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完善
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山出现 并存 的分配 制度 。 它从分 配制 度上 承 认了私有 制分 配方 ”
式 , 承认 了则 产私 有制 。 2 政 治方 面 。公 民征政 治生活 r 的最土 要的 权利 就是平 等 . l 1 权 。现行 《 法》 l 宪 第 3条舰 定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民在法 律面 前
于 2 l 年 4月 2 00 9日通过 的 新 《 国家 赔偿法》 使个 人 申请 国家 赔 偿更便捷 , 违 法 ” 不“ 国家机 关也得 赔偿 , 神损 害纳入 赔偿 范围 , 精
权 利 实现 时无 阻 去性就 足指 法律 对行 为人 的行 为 无 H文禁 叫确 了赔 偿义 务机关 的举 证责 任 , 程序 上约 束 公权 力 。 I J J J 从 保障 了
实 行此类 宣 言所 得无 儿 。宪政 足 当今 世界 各 国法治 建 设的核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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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国公 宪法 权 利 救 济
朱 靖 利
摘 萼 公民宪 利是法 与宪 精髓, 保障 法权 治 政的 要 公民 法 宪 权利, 在公民宪 权利 到侵害 的 则是 要 法 受 时 救济 最主 保彰方
分 的救济 , 则无 以实现 宪政 之 目标 。凶此 , l 建立 既符 合 自己 力 的保 障 了公 民的平 等权 。根据 《 法》 3 探 寸 宪 第 4条规 定 : 国的现 我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我 国宪法在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上与世界各 国相 比还存在 一
定 的差 距 , 们 也 已经 认 识 到 了这 些 差 距 的存 在 , 缩 短 这 些 差距 , 我 要 不
是短时间内可 以做到 的, 需要我们通过修改现行宪法逐步来完善 。 结 合我国的实际情 况。 我认为当务之急应在我 国宪法 中增加如下基本权 是生命权 。 近年来 , 死亡几十甚至上 百人的特大安 全事 故在 国
称。
、
宪法条文 自身的立法完善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宪法 的规 定 , 于 公 民基 本 权 利 的 规 定主 要 体 现 在 关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的前提基础是宪法和法律的 明确规 定。如 果
宪 法和 法 律 对 这 一基 本 权 利 没有 规 定 或 规 定 不 明确 , 么 保 障 叉 何 丛 那
谈起 ?而普通法律又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 以, 所 立法方面 的完善首 先
体 现 在宪 法 自身 的完 善 上 。
( ) 一 在实体权 利立法方面, 通过修改宪法逐步增加公民的基 本权
利 的规 定
由, 包括: 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 不受侵犯、 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 批评 、 () 建议 、 申诉、 告、 控 检举权、 取得 国家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 包括劳动权 、 休息权 、 退休人员的生活 保障权 、 物质 帮助权 ;7 文化教育权利 , 要包括 : () 主 受教育 的权利 , 进 行科学研究、 文艺创 作和其 他文 化活动 的 自由。( ) 8 男女 平等权 ;9 () 于 20 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 公民的财产权进一步完整表述为: 公民 04 “ 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 民的私有财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权和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资产阶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的。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把“人权”称作为“公民权利”并加以确认。
(一)平等权
平等权作为一项古老而朴素的权利,是我国历代先贤追求的基本目标。在近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都确认了这一原则。总体上看,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公民在立法上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第三,公民在守法上平等。
第三章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授课内容】
1)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2)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重点】
1)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之完善——以自由权为中心
2006.1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之完善——以自由权为中心□陈梅(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的完善包括基本权利的内容和基本权利的规范形式两个方面。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的完善应以自由权为中心。
同时,既要反映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又要保持与我国已经加入的两个人权公约相一致。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规范自由权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1-02宪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规范。
事实上,限制国家权力并非目的而只是手段,其终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了宪法规范的核心内容。
基本权利与宪法规范之间存在着逻辑上必然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必须诉诸宪法规范这种基本的价值规范形态,否则,基本权利就只能停留在应有权利这一层面上;二是宪法规范必须通过承载基本权利这一不可或缺的元素以实现其作为宪法规范的基本价值。
因此,讨论宪法规范应以什么样的基本权利为内容以及基本权利应以什么样的规范形态出现就构成了本文不可或缺的两方面内容。
一一般认为,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因此,首先应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寻找基本权利的应有内涵。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状态决定了宪法上应当确认和保障什么样的基本权利。
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国家与公民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2.这种关系的状态如何。
二十世纪以前,国家被认为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因此,学说才认为“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国家与公民之间是一种不信任的关系。
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个人对国家的依赖性加强,个人权利的实现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国家,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合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这种变化,并不等于国家与公民的信任合作关系取代了原有的怀疑与对抗关系。
事实上,进入社会国家以后,公民与国家之间新型关系只是对原有的这种关系的修正而不是取代。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平等权简谈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有着相对详尽的、完备的规范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种一般性的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还分别强调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其中也含有相应的平等权内容。
这些条款虽然由于宪法体系的内在需要分散于宪法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
一、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现实社会中的人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区别:身份、地位、相貌、体型、身材、性格特征等等。
尽管人与人之间具有这么多的先天性差别,可是每个人在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宪法上都是人,都具有人格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是平等权,在我国历史上就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感叹,这在宪法上被称为形式上的平等。
宪法上的平等,是种应然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是将每个人作为抽象的人,忽略这些客观的不同,他们此刻是均质化和抽象化的,不问职业、不问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差异和后天性的差异,一律平等对待。
所有我们看到,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差异,宪法只是规定在规范上应该达到一种平等的状态。
然而,同等对待不一定意味着平等,差别对待也不一定意味着不平等。
到了现代社会,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平等原理,即“实质上的平等”。
它是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的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公正不仅在于同类同等对待之,而且在于不同类不同等对待之。
运用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就需要对人群进行分类,以此做到“相同的人相同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在分类过程中就涉及到“合理分类理论”。
如果法律或者政策对不同主体分类的目的是正当的,而且分类手段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则该分类就具是合理的,即使形成一些差异,也可以认为是符合平等原则的。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由一起宪法案例想到的一、宪法案例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范围之外,蒋某愤而提起行政诉讼,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则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方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二、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及其指导意义平等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的平等权原则对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等都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因此,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应当有所规定,用于指导下位法的立法和司法。
但同时,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也不可能对某一项权利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
这就需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作用。
下位法应该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该基本权利在本部门法的具体适用作出详尽的规定。
唯有如此,方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逐步推进我国的宪政化进程。
三、对宪法案例的分析与思考在本宪法案例中,原告称被告限制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述我国现行宪法平等权的主要内容
论述我国现行宪法平等权的主要内容中国现行宪法对平等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享有平等
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七条的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身份差异,都享有平等权利。
这一条款确保了人民在法律保护下,不受任何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其次,中国现行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酷刑等侵犯个人自由权益的行为。
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为人民追求个人发展、表达意见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中国现行宪法还特别强调了妇女的平等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七条,国
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平等参与。
这一条款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妇女平等权利的高度重视和保护。
最后,中国现行宪法还保障了各个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和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少数民族享有与汉族人民平等的权利。
这一条款体现了中国坚持民族平等和团结统一的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利,保障了人民在各个领域
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特别关注了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
这些规定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民的整体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作者:毛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平等既是宪法的价值,又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还是一项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人权。
然而,我国目前在就业领域中存在许多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这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公民的平等权。
文章首先对平等权进行界定,其次分析公民的平等权在就业歧视中受到侵害的现象,通过对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如何实行平等权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平等权;就业歧视;宪法保护;途径一、什么是平等权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该章的第一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具体权利的实施都离不开平等原则,它是公民行使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
二、就业歧视中公民平等权受侵害的现象(一)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是在就业歧视的类型中,涉及面最广的歧视行为。
许多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排斥或限制招录女性的规定,或者规定生育后就不再录用的规定等,都构成了对女性就业者的歧视。
虽然法律对妇女的权益有专门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不愿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同的标准的例子比比皆是。
有调查显示,普通高校女毕业生就业的机会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
(二)户籍歧视。
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改革在我国存在已久的根深蒂固的户籍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固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比如农民工子弟不能与城市中的孩子一样,在同一所学校读书。
又如,许多企业在招聘职员时都写出“本市户口”优先等字样。
(三)年龄歧视。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速度也越来越快,这使得就业结构出现年龄化趋势。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年龄限制的要求,例如公务员系统的一些部门就严格要求只有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才能报考。
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
108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黄嘉怡,生于1996年,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务。
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湘潭大学 黄嘉怡摘要:平等权作为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其同时兼具了原则性和权利性的双重特征,体现了宪法重视公民对平等权利的追求。
虽然目前我国的宪法在保障公民的平等权方面取得了十分大的进步,但也不能忽视目前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仍然有诸多缺陷和不足,我国仍然需要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相互配合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关键词:公民;平等权;平等原则;宪法保障中图分类号:D0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5-0108-0001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之一的平等权,是一般平等权和多项具体平等权的有机统一。
内容体现在一国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的地位无差异,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平等地受罚,公民不因种族、职业、语言、性别、宗教信仰、户籍、财产、居住地、家庭、政治观点和其他身份差异遭到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1]。
一、宪法保障公民平等权的现状现行的宪法当中关于平等权的描述和规定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规范系统,既有授权性规范,又有禁止性规范;既有一般性规定,也有诸如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等具体性规定;既有正面规定,又有反特权、反歧视的侧面规定[2]。
目前,我国现在已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有助于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体系,平等权的实现和保障有了体系的支撑,并逐步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其次,促进平等权发展的基本力量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其中,该基本力量格局是以政府为主导,提供各种法制、政策保障,各种社会组织在民间通过举办和参与各项社会事业为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提供支持。
最后,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等具体的平等权的发展在国际人权领域形成了一定的优势[3],例如中国政府给予少数民族一系列优惠和扶持政策,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专项补助、对口支援等积极支持;采取积极措施纠正对妇女的歧视,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妇女的发展规划。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锋绘2019年第4期274㊀㊀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董成杰(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㊀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1㊀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㊁又有其他权利.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2㊀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包括总体平等㊁保护平等㊁责任平等㊁禁止差别对待㊁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2)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㊁出版㊁集会㊁结社㊁游行㊁示威的自由.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㊁通信自由和秘密.五㊁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㊁继承权㊁劳动权㊁休息权㊁物质帮助权.六㊁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包括批评建议权㊁控告检举权㊁申诉权.3㊀我国宪法目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现行的1982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这一领域,系统总结了过去的历史经验教训,迎合社会的要求不断地加以充实,体现在如下条文:一是结构顺序排列更科学.之前宪法均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后,而1982年宪法则把它规定在第二个章节,即«总纲»后面,«国家机构»之前,说明它是«总纲»的后续,同时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高度重视;二是法条的数量增多,内容越来越丰富.从确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条数量相比较,54宪法有14条,75年宪法有2条,78年宪法有13条,而82年宪法有关部分则增加至18.在法条数目增多的同时,82年宪法同54年宪法相比较而言,内容也更加丰富.3.1㊀平等权保护现状平等权是国家给予公民在法律上不受差别对待的权利,是公民拥有其他权利的根本.一旦涉及到人权,美国经常都会批评我们国家漠视人权,然而美国才是真正的践踏人权,就比如在种族歧视这个领域:什么餐厅分开㊁火车车厢分节㊁招聘职业区分,在这个成天高喊人权保障的虚伪国家里,黑种人每时每刻都在遭受着种种不公平的差别对待.与此相比,我们中国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方面是做得很充分全面的.只要是中国公民,均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无论种族㊁性别㊁家庭情况等.3.2㊀经济文化权利保护现状在经济文化权利保护领域,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就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文化领域的受教育权.«劳动法»的条文明确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是八小时,每个星期休息两天,但在我们国家除了一些老师,公务员等能够达到,大多数劳动者都是无法拥有这种权利的.说到教育权,到现在很多贫困山区的教育还是普及不上的,孩子是祖国的花儿,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因此,把受教育权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每一个应受教育的孩子头上是很重要的.4㊀继续完善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的进步同时伴随着人们一步步理解㊁运用根本法则的历程.这些年,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的日常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广大老百姓的维权认识也跟着提升了.然而,经过很多的司法实务案件,发生了一系列对程序性辩护的漠视,对证据收集的不全面而引发的刑事错案或者是违反宪法的案子.这表明了一些单位的公职人员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在健全完备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个问题上应当准确罗列性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用确定的题目准确规定某一个权利,同时细化相关的逻辑结构,增加其内涵的完整性.人权是一个抽象笼统的概念,仅仅具有道德上的意义,而基本权利是法律明确承认的.宪法罗列了我们国家法律的大体架构,简明扼要地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它确定的关于公民权利的部分太少且并不通俗易懂,而详尽的,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性的条文,违法犯罪强制性惩罚举措却少之又少,这使得宪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与宪法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我们应该通过修改宪法㊁解释宪法逐步地去完善和增加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设立根本法的目标就是为了能够很好去实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是它最大的灵魂所在.尽管宪法需要大家日后继续去完善,但是它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却是不可小觑的.有权利必定有义务,我们在拥有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主动去践行宪法所确定的义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最大的努力.宪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部分,1982年宪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面逐步得到了完善,彰显党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注重.。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及其现状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旨在探讨平等权的宪法保护问题,通过对平等权概念、内涵及其历史演进的阐述,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路径和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平等权的基本概念,明确了平等权的内涵和外延,接着回顾了平等权的历史发展,包括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的演变过程。
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款以及宪法实施机制等。
文章还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了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模糊、平等权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等。
文章提出了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明确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完善平等权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平等权教育宣传等,以期为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平等权作为人类追求的理想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
在宪法学的视野中,平等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及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生而平等,这是天赋的权利,不可剥夺。
自然法学家们主张,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而平等权则是这些自然权利中的核心。
在自然法的逻辑下,任何国家或政府都无权剥夺或限制人们的平等权,其唯一的任务就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社会契约论则从一个不同的角度为平等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建立了国家和政府。
这种契约的本质是平等的,因为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享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平等权不仅是人们自然拥有的权利,也是他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自己和后代的权利。
人权理论则是现代平等权理论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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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摘要: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享有的最主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但如果这些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得不到保障的话,无疑会严重损害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会极大地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实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通过介绍和分析我过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认识现状和原因的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措施。
关键词: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
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1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所有法律的依据,跟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都很密切,而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中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的依据,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所以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固有的,是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们受到根本大法——《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处于宪法的核心地位。
而自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方面也存在着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进一步的加强。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规定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最近一次的改革是在 1982年,这一年将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由12条增加到了18条并将其由最初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显示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
宪法在规定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且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通过对平等权内涵的阐释、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以及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状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公民对平等权的认识和重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本文将阐述平等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明确平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文章将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文以及宪法解释等方面,以揭示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保障力度。
再次,文章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平等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文章将总结平等权保护的成就和经验,展望平等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为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贡献智慧和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公民对平等权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增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推动我国平等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平等权的内涵与外延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体现。
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有何差异,都应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特权。
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权的外延则十分广泛,它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政治权利方面,平等权表现为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在经济权利方面,平等权要求公民在就业、分配、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宪法学视野中的平等权保护
宪法学视野中的平等权保护摘要平等与自由是人类宝贵的思想财富。
如果说在18世纪以前,平等只是一项空洞的政治口号,没有获得法律的支持和救济,那么进入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它逐渐取得了权利的性质—一项可以诉至法庭的宪法性权利。
平等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当然源于它的理论属性——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作为基本人权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但是,由于平等权的定位模糊及宪法的可诉性争议,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侵犯人民平等权,且受害人无法得到合理救济的案件。
可以说,法院对于平等权案件的排斥和公民对平等权救济的需要之间已经出现矛盾。
从宪法的角度出发,如何保护作为基本人权的平等权,如何让定位平等权,成为学界热点。
本文的宗旨是在探讨平等权的基本属性,以及如何实现对平等权的保护。
关键词:宪法;宪法权利;平等权;宪法保护The vision of constitutional right protectionAbstractthe equality and freedom is the thought of our precious wealth. If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ago, equality is just a hollow political slogans, didn't get the support of the law and relief, then into the 20 th century, especially of 20 centuries, it has made the nature of the rights-a court of appeal to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equal right attribute of course from its theory attributes-equal right is one of basic human rights. As the basic human right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law, such as specified in our constitution, 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 anyone enjoy equal legal status. However, because of the equal righ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fuzzy and positioning can Sue of dispute, cause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a lot of the people's equal right infringement, and the victim can't get reasonable relief case.? Can say, the court case for equality of rejection and the needs of the citizens in equality between relief has paradox.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how to protect the basic human rights as the equal right, how to let positioning equal right, become a hot academic circles. The aim of this paper is to investigate the basic attributes of equality, and how to realize the equal right to the protection.Key Words:The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rights; Equal right; Constitution to protect目录一绪论 (1)二宪法与平等权 (3)(一)平等思想的演进历史 (3)1. 中国的平等思想 (3)2. 西方国家的平等思想 (3)(二)宪法与平等权 (4)(三)平等权的基本属性 (5)1. 平等权的性质 (5)2. 平等权的表达方式 (6)3. 平等权的侧重点 (6)4. 平等权的特征 (7)(四)1982年宪法宪法平等权 (8)三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10)(一)国外宪法平等权的保护 (10)(二)国外平等权保护司法实践 (11)1. 布朗夫妇诉教育委员会案 (11)2. 霍夫曼诉南非航空公司案 (11)(三)我国宪法平等权 (13)结论 (15)致谢 (16)参考文献 (17)宪法学视野中的平等权保护一绪论平等的价值不是今天才被人们认识,平等甚至不仅仅是人的追求,在动物的世界也存在类似的现象。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第一课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谁的法律地位最高?
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一家人”就他们的法律地位争 论不休。
我保障了公民、法 人的合法的民事权 益,我应该享有最高 的法律地位。
我是专门打击各种 犯罪活动,保护国 家的长治久安的法 应该享有最高的法 律地位。
你们别争了,我 是制定各种法律 的基础,应该享 有最高的法律地 位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一、普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以宪 法为基础和依据。
第二、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违背、 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违宪而被宣布 无效。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修改:
第二课时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阅读课本P20漫画,结合漫画内容或日 常生活的一些事例,讨论:
例子:公安机关办案时不能滥用私刑,屈打成招。
国 国家 家工 机作 关人 和员
(2)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
例子:劳动就业培训、优待军人家属;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 当接受。
(3)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
例子:国道上的关卡不能乱收费或加价。
2.国家和政府怎样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答:(1)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2)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 (3).我们青少年也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宪 法意识的表现,也是我们的公民责任所在
• 6.从2001年开始,每年的12月4日被定为 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日。这一天许多地方 都举行宪法宣传咨询活动,以唤醒公民的 宪法意识。 • 说一说我们应该怎样树立宪法意识、维护 宪法权威?
浅谈平等权及其保障
浅谈平等权及其保障【摘要】现代社会中发生的诸多案例,无论是四川的身高歧视案,或者是安徽的乙肝案,无不牵扯到一个平等权的问题。
我们心中有了这样一个疑问:我们每天高呼平等,到底什么是平等?我们为什么要平等?平等权该如何保障?本文也主要从这传统的三段式结构进行探讨。
【关键词】平等权;含义;保障一、平等权的含义界定平等的观念自有社会以来一直环绕着人类,是人类所希冀却又难以达到的一种美好,其渊源可追溯至古亚里士多德的平等正义和分配正义。
卢梭指出:平等绝不是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得相等,就权力而言,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的足以购买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
从卢梭的解释中,只能知道哪些是不平等。
经过发展演变,各国将平等权通过法律予以实证化,平等权是法治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纵观国外,对平等权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德均将平等权的基本含义理解为“同样情况相同对待和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即所谓的“同同,异异。
”二、平等的意义1、平等权对国家和社会存在和稳定发展的价值。
(1)平等对社会影响重大。
勒鲁指出:“平等是社会的基础。
” 托克维尔认为平等能带来观念的变化。
因为随着等级的消失,各阶级的接近和人们的日益混合,人是有能力完善自己的。
受挫的认为,任何人不可以自吹达到绝对的善;成功的人在兴奋之余继续努力。
人人都咋不断追求,跌倒后再爬起来,但不绝望,不停止得沿着尚待跋涉的漫长人生道路,走到他们只能渺茫地看到终点的伟大目标。
这说明平等是我们追求理想的巨大精神动力。
(2)平等权有助于拓宽政权合法性基础。
合法性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属性,它不同于合法化,这里的法不是指法律,而是指公理,正义等。
合法化来自于上层,而合法性则是下层的馈赠。
这说明合法性的基础是同意,源于人们深层次内在的价值观和服从认同的情感。
如何让才能获得这种认同,服从和同意呢?这就需要找到能触及人们内在深层的情感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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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密级U D C 编号武汉大学宪法课程论文试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完善学生姓名:梁韵菁学生学号:2010020046指导教师姓名:祝捷二○一一年三月摘要本文的宗旨是探讨在中国如何实现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平等权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平等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
平等既是原则,又是权利。
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
现实中,我国还存在着在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和其他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
对此,我们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对公民平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宪法;平等权;保护AbstractThe objection of the dissertation is to discuss how to realize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equality rights in China. Equality means for realizing their own citizens equality,make yourself with other people in equal conditions can enjoy equal treatment and requires countries to equal protection of a claim. Equality is a general right. Equality is the principle,it is right. Equality,equality allows reasonable with relative difference. In reality,our country still exist in legislation and legal application,and other area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 equality question,therefore,we should th1t solutions,actively seek to citizens equal right to provide more effective relief.Key words:Constitutional; Equality rights; Protection试论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完善作为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平等权一直是法学界所研究的一个焦点。
目前我国公民的平等权仍处于从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的阶段之中,那么究竟什么是平等权呢?平等权的意义又是什么?我国当前平等权在实施过程的现状?针对现阶段的情况,又该如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平等权?这些都值得探索和研究。
一、宪法平等权的含义宪法上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①宪法平等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宪法平等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平等权具有双重性。
平等权既是一项原则,是客观秩序,又是一项权利。
可以说平等权兼具了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这一观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是指国家或政府平等地对待它的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体表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而平等作为一项权利,则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给予平等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权利的走向是自下而上基于平等的要求。
从公法的角度上而言,或者称为宪法上的平等权,主要指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强调公民个体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人人均应得到国家的同等对待,而并非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后者应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在立法上的平等。
平等权不仅包括司法、执法或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早在1954宪法时期,就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意指公民在立法、司法、执法上一律平等。
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的国体出发,认为“人民”与“敌人”在立法上是不能平等的。
所以也就有了1982宪法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提法,即排除了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
再者,平等权既是平等地享受权利,又是平等地履行义务。
从内容上看,平等权的主体是公民,它表明公民地位的平等;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反对歧视、反对特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最后,平等权贯穿于整个宪法和法律保护整个过程。
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有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在法理上,平等权由始至终都是宪法和法律必须遵守的。
例如,现行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①该定义参见祝捷:《中国宪法学讲义》,第49-50页。
二、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意义(一)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符合法治的要求我们都知道,法治的核心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殊或者特别权。
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且在宪法所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下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在我国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平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有关于平等权的理论讨论以及相关案例也一直出现。
例如,四川省新津县法院在1995年审理的“王玉伦、李尔娴诉村委会侵犯平等权”一案②,中国人民银行城都分行招录人员身高歧视案③等等。
(二)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符合人权的要求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时代。
在正式的成文宪法出现之前,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性文件就已经有关于平等权的内容了。
北美的《独立宣言》就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该宣言从人性角度强调人生而平等,人人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我国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说明,平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普遍人权的特征,并且,宪法平等权统领着各个部门法,在诸多部门法中都可以见到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因而,宪法平等权在宪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我国宪法既遵循基本人权的原则,又以公民权的形式赋予人人在宪法和法律面前的平等。
典型的是“选举制度中的人人平等原则”,即人人都有选举他人的权利;人人都有被选举的权利。
这种平等体现为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
(三)平等权在公民宪法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突出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主要体现在:1.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是部门法中的原则的统帅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地位显著。
宪法的平等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①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年版,第105 页。
②案情是:在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玉伦、李尔娴诉被告五津镇蔬菜村村委会案中, 被告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 凡是本村出嫁的女性, 必须将其户口迁出, 否则不得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
原告结婚以后, 没有将其户口迁到男方的所在地。
在分配土地转让费时, 本村其他村民均分得土地转让费, 依照该村规民约之规定, 拒绝给予原告发放土地转让补偿费。
受案法院经审理, 在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直接援引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平等权规定, 作为裁判涉讼违宪行为的法律效力的依据。
该院指出: 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 而民事协议亦应符合宪法, 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 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 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因而无效, 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③案情是:2002年1月7日, 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 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 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
该案于2002年4月25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2年5月21日,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
理所当然地成为法律立法、司法、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例如,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就是以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为价值取向。
2.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与保障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首要的基本权利,优先于政治权利及其他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并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各种具体的平等权利加以体现。
如果公民的平等权得不到保障,公民的其他权利,如:政治自由等权利将无从谈起。
三、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现状我国目前的宪法对公民所享有的平等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形式上平等与实际上平等相结合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正如日本学者芦部信喜教授指出:“如果无视人的事实上的差异而将平等推向极端, 人的自由与自律的发展就会受到破坏;反之, 如果无抑制地认肯自由, 则又会导致少数政治上或经济上的强者在牺牲多数弱者的基础上增大其权力与财富,出现不当的不平等。
”我国宪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可见,在我国,只要具有公民资格,就享有一般平等权;相反,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的人则不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这是形式平等的体现。
同时,在实际中,法律明文规定了“合理的差别”。
“合理差别”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平等,如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特殊的政策, 如民族区域自治、经济上的优惠政策和升学就业方面的优惠;国家实行对妇女的特殊政策则是为了纠正长久以来历史形成的对妇女的不公正待遇;又如宪法规定成年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人大代表(国外则规定国会议员)的身份保障权(如言论免责权、非经人大批准不受逮捕权)等等。
但当前公民平等权的现实状况仍不能令人感到满意,从理论层面上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我国宪法中缺乏有关保证公民平等权得以实现的程序规定有学者曾经说过:“从宪法中的有关实体权利来看,我国的宪法丝毫不逊色于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反映在我国宪法上,就是程序规范的缺位。
”①有权利的存在,那么必定有对该权利的救济手段,不存在救济手段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