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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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工安全管理,保障电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电工作业,包括煤矿井下电缆敷设、电动机安装、配电箱维护、设备巡检等活动。

第三条煤矿井下电工作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条煤矿井下电工应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技能,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煤矿井下电工应加强自身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和操作失误。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工作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严禁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九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维修过程中应断开电源,并由专业电工进行维护。

第十条煤矿井下电动机的安装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

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井下电工应按照相关规程进行作业,严格操作程序,杜绝违章操作。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电缆敷设应经过专业培训的电工进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布线,避免电缆损坏和安全隐患的发生。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电工应做好配电箱的维护和巡检工作,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安全用电。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电工应根据作业任务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准确把握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工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带等,并确保使用有效期。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电工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增强安全防护意识,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电工作业现场应做好安全警示标识和警告标志,确保作业安全。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总则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____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范围。

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

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____kv、原煤年产量在____mt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电气试验组。

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三)电气管理责任制;(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八)电缆管理制度;(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十)拆、接火审批制度;(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第十条井下电器管理(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煤矿电流管理制度

煤矿电流管理制度

煤矿电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电气系统管理,包括矿井内的低压电气设备、高压电气设备以及相关的配电线路等。

三、责任主体1. 煤矿企业的领导层负责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气管理机构,并确定电气管理人员。

2. 电气管理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和管理,并向领导层报告相关情况。

3. 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在进行电气管理工作时,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杜绝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发生。

2. 预防为主原则:要做好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工作,预防潜在的故障发生。

3. 管理与技术结合原则:管理与技术相结合,要不断提高电气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

五、管理要求1. 设立电气设备台账,对每一台电气设备进行编号并进行定期检修记录。

2. 制定电气设备维护计划,按照计划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3. 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对于老化严重的设备要及时更换,避免因设备老化导致的安全事故。

5. 做好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应急措施1. 经常组织电气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3. 定期进行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违规处理对于严重违反电气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给予停工整顿等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须经煤矿企业领导层审批后方可变更。

煤矿电气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矿井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因电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煤矿企业能够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

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电气作业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井下电气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运行等一切与电气相关的工作。

三、安全管理责任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电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职责。

2.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电气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串联,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4.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越权操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气作业许可证制度:井下电气作业前需要编制电气作业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现场安全检查与排查制度: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与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对井下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建立井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5)电气设备维护制度:制定并实施定期维护井下电气设备的计划,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

五、安全操作规程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井下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流程,保证作业的安全性。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的批评和处理。

3.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与确认,确保作业条件达到安全要求。

六、安全防护措施1.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局部警示标志和隔离线标志,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电工作业,维护井下电工安全,保障井下电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工作业的人员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井下电工、监理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严格依法依规,科学施工,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倡导文明,确保安全。

第五条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分工原则是:领导负责、部门协同、员工参与、监理督促。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设立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和执行,制定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条设立井下电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督促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井下电工安全培训和检查。

第八条设立井下电工安全监督员,负责实地巡查、检查、监督井下电工安全生产状况,协助井下电工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九条设立井下电工安全督导组,由具备一定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定期对井下电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井下电工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具,参加安全培训,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井下电工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内容、注意事项和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井下电工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报告,及时整改并落实。

第十三条井下电工必须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和仪器,保证安全作业条件的满足。

第十四条井下电工作业场所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消防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明确,安全标识清晰。

第十五条井下电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井下电工作业。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井下电工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积极组织救援。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井下电工必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汇报事故原因和处理过程。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改造、报废和防爆管理。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坚持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进入井下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认证和检验合格,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积极推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设计应合理确定电气设备的分类、布局和配电方式,确保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连接和接地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设备的绝缘、接头和接线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有相应的计划和记录,并进行专业培训。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设备的运行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汇报,发现异常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进行安全隔离。

第十七条维护和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维护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九条设备的标识和标牌应清晰可见,以便操作和维护。

第四章改造与报废第二十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改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老化、损坏和不安全的设备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报废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随意拆卸或私自出售。

第二十三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改造和报废应进行记录和备案,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防爆管理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防止火花、电弧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各类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工作,以及防爆措施的执行与管理。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始终坚持“预防第一、综合治理、重点管理、制度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电气设备选型第四条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满足煤矿井下特殊的防爆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电气设备选型时应优先考虑防爆性能较好、耐腐蚀、耐高温、耐振动、耐压力变化等特殊环境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电气设备应具备合格证书,并符合煤矿井下使用的相关安全标志标识。

第三章电气设备安装与使用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煤矿井下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进行必要的验收。

第九条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

第十条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按规定使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私用私搭电线。

(二)设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三)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严禁在设备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电气设备维护与检修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定期维护工作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记录维护操作和结果。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维护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件,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的检修需要停机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严禁擅自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并按规定进行试验记录。

第五章防爆措施的执行与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措施应根据作业情况和具体需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号,并正确安装。

(二)防爆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计划进行定期检测。

(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绝缘测试和接地测试。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生产、使用、检修、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必须经过防爆认证,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有效地进行防爆管理。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具备防爆要求,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工作环境、工艺要求、爆炸危险性评估等确定,并进行合理布局。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程,保证良好的接地和绝缘。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工作应定期开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工作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设备。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私自拆卸或改造设备。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措施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包括防爆壳体、防爆隔离、防爆电缆等。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壳体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设备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隔离应合理设置,确保设备与爆炸源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电缆应具备耐火、耐热、耐腐蚀等特性,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措施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责任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责任属于使用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井下电气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严格执行。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强制力强,责任明确。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作环境、负荷要求以及技术要求进行合理选择。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专业、安全的方式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调试应经过专业人员的操作,确保设备的性能正常。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性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安全稳定。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无损,能够保护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开关、保护装置应标志清晰,便于操作人员识别。

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用电线路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和短路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电缆、绝缘电器等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具备操作证书。

第二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戴好安全帽、防护鞋等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改动、拆解设备。

第四章预防措施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预防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副总生产技术科通风组生产技术科机电组安健环科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第四章职责划分第四条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第五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第六条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第七条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第八条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第九条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现场人员职责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施。

第五章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施;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重点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和安全操作。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

第五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要求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和维修记录等内容,要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定期进行,检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设备的缺陷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和修理。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要经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操作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禁止擅自改动设备参数和设备结构。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高温、高压等危险环境必须进行专门防护,必须配备专门防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培训第十一条所有参与井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部门需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工作,要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原理、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和急救知识等。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要定期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新技术、新装备要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要切实可行,能够从源头上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井下用电管理,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用电场所,包括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

三、主要内容1. 井下用电设备安全管理1.1 井下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1.2 井下用电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1.3 井下用电设备应设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4 井下用电设备应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一旦发现应立即整改。

2. 井下用电操作规范2.1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了解井下用电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2.2 操作人员在使用井下用电设备前,应检查设备的电源线路和外观,确保其正常工作。

2.3 操作人员应严禁将电线插头和插座放在湿润的地方,以免触电事故发生。

2.4 操作人员在更换电线或插头时,应先切断电源,确保操作安全。

3. 井下用电事故预防3.1 井下用电设备应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3.2 井下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测绝缘电阻,避免发生漏电事故。

3.3 井下用电设备周围应保持清洁,避免杂物积聚导致短路事故的发生。

3.4 井下用电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用电负荷,避免过载引起设备损坏。

四、监督检查1. 井下用电设备定期检查1.1 井下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线路是否破损、插座是否松动、电源是否正常等。

1.2 井下用电设备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2. 井下用电操作人员培训2.1 组织井下用电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井下用电设备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等。

2.2 井下用电操作人员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3. 事故处理与记录3.1 一旦发生井下用电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救援。

3.2 事故处理过程应妥善记录,包括事故原因、处理措施、救援情况等。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停职、罚款、解聘等处罚。

矿山电气管理制度

矿山电气管理制度

矿山电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矿山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操作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山电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矿山电气管理制度是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

第五条矿山电气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操作规程、选用和安装、检修维护、应急救援等方面。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六条矿山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安装前需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设备。

第九条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循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禁止擅自改变设备参数。

第十条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不能擅自继续操作,以免造成事故。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选用和安装第十一条矿山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矿山特殊环境的要求,具有防爆、防水等特性。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过程中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绝不允许出现任何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安装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安装位置、线缆敷设、接地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不合格现象需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的保养工作必须有计划、有记录,对于设备的使用寿命、性能等问题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应急救援第十七条矿山电气管理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应急救援措施,对于电气事故必须能够迅速处置。

第十八条电气事故发生时,应迅速切断电源,保障人员安全,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一)高压供电1、为了加强高压供电管理,高压线路和设备均由机运科负责,机运科要设有一名技术员专管,电工班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调整和试验。

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要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

机运科要有以下图纸。

(1)、地面高压架空线路输电线路和位置图。

(2)、高压供电系统图(3)、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____位置图(4)、高压供电设备牌板和台账(5)、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维修记录3、高压供电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

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入档。

4、架空线路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视,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到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冻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5、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一次防锈、防腐处理,在电缆设施处进行其他,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后,由机运科现场核准、落实,方可进行施工。

6、电气设备使用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

直接启动设备的操作开关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闸三次者,必须补加一次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7、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____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在____检修后,运行期间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8、防避雷保护要按照“高压保护规程”进行____,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9、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电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

上述保护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装置。

上述保护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

遇到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腰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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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408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某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
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某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实
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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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井下检漏继电器管理细则: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电网络必
须设置漏电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
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在正常负荷下进行整定调
试。

4、值班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并填
写记录。

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每月上旬按规定方法对检漏继电器进行
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在试验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行试验),并填写记录,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

6、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须停用时、通知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过流保护管理细则:
l、所有带有过流保护的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2、设备安装时,必须有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按设计整定,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

3、负荷(设备容量)变化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批准申请时,按需要确定过流
保护整定值,由设备管理单位调整保护整定值。

4、非专职人员,不准随便调整整定值。

5、40kw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电机综保。

严禁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三、保护接地管理细则:
1、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其接地极都要和接地网联接。

2、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3、有值班人员的机电峒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电气设备和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一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记录表,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电管组每季对井下总接网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测量仪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摇表),并将测定的数据记入记录表内。

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处理,直到合理。

四、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管理细则:
1、凡井下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装置必须使用相应的综合保护装置。

2、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机修厂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并进行整定、调试、试验。

4、值班人员每班进行一次保护试验,并填
写记录。

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机电科定期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综保单元,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皮带机综保管理细则:
1、凡我矿在用皮带机必须按规定安装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

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试验,确保保护装置可靠使用。

4、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

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

6、机电科定期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皮带机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电气设备接火的规定:
(1)凡井下660v、380v电气设备接电,必
须认真填写电气设备接电申请单,严格按照电管组批准方案执。

(2)新工作面及固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供电网络设计图领用电气设备。

(3)接电申请单由使用单位提出,交电管组审批备案,办理接电手续。

矿调度室按接电手续安排接电时间。

待使用单位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电管组专职人员到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供电线路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工艺符合标谁,电气设备无失爆后,再办理送电手续。

并由矿调度室据此安排检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时,方能通知供电单位送电。

(4)各供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下发的供电系统图接线。

对违犯单位处以500元以
上罚款,对操作人员处以30元罚款,且必须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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