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20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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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报批方式 ............................................................. - 2 -第三章中心城区外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 - 4 -第四章中心城区内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 - 10 -第五章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 - 14 -第六章备案与监管 ........................................................................... - 22 -第七章附则 ....................................................................................... - 24 -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同意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土地管理权限的批复》以及其他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内容】
本细则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为实施《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依法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开展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工作。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为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和单独选址用地报批两种方式。
本细则所指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是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为依据确定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 2 - 第三条 【细则定位】
本细则定位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内部的操作手册,作为各处室、管理局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国土委常规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先行用地报批、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等短期政策性的报批,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报批方式 第五条 【城市分批次报批】 (一) 城市分批次报批 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开展项目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城市分批次报批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具体实施供地三个阶段。 (二) 审批权限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 3 - 我市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1、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转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农转用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
2、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条 【单独选址报批】
(一)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开展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审批权限
属于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 4 - 编制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材料,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不需进行报批的用地】 下列情况不需要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一)具体建设用地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二)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公园绿地、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实际发生建设的用地范围之外的。 (三)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超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市域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具体建设项目只发生在地下建设,地面仍保留为非建设用地的地下工程项目,包括道路隧道、地下敷设管线、地下停车实施等。 (五)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根据临时用地申请使用情况,在规划期内能依法复绿为农用地的临时用地项目,包括垃圾填埋场、淤泥渣土受纳场、临时堆场、临时施工用地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临时用地项目。 第三章 中心城区外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第八条【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程序】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 5 - 中心城区外农用地转用方案与年度计划相融合,不单独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具体报批程序如下:
(一)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同时编制年度农转用计划,主要包括新增计划指标安排情况等。
(二)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审批通过后,市政府下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批复的同时,下发农转用方案的批复。
(五)土地利用处将用地指标录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备案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程序】
中心城区外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程序可分为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上报两个阶段。
(一)实施方案编制阶段
1、以协议、划拨方式出让的用地,由管理局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并开展用地核查工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管理局根据年度计划的安排,开展招拍挂用地选址和用地核查工作。
2、管理局根据用地审核情况,
组织一批用地项目报局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