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考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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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考点梳理
一、考试题型
(一)选择题10题,每题2分。
(二)名词解释 5题,每题3分。
(三)简答题 5题,每题7分。
(四)论述题 2题选1题,15分。
(五)案例分析1题,15分。
二、重点梳理
绪论
1.教育法治化的内容及特征 P2-P3
(1)内容
1)教育立法;
2)教育执法;
3)教育守法。
(2)特征:
1)教育法治的权威化;
2)教育治理的法律化;
3)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4)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为什么教师要具备法治素养? P9
(1)教书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3.如何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 P10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第一章:高等教育政策总论
1.双一流建设的总体建设目标 P31
着眼于国家“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将分三步走:
(1)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
(2)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3)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国。
2.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 P36-P38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4)提升科研研究水平;
(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
(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政策
1.高校专业设置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P57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2.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条件 P65-P66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我国教育的性质和目标 P86-P88
(1)我国教育的性质
我国的教育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
1)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3)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
4)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我国教育的目标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人才培养是教育的中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是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能允许培养的人反社会、反人类、不热爱自己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即要培养可靠的接班人;
二是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三是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反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错误的人才观;
四是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教育法关于考试舞弊的规定 P93
(1)教育法第79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教育法第80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3)教育法第81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刑法第284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主要包括:
1)高等教育考试
如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2)资格考试
如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医生执业资格考试等;
3)水平等级考试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4)公务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