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史问答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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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史问答题答疑
1、试述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他们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l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将礼说成根本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礼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成为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
(2)强调“齐之以礼”,把礼的实行范围扩大到民间。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
(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
(4)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妇、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来确定“亲疏”,区分“同异”,辨别“是非”。儒家赋予“五伦”以国家强制性即具有法律的意义。
a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b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c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l “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a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b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c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l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1)孔子和孟子从统治方法角度来论证,政治是个人道德的扩大,因此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
(2)荀况着重对人和法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3)“人治”是“德治”和“礼治”的派生,以“德治”和“礼治”为其主要内容。
a圣贤决定礼法
b“身正”则“令行”
c法先王,顺人情
2、为什么荀况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确存在着明显的对立。比较起来,荀况不死守“仁”、“礼”,也不排斥法家。他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因此,荀况思想的主要特征与贡献是治礼、法于一体,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荀况认为礼、法起源于两种前提:一是人类为了生存和战胜自然,必须要组成社会,即“能群”;组成社会以后,还要必须有“分”,即区别职业和等级。礼法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二是人性恶,为了避免因为人性恶所造成的恶果,必须对人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的是后头的认为作用。圣人和礼法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2)引法入礼,礼法结合。他引法入礼,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必要和合理。荀况的“明分”实质就是要确立体现封建等级名分的新秩序。二是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别等级。使高贵与低贱有等级,尊长与卑幼有区别,财产多少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荀况吸收了法家论法的方式,也将礼比喻为规矩、度量那样的客观标准,并赋予以国家强制力。三是突出了“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四是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荀况否定“世卿世袭”,但并不反对宗法等级?
(3)“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荀况论“礼”较孔孟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同时,他也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荀况提出的“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礼与法在实际中的应用,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的结合,先教后刑。他分别地将“不教而诛”、“教而不诛”、“诛而不教”的后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4)重视“法义”,严格执法。荀况区别了“法义”、“法数”与“类”。法义即法的基本原理;法数就是具体的法律规定;类即案例类推。三者的提出是荀况对于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在礼的指导下,荀况主张加强法制,要求严于执法,罪刑相称。具体措施包括公布法令、杜绝私情;严格执法,信赏必罚;赏当贤,刑当暴,罪刑相称;主张废除族刑;否定“象刑”,主张以重刑惩恶?
(4)“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而不是法令。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法律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
3、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令思想有哪些内容。
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
的体现。由于“天志”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人”,所以必须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具体内容包括:
(1)“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墨翟的“法”或“法度”,泛指一切标准、规范或者制度,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墨翟论法,提出“天志”。法与天志是源与流的关系,体与用的关系。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墨翟要用“天志”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最高标准。“天志”不仅是墨家建构自己思想体系的基础,而且是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2)“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因为“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3)“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4)“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兼爱”不仅是“天志”的核心,也是墨家其他主张的基础。把“兼爱”运用到选任官吏上是“尚贤”,运用到政体和行政上是“尚同”,运用到国家之间是“非攻”,运用到人民生活方面是“节用”和“非乐”。
墨家的“兼爱”主张,集中地反映了小生产者保有私有财产和互助互利的要求,具有反对宗法世袭特权和等级剥削压迫的积极意义。
4、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
“法治”是法家的旗帜,是与儒家进行争论的焦点。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等方面,“法治”和“礼治”既有联系,又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度而提出的。“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的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的等级制度和规定。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族宗法的法律观,而法家则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二者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是一致的;二者的不同,表现在对宗法制的态度上,即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礼”)与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对立,分封世袭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对立。因此,“法治”的提出,旨在用地主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2)“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法治”是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二者的分歧表现在“务德”与“务法”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
(3)“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儒家把治国的责任和希望放在“圣贤”及其个人道德才能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
5、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