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 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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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42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四、不得同热处理、锻压和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

第2.0.6条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它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

第2.0.7条氢氧站内氢气实瓶储量超过500瓶时,应独立设置灌氢站房。

第三章工艺系统

第3.0.1条水电解制氢系统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一、用户对氢气压力、纯度的要求;

二、用户使用氢气的特点;

三、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技术参数。

第3.0.2条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压力调节装置,水电解槽出口氢气与氧气之间的压差,宜小于0.5kPa。

第3.0.3条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氢气、氧气排出口与总管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析阀。

第3.0.4条水电解制氢系统生产的氧气,可根据工厂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回收利用。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采取措施保持氧气与氢气压力的平衡。

第3.0.5条氢氧站内,应设离子交换装置或蒸馏水装置制取原料水。当工厂其它车间能供应符合水质要求的原料水时,宜采用管道送入氢氧站。

第3.0.6条氢氧站原料水系统,应按水电解制氢装置的工作压力,分别设置原料水泵、高位水箱、平衡水箱,连续或间断地对水电解槽补水。当设置平衡水箱时,应设气体平衡管和放空管,并分别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上还应装设逆止阀。

第3.0.7条氢氧站内,应设置碱液回收和配制系统。

水电解槽的碱液管道上,应设置碱液过滤器。

水电解槽的碱液灌注和回收,可共用一根管道。每台水电解槽的碱液循环管与碱液总管之间,应设置切断阀。

第3.0.8条水电解制氢系统中,氢气和氧气设备及其管道内的冷凝水,应经各自的排水水封排至室外。水封上的气体放空管,应分别接至室外。

第3.0.9条氢气净化系统,应按原料氢气和产品氢气的压力、纯度、杂质含量以及纯化用材料的品种、活化和再生方法等确定。

第3.0.10条氢气压缩机应设在氢气罐之后。数台氢气压缩机,可并联从同一氢气管道吸气,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吸气侧氢气为正压。

中、低压氢气压缩机后,宜设缓冲罐或储气罐。中、低压氢气压缩机的进气管与排气管之间,应设旁通。

第3.0.11条氢气罐的最高点,应设放空管。湿式氢气罐宜设进气、出气水封,并设置超量放空管。

第3.0.12条水电解制氢系统置换用放空管上,应设取样分析阀。

第3.0.13条氢气灌瓶用灌充器,应设置切断阀、回流阀、放空阀、安全阀和压力表。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

第3.0.14条当用户对氢气含尘量有要求时,应在送氢管道上设置相应精度的气体过滤器。

第3.0.15条供氢站的供氢系统,应按用氢设备的耗气量氢气纯度和压力确定。当氢气耗量不均衡时,宜设氢气罐。

第3.0.16条氢氧站内宜设压力不大于0.3MPa的蒸汽系统。

第3.0.17条氢氧站、供氢站应设有含氧量小于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吹扫设施。

第四章设备选择

第4.0.1条氢氧站设计容量,宜按氢气昼夜平均小时耗量或班平均小时耗量确定。

第4.0.2条水电解制氢装置的型号、容量和台数,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一、选用电耗小、电解小室电压低、价格低廉的水电解制氢装置;

二、新建氢氧站设置2台及以上水电解制氢装置时,其型号宜相同;

三、水电解制氢装置宜设备用。当采取储气等措施确保不中断供气或与用气设备同步检修时,可不设备用。

第4.0.3条氢氧站内制取原料水的离子交换装置或蒸馏水装置的容量,不宜小于4h

原料水消耗量。储水箱的容积,不宜小于8h原料水消耗量。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4h原料水消耗量。

第4.0.4条储水箱、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箱体,应采用不污染原料水质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第4.0.5条原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料水泵的流量,可按15min内注满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确定;

二、原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工作压力;

2、水箱最高水位与水泵的位差;

3、原料水管道系统的压力降。

第4.0.6条碱液收集箱容积,应大于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及碱液管道的全部体积之和。碱液收集箱可兼作配碱箱。

第4.0.7条碱液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碱液泵的流量,可按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所需碱液量和灌注时间确定;

二、碱液泵的扬程,不应小于水电解制氢装置与碱液泵的位差及碱液管道的压力降之和。

第4.0.8条氢气罐的形式应根据所储存的氢气压力确定。

当压力小于6kPa时,宜选用湿式氢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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