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债立法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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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的债务也在逐年上升。

国债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所借的债务。

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对于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与现状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债发行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早已得到了建立,此处作为非详细阐述。

这里我们整理当前最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等。

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债务管理的通知》;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债市场发展支持政策的意见》等等。

虽然以上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对完整,但问题依旧存在。

比如有些国债条款过于繁琐,包含了太多条款限制,影响了国债的流通性,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应在建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律制度。

对于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1.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国债发行期间,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应成立一支专业的监督机构,对于国债流程各个环节的审核,以确保整个国债的安全和公平。

2.改进国债条款国债条款应简洁明了,并且排除繁琐的限制条款,以增强国债的流通性。

此外,条款不应过分追求高投资回报,而是应采取较为稳健的收益水平。

3.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是保证国债安全性的关键,应引入专业机构参与国债风险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国债的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

4.创新债务融资方式中国的国债市场应当进一步创新,提供一系列各种类型的债券,比如,绿色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债券有利于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同时也将推进其他一些经济领域的发展,如环保、科技等。

未来展望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应该遵循规范性制度,国家应组建金融监管机构,对国债市场进行细致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必须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创新国债发行和管理方式,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国债法律制度完善——以国债监管为视角的思考

国债法律制度完善——以国债监管为视角的思考

国债法律制度完善——以国债监管为视角的思考引言国债作为国家的重要债务工具之一,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国债发行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国债监管为视角,对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和探讨。

1. 国债法律制度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国债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包括国债发行、交易、清算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家债券管理中心作为国债的核心机构,负责国债发行和交易等相关工作。

然而,国债法律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善之处:1.1 发行规则的缺乏。

当前的国债发行规则过于简单,缺乏对债券发行的具体操作细则和规范,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透明度。

1.2 监管手段的不足。

国债市场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缺乏有效的市场自律机制和法律手段,难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惩治。

1.3 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

国债发行过程中,对投资者的保护还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措施,容易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 国债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路和措施2.1 健全发行规则和制定操作细则。

建立国债发行规则的制度化机制,将发行规则细化到操作层面,明确各方的权责和流程。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发行过程的透明度,防止信息不对称。

2.2 强化国债市场监管。

完善国债市场监管的法律手段,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鼓励并支持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市场自律机制。

2.3 加强投资者保护。

明确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提高投资者对国债的认知和风险意识。

2.4 建立健全国债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完善的国债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国债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力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国债法律制度完善的意义和影响3.1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健全的国债法律制度可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3.2 促进国债市场发展。

有关国债方面的毕业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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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债方面的毕业论文参考国债是一国中央政府作为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国内外经济主体承担一定行为的义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国债方面的毕业论文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有关国债方面的毕业论文参考篇1浅谈国债需求的影响与拓展一、引言国债是以国家财政为债务人,以国家财政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国家信用行为。

自从1981年我国政府重新发行国债以来,每年国债发行的规模从数十亿元提高到数千亿元,国债发行累计余额在2000年就已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目前已超过2万亿元。

如此大的国债规模是否适度,国债市场的容量与空间还有多大,是当前财经研究方面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国债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

总体而言,对于国债发行规模的研究,可以分为定性和定量两大类研究方法,定性研究(规范研究)方法提供了很好的思想,但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数量结论。

现有的几种定量方法(实证研究)试图对国债发行规模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但其方法的采用有待改善,预测的精度有待提高。

本文根据年度数据建立我国国债发行规模的长期均衡和动态调整模型,对我国国债发行规模与相应经济变量之间的影响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二、实证分析与结果(一)我国国债的长。

期均衡模型国债规模的大小在客观上受到很多宏观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根据Granger因果检验的结果,本文得到与国债规模(C),具有长期的协整关系的四个影响因素,即财政赤字(FD)、信贷规模(L)、居民储蓄(S)和国债还本付息(PD)。

本文采用这四个因素作为国债规模回归模型中的解释变量,根据1981~2003年的历史数据,运用OLS回归法,建立我国国债的需求模型。

运用Eviews3.1软件,建立回归方程,结果如表1所示:从回归系数上看,我国国债规模(C)与财政赤字(FD)、信贷规模(L)、居民储蓄(S)和国债还本付息(PD)都呈正相关关系。

其中,财政赤字和国债还本付息的系数最大,是影响我国国债规模的决定性因素,说明我国的国债需求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和偿付国债本息,而不是以宏观经济政策为导向的市场主动选择的结果。

国债发行研究论文

国债发行研究论文

国债发行研究论文国债发行研究论文我国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国债市场飞速发展,特别是1998年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更为国债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国债市场经过二十年不断地探索与革新,维护了“金边债券”的信誉,对国家筹集财政资金、促进宏观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个人投资渠道的增多,投资趋向的多元化,国债面临着多种投资工具的冲击。

本文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对国债与银行代理保险、开放式基金和其他个人金融产品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国债发售中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国债发行的政策建议。

一、个人金融产品概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个人客户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需求不但在数量上增长较快,而且在品种和质量上呈多样化和多层次发展趋势。

调查显示: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下简称“四大银行”)面向个人的金融产品多达几十种之多(见表1)。

二、国债发行与个人金融产品发售情况比较分析(一)销售情况分析对平顶山市四大银行2009年个人金融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国债发行金额占个人金融产品销售额的31%,银行代理保险占19%,开放式基金占26%,其他个人金融产品占24%。

国债发行金额所占比重相对较高,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受到其他金融产品快速发展的影响,其市场份额正在逐步减少(见图1)。

(二)投资者结构分析国债投资者主要表现为“三多三少”的特点:一是城镇购买者多,农村购买者少;二是个人购买多,单位持有少;三是中老年人购买多,年轻人购买少。

城市工薪阶层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看好国债收益的稳定性和偿还可靠性,选择国债作为稳妥的投资方式。

但青年人因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一般选择股票、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投资国债只是最后的选择。

分红保险的投资主体比较广泛,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既有年轻人又有中老年人,而且在农村市场很有发展前景。

基金购买者主要集中于城镇,并以中青年为主,特别是资金较充裕的金融从业人员、公司白领阶层、私营业主及部分高薪群体。

国债研究论文

国债研究论文

国债研究论文篇一:国债研究论文凭证式国债问题研究与储蓄国债制度关键词: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制度设计一、凭证式国债的历史沿革与发展我国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面向个人发行的国债一直只有无记名国库券一种,到1994年我国面向个人发行的债种才从单一型(无记名国库券)逐步转向多样型(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

随着2000年国家发行的最后一期实物券1997年三年期债券的全面到期,无记名国债已经宣告退出国债发行市场的舞台。

因此目前面向储蓄存款市场发行的国债品种主要是凭证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

回顾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历程,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出现有效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的现象。

在这种特殊背景下,为扩大内需,我国政府连续七年实施了逆风向而动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大量的财政支出必然造成较大数额的财政赤字,而弥补赤字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增发国债。

凭证式国债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步发展和壮大起来,并占据了1/3的国债市场份额,在财政筹资过程中承担着主渠道的作用。

2004年为完善凭证式国债,研究推广新型储蓄类国债,财政部首次发行了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品种。

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与以往凭证式国债的不同点在于:在记账方式上,它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在托管模式上采取二级托管制,由各承办银行总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分级托管、各负其责;在销售方式上采取代销方式,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完部分划回财政部;在兑付资金清算方式上实行财政部与商业银行每月清算兑付本息款项,防止商业银行大量垫付资金。

2004年两期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的成功推出,达到了预期的设计目的,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二、当前凭证式国债在发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投资者兑付未到期凭证式国债,迫使商业银行大量垫付资金。

投资者因存贷款利率上调或紧急性货币需求必然提前兑付已购入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由于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方式采取承购包销制,商业银行只有等到凭证式国债到期后,才能取得财政部划拨的国债兑付本息款项,在此之前如遇提前兑付,必须自己垫付资金。

国债的硕士论文

国债的硕士论文

国债的硕士论文试论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从“债”的法律定义来看,其属于一种建立在特定人或人群之间的有效法律关系,在“债”其中的人或人群,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而在社会逐步的发展过程中,在交易性质未做改变的前提下,交易内容和交易手段却发生了悄然的变化,即从原始的财物的直接交易转变为对于交换价值的交易,由此,债权让与应运而出,成为了与更对人或人群相关联的“债”关系。

并且,通过债权的逐步转化与相关立法的限制,使得债权转让制度逐渐成为促使债权形成财产化的必然手段,此种手段也不断催生出投入资本的再生和将预期收益转变成实际收益,从债权让与制度的本质出发,能够明确其实施目的并不是仅为使债权人获得实际收益和利用债权进行资本再生,而是希望通过债权让与制度,形成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并能够积极维护其中各方人或人群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对于“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研究现状债权让与制度自罗马法起源,随着逐步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法律学术界,针对债权让与制度有着较为片面的研究局限,通常情况下,都是在研究在债权让与制度中较难用到或较为深入的领域,如债务人的抗辩权、通知效力等,这些虽对于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更,将会衍生出更多形式的债权让与制度内容,此种制度内容也应当是我国法律学者们重点思考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部分法律学者逐渐认识到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协议效力问题以及二重让与问题,对于债权让与制度以及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实例所具备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对我国债权让与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逐步修正和完善,才能使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得以正常且顺利的实施。

二、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缺陷问题1.债权让与诉讼时效问题债权让与涉及到《金融资产管理规定》中的内容,该《规定》指出,若在债权转让通知或协议中涉及到催收通知时,将中断诉讼时效,当债权人所属金融机构在省级及以上纸媒上提出与之相关的债权转让公告或涉及到催收通知的,此纸媒上的公告、通知,能够成为证据,从而判定中断诉讼时效。

完善我国国债市场论文

完善我国国债市场论文

完善我国国债市场论文十多年来的中国国债的市场化改革对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债二级市场及其收益率的形成、国债一级市场引入竞争性的招标机制、国债回购利率的市场化、国债期货交易的试验等改革举措,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革的进程。

近年来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市场利率,以及各种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为最后放开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准备了基础条件。

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中央银行亟需确定一个市场基准利率来引导市场利率。

所谓市场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所有金融产品价格确定的重要依据,是人们公认的并普遍接受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利率。

目前,中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实际上起着基准利率的作用。

但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看,真正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是国债市场的利率。

首先,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来看,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商品的利率。

国债利率具备这一特点。

国债有“准货币”之称,变现力极强,它的价格形成与波动能够灵敏地反映资金市场供求的变化,因而可以成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

诚然,国债利率也会受到通货膨胀和到期风险的影响,但由于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是一个固定额,在通货膨胀率与利率变化可以预期的条件下,国债利率就自然成了基准利率的代表。

实际上,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基准利率就是国债利率,国债利率处于整个利率体系的中心环节,它的变动决定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变动。

其次,作为基准利率,必须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

国债利率也具备这一优点。

在债券期限结构理论中,预期理论与市场分割理论从不同侧面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水平差异的原因。

预期理论在债券具有完全替代性的前提下证明了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是期限的长短,即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

国债的论文3000字(2)

国债的论文3000字(2)

国债的论文3000字(2)国债的论文3000字篇3长期国债收益率关系的实证分析[摘要]: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和中国长期国债收益率的联动性明显提高。

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探讨两国之间长期国债收益率变动的因果关系,得出美国是中国长期国债收益率变动的格兰杰原因,美国长期国债收益率变动对中国产生影响,但中国对美国长期国债收益率的变动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关键词]:国债收益率;格兰杰因果检验2007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波及全球,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中国超越了日本成为美国第一大贸易对象,并于2009年成为美国最大的债权国。

美国经济经历了衰退,目前正在缓慢复苏。

2013年美国逐步退出量化宽松政策,市场对美国经济向好的预期不断发酵。

2015年12月美联储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宣布加息25个基点,新的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将维持在0.25%~0.50%,标志着美国自2006年以来宽松的货币政策正式划下句点[1]。

然而美国国债收益率并没有像市场预测那样随着美元指数的走强而大幅上行,美国国债收益率上行动力匮乏,目前美国国债收益率仍处于历史上偏低位置。

一、中美长期国债收益率走势分析美国和中国是世界上第一和第二大经济体,这2个经济体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往往可以从长期国债收益率中反映出来。

影响长期国债收益率走势的关键因素是国家的宏观经济基本面和货币政策,中美两国并非处于同一个经济周期内,美国经济基本面持续向好,经济缓慢复苏,而中国经济走出高速增长的周期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中美两国虽然不在同一个经济周期内,但是两国长期国债收益率却又有一定的联动性。

将中美10年期国债收益率作为中美长期国债收益率代表,选取2002-2015年中美两国10年期国债周平均收益率作为实证检验对象,中国的债券数据来源于中国债券信息网,美国的债券数据来源于美联储公布数据。

自2007年起中美国债收益率联动性开始明显提升,因此2015年12月美联储加息,是否会影响中国国债收益率,是否会成为中国国债收益率浮动的原因都值得探讨。

国债的论文3000字

国债的论文3000字

国债的论文3000字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债的论文3000字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债的论文3000字篇1浅析我国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中法律问题一、何为债转股?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二、债转股的法理分析(一)债转股的法律性质从宏观角度看,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定义,债转股是一种内部或外部债务重组的自发行为干预。

合同的股权是一种投资关系,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是投资活动,是对企业债务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另一方面是企业债务融资活动。

(二)债转股的法律特征1.债转股是一种债权出资的投资行为从法律的层面去理解债转股问题,债转股的方式让债权人对企业的负债享有支配权,会对企业的投资产生较大的影响,债权人可提出主张,其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债权人通过法律索赔的方式让投资者成为持有股份的债务人。

但对债权人权利的立法态度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

其次,债转股虽然可以增加企业债的注册资本,但在财务核算口径上并没有提升资本的增加,只是企业减少了债务,增加了所有者权益,企业的资产总额并未发生必然的变化。

2.债转股具有抵销性质抵销是指业绩周期相似的债务,因为双方相互抵消其债务而消除。

作为债务履行的方式,债务人以抵消通过使用反索赔权索赔债务人。

虽然有法律所需的补偿规定,但只要双方达成协议,会产生效力。

因此,抵销使各方在相互负债的情况下,当事人按照法定或预期的条件,自己的债务可同时消除。

国债规模国债市场论文

国债规模国债市场论文

国债规模国债市场论文国债规模国债市场论文国债规模国债市场论文【摘要】自1994年以来,我国国债规模急剧膨胀。

本文引用国际上国际上公认的衡量国债规模的四项指标,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些指标状况,对我国的国债规模进行了理性的比较分析.最后,得出了关于我国国债发行规模的一些基本结论。

自1994年以来,我国的国债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近两年来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国债规模进一步膨胀,因此,不免使人们产生了一些担心:现有的国债规模是否过度了?这样的国债规模是否会造成沉重的偿债负担从而影响到未来的经济发展?这是学术界和实际决策部门普遍关注和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要对此作出理性而准确的回答,不但要对中国现在的财政经济状况及其未来的走势作出准确的分析,还要通过对衡量国债适度规模经济指标的国际比较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

下面,本文就通过衡量国债适度规模的主要指标来分析一下我国国债的发行规模及合理走势。

一、衡量国债适度规模的主要指标及其国际比较。

国债不是一个孤立的经济范畴,它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财政收支状况是密不可分的。

因此,判断与确定一国的国债是否适度不能仅仅看国债本身的绝对值,它不能准确的反映一个国家的应债能力与财务负担状况,而必须用被国际上公认并经常使用的指标和经验数据来对各国的国债规模进行考察,并依此对中国的国债发行规模做出理性的分析判断。

而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衡量国债规模的指标主要有:(1)国债负担率=当年国债余额/年度GDP;(2)借债率=当年国债发行额/GDP;(3)国债依存度=当年国债发行额/财政支出;(4)偿债率=还本付息额/财政收入。

前两个指标是从国民经济大局角度考察国债规模,而后两个指标是从财政收支的角度来考察国债规模的。

对于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具体比较分析如下:(一)对国债负担率的比较。

从理论上讲,国家财政支出的需求压力和偿债能力、居民收入和储蓄水平以及国内生产总值规模和国债的收益率高低都是制约国债发行规模的重要因素。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摘要通过对我国国债立法现状的分析,针对我国国债的特点和不足,说明我国国债立法的必要性,最后简要谈一下对我国国债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国债;立法;必要性「正文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国债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要依赖于法律制度保障其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制度规范、保障国债市场活动,将产生国债市场的无序现象,国债市场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制约和破坏,因此,必须对国债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一、我国国债市场立法现状我国自90年代初开始建立国债市场以来,相继颁布了很多规范国债市场的法律规定。

主要有:国务院每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特种国债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财政部每年颁布的《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这些法规呈现出以下特点和不足:1 这些规定大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法律地位低,法律效力层次低。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对同一种情况,甲地法院参照,乙地法院不参照的情形,从而导致法治不统一,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这些规定零散、不系统、不规范。

国债市场的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必须有完善、系统、权威的法律制度严格保障,以便国债市场参与者有法可依,发生纠纷时法院有判案的依据,并且也便于监管机关监管国债市场依法运行和国债市场自律组织依法自律。

目前,规范国债市场的规定往往以“条例”、通知“、”办法“、”规则“等形式发布,这些规定针对性很强,缺乏法律规范应具备的稳定性、严肃性、普遍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国债是各国政府筹措国内外资金的重要形式,也是保障稳定经济运行和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国民经济多元化,国债市场迅速扩大。

因此,国债立法也变得愈加重要。

国债立法对于确保国债市场的透明、公开、公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债市场,增强市场化和法治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国债市场尚不完善,国债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就国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成熟经验加以探究,提出一些完善国债立法的建议。

一、国债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我国国债法律制度中存在多种问题,其中重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1.缺少完整的国债立法体系现行法律制度中,国债的相关法律规章较为零散而不具有系统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债法》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该法对于国债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即缺乏国债法具有系统性。

2.缺乏有效的国债违约处理机制在我国,国债违约事件发生时,当事方常常依靠解决方案达成和解,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处理方式也削弱了国债市场的稳定性。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和有效的法律机制,国债的违约行为也难以追究到底,并且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偏弱。

3.国债信息披露不透明国债市场的透明度显著影响国债市场的稳定性和信誉。

目前,国债市场信息的披露不够透明,各国债市场的信息差异较大,难以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二、国际成熟经验的借鉴在国际上,国债立法较为成熟,为我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借鉴。

下面,将在以下三方面进行简单探讨。

1.建立规范、拓宽工具和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债市场在欧美国家,国债市场规范建设、工具拓宽和市场化程度高,采用的市场化模式和工具多方面,如债券违约保险、担保徽标、市场违约清算等,确保市场活力和交易安全。

我国应借鉴欧美国家的国债市场建设经验,在国债借调和流通方面采用多权利方案,包括国债券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多元化管理方式。

国债论文

国债论文

国债论文篇一:国债论文我国推出国债期货的基本条件与风险分析定义:国债期货是以标准化的国债交易合约为标的的金融衍生品,是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约定在未来特定的交易日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交收一定国债品种的交易方式。

功能:(1)对国债利率风险的套期保值需求是国债期货推出的必要前提。

(2)成熟完善的国债现货市场是国债期货市场的依托。

(3)风险监控与防范必须作为期货市场永恒的主题。

国债期货具有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两大基本功能.国债期货的现实功能。

尽管当年的国债期货试点以暂停告终,但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市场衍生工具,国债期货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特别是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我们更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国债期货的开发。

作为金融期货的一种,与其他商品期货一样,国债期货具有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两大基本功能。

具体而言,国债期货的主要作用在于规避利率的不确定性给债券持有者造成的风险,以及促进合理的市场利率的形成。

(1)稳定收益功能。

(2)促进利率市场化和债券合理定价功能(3)风险投资、增加收益的功能。

推出国债期货的风险分析与防范不完善的交易所交易制度是国债期货市场风险产生的温床。

国债期货市场风险分析。

国债期货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在规避利率风险和促进国债价格发现的同时,又由于其自身的“高杠杆性”和双向交易等独特交易方式而存在极大的风险。

按风险形成原因分,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

(2)市场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3)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

(4)投资者个人原因或投资机构原因造成的风险。

充分认识风险和重视风险监控是国债期货市场研究的核心国债期货风险防范。

作为一种基于规避利率风险需求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货交易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并不是工具本身的错误。

在承认风险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我们更应该重视的是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充分认识风险和重视风险监控是国债期货市场研究的核心。

关于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探索论文,经济学论文论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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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探索论文,经济学论文论文,论文关于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探索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隐性或有债务数额庞大,引起了社会和中央的高度关注。

可见,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已成为目前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公债的可行性分析(一)持反对的意见。

1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政策决策者而言,地方政府举债至少存在下列风险:(1)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偿还风险。

在当前不少地方存在财政困难的背景下发行地方债券,可能无人购买。

而且,即使有人购买,地方政府也面临着还本付息的风险。

人们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金融部门出现的一系列金融风险至今还记忆犹新,中农信的关闭,广国投的破产,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北海市等12家城市信用社的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等,都给地方财政增加不少压力。

如果发行地方债,地方政府将会同公司发行债券一样,因无力偿还而破产。

(2)中央承担最后偿债责任。

一旦放开口子让地方举债,各地会一哄而上,竞相举债,结果导致地方债务危机。

由于道德风险存在,中央政府又不得不最后兜底。

在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很高并且其他支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只有进一步增发国债或通过货币发行来融资,这将会威胁社会、经济的稳定。

(3)宏观调控风险。

地方政府举债意味着财政分权以及投资权的下放。

这对于在相当程度上还依赖行政手段的政府调控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

①2 担心由此可能会引发地方政府债务过度膨胀的观点。

因为在目前中央政府尚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已经在凭借各种名义举借和承担了大量债务,一旦确立了地方公债的合法地位,地方政府是否会借此进一步大量举债,以至于造成地方公债发行的失控,进而导致整个国家的债务失控?②(二)持赞同的意见。

1 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公债有基础的观点。

(1)税制基础。

政府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其中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权利,是财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分税制是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理论基础。

化解政府债务研究(3篇)

化解政府债务研究(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本文从地方政府债务的成因、现状、风险及化解策略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政府债务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影响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

根据相关数据,截至2023年底,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额已超过30万亿元。

面对如此庞大的债务规模,如何有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地方政府债务的成因1. 经济增长放缓: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弥补财政缺口,过度依赖债务融资。

2. 投资需求旺盛:为推动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资金需求不断增加,债务规模随之扩大。

3. 财政体制改革滞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尚不完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债务融资。

4. 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导致债务规模不断攀升。

三、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1. 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

2. 债务结构不合理:地方政府债务以短期债务为主,偿债压力较大。

3. 风险集中:部分地方政府债务集中于高风险地区,风险隐患较大。

四、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1. 财政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过度依赖,可能导致财政收入无法覆盖债务支出,引发财政危机。

2. 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过大,可能引发金融体系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3. 社会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影响民生福祉。

五、地方政府债务的化解策略1. 优化债务结构:降低短期债务比例,提高长期债务比例,降低偿债压力。

2. 加强预算管理:完善财政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 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能力。

中国国债管理制度创新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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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债管理制度创新的论文范文1. 简介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创新中国国债的管理制度,提高国债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该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国债投资者。

本制度包含了国债的发行、交易、兑付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国债市场的稳定运行。

2. 管理标准2.1 国债的发行管理1.发行主体:国债的发行应由中国政府通过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订立发债计划。

2.发行程序:发行程序应包含申报、审核、发行等环节,并确保公平、公开、透亮的原则。

3.发行规模:依据国家财政需求和市场情形,订立合理的发债规模。

4.发行定价:发行定价应遵从市场规律,合理反映市场风险和收益预期。

5.发行方式:可采用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等方式,鼓舞创新发行方式,提高市场参加度。

2.2 国债的交易管理1.市场准入:国债市场应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保证参加者的合法身份和资质。

2.交易机制:建立高效、公平、规范的国债交易机制,包含交易时间、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定等。

3.价格发现:国债价格应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在交易所等场合进行公平、公开的价格发现。

4.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应合理,并透亮地向市场参加者公示。

5.信息披露:及时、充分披露国债市场信息,提高市场透亮度和参加者的信息取得本领。

2.3 国债的兑付管理1.兑付义务:国债的兑付应依照商定进行,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兑付程序:兑付程序应包含准备、核算、支出等环节,确保兑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兑付资金:兑付资金应定时足额供应,确保兑付的信用和流动性。

4.兑付公告:充分及时披露兑付公告,提示投资者注意兑付事项。

2.4 国债的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对国债发行、交易和兑付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2.风险防范:建立风险掌控措施,包含市场监管、风险预警和风险救助等机制。

3.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汇总、分析国债市场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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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论文免费国债是现代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的经济现象。

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干预或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债的论文免费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债的论文免费下载篇1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1.提存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1提存制度的起源提存制度源远流长,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早期,当债权人拒绝受领标的物时,法律允许债务人将其丢弃,这样就视为债务免除,后来将丢弃变为债务人将履行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视为债务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相应消灭。

这便是提存制度的起源。

1.2提存制度在我国发展现状我国关于提存的规定最早是1981年1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有关定作方受领迟延规定。

尽管该条没有明确提出提存这个专有名词,但实际上规定了提存的内容。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对提存作出明确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对提存作了概括性规定,该条规定正式将提存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

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提存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事由之一,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借鉴了与德国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类似的做法,将提存制度规定于合同的终止制度中,使其与清偿、抵销等并列。

2.提存制度的实用分析2.1提存的含义和特征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只能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可见,提存的特征一是因为债权人原因使得债务不能履行,二是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特定提存机关,三是债务人交给特定提存机关后债券债务关系消灭。

2.2提存的性質关于提存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各持一家之言,主流的是两种对立的观点,即: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说和私法上的契约说。

私法上的契约说认为:在提存关系中,无论在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提存人、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都属于私法关系,而不涉及公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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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债立法研究的论文
我国国债立法研究
国债法国债是指中央政府基于履行公共职能等目的以其自身信用为担保而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并按约定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一种债。

国债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国债与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发行的企业债相比,具有信用度高、流动性高以及抵押代用率高的特点,因此国债又被称为“金边债券”。

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国债发行的规模增长迅速,2011年我国国债发行额为亿元,到2011年底,我国国债余额限额已达到亿元,国债市场发展如此迅速,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制,而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严重滞后,导致国家对国债市场的规制并不完善,本文将从立法现状和实践状况出发,为《国债法》的制定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国债立法现状
我国自90年代初开始建立国债市场以来,相继颁布了很多规范国债市场的法律规定。

主要有:国务院每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特种国债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财政部每年颁布的《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有关国债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国债法律体系不完善,国债法律制度总体的法律层次非常低,无法树立起国债规制的权威性,与国债市场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

其次,国债立法的质量不高,对某些问题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存在漏洞,从而影响到执法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国债发行的主体,《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第22 条第4款规定,“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4条规定“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7条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这实际上是同时将国债发行权赋予给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造成了部门间分工不明。

最后,目前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流通被分割成三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分别是:银行间国债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市场和凭证式国债买卖市场(银行柜台)。

这三大市场被人为地严格区分,致使彼此之间互不相通。

二﹑我国国债市场独立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的国债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各类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文件庞杂并存在冲突,对国债市场缺乏有力的监控,随着国债市场的发展,我国迫切需要一部完备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来对国债相关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从而对国债市场进行有力的规制。

其次,2006年修订后证券法已经将政府债券纳入到证券法的规制范围内,但毕竟政府债券与股票﹑公司债券等公司证券等存在着差别,主要体现在:第一,发行主体不同。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是国家的代表,而公司证券的代表是公司。

第二,两者的性质不同,国家发行政府债券是一种宏观经济行为。

而发行公司债券是仅仅是一种微观经济行为。

第三,两者的发行目的不同。

国家发行政府债券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实现公共职能,而公司发行公司证券是为公司筹措资金。

综上所述,虽然政府债券和公司证券同属于证券,两者相互联系,但是同时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是属于不同层面上的证券活动,并且《证券法》并没有将有关国债发行的事项全部
廊括其中,其规定的制度也并不完全
适用于国债的发行与交易等,因此,应对国债发行与交易单独立法,以有效地规范国债的发行与交易行为,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实现政府推动间接金融宏观调控创造良好条件。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以下简称《国债法》)的初步建议
(一)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每部法律都应当有其独特的立法目的,1992年的《国库券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于公众债务人权益的保护也应当被列为《国债法》的立法宗旨,有学者认为可以将《国债法》的立法宗旨概括为保护国家财政健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中央政府公共债务,保护公共债务债权人的利益。

(二)基本原则
《国债法》的基本原则为国债立法提供基本的价值取向,为主体进行国债行为提供法律规范,同时还为执法者提供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

笔者认为,在《国债法》中应当贯彻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民主原则。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财政决策必须要民主,体现人民的意愿,国债作为财政政策的一种,其发行、交易等自然要遵循民主决策的要求。

第二,诚信原则。

国债市场中的投资主体众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因而具有极强的风险性。

且国债发行、交易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将诚信原则纳入《国债法》显得尤为必要。

它要求国债的发行、交易主体首先应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善意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避免可能产生的欺诈、操纵和不法投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法定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国债的发行,使用,流通,偿还和管理等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否则相应的主体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政府债券作为证券的一种,其发行、交易等当然应当遵循证券发行与交易等地一般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国债的发行、审批、使用等信息必须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达到控制政府权力的目的。

公平原则指在国债市场上,国债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交易都应当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而不允许任何投资者依仗自身资金优势或者其他优势压制其他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财政健全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国债的发行、审批等应当以健全财政为目的,其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限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从而真正达到优化国债结构、弥补财政赤字、完善政府财政状况以及满足公共需要的目的。

(三)调整对象
有学者认为,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即国债法调整以下四种关系: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笔者认为没有受到监督
的权力很容易滋生权力滥用的现象,国债发行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不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很容易会滋生贪污腐败的问题,所以仅仅依靠政府机关对其进行管理是不够的,应当在《国债法》中明确对于国债市场的监督也是其调整对象,并规定完善的监管制度。

所以综上所述,《国债法》的调整对象应当表述为: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国债监督管理关系。

(四)主要内容
从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归纳出,国债法律制度即《国债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四类基本制度: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使用制度、国债偿还制度以及国债监管制度。

在上述四类国债法律制度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国债的分类与结构;(2)国债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与发行方式;(3)国债发行的种类、规模或数额、利率;(4)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5)国债市场与国债持券人在市场上行使国债权利的规定;(6)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7)禁止的交易行为;(8)国债监管机构及其职权、职责;(9)违反国债法的法律责任;(10)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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