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年月至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至月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月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成交方式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月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美元。
年月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年月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月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货代”)
年月日,公司将一批帐篷交货代承运,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代理人名义于年月日签发了抬头为公司(承运人)的已装船货运承揽商收据(’,;’ ,)(货运代理收据)。该收据载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年月日)、托运人(公司)、收货人及通知
人(公司)、起运港(上海)和目的港(洛杉矶)。该收据左下角载明,本货运收据非物权凭证。同年月底,货物运抵目的港。年月日,提货人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宣誓书称,年月,公司收到了全部货物。同年月,公司向记名收货人公司支付了货款。年月日,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美国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产令。
公司于年月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称,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放行给并非记载的收货人公司,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无单放货损失万美元及利息。
公司辩称,其只是签发人,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原告未完成无单放货的举证;货物交付给实际收货人并无过错;原告收不回货款系因实际收货人破产,故原告损失与承运人放货间无因果关系;另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三
案情
原告:湖州某广彩包装材料厂
(以下简称“材料厂”)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物流公司”)
材料厂与美国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品名为塑料袋,总价为美元,成交方式为,结汇方式是电汇()。年月,材料厂委托物流公司将上述货物从上海运至美国洛杉矶。物流公司向材料厂收取货物后,作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出运了货物,并将货物交付给了美国公司。货物出运后,物流公司一直未向材料厂交付提单,导致材料厂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贸易合同落空。为此,材料厂请求物流公司赔偿包括货物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
物流公司则辩称,其接受的是美国公司的委托,故与材料厂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同时, 在物流公司向材料厂出具(’ ,货运代理收讫货物证明)单据的条件下,物流公司无需向材料厂交付提单,材料厂也没有向物流公司要过提单。因此,涉案货物及其他损失与物流公司无关。
试分析本案例的症结所在。
判例四
案情
原告:上海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上海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原告公司(相当于承运人)诉称,被告公司(相当于货主)于年月委托公司出运一批货物至纽约。公司依约完成委托事项,并就涉案货物向被告公司签发了提单。按约定,被告公司就本案货物应向原告支付海运费美元元和费美元元,但其未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及利息。被告公司则辩称,双方确认的运费支付方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