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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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案例介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又能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1)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

(3)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4)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案例介绍:江西省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践

江西是革命老区,也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农业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73.7%,有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21个,农村贫困人口比例较大。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05年8月,江西省在推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基础上,开始在3个县(区)实施农村低保试点工作,同年底将试点面扩大到20个县(区);2006年7月,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7月统计,全省纳入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有42万户102万人,占农业人口的3.2%,月人均补差水平为30.2元。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江西省探索实践的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实施农村低保作为“民生工程”来抓

江西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加快推进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这一民生工程,主要做到“三到位”:

第一,认识到位。省委、省政府坚持把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列入“民生工程”,予以优先解决。

第二,政策到位。为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2006年初,省政府抽调民政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广泛调查摸底和

研究论证,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2006年5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同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家庭收入计算项目、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资金筹措与发放等内容,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实施。

第三,资金到位。江西省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采取农村低保资金以省级安排为主、县级配套为辅的原则,省、县两级按照8:2的比例筹集资金。2006年全省在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基础上增资1.4亿元,共筹集农村低保资金3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2.4亿元。2007年,全省各级财政按照低保对象人数月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共筹集资金3.7亿元。同时,进一步加大低保工作经费投入,2007年全省共安排工作经费1000万元。

(二)坚持规范管理,把实施农村低保作为“系统工程”来抓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在实际工作中,江西省着力抓好以下五个重要环节:

一是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被、食物,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省内各地方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40元。同时,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二是准确界定保障对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家庭收入的核定与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的评估情况确定低保对象。各地组织农民家庭收入联合调查核算小组,实事求是地对当地上一年主要农作物、畜禽价格、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工资等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出种植业和养殖业纯收入的量化标准。经过家庭收入评估,把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于部分家庭收入难以精确核算的特殊情况,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议贫”、“评贫”的方式进行核定。

三是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坚持个人申请、村小组评议、村级复评、乡镇评审、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评议、评审、审批情况进行“三榜公布”,做到“三个公开”,即保障对象公开、保障标准公开、保障资金公开。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邀请部分农民代表、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代表进行评议。同时,严把“三个关口”,即低保对象入口关、低保资金发放关、低保工作社会监督关,基本做到了在审批程序上,坚持一个“严”字;在确定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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