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 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GB 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GB 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42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四、不得同热处理、锻压和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

第2.0.6条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它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

第2.0.7条氢氧站内氢气实瓶储量超过500瓶时,应独立设置灌氢站房。

第三章工艺系统

第3.0.1条水电解制氢系统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一、用户对氢气压力、纯度的要求;

二、用户使用氢气的特点;

三、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技术参数。

第3.0.2条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压力调节装置,水电解槽出口氢气与氧气之间的压差,宜小于0.5kPa。

第3.0.3条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氢气、氧气排出口与总管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析阀。

第3.0.4条水电解制氢系统生产的氧气,可根据工厂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回收利用。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采取措施保持氧气与氢气压力的平衡。

第3.0.5条氢氧站内,应设离子交换装置或蒸馏水装置制取原料水。当工厂其它车间能供应符合水质要求的原料水时,宜采用管道送入氢氧站。

第3.0.6条氢氧站原料水系统,应按水电解制氢装置的工作压力,分别设置原料水泵、高位水箱、平衡水箱,连续或间断地对水电解槽补水。当设置平衡水箱时,应设气体平衡管和放空管,并分别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上还应装设逆止阀。

第3.0.7条氢氧站内,应设置碱液回收和配制系统。

水电解槽的碱液管道上,应设置碱液过滤器。

水电解槽的碱液灌注和回收,可共用一根管道。每台水电解槽的碱液循环管与碱液总管之间,应设置切断阀。

第3.0.8条水电解制氢系统中,氢气和氧气设备及其管道内的冷凝水,应经各自的排水水封排至室外。水封上的气体放空管,应分别接至室外。

第3.0.9条氢气净化系统,应按原料氢气和产品氢气的压力、纯度、杂质含量以及纯化用材料的品种、活化和再生方法等确定。

第3.0.10条氢气压缩机应设在氢气罐之后。数台氢气压缩机,可并联从同一氢气管道吸气,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吸气侧氢气为正压。

中、低压氢气压缩机后,宜设缓冲罐或储气罐。中、低压氢气压缩机的进气管与排气管之间,应设旁通。

第3.0.11条氢气罐的最高点,应设放空管。湿式氢气罐宜设进气、出气水封,并设置超量放空管。

第3.0.12条水电解制氢系统置换用放空管上,应设取样分析阀。

第3.0.13条氢气灌瓶用灌充器,应设置切断阀、回流阀、放空阀、安全阀和压力表。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

第3.0.14条当用户对氢气含尘量有要求时,应在送氢管道上设置相应精度的气体过滤器。

第3.0.15条供氢站的供氢系统,应按用氢设备的耗气量氢气纯度和压力确定。当氢气耗量不均衡时,宜设氢气罐。

第3.0.16条氢氧站内宜设压力不大于0.3MPa的蒸汽系统。

第3.0.17条氢氧站、供氢站应设有含氧量小于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吹扫设施。

第四章设备选择

第4.0.1条氢氧站设计容量,宜按氢气昼夜平均小时耗量或班平均小时耗量确定。

第4.0.2条水电解制氢装置的型号、容量和台数,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一、选用电耗小、电解小室电压低、价格低廉的水电解制氢装置;

二、新建氢氧站设置2台及以上水电解制氢装置时,其型号宜相同;

三、水电解制氢装置宜设备用。当采取储气等措施确保不中断供气或与用气设备同步检修时,可不设备用。

第4.0.3条氢氧站内制取原料水的离子交换装置或蒸馏水装置的容量,不宜小于4h

原料水消耗量。储水箱的容积,不宜小于8h原料水消耗量。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4h原料水消耗量。

第4.0.4条储水箱、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箱体,应采用不污染原料水质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第4.0.5条原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料水泵的流量,可按15min内注满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确定;

二、原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工作压力;

2、水箱最高水位与水泵的位差;

3、原料水管道系统的压力降。

第4.0.6条碱液收集箱容积,应大于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及碱液管道的全部体积之和。碱液收集箱可兼作配碱箱。

第4.0.7条碱液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碱液泵的流量,可按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所需碱液量和灌注时间确定;

二、碱液泵的扬程,不应小于水电解制氢装置与碱液泵的位差及碱液管道的压力降之和。

第4.0.8条氢气罐的形式应根据所储存的氢气压力确定。

当压力小于6kPa时,宜选用湿式氢气罐。

氢气罐容积,应按水电解制氢装置产气能力、用户耗气量的不平衡性和储气量确定。

第4.0.9条氢气净化设备的选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原料气的来源、组成、压力和杂质含量(包括水分含量);

二、净化后氢气纯度和杂质含量;

三、用户最大小时氢气耗量。

第4.0.10条氢气净化设备可不设备用。但要求不能中断供气者,氢气净化设备不宜少于两套。

第4.0.11条中、低压氢气压缩机的型号和排气量,应按进气压力、排气压力、气体纯度和用户最大小时耗量确定,其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为备用。

第4.0.12条高压氢气压缩机的型号和排气量,应按灌充气体纯度和灌瓶数量确定。灌瓶用高压氢气压缩机,可不设备用。

第4.0.13条当净化后氢气灌瓶时,应采用膜式压缩机,并应设置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第4.0.14条氢气汇流排应设两组,一组供气,一组倒换钢瓶。每组钢瓶的数量,应按用户最大小时耗量和供气时间确定。

第4.0.15条氢氧站、供氢站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起吊设施:

一、单台水电解槽的氢气产量等于或大于40 /h;

二、气体分离器(筒)布置在水电解槽的上部;

三、氢气的灌充和储运采用集装瓶组。

起吊设施的起吊重量,应按吊装件的最大荷重确定。

第五章工艺布置

第5.0.1条有爆炸危险房间不应与无爆炸危险房间直接相通。必须相通时,应以走廊相连或设置双门斗。

第5.0.2条电解间、氢气净化间的电气控制盘、热工控制盘,宜布置在相邻的控制室内。

第5.0.3条当氢氧站内同时灌充氢气和氧气时,应分别设置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及氧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

灌瓶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和实瓶间相通,并均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第5.0.4条当氢气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实瓶、空瓶和氢气灌充器或氢气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必须分开存放。

第5.0.5条在同一房间,可设置各种不同型号的氢气压缩机,但不得将氧气压缩机与氢气压缩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第5.0.6条电解间内的主要通道、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 电解间内布置净距(m)

第6.0.5条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当设置双门斗相通时,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如必须穿过管线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填塞空隙。

第6.0.6条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并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第6.0.7条氢气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和氢气汇流排间,应设置气瓶装卸平台,其宽度不宜小于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2m。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及其支撑材料应为非燃烧体。

第6.0.8条氢气灌瓶间内,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防护墙。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和实瓶间,应采取防止阳光直射气瓶的措施。

第6.0.9条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应平整,避免死角。

当电解间跨度大于9m时,宜设置天窗。天窗、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

第6.0.10条电解间屋架下弦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排热的要求,并不得低于4m。当设置单台氢气产量大于或等于20 /h的水电解槽时,其高度不得低于6m。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净化间屋架下弦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要求,并不得低于4.5m。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屋架下弦的高度,不宜低于4.5m。

氢气集装瓶间屋架下弦的高度,应按起吊设备确定,并不宜低于6m。

第七章电气及热工控制

第7.0.1条氢氧站、供氢站的供电,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中断供氢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第7.0.2条水电解槽的直流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水电解槽,应采用单独的晶闸管整流器或硅整流器供电。整流器应有调压功能,并宜具备自动稳流功能;

二、整流器应配有专用整流变压器。三相整流变压器绕组的一侧,应按三角形(△)接线;

三、整流装置对电网的谐波干扰,应按国家限制谐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0.3条水电解槽用整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额定直流电压应大于水电解槽工作电压,调压范围宜为水电解槽额定电压的0.6~

1.1倍;

二、额定直流电流不应小于水电解槽工作电流,并宜为水电解槽额定电流的1.1~1.2倍。

第7.0.4条整流变压器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整流变压器和饱和电抗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低压整流变压器、调压器,宜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应靠外墙;

三、当高压整流变压器室远离高压配电室时,高压进线侧宜设负荷开关或隔离开关。

第7.0.5条整流器或成套低压整流装置,应设在与电解间相邻的电源室内。电源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7.0.6条直流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允许载流量,不宜小于水电解槽额定电流的1.1~1.2倍;

二、线路电压降,不应大于水电解槽额定电压的5%;

三、线路应采用铜导体,宜敷设在较低处或地沟内。当必须采用裸母线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第7.0.7条晶闸管整流器引出的直流线路,应将正、负极导线(电缆)穿在同一钢管内敷设。

第7.0.8条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ⅡCT1)。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区的规定执行。

第7.0.9条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照明,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在较低处,并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氢氧站内宜设置应急照明。

第7.0.10条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内,敷设导线或电缆用的保护钢管,必须在下列各处作隔离密封:

一、导线或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

二、相邻的环境之间。

第7.0.11条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第7.0.12条氢氧站应设氢气、氧气纯度分析仪。当氧气回收时,应设氧中氢含量报警装置。

湿式氢气罐,宜设远距离容积显示和报警装置。

氢氧站、供氢站宜设氢气计量仪表。

第7.0.13条电解间应设置紧急断电按钮,按钮宜设在便于操作处。

第7.0.14条氢气灌瓶间与氢气压缩机间之间,宜设联系信号。

第7.0.15条氢氧站宜设置以下调节装置:

一、氢气、氧气之间的压差调节;

二、水电解槽温度调节,槽体温度偏差宜控制在±5℃范围内;

三、水电解制氢装置补水调节,应保持液位稳定。

第八章防雷及接地

第8.0.1条氢氧站、供氢站的防雷,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浸入的措施。

第8.0.2条防雷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气体放空管及通风管的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防雷接地、防止反击、防雷电波浸入的要求和措施以及露天装设钢质封闭氢气罐的防雷接地等,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交流电力工程接地设计规范》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8.0.3条氢氧站、供氢站内金属管道、金属构架、电缆金属外壳等以及室外架空氢气管道、金属构架两端均应接地。管道法兰盘、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第8.0.4条湿式氢气罐,当其钟罩壁厚大于或等于4mm时,可不装接闪器。但钟罩和水槽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小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放空管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8.0.5条室外架空敷设的氢气管道,应设防雷电波浸入建筑物的接地;室内外架空敷设氢气管道,每隔20~25m处,应设防雷电感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

第8.0.6条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管道等和室外氢气管道通过建筑物进出口处,在不同爆炸危险环境的边界、管道分支处以及管道每隔50~8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防静电接地和防雷电感应接地可共用接地装置。

第8.0.7条接地的设备、管道等均应设接地端头,接地端头与接地线之间,可采用螺栓紧固连接。对有振动、位移的设备和管道,其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第九章给水排水及消防

第9.0.1条氢氧站、供氢站内的生产用水,除中断供氢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可采用一路供水。

第9.0.2条氢氧站、供氢站内的冷却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当地条件允许用直流水外,宜采用循环水;

二、冷却水供水压力宜为0.15~0.35MP。水质及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应装设断水保护装置。

第9.0.3条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排水,应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排水漏斗。

第9.0.4条水电解制氢装置排出的废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9.0.5条有爆炸危险房间、电气设备间,可根据建筑物大小和具体情况配备二氧化碳、“干粉”、“1211”等灭火器材。

第9.0.6条氢氧站、供氢站的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章采暖通风

第10.0.1条氢氧站、供氢站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当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的散热器。

第10.0.2条集中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42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 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三、厂区和车间的氢气管道。 第1.0.3条氢氧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氧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定为1区爆炸危险环境。 第1.0.4条氢氧站内有关氧气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站区布置 第2.0.1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一、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二、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三、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乙炔站设计规》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乙炔站设计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 /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及设计规程

制氢站值班管理制度 1、制氢站是电力生产企业的重要车间之一,为利于制氢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搞好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制氢站管辖范围为制氢站内所有的系统和设备。 3、值班期间对进入制氢站外来人员的管理。 非值班人员进入制氢站,应将本人姓名、进入时间、原属单位、进入制氢站原因、持有的有效证件登记在外来人员登记本上,登记手续必须是本人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名,对进入制氢站人员要求如下: (1) 不准携带火种; (2)手持移动通讯工具需关闭 (3) 穿棉质工作服; (4) 穿防静电鞋,禁止穿铁钉鞋; 4、制氢站值班员职责 4.1按运行规程规定,负责制氢站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当值班长或值长汇报; 4.2按《氢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 4.3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格遵守与本岗位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规范化值班。 4.4按规定对制氢站内进行巡检。制氢站巡回检查路线为:氢站A、B列框架三→A列制氢设备→汇流排→氢气贮罐区→冷却塔→B列制氢设备→整流柜→控制柜→氢站值班室 4.5按规定完成制氢站的定期工作 4.5.1每天白班测定发电机氢冷系统氢气湿度和纯度各一次,露点为-5℃~-25℃,纯度≥96%; 4.5.2每周一白班测定氢区空气中的氢含量一次,含氢量≤1%; 4.5.3每月1日、16日白班氢气贮罐底部排污一次; 4.5.4每月1日白班更换分析仪器所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4.5.5每季分析碱液浓度一次,并做调整; 5、本制度由发电部负责解释。 制氢站出入管理制度 1、任何人员进入氢站必须交出火种,手持移动通讯工具需关闭,由值班人员保管,进入氢站不得穿能产生静电的服靴,不准穿带钉子鞋。 2、非当班运行人员进入制氢站,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 3、外单位参观人员进入制氢站,除需办理登记手续外,必须经有关人员批准,并有专人带领。 4、检修人员进入制氢站必须持有工作票或胸卡。 5、进入制氢站必须由值班人员的引导,并听从值班人员的规劝。 6、值班人员有权对进入制氢站的人员进行询问,有疑问时需经核准后方可进入。 7、违反上述规定强行进入制氢站者,值班人员应立即报警。 8、值班人员违反本制度,按违章处理。

416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范》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国家标准》GB 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42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一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 范GB一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壹91 第壹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壹、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且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壹、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且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之上。 吸风口和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和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供氢站技术规范书培训资料

供氢站设备招标文件 泰山热电有限公司 2016年9月

目录

附件1 技术规范 1总则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泰山热电有限公司城市供热中心项目供氢站系统设备招标,它提出了供氢系统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招标文件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设计与技术要求、安装细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招标文件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3 如果投标方对本招标文件有异议。不管其怎样微小,都应在投标书中以“差异表”的方式对此加以详细描述。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将完全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设备。 1.4 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投标方应提供所使用的标准。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1.5 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供招标方确认。 1.6 投标方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有在近2年内承担过200MW及以上电厂的2套外购氢气供氢站系统工艺及控制的工程设计、安装指导和调试以及成功运行两年以上运行业绩的资格和经验。不能提供还处于试验阶段的产品。 1.7 本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经招标方、投标方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8 本招标项目为供氢站系统所有工艺、电气、控制的成套供货(包括设备及安装材料)和单元设备的设计,以及系统调试和技术服务。本招标文件并未规范所有的设备及材料,投标方应提供系统所必须的所有设备及材料,并完善整个系统。 1.9 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10 在签定合同之后,招标方保留对本招标文件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投标方应承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投标方、招标方双方商定。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氢气管道设计规定

氢气管道设计规定

一、设计依据 二、设计范围 XXXXX项目之4500Nm3/h输配送项目管道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统一规定 (1)生产装置主项编号为:XX,分项编号为XX,工艺编号XXX。 (2)本次设计中,管道规格选用HG20553-93标准中的Ⅱ系列管道,法兰选用PN系列(HG20592~20635-2009)。 (3)装置的标高均为相对标高。 四、设计采用标准 (1)《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57~20559-93 (2)《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HG/T20519-92 (3)《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化工配管用无缝及焊接钢管尺寸选用系列》HG20553-93 Ⅱ系列 (7)《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8163-2008

(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GB9948-2006 (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2005 (10)《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20592~20635-2009 (11)《管架标准图》(1~5册)HG/T21629-1999 (12)《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HG/T 20549-1998 (13)《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6-92 (14)《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SH3059-2001 (15)《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 (16)《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97 (1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1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 (19)《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20225-95 (2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21)《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22)《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注:本设计中所采用公开发行的标准规范由施工单位自备。 五、设备安装 1.本工程设备安装需执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规定,特殊设备的安装需执行有关设备供应商的

50030氧气站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 1总则 1.0.1为使氧气站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 1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2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 3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4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1.0.3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条文说明]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用或生产或储存助燃气体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由于氧气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八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0.4氧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氧气站:采用低温法或常温法制取和供应氧、氮、氩等空气分离产品,按工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2.0.2制氧站房:布置制取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3灌氧站房:布置压缩、充灌并贮存输送氧气、氮气、氩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4氧气压缩机间:布置压缩、输送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5稀有气体间:布置稀有气体净化、提纯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2.0.6气化站房:布置空气分离液态产品的储罐、气化设备为主的建筑物。 2.0.7汇流排间: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供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瓶集装格,并可存放一定气瓶的建筑物。 2.0.8实瓶: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指水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2MPa-15MPa 的气体钢瓶。 2.0.9空瓶:无内压或有一定残余压力的气体钢瓶。 2.0.10钢瓶集装格:以专用框架固定,采用集气管将多只气体钢瓶接口并联组合的气体钢瓶组单元。 2.0.11厂区管道:氧气站各主要生产建筑物之间以及氧气站接至各用户之间的管道。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2002-11-13 22:10:34 阅读6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行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 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氢气站设计规范标准[详]

总则 1.0.1 本条是本规的宗旨。鉴于氢气是可燃气体,且着火、爆炸围宽,下限低,氢气站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各种制氢方法均需消耗一定数量的能量,有的制氢方法需消耗比较多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如水电解制氢需消耗较多的电能,因此,应十分注意降低能量消耗,节约能源。氢气目前主要广泛应用于冶金、电子、化工、电力、轻工、玻璃等行业,用作保护气体、还原气体、原料气体等,由于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对氢气的质量要求也各不相同,应充分满足生产对氢气质量的要求。氢能被誉为21世纪的“清洁能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氢能的应用将会逐步得到推广。因此,氢气站、供氢站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切实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分析比较,采用先进、合理的氢气生产流程和设备;认真执行本规的各项规定,使设计做到安全可靠,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上合理。 1 近年来,国工业氢气制取方法主要有:水电解制氢、含氢气体为原料的变压吸附法提纯氢气、甲醇蒸气转化制氢以及各种副产氢气的回收利用等。各种制氢方法因工作原理、工艺流程、单体设备的不同,各具特色和不同的优势,各地区、行业和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氢气制取方法。如××钢铁公司,在一期工程时,采用水电解制氢方法,装设2台氢气产量为200Nm3/h的水电解制氢装置,由于生产发展的需要,氢气需求量大幅度增加,该公司在扩建工程中采用于利用公司焦化厂的副产焦炉煤气(含氢气50%~60%)为原料气的变压吸附提纯氢气系统,氢气产量为2000Nm3/h、氢气纯度大于99.99%。变压吸附提纯氢气技不及装置已在我国石化、冶金、电子等行业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甲醇蒸气转化制氢也在国外得到积极应用,据了解国有多家制造单位已商品化生产,仅、就有多套500Nm3/h左右的甲醇蒸气转化制氢系统正在运行中。 各种制氢方法以不同的规模在各行业设计、建造、运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氢以及氢气纯化、压缩、灌装技术日臻完善。据了解,国设计、制造、运行中的产氢量15万Nm3/h 的变压吸附提纯氢气系统、产氢量350Nm3/h的水电解制氢系统等正在良好地运转中。实践证明,采用各种制氢方法的氢气站在我国已有成熟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经验,为此本规应该适应这种实际情况和需求,从只适用于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扩大为适用于各种制氢方法的氢气站,并按此要求将各章、节和条文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2 本条所指的供氢站是不含氢气发生设备,以氢气钢瓶或氢气长管钢瓶拖车或管道输送供应氢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统称。本条所指的氢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氢》、《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要求。据调查,目前国电子、冶金、石化、电力、机械、轻工等行业使用的氢气,除了工厂自建氢气站外,瓶装或邻近工厂用管道输送供应的氢气,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如表1。 供氢站根据氢气来源、规模、技术参数的不同,可包括:氢气汇流排间、实瓶间、空瓶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加压间等。 1.0.3 本条规定的依据为:

氢氧站供气管道设计规范与要求

氢氧站供气管道设计规范与要求 第11.0.1 条碳素钢管中氢气最大流速,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 碳素钢管中氢气最大流速表11.0.1 注:氨气工作压力为0.1~1.6Mpa,在不锈钢管中最大流速可为15m/a。 第11.0.2条氢气管道的管材,应采用无缝钢管。对氢气纯度有严格要求时,其管材、阀门、附件和敷设,应按现行国家标第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1.0.3条氢气管道阀门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氢气管道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当工作压力大于0.1Mpa时,严禁采用闸阀。 二、阀门的材料,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 第11.0.4条氢气管道法兰、垫片,宜符合表11.0.4的规定。 第11.0.5条电解用原料水的管材、阀门,宜采用不污染原料水质的材料制作。 第11.0.6条氢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螺蚊连接。螺蚊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 氢气阀门材料表11.0.3 注:(1)当密封面与阀体直接连接时,密封面材料可以与阀体一致。

(2)阀门的密封填料,应采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的或聚四氟乙烯材料。 氢气管道法兰、垫片表 11.0.4 第11.0.7条管道穿过墙壁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石棉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11.0.8条氢气管道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第11.0.9条输送湿氢或需作水压试验的管道,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在管道最低点处应设排水装置。 第11.0.10条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宜设在管口处。放空管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 二、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三、压力大于0.1Mpa,阻火器后的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 第11.0.11条氢氧站、供氢站和车间内氢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沿墙、柱架空敷设,其高度不应妨碍交通并便于检修,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 二、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不使氢气的房间; 三、车间入口处应设切断阀,并宜设流量记录累计仪表; 四、车间内管道末端宜设放空管; 五、接至用氢设备的支管,应设切断阀,有明火的用氢设备还应设阻火器。 11.0.12条厂区内氢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条例下列规定:

【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_(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范》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

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 /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

GB50177-2005氢气站设计规范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3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氢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77-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 3.0.3、 3.0.4、 4.0.3(1)、 4.0.8、4.0.10、 4.0.11、 4.0.13、 4.0.15、 6.0.2、 6.0.3、 6.0.5、 6.0.10、7.0.3、 7.0.6、 7.0.10、 8. 0.2、 8.0.3、 8.0.5、 8.0.6、 8.0.7(4)、9.0.2、 9.0.4、9. 0.5、 9.0.6、 9.0.7、 11.0.1、 11.0.5、 11.0.7、12. 0.9、12.0.10(2)(5)、12. 0.12(4)(5)、12.0.1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氢氧站设计规范》GB 50177-93及其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1 总则 1.0.1 为在氢气站、供氢站的设计中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气站、供氢站及厂区和车间的氢气管道设计。 1.0.3 氢气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气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划分为1区或2区,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4 氢气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氢气站 hydrogen station 采用相关的工艺(如水电解,天然气转化气、甲醇转化气、焦炉煤气、水煤气等为原料气的变压吸附等)制取氢气所需的工艺设施、灌充设施、压缩和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的统称。

氧气站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立方m/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l.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表2.0.2-1

氢气站设计国家规范

氢气站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氢气站、供氢站的设计中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气站、供氢站及厂区和车间的氢气管道设计。 1.0.3 氢气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气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划分为1区或2区,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4 氢气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氢气站hydrogen station 采用相关的工艺(如水电解,天然气转化气、甲醇转化气、焦炉煤气、水煤气等为原料气的变压吸附等)制取氢气所需的工艺设施、灌充设施、压缩和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的统称。 2.0.2 供氢站hydrogen supply station 不含氢气发生设备,以瓶装或/和管道供应氢气的建筑物、构筑物、氢气罐或场所的统称。 2.0.3 氢气罐hydrogen gas receiver 用于储存氢气的定压变容积(湿式储气柜)及变压定容积的容器的统称。 2.0.4 明火地点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的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5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6 氢气灌装站filling hydrogen gas station 设有灌充氢气用氢气压缩、灌充设施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的统称。 2.0.7 水电解制氢装置the installation of hydrogen gas produced by electro1ysising water 以水为原料,由水电解槽、氢(氧)气液分离器、氢(氧)气冷却器、氢(氧)气洗涤器等设备组合的

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乙炔站(含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的设计; 二、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 三、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乙炔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乙炔站制气站房、灌瓶站房、电石渣处理站房、电石库和电石破碎、电石渣坑,以及乙炔瓶库、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第1.0.5条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乙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乙炔站的布置 第2.0.1条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 二、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三、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乙炔主要用户处; 四、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五、应有近期扩建的可能性; 第2.0.2条乙炔站应布置在氧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3条电石库与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总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的外壁,与制气站房或灌瓶站房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 第2.0.5条总安装容量或总输气量不超过10m3/h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厂房外墙的门、窗、洞边缘,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电石渣坑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第2.0.6条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6的规定。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达式表2.0.6

氧气站设计规范要求

氧气站设计规范要求

1总则 1.0.1为使氧气站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 1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2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 3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4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1.0.3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条文说明]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用或生产或储存助燃气体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由于氧气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八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0.4氧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氧气站:采用低温法或常温法制取和供应氧、氮、氩等空气分离产品,按工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2.0.2制氧站房:布置制取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3灌氧站房:布置压缩、充灌并贮存输送氧气、氮气、氩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4氧气压缩机间:布置压缩、输送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5稀有气体间:布置稀有气体净化、提纯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2.0.6气化站房:布置空气分离液态产品的储罐、气化设备为主的建筑物。 2.0.7汇流排间: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供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瓶集装格,并可存放一定气瓶的建筑物。 2.0.8实瓶: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指水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2MPa-15MPa 的气体钢瓶。 2.0.9空瓶:无内压或有一定残余压力的气体钢瓶。 2.0.10钢瓶集装格:以专用框架固定,采用集气管将多只气体钢瓶接口并联组合的气体钢瓶组单元。 2.0.11厂区管道:氧气站各主要生产建筑物之间以及氧气站接至各用户之间的管道。 2.0.12车间管道:氧气站主要生产间建筑物内部以及气体用户车间建筑物内部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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