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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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关于开展2022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范文[2022]155号

关于开展2022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范文[2022]155号

关于开展2022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范文[2022]155号县境内各探矿权人:根据新国土资函《关于下达2022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任务的通知》(新国土资函【2022】126号)和阿勒泰地区国土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任务的通知》(阿地国土资发【2022】58号要求,我局将对全县的探矿权进行年度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石油天然气探矿权、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以往探矿权年检不合格项目和2022年4月1日(含4月1日)之后新立的探矿权不参加年检。

其他有效探矿权必须参加2022年度探矿权年检。

二、检查程序和形式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我局实地检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辖区内应检项目总数的50%,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抽检率不得低于应检项目总数的10%三、检查内容(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矿种以及勘查区范围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地质勘查项目年度总结、相关附图(纸质1份)及勘查年度探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打孔装订,并提交电子版。

(一)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按时、按要求提交年签署意见,填写年检日期,并盖公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1、拒绝参加年检的;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矿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一致的;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整改,并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复查验收工作;复查验收合格的,确定为年检合格;整改后经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六、时间安排(一)2022年10月8日—2022年11月15日,探矿权人将探矿权年检材料报送我局接受监督检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国土资发[2010]1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科学设置采矿权,确保新立采矿权布局合理,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审批登记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外500米范围内已设置同一矿种采矿权的,探矿权人要在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前,委托有国家颁发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根据地质条件,结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业权布局情况,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采矿权布局是否合理、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等进行重点审查。

专家审查具备独立设置采矿权条件的,探矿权人可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要与其周边的采矿权进行整合,整合后方可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

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或探矿权应与周边采矿权进行整合而不整合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周边应整合采矿权不进行整合的,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原则上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一)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允许申请扩大矿区范围:1、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矿山生产系统开采矿区范围周边或深部矿产资源的;2、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周边不能独立设置同一矿种矿业权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3、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范围超越矿区范围的;4、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需要进行资源整合的。

(二)报批程序1、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采矿权扩界项目现场勘察责任表》内容要求,签署现场勘察意见,并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及探矿权年度检查网上报备工作要求,现就我省探矿权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已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有效非油气探矿权。

(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已受理正在延续的探矿权。

二、检查形式
探矿权年检及网上报备工作要逐级开展,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县(市)国土资源局实地检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辖区内应检项目总数
的50%,市(州)国土资源局的抽检率不得低于应检项目总数的10%。

(附件1:探矿权年检工作流程图)。

三、检查内容
各局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的内容进行年检。

四、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在12月30日前,对探矿权纸质和网上年检材料进行复查,编制年检总结报告,并在网上完成报备工作。

(二)2013年1月,召开省级探矿权年检工作会,。

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全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核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延续、转让后变更探矿权、变更扩大探矿权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应提交资金情况说明书和银行存款资金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时间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日前30日内)。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严格审核,以确保其资金能力。

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能够证明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少于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投资的总额。

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分别所需资金,已登记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

已登记探矿权继续勘查所需资金为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扣除已完成勘查投入的差额。

已登记探矿权完成的勘查投入按照《转发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1号)规定的核算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并出具受委托勘查单位收到勘查资金的合法票据或承担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项目年度预算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受委托勘查单位公章)。

二、对探矿权新立、延续、合并、分立,变更扩大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等实行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备案制度,对勘查实施方案实行合同管理。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作为探矿权年度检查的依据。

三、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需要外,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

安徽省关于开展2011年度探矿权年检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开展2011年度探矿权年检的通知

宣国土资〔2011〕480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探矿权年检的通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396号)已于日前下发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鉴于年检时间、年检内容和报件格式有所变化,为了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全市2011年度探矿权年检,现将探矿权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检工作时间:全市年检工作始于10月1日,截止于12月20日。

10月31日前,探矿权人向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送全部年检资料,在该时限内,各县可根据初审工作需要确定探矿权人报检截止时间。

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完成初审、实地抽查,并向市局报送本行政区内全部单矿权报检资料及其审查记录表和实地核(抽)查记录表、纸质和电子的探矿权人报检资料登记表、实地核(抽)查登记表、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年检总结。

二、年检主要内容:探矿权人应提交的年检资料和填报编制要求、县级报送资料要求、年检的实施、年检结果处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396号)及其附件的要求执行。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探矿权人的报检资料不齐的不得受理,对探矿权人的报检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其限时报送补正资料;我局对县级国土资源局报送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编报。

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396号)所附新版附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探矿权人编写的《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编写提纲》、《年检用勘查工作实际材料图编制要求》、《年度勘查项目费用支出核算表》、《承诺函》等表格资料样式要求,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互动交流》之《资料下载》专栏提供下载,请及时通知探矿权人或勘查单位下载并按要求编报。

四、年度报告中县级初审意见要明确,不得使用“同意上报”等模棱两可的字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加强我省野外地质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找矿突破,按照转变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外地质工作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重要性地质工作质量特别是野外地质工作质量事关地质找矿效果、避免找矿投资风险和促进找矿突破的关键所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地勘单位主管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矿业权人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地质工作质量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保证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自觉性、主动性,完善质量监控体系,切实把加强和提高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切实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监督管理野外地质工作必须遵循地质科学规律,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确保野外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客观、真实,并及时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的综合整理和综合研究,指导地质找矿。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各类技术专家,强化野外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的日常监管,严格探矿权年度检查(年检),督促项目勘查单位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各地勘单位主管局要充分发挥地勘行业优势,统筹全局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加强对所属地勘单位实施中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和指导,严把质量关口,切实担负起全面提高我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主体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国土资发[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近两年先后部署开展了攀西地区及甘洛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彻底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川委办[200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部署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

目前各项整顿工作正顺利推进。

但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作不力、行动出现偏差和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上,抓住有利时机,攻坚破难,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的深层次问题。

要克服厌战心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按照更高的要求,在更广的领域全面深入彻底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坚决破除非法利益格局,彻底纠正各类涉矿违法行为,全面加强矿政管理,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探矿权 申请人依法 按 “ 五 申请 保 留或注 销 ,应 当在 法律 规定 的期 限
得探 矿权 的全 部勘查 项 目所需 的资 金 在先 ” 方式 申请探 矿权 的 ,登记 管理 内 ,依法提 出 申请 。未按 时提交 申请
累计计算 ,并提供相应 的资金证 明。 或事业 单位 法人 。本 通知 下发 之前 ,
国 家 出 资 从 事 区域 性 矿 产 地 质 登 记管理 机 关可依 法 以行政 合 同 调查 的地 区 ,由省级 国土 资源 行政 主
方 式与 探矿权 人就 勘查 工作 法规 规定 管部 门或承 担 国家地 质 工作的 地质调
( ) 申请新立 、延续 、合并 、分 及 相关 事宜作 出约 定 ,进一 步 明确双 查 机 构 向国土资 源部 提交备 案 申请 , 一 立 探矿权 ,变 更勘 查矿 种 ,编制勘 查 方 的责 任 、权 利 与义务 ,对 勘查 实施 经 国土资源 部 同意备 案并 向社会 公告 实施 方案 ,必须 符 合矿产 资源 规划 、 方案 的 实施实 行合 同管 理 。探矿权 人 后 。暂停受理 新的探矿权 申请 。 地 质勘查 规划 、探矿 权设 置 方案 ,符 应按 照勘 查实 施方 案进 行勘 查施 工 , ( )新 立探 矿权 有效 期为 3 , 八 年 合 国家产 业政策 ,以及矿 产资 源勘 查 需要 对勘 查实 施方 案进 行调 整的 ,应 每 延 续 一次 时 间最长 为 2 ,并 应 提 年 开发整合 工作的相关要 求。 及时 向登 记管 理机 关备 案 。调 整 工作 高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地 质 勘 查 工 作 阶 ( )探 矿权 申请人 的资金能 力必 量缩 减l 以 上的 ,省 级 以上 登记 管 段 。确 需延 长本 勘查 阶段时 间的 ,省 二 /3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鲁自然资字〔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79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扎实推进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切实加快矿业权出让进度,提升矿产资源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业权出让工作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业权出让,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地矿六队重要回信精神、深入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高我省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

2021年以来,自然资源督察反馈我省部分市、县(市、区)存在不按规定公示矿业权出让信息、不在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矿业权竞争出让、违规扩大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等问题,亟需在今后的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中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杜绝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扎实推进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抓手,以合理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稳定市场供应为重点,将矿业权出让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经费保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依法依规推进矿业权出让,顺利完成年度出让任务。

二、强化矿业权出让管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结合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鲁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规定,健全完善本辖区矿业权出让制度,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切实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杜绝违规出让问题发生。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云国土资[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142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整体水平。

经过调研、充分研究、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等程序,省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认真组织实施,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受理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日期:2011-01-10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储量处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点击数:6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是指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需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

二、地质勘查单位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严格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三、对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其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对所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局实行交叉审查,即: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及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煤田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要求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五、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内其他地质勘查单位、经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或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川国土资发[2007]36号)

(川国土资发[2007]3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冶金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部12号文”)和《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探矿权管理制度(一)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和面积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计划的第一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申请人已有多个探矿权的,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申请和已有探矿权数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计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的总和。

(二)实行矿产勘查评价期制度。

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9年。

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12年。

探矿权设立时间(从探矿权首次设立计算)满9年或12年的,应作出矿产资源勘查评价。

探明了矿产资源的,根据省矿产资源评审中心评审意见确认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可供矿山设计使用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或申请采矿权登记。

(三)实行矿产勘查阶段期制度。

矿产勘查阶段根据勘查区矿产的地质工作程度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勘查阶段;设立探矿权的最低勘查阶段为预查,最高勘查阶段为勘探。

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

(四)实行受理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环境保护区调查核实制度。

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函核实探矿权申请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情况,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本级相关部门调查意见基础上予以回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川自然资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9号)精神,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矿产矿业权外,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等26种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岩等12种矿产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详见附件1)。

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其他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分级负责。

(二)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涉及多个共生矿种的,由矿种位阶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设矿业权需办理变更、延续、保留等有关登记事项的,根据上述出让登记权限办理。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国土资发[2009]20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二○○九年二月五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从事地质调查的,应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采代探。

(二)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需聘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工作。

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釆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的三分之一。

在一年内申请两个以上探矿权的,其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应累计计算。

拟建规模为大中型矿山或者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矿产地的采矿权申请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拟建规模为小型矿山或者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矿产地的采矿权申请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

新国土资发[2010]37号(关于2009年度探矿权年检情况的通报终稿[1]

新国土资发[2010]37号(关于2009年度探矿权年检情况的通报终稿[1]

新国土资发〔2010〕37号关于2009年度探矿权年检情况的通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09〕139号)的要求,自2009年11月15日起,对2008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期间,在自治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石油、天然气除外)的探矿权进行了年度检查。

本次探矿权年检除按以往方式进行例行检查外,重点是对2009年度地质勘查项目专项大检查工作中不合格并要求整改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目的在于加大探矿权批后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经2010年第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2009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通报如下:一、各地州市探矿权年检情况全疆14个地州市,除克拉玛依市没有探矿权外,伊犁州哈萨克自治州等13个地、州、市开展了探矿权年检工作。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次探矿权年检工作非常重视,联合组成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为主体的探矿权年检组,制定了方案、提出了要求、精心组织、全面检查,使年检工作落到实处。

其中,探矿权数量较多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等5地州国土资源局在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出色地完成了本地区的年检工作。

2009年度全疆13个地、州、市探矿权年检通知检查项目共8098个,其中参加年检项目6613个,已通知但未参加年检的项目1350个,可以不参加年检的项目135个(附表1)。

(一)年检合格项目6117个;年检不合格项目496个。

(二)已通知但未参加年检的项目1350个。

其中1、自愿放弃项目477个;2、未参加年检项目440个;3、到期未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项目433个。

(三)可以不参加年检的项目135个。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编制。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应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进行编制,确保所采用的工作手段、方法符合地质规律、勘查区实际和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及标准,特别是要科学部署和设计坑探、槽探工作,对地质依据不足的,不予设计,避免盲目投入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深部矿体的揭露,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包括浅钻;地表槽探工程,要根据实地覆盖物情况,尽量部署在覆盖物少,岩石出露良好的地段,避免长、大通槽。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

为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根据四川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省厅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按以下分工组织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家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一)国家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二)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其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化工、盐业、建材等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由省内其它国有地勘单位的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三)其它申请人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

三、加强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和矿山延伸勘查管理。

高风险类矿种或低风险类矿种勘查不得申请变更(增加)为煤炭矿种勘查,申请变更(增加)为其它低风险类矿种勘查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示后给申请人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组织审查单位认定意见;除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探矿权的外,申请人应缴纳变更(增加)矿种勘查探矿权价款或作出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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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结合我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现将探矿权(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勘查项目除外)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时间及方式(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均应接受年检。

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三)年检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2月进行。

探矿权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为合理安排年检时间,市、县年检资料采取分批报送方式。

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12月20前完成年检资料上报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报国土资源部。

县级年检完成时间由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一)上年度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矿产勘查进展情况。

勘查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和最低勘查投入的执行情况;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执行情况。

(四)探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情况。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勘查施工中地质环境保护情况。

(七)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要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八)出让合同履行情况。

(九)勘查过程中矿业权纠纷和违法违规现象。

(十)其他情况。

三、年检提交资料(一)探矿权人提交: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纸质四份(年检完毕,市、县、探矿权人各返还一份)和光盘一份;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仅用于年检)。

3、本年检度勘查项目费用支出会计核算报表原件(格式见附件4)一份;4、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见附件2)及勘查项目实际材料图(见附件3)各一份。

5、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一份(应标明勘查项目名称)。

6、探矿权人对其所提交的年检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见附件5)原件一份;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探矿权人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首次参加年检的探矿权还应提交开工报告一份,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暂不能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须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本年检年度已办探矿权保留的,本条3、4两项可不提交,但须提交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厅报送:年检总结(见附件6)、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1)、探矿权人报检资料登记表(纸质和电子, 见附件7)、探矿权年检实地核(抽)查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见附件8)及探矿权人报检资料审查记录表(见附件9)各一份,经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探矿权人年检资料,其中实地核(抽)查的,应内附“实地核(抽)查记录表”(见附件10)。

四、年检的实施全省探矿权年检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探矿权年检资料的最终审查,参考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探矿权年检结果;总结、通报全省年检工作结果,并按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对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探矿权年检资料的复核,并对上报年检资料的质量负责。

对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实地抽查;指导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对年检未获通过的探矿权进行整改、查处。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人报检资料验收登记和初步审查;对报检资料的真实性按规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对审查不予年检通过的探矿权进行整改、查处。

并对现场抽检资料的真实性,报检资料的质量(即齐全性、一致性及编制、填写的完整、清晰性)负责。

探矿权人在自查的基础上,按要求编制、报送年检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

并与勘查单位共同对所报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厅探矿权年检工作委托省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具体实施。

五、年检结果处理(一)年检予以通过的,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报告中填写初审和复核意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和年检报告中分别签署合格意见和日期,加盖年检专用章。

对于分页装订的矿业权年检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年检完毕,按原报送环节返还勘查许可证和年检报告。

(二)年检不予通过或逾期(10月底)未报检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探矿权人,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

探矿权人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申请复检,复检通过的,最终确定为年检合格;探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经复检仍不能通过或拒绝整改的,最终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3、擅自转让探矿权的。

4、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年检整改未履行到位的。

5、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或擅自边探边采行为。

6、未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或未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领取勘查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7、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8、不按规定报告勘查开工有关情况和阶段报告,拒绝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9、不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报检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10、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和进行资源储量登记。

11、设计有井巷工程施工未经生产安全、环保部门批准。

12、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它要求(一)每年年检工作按本文要求进行,无新的要求,不再行文布臵。

(二)年检工作布臵文件、限期整改(改正)查处通知等均应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告知。

(三)年检机关要认真按照年检要求进行报检资料审查,做好审查记录;根据上年度年检及日常监管掌握情况,确定实地核查对象,进行实地核查记录;严格按“填表说明”要求签署审查意见。

(四)切实做好年检工作总结。

要通过对年检资料和年检过程中了解掌握情况的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发现问题,指导下一步工作。

(五)上级年检机关应根据对下级年检工作的检查和抽查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年检机关和个人,提出表扬;对年检不认真、不按时按要求上报年检资料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年度报告及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2、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年检用勘查工作实际材料图编制要求。

4、年度勘查项目费用支出核算表。

5、承诺函。

6、探矿权年检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7、年度探矿权人年检资料登记报送表。

8、年度探矿权年检实地核(抽)查登记表。

9、探矿权年检资料审查记录表。

10、探矿权年检实地核(抽)查记录表。

11、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1:收到报告时间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年度)项目名称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签章)勘查单位(签章)勘查单位资格证号填表时间填表人联系电话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填表说明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负责填报。

2.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是指当年实际投入勘查项目各类经费的资金渠道,分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涉外企业投入和其他资金投入。

3.当年勘查投入分项核算:是指按照支出范围核算的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勘查项目的投入。

该指标是判断勘查项目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依据。

4.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是指机械岩心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作量,以及勘查项目完成的其他实物工作量。

5.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是指直接投入该勘查项目的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按实际投入的人月数填报(人月数=实际参加勘查工作人数×实际工作月数)。

6.主要勘查成果:上栏填写工作的地质成果或认识、找矿成果等,内容要与勘查年度、阶段、投入相吻合;矿区控制/预测规模: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结果,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分大、中、小型填写。

7.当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是指本检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数额。

如有减免的应说明情况;无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填写“无”。

8.行政处罚事项:填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勘查项目的处罚和履行情况。

9.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和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填写,重点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及现场检查、复核情况填写意见。

10.省厅结论: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该项目年检情况,填写结论性意见。

11.收到报告时间:由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收到报告的时间。

附件2: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编写提纲(探矿权人编写)一、基本情况包括:矿业权概况、勘查工作部署与实施、取得地质认识及成果、下步工作打算等。

二、依法行使探矿权情况包括:年检自查、依法勘查和履行义务、规费缴纳和遵守市场秩序等情况。

三、存在主要问题及建议。

四、日期附件3:年检用勘查工作实际材料图编制要求年检用勘查工作实际材料图是用以表示探矿权项目勘查设计工作量及投入各类野外勘查工作量,借以反映、了解探矿权项目勘查工作进展和资金投放进度以及勘查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具体要求:1、图名:安徽省县(探矿权名称)年检用勘查实际材料图。

2、比例尺:以能够清晰表达各类勘查工作及其编号、内扣范围和地质要素为标准,但不得小于1/10000,如勘查范围大,可分幅表示。

3、底图:地形地质图(含直角和地理坐标系。

若无地理坐标系统,应附经换算的勘查区块拐点直角坐标)。

4、图内应标明内容:批准的勘查区块界线(包括区块内扣除范围界线)、勘探线、下年度设计拟投入工作(注:已批准勘查实施方案的,按照方案计划安排标出;未批准勘查实施方案的,按照许可证确定的勘查阶段及技术规范,安排下年度工作)、累计已投入各类勘查工作(要明确反映勘查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测绘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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