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学习要点
《法理学》学习要点《法理学》这门课使用的教材是孙国华主编《法理学》(1999年2月第一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它是电大法学专业专科的必修课。
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
试题类型为:1选择题,2名词解释,3填空题,4简答题,5论述题,以下是各章的学习及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名词)和法学研究的对象2.法学产生的条件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了解4.法学体系(名词)5.法理学(名词)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8.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关系9.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10.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起源1.法律调整(名词)2.个别调整和规范调整及各自优缺点3.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4.法产生的原因(了解)5.法产生的标志(填空或选择)6.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第三章法的概念1.法的外部特征2.法的内容(了解)3.试述法的阶级本质4.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有哪些?5.从哪几个方面认识法的概念6.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1.法的作用和职能(名词)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有哪些?3.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有哪些?4.法的价值(名词)5.法的价值的特性6.法的工具价值有哪些?7.法本身的价值及其表现8.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9.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理解)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名词)2.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种类3.法系及两大法系4.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理解)5.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历史了解(理解)6.法律移植(名词)7.奴隶制法的特点8.封建制法的特点9.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1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2.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什么?2.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3.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4.“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5.法的原则(名词)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7.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8.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2.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3.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4.法对生产力的直接作用的表现5.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6.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7.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作用8.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统一性和相互作用9.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10.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1.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12.社会主义法对外关系、对外交往(理解)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1.社会规范的特点2.社会调整系统(名词)3.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了解和区别4.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的重大意义5.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6.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7.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8.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宗教的关系(理解)9.技术规范、法律技术规范(名词)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1.法律调整(名词)2.法律调整的对象及其特点3.法律调整方法、方式和类型4.法律调整的机制(名词)5.法律调整的过程和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1.法制和法治(名词)2.法制、法治的区别和了解(理解)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4.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5.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1.法律意识2.法律意识分类3.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了解)5.法律文化(名词)第十三章法的创制1。
法理学重点
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1.王权神授:一种封建君主制度政治理论。
即指自己是天命派遣,于凡间管治世人,它是天神在人间的代表,作为人民只可遵从君主的指示去做,不能反抗。
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的学说。
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
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2.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
孝敬父母,忠于国君。
3.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统治者的权利来自神意。
王权神授,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最高统治者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权力的正当性。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转移说,上天对下界之民,一视同仁,无偏无党,公正的天将统治民众的权利只交给有德之人,保民即为德。
天命、有德和民心三位一体,构成了统治者合法性的基础。
明德慎罚。
是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思想之源。
统治者自身有德,以身作则,为民表率,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孝敬父母,忠于国君,在使用刑罚时要谨慎,要罚当其罪。
法律是以教化和刑罚构成的,而教化是这个体系的主导。
4.春秋战国的法学思想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由分封制向集权制,由宗法制向官僚制的过渡时期,期间法学思想丰富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儒、墨、道、法、阴阳等各家学说。
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黄金时代。
儒家思想。
思想体系以仁为核心,主张中庸之道,法律上面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与人治,反对法家激进的社会变革观和严刑峻法、缘法而治等治国主张。
礼是法的指导。
德治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成为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
国家的安危取决于统治者,尤其是国君的道德和素质。
法家思想。
主张君主实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即设计严密的制度和严厉的刑罚,对违背制度和法令者罚,对遵守制度的法令者赏,以达到加强集权,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考试题库(多选题)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考试题库(多选题)多选题(总共380题)1..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相对应的权利,称为绝对权利、一般权利、对世权利B、绝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主体,一般以不作为的方式来满足权利主体的权利主张C、某种权利,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属性D、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人格权都只能属于绝对权利而非相对权利答案:ABC解析:难易程度:中答案解析:知识点见“权利和义务的分类-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2..关于法的历史类型,下列选项中不能成立的是()A、一定的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一定的基本社会形态和国家类型相适应的B、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统治阶级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C、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唯一基本条件是暴力型社会革命D、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在世界范围内是同步的答案:BCD解析:难易程度:中答案解析:法的历史类型基本理论。
3..球迷黄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某监狱服刑。
某日,监狱组织罪犯集体收看足球比赛,不料黄某因过度兴奋导致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黄某无心脏病发作的既往病史,在监狱组织的由正规医院进行的定期体检中亦未检出心脏异常。
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黄某生前因其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只与有关国家机关形成了法律关系B、黄某生前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也引起了民事法律责任C、黄某生前与监狱之间的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D、按照归责原则中的因果联系原则,监狱不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难易程度:难答案解析:黄某与被害人近亲属之间也形成了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故A说法错误,B说法正确。
在刑罚执行法律关系中,作为主体一方的罪犯,处于被管理、约束的地位,该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C说法正确。
黄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器官病变,与监狱的任何行为均不存在因果联系,故监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D说法正确。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舒国滢版)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教材归纳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教材归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701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三版《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马怀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第三版版《行政法学》(第二版)张树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801 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必读)第二版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民法学》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2年修订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三版《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刘玫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二版《刑法学》(第四版)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刑法学》(第五版)曲新久、陈兴良等着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解析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是政法类院校的翘楚,每年考的人较多,难度肯定不会很小。
舒国滢法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舒国滢法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导论1. 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一定的局限性.法理学中有一部份知识关注的是哲学问题,比如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目的,但法理学也关注法的适用和法的社会效果,这一部分并不属于法的哲学问题,前者是法的一般理论,是法学本身的基础知识,后者是法与其它社会科学交叉的地方.2.(1) 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2) 有一定的道理.根据文意解释,消费者的概念应该是为了自己的生产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服务或劳务的人.王海这种故意买假的行为当然不算消费者(3) 还有一些答案.比如根据目的解释,可以认定他的行为在实质上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的客观目的,符合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客观要求.第一章1.(本题在真题中考过)(1) 站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或者说站在形式法律推理的思维立场.该立场强调法律本身排除实质的价值判断,执法者只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进行推理,而不能有另外的价值考虑.(2)站在自然法学的立场.该立场强调法律本身还要接受更高级的价值的审查.在本题目中就是法律不能超越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第二章1. 该题不用看.2. (该题极适合改编成选择题)甲的观点(1)错误.法系是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等法律的总称.它可以跨越国界和时间而适用.法律体系一定是指特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甲的观点2错误.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学者著作中,可以有不同的标准.甲的观点3也是错误的.在英美国家制定法也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尤其在现代,制定法成为很重要的正式渊源.乙的观点1是正确的;观点2错误.虽然划分标准是变化和相对的,但还是有意义的.法系的划分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从文化和传统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发展;观点3错误.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判例有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作为事实的约束力.比如在德国行政法上判例就是重要的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法律.3. 该例子说明了比较法论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方法.不同国家的法律虽然规定不一样,但在很多地方又具有趋同性,这是由于正义的本质精神具有普遍性决定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官在进行法律判断的时候,有必要考察相同情况的事实在不同的国家是如何被处理的.这符合相同情况应该相同处理的法理.第三章1. 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权利主体是相对于一切社会成员的,义务主体也是对一切社会成员都负有特定义务的.2.(该题目极适合改编为选择题,以前的真题已经涉及到)(1)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法院公开审理,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公民的权利.(2) 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属于对世的义务,任何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自由.(3)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3.不能追究.当时没有法律依据规定侵占罪,根据义务和责任法定的原则,不能追究某甲的责任.第四章1.(此一知识已经在真题中考过)(1) 为了防止个案的不正义.因为本案并非存在法律漏洞.(2) 答案是开放的.看你基于什么样的价值立场来论证,是站在自由意志高于公共秩序的立场还是站在公共秩序高于自由意志的立场.(3) 一要考虑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一般情况有规则要优先适用规则,除非为了克服个案不正义的情况;二要考虑不同原则之间的权衡和冲突问题,选择最有说服力的原则;三要注意法律原则的具体化,要对其进行解释.2. 参看教材非常清晰的表述.第五章1.(该题目被改编为06年第一卷的真题)(1)A韩某与剧院之间,B法院与韩某,C法院与剧院之间,D剧院与新新剧团之间都存在法律关系(2)客体分别是表演行为的精神愉悦结果和违约行为的法律结果(3) 有剧院剧团没有按时回北京的事实,剧院安排另一场演出的行为和韩某的起诉行为及剧院的起诉行为(4) AD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BC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六章1. 王某没有法律责任,因损害结果并非由于他的行为引起的.孟某在知晓故障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卫生间,在主观和客观行为上都有过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第八章题目可不看第九章1. 立法解释体现了主观解释的立场,追求立法者的主观立法意图;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体现的都有一部份是客观解释的立场,追求社会发展对于法律的客观要求.2. 运用目的解释的客观主义解释立场,可以允许救火车进入到公园,因为这符合保护公园安全的客观要求.第十章1. 法官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卫生部的规定从法律渊源来看属于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2. 习惯只是非正式法律渊源,不能违背继承法的规定.更一般来看,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本题已经在06年真题中经改编考过.第十一章的题目可以不看第十二章1. 三种说法都是对的,属于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观点,理由见教材的明确论述.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封建社会法律向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发展的观念性特征,是历史类型更替的结果;但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发展,向社会主义法律过渡而不断真实,不断发展与完善.对它要有一种历史的眼光,明白这个原则本身也有一个具体发展的过程.3. 法律移植和法律的本土资源论各有一定的道理,在各自的逻辑理论立场内都比较成功,但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需要结合和吸收各自的优点,克服其不足.具体说来,法律移植说明了法律有一些部分属于全世界的文明成果,需要我们勇敢的拿来我用;但在这个过程中,关键要坚持创造性的转换,使得它们适合本土的情况.同时,对于本土资源,也应该努力的改造和理性对待,吸收它们为先进法律体系的一部份.第十三章(1) 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首先是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其次是法本身有局限性.(2) 在本案中,说明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会出现语言的”开放结构”,又一些模糊的地方.第十四章1.(1) 这个说话不对. 法律程序不是私力救济,而是公力救济.(2) 这个说话是对的.法律保障的自由不是一种私人的思想自由,心灵自由,而是一种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交往的自由.(3)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作为公正的纠纷解决者的重要措施;回避原则则来自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十五章1.(1) 这个说话不对.法律不能决定生产关系的产生,但可以影响它的变化.(2)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3)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重点的推进的.第十六章1.(1) 错误.人治不是有人的参与的治理方式,法治也需要人的参与.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还是法成为社会的最终权威.(2) 正确.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它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一起构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这其中还包括执政党的公共政策.(3) 党的领导与法的权威是不矛盾的:一方面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带领全国人民进行法制建设,是法治事业的领导力量,具有权威地位.2题可以不做.友情提示:部分文档来自网络整理,供您参考!文档可复制、编辑,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33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33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33”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的问题。
三、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它分为两种情况:(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
事例13-3 某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水泥300吨,由供方分三批将水泥运至需方指定的施工地点。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前两批货交付良好,需方验收后已付清货款。
第三批货起运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货物运输途中遇到山洪爆发,公路被毁,致使水泥无法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水泥厂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建筑公司,并在一星期后又将公路部门和气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送给对方。
公路被修复后,水泥厂将第三批水泥送到指定地点。
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而且以水泥厂延误送货20天导致其停工损失为由,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水泥厂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118条的有关规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此,律师说,水泥厂的货款一定能够收回,而且至多承担部分责任,甚至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水泥厂根据律师的建议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判决结果与律师的说法基本一致。
上述事例中,律师就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测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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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学习上,一直稳居她所上的各个重点学校的前十,是当之无愧的学习榜样。
之后一直读完大学到考研,读博,再到工作,都一直傲立在人群之中。
而她读的专业,正是法学。
最初接触法学便是表姐的缘故,是她带我走入了法学的殿堂。
随着我对法学的不断深入了解,渐渐改变了小时对法学一些错误的认知与看法,也使我对这个学科产生了些许兴趣。
所以,当我面临着高考后的志愿填报时,不会被“法学无用”吓退;而当我成为广工法学系一份子的时候,不会像其他人一样噫嘘唏,长吁短叹如世界末日一般。
“是法学选择了我,还是我选择了法学”记得当初老师在开学初便向我们问这个问题,不同于其他理科生,我可以毫不犹豫地说:我,许展杰,选择法学。
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之前我一直遵从的观点。
但,大学的第一节课,老师便陈述了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观点:“学法学的人,保护好少数人的权利,只有连少数人的权利都能够保障,才能称这个社会是一个健全的社会。
”我们法学人,便是要用自己学到的知识,自己的一份力量,来为少数即较弱势群体,保证他们拥有与他人一样的权利,即使被所谓的多数人误解、不满甚至怨恨,也不改初衷,因为这便是作为一个法学人的使命。
这使我认识到,法学不仅仅是一个专业,更是一种信念,还有一只手,一只在社会风云中死死保护住公平正义自由的手。
光荣,我第一次由衷地对法学产生了这种情感。
在更大的范围来讲,法学学的是法律,而法律千篇,只有一个目的:限制公权,保护私权。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政府的公权力日益变大,故而公民私权利的保障更加有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讲义(舒国滢)
中
华
法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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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第一编 法学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
学
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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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律学习网 1.掌握法概念的意义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 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4.系统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本章授课时数:5 学时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研究法概念的重要性 有关法的定义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因在于: 其一,我们必须注意,法是利益关涉的,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利益等可能产生影响,因为它会引起有 关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 事例 1-1 王某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 1979 年制定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 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 1997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 1979 年的《刑法》规定,王 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 1997 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 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界定对于人们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其二,对于行为的约束与限制,并不只有法能够引发后果。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宗教、道德、 习惯,同样具有这样的实效。因此,如何界定法律或者如何划定法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如何在法、 宗教、道德、习惯之间划定界限的问题。 其三,即使我们给出了一个法的定义,但是这个定义在面对着“国际法”与“习惯法”时,可能缺乏 充分的解释力度。 由此可以发现,法的概念影响到具有强制力效果之行为准则的范围,牵涉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尤其 是道德)之间的关系与界限,牵涉到国际法与习惯法到底是否属于法的问题。 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对于法概念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有关该问题产生的争议点一共 由三个:其一,法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其二,由于共享同样的语词并且有时存 在共同的要求,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差别;其三,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成 为法;换言之,法与规则之间的区别何在? (一)法和命令 由于法与命令之间即存在着相同性,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使得我们必须仔细审查二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那种试图通过命令来明确法的含义的做法必须以如下条件的成就作为基础,这就是必须能够证明命 令引起的强制与法所带来的义务能够等同。但是,这个任务的最终实现具有相当程度的困难。 (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法律的义务来自哪里呢?为了解释法律义务的来源,很多的学者将眼光投向了“义务”一词所使用的 领域。其中,最经常使用“义务”一词的领域,除了法之外,就是道德领域。因此,这很容易将法律义务 与道德义务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法律义务来自于道德义务的基础之上。 事例 1-2 A 对自己的父母不孝顺,其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之规定,判处 A 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 除了相关的、 规定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之外, 法官还引用“孝 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之类的道德原则,进一步强调孝顺的道德义务性质。 法官之所以做这样的引述,原因在于,在他看来“孝顺父母”之道德义务是“赡养扶助父母”之法律 义务的来源, 进而将法律约束力建立在道德约束力的基础之上。 将法律义务视为某种特殊道德义务的看法, 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们无法否认如下通常出现的情况: 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结果并非必然等同, 因为法律评价的结果是“合法”与“违法”,而道德评价的结果是“好”与“坏”。只有在证明“好=合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舒国滢版)
从宿舍楼一路走来端升楼地路上,法大地天空正飘起小雪,遇到几个熟悉地师哥师姐,很开心地打着招呼,想起进法大一年半以来师哥师姐地包容、照顾和宠爱,虽然天气很冷,隔着厚厚地衣服,心依然一点一点地温暖起来.秦飘师姐、魏挺师哥、朱进姝师姐、崔嘉鲲师哥、高新玉师哥,还记得去年这个时候,尽管自己也负担着繁重地复习任务,但你们依然会很耐心地回答我各种幼稚地不着边际地问题,不厌其烦地给我各种选课和复习地建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还有瑞明师姐,徐俊师哥,何锦欣师姐,和晨曦师哥,因为你们,法大这两个字一直与温暖相连,有师哥师姐在,真好.一直不知道该怎么表达感谢,直到自己也做了师姐,才想到把这种关爱与温暖传递下去也许才是最好地方式.所以想到写这几份复习建议,希望对师弟师妹有所帮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言归正传,再次强调哦,我只是作为一个过来人,与大家分享自己小小地经验.但是老马未必识途,以下建议,虽都为诚恳之言,但是采纳或是摒弃,还请各位冷静甄别.(考试成绩,以供参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复习建议法理学导论是我大一地时候最喜欢地一门课,到现在来看也是最喜欢地,所以与计算机和军事理论不同,每一节课我都会去很认真地听,相关课外书也读地相对比较多,所以复习地时候也相对轻松.所以如果是没怎么听过课地师弟师妹,强烈建议你们先找同学借一份详细一点地笔记(推荐陈景辉老师地笔记)整理一下思路,补一下落下地课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于一直有听课地同学,首先,建议大家把课本过一遍.把书看一遍地目地有两个:明晰框架、建立体系;自己整理名词解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果现在闭上眼睛,你可以清晰地说出这学期法导都学过哪几大块知识,以及它们之间地关系吗?如果你还没有开始复习,那么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有难度.所以,看一遍书,厘清章与章之间地关系,能明确地说出这学期法导都学过什么,这样可以让你对这门课地内容建立起一个整体地把握,对接下来地复习有很大地帮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现在法大上,人人上,还有师哥师姐地电脑里,会有很多不同版本地法导名词解释整理,后面我也会附一份去年自己地整理.但是,只要有时间,还是建议大家自己整理一份,师哥师姐地版本可以在你整理完以后起到查漏补缺地作用.因为自己整理地过程,就是梳理地过程,不仅有助于记忆,也有助于理解.具体来讲,课本上“……即……”,“……就是……”地概念都要整理,不建议大家自行筛选掉“不太可能考地内容”而只记忆“特别可能考地内容”,因为名词解释不仅仅在“名词解释”那个大题里有用,在后面地每个题里都有用,你永远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用到哪一个.而且,记忆完整地名词解释,也就是把握“这本书都讲过些什么”地过程,只记几个比较重点地地话,会有些因小失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再强调一下,名词解释对法导地考试非常重要,是准备法导考试地基础,希望大家多花一点时间,一定掌握好.其次,整理一下法导地其他知识点.比方说,法律原则地功能、正式法源地金字塔结构、法地规范作用等等.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理解.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弄清为什么是这样.比方说,为什么要采从旧兼从轻原则?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地依据在哪里?我去年地整理也会附在后面,有些知识因为很熟悉就没有整理,所以不全,仅供参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另外,就是做题.做题这个事情,个人认为,在大学里,只有期考之前比较有必要.在实在不想看书也不想背名词解释地时候,或者是前几个步骤已经完成了地时候,打印几份试卷做一做,可以有助于对知识点地查漏补缺,论述题还有助于进一步思考.这也是我在后面附上年到年试卷合集地意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后,强调一点,法导考试一定不能只记忆不重理解.回顾一下笔记,多问几个为什么,有时间地话找几本课外书来,哪怕只是翻一翻,能引发思考就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名词解释整理这是我去年自己整理地名词解释,因为每年地考试范围不完全相同,所以仅供参考,切勿以此为准..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地知识体系,是以特定地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地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地知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地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地方法、法学研究地方法和法律适用地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地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地地位.从法律运行地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地环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地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地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地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地考察.(法理学研究地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地一般原理(哲理)、基本地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地机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地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地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它地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地划分或法学学科地分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地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地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地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地法学理论体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地法”,即根据自身地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地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地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地行为实际产生作用地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地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地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地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地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地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地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地法律,是实际存在地、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地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地对象.与其他地行为准则没有必然地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地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地义务.即“恶法亦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地社会规范对人们地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地影响和结果..法地内容:是指法地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法地形式:法地内容地表现方式,是法地内容要素地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地自由意志支配地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地相关性)一个完整地法律权利地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地统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地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地权利.(内容)) 诉权.权利人在自己地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地权利.(保障).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地行为地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得做某种行为地界限.(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地法定前提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地法律后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权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地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地行为并对一定地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地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地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地本质,与主体地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地,人生而应当有之地,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地,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地权利和义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普通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地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地法律或法规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成文法: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地国家机关以国家地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地,以规范化地条文形式出现地规范化法律文件地总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不成文法: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地、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地法地总称.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地法律地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地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地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地法律地总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地法律特别是它地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地法律地总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地效力、法地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地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地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地规范来源,主要为制定法.法官地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非正式法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地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地准则来源.“如果没有法律非正式渊源理论,那么在确定地实在法规定地范围之外,除了法官个人地独断专行以外,就什么也不存在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效力:法律对法律主体地约束力或拘束力.广义上是指所有法律文件地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地效力;狭义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效力.我们讨论地是狭义地.(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地区别就在于,其约束力地范围是针对特定主体还是不是特定主体.针对特定主体地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效力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地后果.分为法地时间效力范围、法地空间效力范围、法地对人效力范围.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放、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地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地问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失效时间:也称法地效力终止或法地废止,是指法地效力消灭,不能再加以适用地情况.包括明示废止(具有立法权地国家机关通过明确地方式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地效力)和默示废止(虽然具有立法权地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某些特定条件地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地效力.包括新法代替旧法(仅限同位阶)、本身规定地有效期满、调整地对象消失而自动失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溯及力:新地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地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地问题.(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第四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空间效力:法生效地地域范围,即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法地对人效力:一个国家地法律对哪些人有效地问题.“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地关于人们地行为或活动地命令、允许和禁止地一种规范..法律规则:以一定地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地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地法律后果地一种法律规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地综合性地、指导性地原理或价值准则地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理:是对法律上地事理所作地具有说服力地、权威性地阐述,是法律地公理或法律地教义、信条,属于非正式地法地渊源,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地法律原理才属于法律原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地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地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地法律部门所形成地有机联系地整体.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地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地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地同类法律规范地总称.通常,具有相同地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地调整方法地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地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地社会关系,是法律部门划分地首要条件..法律地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或保护所采用地调整机理或具体方式..行政法:由调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地行政关系地法律规范所构成地法律部门.(与行政法规作区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地、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地效果地行为.(特点:是具有社会意义地行为、具有法律性、能够为人们地意志所控制,具有意志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地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地总称.具有认识和评价、调整和指导以及传播和教育地功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地过程中所形成地人们之间地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地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地享有者和一定义务地承担者.在我国,包括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地对象,是一定利益地法律形式.实质上,客体所承载地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地中介.包括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地、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地客观实体)、人身(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地生理整体)、精神产品(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地思维成果)、行为结果(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地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地结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事实:具有法律关联性地、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地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具有法律关联性地、不以当事人地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地客观事实)和法律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地法律后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过错:行为人实施损害行为时应受非难地主观状态,是通过行为人实施地违法行为表现出来地,过错地表现形态有两种:故意和过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责任地竞合: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地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地并存或相互冲突.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地责任竞合称作广义地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可以同时追究;将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发生地责任竞合,称为狭义地责任竞合,由受害人任选一种追究,另一种消失.两者都来自法律规范竞合.(同一法律部门地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责任地多种责任形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责任地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对因违法行为所引起地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及减免地活动..法律责任地免除: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地条件或法律上允许地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地法律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承担地法律责任而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承担民事责任地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刑事制裁:人民法院对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而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行政制裁: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宪制裁:根据宪法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违宪责任实施地强制性措施.包括撤销同宪法相抵触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地领导成员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立法:狭义上,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活动,包括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两部分.广义上,包括所有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立法体制:是有关立法权限地划分所形成地结构和制度..立法程序:有权立法地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守地法定次序..规范性法律文件: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地国家机关所发布地,具有普遍约束力地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文件: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地简称,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地过程中发布地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决定等.此类文件地效力仅及于特定案件及相关主体、客体及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不是法地渊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规范性文件系统化:对已制定地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地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清理:有权立法地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地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地效力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汇编: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地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地活动..法律编纂: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地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地部分,增加适宜地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地、完备地法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地运用和实现地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执法:又称法地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地活动.广义地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地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地活动,:执法必严.狭义地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地活动,称为“行政执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司法:又称为法地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采用法律处理案件地专门活动..司法主体:行使司法权地司法机关,在我国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守法:又称法地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义务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守法主体: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地主体.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成为守法地主体,守法地主体具有广泛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守法范围:守法主体必须遵守地法律种类及范围,取决于一个国家地法律渊源.在我国,守法地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地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人们所行使地权力必须是法所授予地权利,权利地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不得滥用权力)和履行法律义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监督:狭义上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所进行地监督.广义上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地合法性所进行地监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监督体系:一国不同种类地法律监督有机结合地统一体.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国家监督: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地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地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地监督(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地监督(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地监督(检察机关地监督、审判机关地监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社会监督: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各种法律活动地监督.包括执政党地监督、其他社会组织地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地监督、人民群众地监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推理: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命题作为出发点得到另一个命题地程序、过程或方法,这种推理运用于法律上时,就叫做法律推理.包括法律规范推理、事实推理和司法判决推理.我们所指法律推理是狭义上地,即司法判决推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司法判决:通过案件适用一般规范得到判决地过程.。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一)讲稿导言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源与流(一)“法理学”一词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所创造的。
1、1881年,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philosophier(法哲学)一词创造性地翻译成法理学,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2、穗积陈重认为当时流行于日本的“法哲学”名称之形而上学气味太重,首次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以“法理学”代替“法哲学”。
(二)西方法理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源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2、在西方法学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其称谓是不一致的。
德国、法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
3、在英美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几乎是同义词,可以互用。
但在德国、意大利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稍有不同:法哲学研究的是一般性哲学问题,属于哲学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法理学则是在法哲学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的。
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在西方,法哲学这一术语的出现比法理学要早很多。
法哲学或法律哲学,就其内容而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因而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就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
但法哲学这一名称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中后期,德国法学家莱布尼兹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首次提到“法律哲学”一词。
1797年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胡果在其《作为实在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实在法的哲学”这个用语。
其后,黑格尔在柏林大学开设“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一书。
在其影响下,《法哲学》作为一门课程才被各大学广泛接受。
司考命题人简介之法理学舒国滢
司考命题人简介之法理学舒国滢司考命题人之法理学——舒国滢舒国滢,男,1962年生,湖北随州人。
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
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学教研室工作。
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Universtaet Goettingen)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学。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法理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
兼任《比较法研究》杂志副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等职务。
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曾先后在《社会科学战线》、《政法论坛》、《法学研究人《中国法学》、《法学》(月刊)、《比较法研究》、《新华文摘》等刊物发表的文章有30余篇。
法学专著:《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舒国滢教授长期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授课工作,先后讲授《法理学》、《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西方法学名著选读》、《现当代西方法学专题研究》、《法学方法论》等课程,培养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15人,招收博士研究生5名。
其采用讲授与研讨相结合的授课模式,授课内容深入浅出、高屋建瓴,深受学生爱戴。
2002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五十周年校庆期间,经过学生评选和学校遴选,其分别获得“最受学生欢迎的青年教师”称号和“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
舒国滢教授在法学研究领域著述丰富。
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
出版个人专著、译著4部,与人合著论著5部,主编大学法科教材10余种,承担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司法部重点课题、教育部“十五”规划课题等部级研究项目4项,国际合作项目2项,经费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参与组织创办《法哲学与法社会论丛》(1997年),组织《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丛书》、《西方法哲学文库》等大型翻译工程。
舒国滢教授通晓英语和德语,与国际上一些知名的法理学家(如英国约翰。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给的习题
一、名词解释(请把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每小题4分,共20分)1. 法律责任的竞合2.法律事件3.行为能力4.法律义务5.特别法二、单项选择(请把下列选项唯一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答题纸上。
每小题1分,共10分)1.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该规定在法律溯及力上采用下列哪一原则?A.从轻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原则2.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该规定在法的效力上采用下列哪一原则?A.保护原则B.属人原则C.属地原则3.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下列哪一项?A.委任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准用性规则4.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下列哪一项?A.法律原则B.法律规则C.法律责任5. 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下列哪一项?A.法律权利B.权利能力C.法律职权6. 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下列哪一项?A.假定B.行为模式C.法律后果7. 我国《立法法》第92条规定:“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五讲法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
法律对社会关系作用的方式包括确认、调节、 整合、制裁、制约和组织等。
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
首先表现在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之间的关系。 其次,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各阶层内部之间的 关系。 最后,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 关系。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而是对全 社会有益的,具有公益性的特征。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制裁、强制, 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 犯罪者的行为。
四、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通过确认、调节、 整合、制裁、制约、组织等方式,对社会关 系所产生的影响。 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维护阶 级统治的作用;二是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 务中的作用。
根据法律的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法律作用 划分为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预期作用是指 人们对法律将会发生何种影响的预先预测, 而法律的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 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根据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作用的形 式和内容,法律的作用划分为规范作用和社 会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它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为人们的行为 提供了行为的模式,人们据此可以预测自己 行为的后果。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 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 作用而产生的。
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1)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基点是法的规范性特性,法 的社会作用的基点是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 (2)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 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3)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 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的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 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所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 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 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 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前者是在静态中 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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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章要点: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
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
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
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概念框架和范畴。
3.法官的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
在当代中国,正式法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等。
它们形成一个不同层次的金字塔式结构。
4.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
除此之外,确认正式法源的效力还应考虑法源的适用顺序和冲突规则。
5.在当代中国,国际条约也可以作为正式法源。
其在国内的适用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条约的转化和并入问题;二是当条约规定与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6.当代中国,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非正式法源。
但其种类尚需研究。
7.法的分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其中有一些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分类,有些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
法理学第四章要点:1.法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是什么”这个法概念问题。
2.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具体分为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3.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是以公布作为主要标志,也有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
4.表示法律失效的方式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明示的废止,一类是默示的废止。
5.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这在历史上有不同的原则。
但在近现代,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6.法一般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都产生效力;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主权范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
7.法在对人效力上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等原则。
法理学第五章要点: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它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2.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三个要素组成的。
3.应该将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达形式或载体。
4.法律原则作为一种规范的独特性质是它要求其所规定的内容在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可能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它是最佳化的命令。
5.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性质上、适用范围上、初始性特征上以及冲突或竞争的解决方式上有所不同。
6.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功能、评价功能和裁判功能。
7.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法理学第六章要点:1.法律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在概念上与法系、法学体系有区别。
2.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或部门法)。
3.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首先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其次考虑法律的调整方法。
4.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5.“一国两制”下的法律状况打破了当代中国单一性质的法律体系格局,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机理受到挑战。
法理学第七章要点:1.“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的最上位法学概念。
2.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具有法律性和意志性。
3.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行动、手段和结果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4.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它在结构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这两个认识阶段或认识层次。
5.法律意识具有认识和评价、调整和指导以及传播和教育的功能。
法理学第八章要点:1.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其内容为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纵向与横向、单向、双向与多向、第一性与第二性)3.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4.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
5.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主要分为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等类别。
6.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理学第九章要点:1.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责任是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和国家强制性。
3.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普遍的形式,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它是从19世纪开始逐渐形成的。
4.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可能导致多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相互冲突。
对于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不同责任并存,可以同时追究。
5.违法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等必要条件;无过错责任不存在过错要件。
6.法律责任的归结须遵循责任法定、责任相称、责任自负等原则。
7.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可以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8.法律制裁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违法行为引起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导致法律制裁,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法律制裁。
法理学第十章要点:1.“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包括所有主体制定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立法包括创制、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3.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宪法和法律为其设定不同的权限范围,各主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此形成国家立法的制度体系。
4.当代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支”的结构体系。
5.当代中国的立法大体上要经过立法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以及法律的公布四个主要阶段。
6.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主要形式有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
法理学第十一章要点:1.以法律实施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为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等。
2.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3.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中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4.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效率原则。
5.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平等原则、法治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和司法责任原则。
7.在内容上看,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
8.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9.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多层次的特点,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法理学第十二章要点:1.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司法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推理。
2.法律推理不只是关注推理规则或者推理形式,而且要关注推理的前提: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
3.法律推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演绎法律推理,另一种是类比法律推理。
4.演绎法律推理与从成文法(制定法)出发的推理最为密切。
5.类比推理是这样一种非演绎推理: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
6.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是法治原则的要求,它使得社会和当事人对法律问题的预测成为可能,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理由,为立法、司法提供正当性证明。
7.法律推理尽管存在不足,但我们不能否认其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
法理学第十三章要点:1.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通过法律解释可以改正、弥补立法的不足,可以使人们取得对法律规定的统一认识,可以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发展的内在矛盾。
2.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其不能以否认或者怀疑法律规范为条件。
同时,它具有目的性,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3.关于法律解释的目标有两种基本理论,即主观说与客观说。
主观说强调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客观说强调探求内在于法律的意旨。
4.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5.法律解释因其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被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6.目前中国关于法律解释的体制主要是在1982年《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基础上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