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停车指标规定
第一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一条[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库)。
(一)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二)公共活动中心、市场和人流集中的学校、医院、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30%,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三)鼓励建设地下多层停车,办公楼、旅馆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
(四)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表一汕头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表
方米/个计;室外车位按30平方米/个计。
第二条[配建公共停车位规定]
公共停车位占停车场(库)的比例按10%控制。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配建标准。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的规则和配建标准。
一、规划阶段: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合理选址并规划停车场,确保可达性和容量满足需求。
具体规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容量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发展预测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总容量。
2.区域分布: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将停车场合理布局在各区域,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
3.建设标准:确定停车场具体的建设标准,包括停车泊位的数量、布局和尺寸等。
4.可达性:保证停车场与周边道路的连接,方便车辆的进入和退出。
二、设计阶段:在停车场的设计过程中,应从空间布局、交通组织、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提高停车效率和交通安全。
具体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泊位设计:确定合理的泊位类型和数量,包括普通泊位、残疾人泊位、电动车泊位等,并确保泊位尺寸能够容纳不同类型的车辆。
2.交通组织:规划合理的车辆行驶路径和停车流线,保证车辆的顺畅进出和停车。
3.通风与照明:确保停车场内通风良好和照明充足,提高用户体验和安全性。
4.设施设备:设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入口和出口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提供便利和安全的停车服务。
三、建设阶段:在停车场的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建设阶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场地准备:对选址的区域进行土地平整、排水处理等,确保建设质量。
2.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3.建筑结构: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筑结构施工,确保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
4.设备安装:安装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设备,如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发文日期:2012年07月16日标题: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文号:无
主题词: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备注:① 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
②办公、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等建筑的自行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其改扩
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
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20%,应在总图中表示(地面停车位不计入绿地率)。
并设置残疾人停车位。
盖阳市诚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五+八条的
修改
姜五十八条:
在壞话規划区内捋逼玻垠巨,娄狈富设与其冃配套时机克车停车
场{屋)和自行车译丰歧〔库).序车圾(屋)设豎韦标拧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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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拒标
合肥市
建设工程配逵机动车位设萱标准。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为加强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停车设施满足静态交通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其他先进城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
1.4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
2 一般规定2.1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布置宜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布置并须合理退让相关规划控制线、地界及各类现状、在建或规划建(构)筑物。
如因用地条件限制确需设置在道路两侧时,应设置过街设施。
2.2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设计,应使停车库(场)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基地内道路的关系合理衔接,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2.3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规定。
2.4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 m2~35 m2,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 m2~35 m2,非机动车(自行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m2~1.8 m2。
2.5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一般停车场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
2.6以下建设工程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停车库(场)规模及停车位数量: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大型公共建筑、大中型居住小区;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库(场)、物流园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位于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两侧、主次干路交叉口附近、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繁忙地区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在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增加,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1. 规划设计中的停车需求分析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需要进行停车需求分析。
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周边道路交通情况、人口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这不仅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商务人士的停车需求,也能够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2. 常见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针对不同用地性质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居住、商务场所需要设置足够的停车位,且需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建标准;办公楼、工厂等单位通常会根据实际产业发展和用工需求来确定停车位的设置规则。
3. 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比例,确定停车位数量及其布局、构造等方面的规定。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根据当地的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居民和企业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我认为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
不仅要关注停车位数量的设置,更需要关注停车场(库)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才能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总结回顾: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设计中的停车需求分析、常见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等方面都需要引起重视。
只有在规划设计阶段就科学合理地确定停车位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和企业的停车需求,推动城市交通运行效率的提升。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问题日益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有效规范停车场(库)的设置和配建标准,不仅可以缓解城市停车难题,更能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市民出行体验。
因此,制定严格的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至关重要。
一、停车场设置规则1. 停车场选址规划:应在城市主干道、商业区、居住区等交通密集区域,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选址规划,避免交通拥堵和影响市容。
2. 停车场规模确定: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和用地条件,科学确定停车场规模,满足周边停车需求,同时注意与周边环境融洽协调。
3. 停车场布局设计: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考虑车位密度、通行道路宽度、便捷出入口设置等因素,确保车辆进出顺畅,并兼顾消防安全和紧急疏散需要。
4. 停车场管理机构:明确停车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秩序。
二、停车场配建标准1. 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控制停车场占地面积,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
2. 建筑标准:根据停车场规模和功能需求,合理设计停车场建筑结构,保证停车场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车位设置标准:根据停车场规模和用地条件确定停车位数量,并严格按照标准划定车位大小和间距,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和便利。
4. 设备设施标准:配置必要的停车场设备设施,包括出入口道闸、停车指引系统、安全监控设备等,提升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 环境配套标准:合理规划停车场周边绿化、景观布置等配套设施,提升停车场环境品质,改善城市景观。
三、总结规范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和改善市民出行体验的关键举措。
只有加强对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才能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推动城市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
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提高停车场规划设计水平,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指标
用途
分类
单位
①标准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③上下客货泊位
住
宅
单元式住宅、单身宿舍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6~1.0
②对小户型的住宅取低限
③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
独立式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1.0
①0.4~0.6
公
园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车位/1000m2占地面积
①0.5~1.5
其它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需进行专题研究
文
体
设
施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①3.0~4.0
②进行专题研究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①2.0~3.0
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座
①4.5~5.5
③每1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③每3~5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小学
车位/100学生
①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幼儿园
车位/100学生
①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②需进行专题研究
医
疗
设
施
区以下医院
①每1诊室设1至2个小汽车泊位
③1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使用;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辆使用
区以上医院
车位/病床
①0.4~0.8
③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制定相应的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合理确定停车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状况和人口密度等因素,确保配建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减少交通拥堵。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
停车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到不同类型车辆的停放需求,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位等,同时要满足消防通道和紧急疏散的要求,确保停车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此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在停车设施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要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停车设施,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容纳能力。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管理和运营的要求。
在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停车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包括收费标准、停车信息公示和智能停车设备等,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更多的便利。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规范和完善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管理的水平,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建设迈向更高的水平。
各类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的制定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建筑物使用者的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和分配停车位资源,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下面是各类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的一些常见要求:1.住宅区停车位指标:-多层住宅区:一般要求一套住宅单位配置1-2个停车位。
根据住宅类型和居住单元数量的不同,停车位指标可以有所变化。
同时,还要考虑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的规划和设置,以满足访客和临时停车的需求。
-别墅区:一般要求每套别墅配置2-3个停车位。
2.商业区停车位指标:-商业综合体:根据商业建筑的规模和类型,通常要求每1000平方米商业建筑配建30-50个停车位。
-社区商业中心:要求每1000平方米的商业面积配建15-25个停车位。
3.办公区停车位指标:-大型办公楼:根据建筑楼层数和容积率进行计算,一般要求每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配建10-20个停车位。
-中小型办公楼:根据建筑楼层数和容积率进行计算,一般要求每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配建5-10个停车位。
4.文化教育区停车位指标:-学校:根据学校类型(小学、中学、大学等)和规模,一般要求每个教育单位配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例如,小学一般要求每个班级配有1个停车位,中学一般要求每1000名学生配备10个停车位。
-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教育建筑:根据建筑规模和容积率,一般要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5-10个停车位。
5.医疗保健区停车位指标:-医院:根据医院规模和床位数量进行计算,一般要求每张床位配有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同时,还要考虑就诊者和工作人员的停车需求。
一般情况下,医院要求每张床位配备1-2个停车位。
-社区卫生中心和诊所等小型医疗建筑:根据建筑规模和输送能力进行计算,一般要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5-10个停车位。
以上只是各类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的一些常见要求,实际制定和执行时还需要考虑具体建筑物的特点、周边的交通状况、停车需求的预测等因素。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私人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城市道路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城市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对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究竟是如何的呢?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是指为了方便机动车停放,便于驾驶员将车辆留置而设置的场所。
它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既可以是地面的露天停车场,也可以是地下的停车库,还可以是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的架空停车场。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结合了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交通管理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一、停车场(库)设置规则1. 建筑用地和建筑规模在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首先受到建筑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的限制。
一般来说,城市规划中会对不同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的项目规定相应的停车泊位比例和标准停车泊位数量。
住宅小区的停车需求会根据小区居民的汽车拥有量和小区设施情况确定,而商业综合体的停车需求则会根据商业规模和客流量来确定。
2. 土地利用和交通导向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还会根据土地利用和交通导向进行调整。
在拟建城市建筑工程的用地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城市交通的发展方向和周边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停车场(库)的布局和停车泊位的设置位置,以便更好地服务周边居民和客流。
3. 环保要求和景观设计现代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也会考虑环保要求和景观设计的因素。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和雨水径流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还会强调对绿化带和雨水处理设施的配置,同时注重停车场(库)的整体景观设计和建筑外观的协调性。
二、停车场(库)配建标准1. 车位布局和通行设施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包括车位布局和通行设施的设置。
为了便于车辆有序进出和车位利用率的最大化,停车场(库)的设计要兼顾车位布局的合理性和通行设施的便捷性,同时要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和无障碍通行要求。
各类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4.0
停车位/高峰日
10 交通
汽车站
每百旅客
2.5
5.0
客运码头
2.2
2.0
客运机场
5.0
/
幼儿园
停车位/每班
1.5
/
小学
停车位/每班
11 教育
1.3
3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 个校车停车位
中学
停车位/每班
1.0
50
培训机构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1.5
35
12
工业、仓储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8
3.0
指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等
2 商业
二类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1.5
5.0
指大型超市、批发市场等
三类
0.3
0.4
5.0
居住区级的 商业中心
行政办公
1.0
1.2
2.5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3 办公
其他办公
0.8
1.0
3.0
会议中心
停车位/每百座
5.0
8.0
2.5
各类建筑建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序
号
建筑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 二环线内 二环线外
摩托车、电动 车、
非机动车
备注
别墅
停车位/每户
1.0
1.0
/
酒店式公寓
0.8
1.0
1.0
1 住宅 普通商品住 宅
0.5
0.7
1.0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停车规划与配建标准汇总
市区人口(万人) 1278.23 1079.22 150.93 781.19 758.78 588.26 489.76 1010.12
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61807382 35572637 28954070 16621797 21720400 31876465 15763300 11606063
机动车保有量(万辆) 140(02年)
第3页
三、停车场规划
➢ 规划程序
➢
1.现状调查,资料预备
➢
2.停车供需平衡要求
➢
3.停车场规划的指标问题
➢ 停车场规划布局
➢
1.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
➢
2.路内停车规划布局
➢
3.城市交通枢纽的停车
➢ 停车场规划猜测方案评价
第4页
三、停车场规划
现状调查,资料预备
路上停车调查 包括:
调查时间 调查方法 数据处理
技术思路及争论方法
➢ 争论技术路线
➢ 争论方法
➢
针对我国已形成的几个大城市停车配建指标
体系的争论程序和制定方法,提出在不同规模城
市,不同规划目标〔政策目标和城市进展规划掌 握目标〕下,停车配建指标的制定方法。
第13页
四、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求分析 我国城市选取样本分析
参考国家统计局于2023-10-30日公布的城市排名100强 城市,依据人口、经济、社会、根底设施、环境这五项 指标,界定出停车配建指标执行大城市、中、小城市、 城市所属的类别以及城市等级。 推举两类城市执行方案,第一类为特大及省会城市, 建议应加强停车配建标准;其次类为经济进展速度较快 的中小城市,建议这些城市应按标准执行停车配建。
Ⅱ类体育场(馆)
文化设施 车位/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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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则微型车为0.7,轻型车为1.5,中型车为2.0,大型车为2.5。
非机动车类:自行车为1.0,则助动车为1.2,三轮车为2.5。
71、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72、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①住宅分类: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大于等于100平方米;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②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3。
③位于内、外环线之间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4。
④位于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7;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
73、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①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2。
②位于内、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9;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
74、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75、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76、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根据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标的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宜将校门后退围墙3米,供停车排队使用。
77、宾馆停车位指标规定: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一般旅馆、招待所,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应增加30%。
78、饭店、餐馆、酒店、娱乐等停车位指标规定: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桑拿、健身参照此规定执行。
79、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注: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算。
80、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规定:容量规模大于等于15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场和大于等于4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容量规模小于15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场和小于4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4.0。
注:机动车停车位中,大型车停车位的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人数的30%计算。
81、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规定:影(剧)院,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7.5。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82、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规定: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83、医院停车位指标规定:门诊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4,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住院部,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疗养院,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84、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市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郊区(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85、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规定:①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一级站,发车位20-24,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25000人次;二级站,发车位13-19,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5000-9999人次;三级站,发车位7-12,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4999人次;四级站,发车位6以下,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下;②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机动车停车位: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2;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6。
③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8。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2。
④位于内环线内、外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二、三、四级站的,一级站的,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均不应小于3.0;注: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高峰小时交通量较大,所以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加了“高于一级站”的指标。
86、客运码头、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客运码头,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3.0,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火车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87、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一般站,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0.0;换乘站(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2,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7.0;枢纽站(有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3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注: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中环线以内的轨道交通站,不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88、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规定:客运机场,高峰日进出港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15%计算。
89、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规定:首末站,高峰日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1,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
注:3条以上常规公交线路或1-2条快速公交线路即构成公交枢纽。
出租车泊位不小于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个。
90、越江桥隧两头增加拖车泊位,1车道1泊位;越江桥隧两头增加应急避车带满足应急停车。
三、天津市标准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4 配建指标4.0.1 住宅类建设项目: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
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90平方米,小于150平方米;第三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60平方米,小于90平方米;第四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