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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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密级
U D C 编号
武汉大学
宪法课程论文
试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完
善
学生姓名:梁韵菁
学生学号:2010020046
指导教师姓名:祝捷
二○一一年三月
摘要
本文的宗旨是探讨在中国如何实现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平等权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平等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平等既是原则,又是权利。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现实中,我国还存在着在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和其他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对此,我们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对公民平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宪法;平等权;保护
Abstract
The objection of the dissertation is to discuss how to realize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equality rights in China. Equality means for realizing their own citizens equality,make yourself with other people in equal conditions can enjoy equal treatment and requires countries to equal protection of a claim. Equality is a general right. Equality is the principle,it is right. Equality,equality allows reasonable with relative difference. In reality,our country still exist in legislation and legal application,and other area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 equality question,therefore,we should th1t solutions,actively seek to citizens equal right to provide more effective relief.
Key words:Constitutional; Equality rights; Protection
试论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完善作为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平等权一直是法学界所研究的一个焦点。目前我国公民的平等权仍处于从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的阶段之中,那么究竟什么是平等权呢?平等权的意义又是什么?我国当前平等权在实施过程的现状?针对现阶段的情况,又该如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平等权?这些都值得探索和研究。
一、宪法平等权的含义
宪法上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①宪法平等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宪法平等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平等权具有双重性。平等权既是一项原则,是客观秩序,又是一项权利。可以说平等权兼具了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点。这一观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是指国家或政府平等地对待它的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体表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而平等作为一项权利,则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给予平等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权利的走向是自下而上基于平等的要求。从公法的角度上而言,或者称为宪法上的平等权,主要指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强调公民个体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人人均应得到国家的同等对待,而并非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后者应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在立法上的平等。平等权不仅包括司法、执法或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包括立法上的平等。早在1954宪法时期,就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意指公民在立法、司法、执法上一律平等。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的国体出发,认为“人民”与“敌人”在立法上是不能平等的。所以也就有了1982宪法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提法,即排除了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
再者,平等权既是平等地享受权利,又是平等地履行义务。从内容上看,平等权的主体是公民,它表明公民地位的平等;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反对歧视、反对特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最后,平等权贯穿于整个宪法和法律保护整个过程。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有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在法理上,平等权由始至终都是宪法和法律必须遵守的。例如,现行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①该定义参见祝捷:《中国宪法学讲义》,第49-50页。
二、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意义
(一)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符合法治的要求
我们都知道,法治的核心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殊或者特别权。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且在宪法所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下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平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有关于平等权的理论讨论以及相关案例也一直出现。例如,四川省新津县法院在1995年审理的“王玉伦、李尔娴诉村委会侵犯平等权”一案②,中国人民银行城都分行招录人员身高歧视案③等等。
(二)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符合人权的要求
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在正式的成文宪法出现之前,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性文件就已经有关于平等权的内容了。北美的《独立宣言》就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该宣言从人性角度强调人生而平等,人人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我国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说明,平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普遍人权的特征,并且,宪法平等权统领着各个部门法,在诸多部门法中都可以见到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因而,宪法平等权在宪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我国宪法既遵循基本人权的原则,又以公民权的形式赋予人人在宪法和法律面前的平等。典型的是“选举制度中的人人平等原则”,即人人都有选举他人的权利;人人都有被选举的权利。这种平等体现为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
(三)平等权在公民宪法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突出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主要体现在:
1.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是部门法中的原则的统帅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地位显著。宪法的平等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①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年版,第105 页。
②案情是:在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玉伦、李尔娴诉被告五津镇蔬菜村村委会案中, 被告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 凡是本村出嫁的女性, 必须将其户口迁出, 否则不得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原告结婚以后, 没有将其户口迁到男方的所在地。在分配土地转让费时, 本村其他村民均分得土地转让费, 依照该村规民约之规定, 拒绝给予原告发放土地转让补偿费。受案法院经审理, 在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直接援引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平等权规定, 作为裁判涉讼违宪行为的法律效力的依据。该院指出: 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 而民事协议亦应符合宪法, 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 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 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因而无效, 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③案情是:2002年1月7日, 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 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 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
职的报名资格。该案于2002年4月25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02年5月21日,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