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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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通信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主管部门。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模块”(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用于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考核管理第六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身体健康。

(二)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建设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建设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中央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人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加盖“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加盖“省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式样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二、考核范围本考核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通信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安装、维护、调试、拆除等环节。

三、考核内容1. 安全生产意识员工应具备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了解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安全操作技能员工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

3. 应急响应能力员工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冷静应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 安全设备管理员工应认真负责地管理和维护安全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员工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教育员工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

四、考核流程1.每月安排专人对各通信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记录在台账上。

2.每季度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每半年组织模拟演练,考核员工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4.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员工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评定和奖惩。

五、考核评定1.优秀:安全生产意识强烈,操作规范,应急响应能力强,设备管理到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

2.合格:安全生产意识较强,操作规范,应急响应能力较强,设备管理基本到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

3.不合格: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应急响应能力弱,设备管理不到位,安全宣传教育不积极。

六、奖惩制度1.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2.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警告、教育,严重者进行降职或开除。

七、附则本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并不断完善和调整,以保障通信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为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希望各位员工严格遵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等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规〔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的内容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五)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六)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

附件1: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5]39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取得通信信息网路系统集成资质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通信建设工程企业)。

第三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委托通信工程建设分会(以下简称建设分会)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并统一印制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考核认证单位)负责具体考核认证和颁发合格证书工作。

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经安全生产考核认证合格,取得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后,均可参加通信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考核认证内容及要求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两方面,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后,个人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详见《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5]398号)。

第六条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考核认证条件: 1、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按照《通信信息网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和《通信用户管线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了相应人数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建立健全有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金额使用、落实施工一线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署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3、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各考核认证单位考核认证合格者,颁发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并向建设分会备案。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建设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建设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中央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人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加盖“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加盖“省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式样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通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第四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通信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第十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第十三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包括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技术保障、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生产信息保障等。

第十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第十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电信、联通施工队现场考核管理规定

电信、联通施工队现场考核管理规定

电信、联通施工队现场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提高电信、联通施工队的现场管理水平,规范施工队各项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考核内容2.1 施工现场施工队必须按计划、规范施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必要时应进行罩棚搭设,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2 施工作业施工队必须按照工程要求,采用恰当的施工方式和工艺。

施工过程必须认真、规范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做到工序衔接,工序难点处理。

2.3 安全生产施工队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4 现场管理施工队必须做好现场文明卫生,工地噪音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各种垃圾杂物要及时收集处理。

第三章考核方式3.1日常考核每日由监理对施工队进行考核并打分,每周制成周考核报告,备案归档。

3.2月度考核由监理、业主共同组织月度检查,评定施工队当月综合考评的成绩,并通报施工队。

3.3专项考核如有特殊情况,监理可以安排专项考核项目,对施工队进行单独考核。

第四章考核结果4.1成绩评定按照施工队日常、月度、专项考核成绩评定总分,得出施工队当期的考核成绩。

4.2公示通报考核结果应当在项目内进行公示,同时发通报告知施工队。

并根据考核结果,奖惩施工队。

第五章奖惩制度5.1奖励在考核中表现优良、成绩突出的施工队,可获得嘉奖或者奖金。

5.2惩罚在考核中表现差劣、连续不合格的施工队,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在严重违约、造成损失等情况下,可撤销其施工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6.1 自查施工队应当认真对照考核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6.3解释权对于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负责人。

如有异议,可向公司领导提出,并进行沟通协商。

(安全生产)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通信工程作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通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考核1.考核目的(1)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确保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考核内容(1)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3)安全生产投入: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方面。

(4)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方面。

3.考核方式(1)定期考核:由相关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定期安全生产考核。

(2)不定期抽查: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惩罚措施(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安全生产形势恶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3)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结: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有助于提高通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Y)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一)子项: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业务办理项名称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首次申请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受聘企业变更申请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类型变更申请(二)子项: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业务办理项名称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首次申请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受聘企业变更申请3.《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6)255号)第八条:“安管人员”应当由其受聘的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实施依据《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6)255号)全文五、实施机关宁夏通信管理局六、审批层级国家级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八、许可条件(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首次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企业主要负责人除外),身体健康。

2.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3.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4.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5.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由核发证书的通信管理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合格(质量测试合格结果有效期为1年)。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通信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参与通信工程施工的其他相关单位和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通信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通信行业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四条建设、承包、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五条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安全生产记录。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用专用安全防护用具,并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安全考虑第七条起重设备、塔吊等机械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设有专人负责,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经备案后上岗,设备应被检查过关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应配置齐全并按期检查,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每个消防器材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过定期检验。

第九条现场作业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在作业高空或近水等危险作业时,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现场标识。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条任何通信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抢救伤员,控制危险源,并报警。

同时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现场应当保护好现场证据并立即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通信行业的相关单位及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十三条凡在通信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以上是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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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认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称实施主体)及受其委托实施资质(格)认证受理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受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

第三条全国受理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认证标准第四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的相关要求,具体认证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五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全国受理单位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受理单位报送申请材料,由省受理单位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全国受理单位审批;其他企业申请乙、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省受理单位直接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受理单位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

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第四章受理、审查、决定程序第八条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作出准予认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认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陈述复议的权利。

受理单位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认证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理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第十一条延续程序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续办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后按原级别申请续办,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审查不合格的,原有资质证书到期作废。

4、续办时提出升级的,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如达不到升级条件的,原资质证书到期作废。

5、企业填写续办申请表时,可在申请表的“企业申请业务范围及等级”栏中,写明“本企业达不到所申请资质等级的,同意降低一级”字样的,该企业达不到所申请的资质等级时,审批部门可考核其降级后是否达到标准,如达到低一级标准的可批准其降低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变更程序1、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根据资质等级向相应的受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2、企业在本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资质变更信息申请表》(见附表2);(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资质证书正本原件);(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①企业整体改制变更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及本人身份证、职称和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复印件;3、企业注册地跨省变更的,企业应通过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变更前原资格证书所在地省受理单位同意变更并加盖印章的《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2)资质申请表;(3)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4)企业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第十三条补办程序1、资质证书遗失,向受理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的。

省受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将补办纸质材料寄全国受理单位,全国受理单位负责打印新证后寄回。

2、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寄送全国受理单位,一份留存省受理单位:(1)《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见附表3);(2)报纸或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3)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第六章承担业务范围第十四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

通信业务网络:包括各种通信网络业务节点和由业务节点组成的网络,如:电话交换网、智能网、数据网、多媒体网等;电信基础网络:包括各种传输网络,如:光缆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接入网等;电信支撑网络:包括支撑电信网的各种网络或系统,如:网管系统、信令网、同步网、计费系统、呼叫系统、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等。

第十五条甲、乙、丙级业务范围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的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业务,承担工程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下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业务;承担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的,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证,并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十七条被认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的,受理单位应当撤销其认证,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应当依法注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告:1、认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取得认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认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认证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认证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受理单位发现被认证人不再符合相关认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受理单位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相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被认证人从事认证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1、对符合条件的认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认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说明不受理认证申请或者不予认证的理由的。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标准附表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附表2: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附表3: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附件: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标准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具备承担相应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五)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甲级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5人,工程师不少于3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4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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