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社区矫正档案时,须凭单位有效介绍信与工作证件,经社区矫正机构有关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陪同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
六、档案管理经费社区矫正档案工作所需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培训等经费应当列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财政预算。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
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
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能够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员的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等次确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考核、季评议和年评审管理,考核实⾏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 分及以上为优秀、80 分⾄89 分为合格、70 分⾄79 分为基本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分标准(⼀)⽇常管理(50 分)(1 )不按时到乡司法所报到登记的扣5 分;(2 )每周不向社区矫正⼩组⼝头汇报情况的扣3 分;(3 )每⽉不按时到乡司法所上交书⾯汇报材料的扣5 分;(4 )未请假擅⾃外出的扣5 分;(5 )经批准外出,返回时未⽴即报告并销假的扣2 分;(6 )擅⾃会见犯罪嫌疑⼈、同案犯的扣3 分;(7 )⾮法参加集会、游-⾏、⽰威活动的扣5 分;(8 )保外就医的服刑⼈员未经批准擅⾃转院就医的;或需要出具病情诊断证明时,不到指定医院进⾏病情诊断鉴定的;或擅⾃进⾏治疗疾病以外的活动的扣5 分;(9 )未经批准迁离户籍所在地或离开户籍所在区(市)外出经商、务⼯的扣5 分;(10 )拒绝矫正⼈员⾛访、辱骂矫正⼈员的每次扣5 分。
(⼆)公益劳动(25 分)(1 )参加公益劳动迟到或早退的⼀次扣5 分;(2 )参加公益劳动不服从分⼯的扣5 分;(3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扣10 分;(4 )参加劳动时故意损坏设备、⼯具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失的扣20 分并予以赔偿;(5 )不认真劳动的扣5 分。
(三)学习教育(25 分)(1 )不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次扣5 分;(2 )违反学习教育纪律的⼀次扣5 分;(3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扣10 分;(4 )有书写能⼒⽽不写学习笔记的每次扣5 分;(5 )参加学习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扣20 分,并要求予以赔偿。
三、矫正期间重新违法犯罪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上报区司法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
南郑县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根据《南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第三条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二)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保外就医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三)矫正对象登记表;(四)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情况月汇报;(五)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协议;(六)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七)矫正方案;(八)社区矫正情况记录簿,其中包括学习教育记载、公益劳动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九)矫正对象考察表、评审鉴定表;(十)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十一)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十二)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十三)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第四条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第五条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
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条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
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第七条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第八条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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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
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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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
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
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
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
桃源-----TY 震泽-----ZZ 七都-----QD
横扇-----HS 开发区-----KFQ
管制-----GZ 缓刑-----HX 假释-----JS 暂予监外执行-----JW 剥夺政治权利-----BQ
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用01——99的自然顺序。
如xx年松陵镇第一个入矫的缓刑对象编号为
SL-HX-xx-01。
3、《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中的编号与档案的编号相一致。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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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第三条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档案归档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做到一人一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结案登记表;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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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出监鉴定表、执行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
行决定书、具保书;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审批表;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
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等决定书;
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建议书和审核表;
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责任书;
矫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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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告记录;
社区矫正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
社区矫正帮困扶助记录;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审批申报材料;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申报材料; 给予警告决定审核材料、审批表;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审核、审批表;
社区矫正人员月、季度、年度考察表;
社区矫正期满鉴定及上报材料;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与安置帮教衔接记录;
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组卷档案的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
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
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体字。
第三章档案查阅
第九条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外来人员查阅,须持县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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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效证件,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
社区矫正机构内部人员查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涉密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条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时,不得遗失、涂改、拆散、裁剪、钩划、批注。
第十一条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查清,如发现损坏的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认真处理。
阅卷人摘抄或复印的材料,经档案人员核对无误后,可签署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办理外借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十三条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相关犯罪纪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
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应严格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纪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档案移交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