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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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汕府[2018]2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5
【实施日期】2018.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201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业经第十四届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汕头市征兵工作管理,防范、杜绝拒服兵役行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兵员征集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的公民、在本市参军入伍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拒服兵役行为:(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四)应征公民入伍后拒服兵役经教育不改,被部队作思想退兵或者除名的。

第四条对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理,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和国防勤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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