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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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章要点:

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

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

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

概念框架和范畴。

3.法官的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在当代中国,正式法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等。它们形成一个不同层次的金字塔式结构。

4.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除此之外,确认正式法源的效力还应考虑法源的适用顺序和冲突规则。

5.在当代中国,国际条约也可以作为正式法源。其在国内的适用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条约的转化和并入问题;二是当条约规定与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6.当代中国,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非正式法源。但其种类尚需研究。

7.法的分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有一些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分类,有些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

法理学第四章要点:

1.法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是什么”这个法概念问题。

2.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具体分为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3.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是以公布作为主要标志,也有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

4.表示法律失效的方式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明示的废止,一类是默示的废止。

5.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这在历史上有不同的原则。但在近现代,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6.法一般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都产生效力;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主权范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

7.法在对人效力上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等原则。

法理学第五章要点: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它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2.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三个要素组成的。

3.应该将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达形式或载体。

4.法律原则作为一种规范的独特性质是它要求其所规定的内容在相关的法律和

事实的可能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它是最佳化的命令。

5.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性质上、适用范围上、初始性特征上以及冲突或竞争的解决方式上有所不同。

6.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功能、评价功能和裁判功能。

7.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法理学第六章要点:

1.法律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在概念上与法系、法学体系有区别。

2.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或部门法)。

3.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首先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其次考虑法律的调整方法。

4.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5.“一国两制”下的法律状况打破了当代中国单一性质的法律体系格局,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机理受到挑战。

法理学第七章要点:

1.“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的最上位法学概念。

2.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具有法律性和意志性。

3.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行动、手段和结果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4.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它在结构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这两个认识阶段或认识层次。

5.法律意识具有认识和评价、调整和指导以及传播和教育的功能。

法理学第八章要点:

1.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其内容为特定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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