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抽样检查管理办法

抽样检查管理办法
6.6不合格品的判退权限
1)当抽查因发现含有0类不良品且批量在500PCS以下的质检员有权直接判退,不需主管以上人员签名;
2)当抽检因发现含有A类不良品且批量在1000pcs以下时,需报品检课长审批后方可判退,必要时呈报部门经理;
3)当抽检因发现含有B类或C类不良品且批量在6000 pcs以下时,需报质检课长审批后方可按审批要求执行,但事后必须呈报本部门经理;
5.3从正常检查转到放宽检查:当进行正常检查时,在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条件后从下一批转到放宽检查:
1)连续10批初次检查合格;
2)在连续10批所抽取的样本中,不合格品总数小于或等于规定的界限数量;
3)生产正常;
4)主管质量部门同意转到放宽检查。
5.4从放宽检查转到正常检查:在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从下一批起转到正常检查:
4)超出以上三点要求的批次产品,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按批示要求执行,必要时呈报主管副总。
7.抽样方案:(具体参考GB2828-2003.1)
7.1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的规定
当抽样方案的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将该批量看作样本大小,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保持不变。
8.备注说明:
8.1本抽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后,所有来料、制程品和产品均按此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3.定义:
3.1检查批: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
3.2批量:批次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量
3.3样本:从批中抽取用于检查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3.4缺陷:产品不满足或不符合预期规定之要求或被赋予的质量特性,按其严重性可分为致命缺陷(O类)、严重功能性缺陷(A类)、一般功能性缺陷(B类)、轻微缺陷(C类);
4.2新供方提供大于100pcs批量目的产品入厂检查者;

品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品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3.3.2主要缺陷(MA):结果或许会有故障或实质上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或增加装配困难,并造成产品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之缺点.
3.3.3次要缺陷(MI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与外观原意有偏差或外型略有瑕疵但不会影响产品使用性能且可容忍的轻微不良缺点.
3.4根据公差实际状况,确立特殊检查水平允收品质水准:
3.4.1对所有性能测试,装配及破坏性实验检验,抽样数为5pcs允收水准为AC=0、RE=1。
(若客户有特殊要求,则按客户要求执行抽样检验)
6.附表
6.1 GB/T2828样本大小字码表
6.2 GB/T2828正常检验抽样标准
4.抽查判定程序:
4.1目视外观包装或各项标示应与相关之要求相吻合。
4.2确定数量,根据抽样计划先取样本。
4.3随机选取样本,需加大抽样范围及抽样深度,在相应之包装件数中取样,取样之包装箱内抽取不同位置之样本,如箱内有“小盒”或“小袋”取样时,应按AQL表抽查小盒、小袋数中进行取样,确保样本准确反映提供总体信息。
1.目的
规范进料﹑制程﹑成品出货的抽样标准,
2.范围
本公司之进料.制程.成品出货抽样检验均适用之。
3.定义
3.1 AQL:是允收品质水准,即接受次品极限的标准。
品质检查水平:是用来决定批量和样本大小之间关系的等级,GB/T2828规定了三个一般检查水平;ⅠⅡⅢ和四个特殊检查水平:S-1、S-2、S-3、S-4
4.4综合抽样检查记录结果,比较规定的AQL值之标准,允收数如:严重、主要、次要,三类项目中有任何一个缺点超过其允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5进料、成品抽检合格盖PASS章,若判定不合格则贴不合格标签,并隔离标识。
5.合格品允收水准的规定:

抽样工作制度

抽样工作制度

抽样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抽样工作,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的各类产品抽样工作,包括生产过程抽样、成品抽样、市场抽样等。

三、职责分工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抽样计划,对抽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抽样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

2. 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市场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抽样计划的要求,配合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抽样工作。

3. 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抽样工作。

四、抽样过程1. 抽样前,应根据抽样计划制定详细的抽样方案,包括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抽样时间、抽样人员等。

2. 抽样时,应按照抽样方案进行,抽样人员应详细记录抽样过程,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

3. 抽样完成后,应将样品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标记和保存,并及时送检。

4. 抽样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五、抽样结果处理1. 抽样结果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2. 对抽样结果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按照公司不合格品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3. 对抽样结果中发现的潜在问题,应进行跟踪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六、记录和报告1. 抽样人员应按照要求填写抽样记录表,并对抽样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2. 质量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编写抽样报告,对抽样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3. 抽样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提交,作为公司质量管理的参考。

七、培训和考核1. 抽样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抽样技能和质量意识。

2.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抽样人员进行考核,确保抽样工作的质量。

八、文件的控制1. 本制度应作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进行控制和保护。

2. 本制度的修改和变更应按照公司文件控制制度进行。

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1.目的确保批量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得到有效控制。

2.依据:计数调整型抽样标准GB2828、一般检测水平II。

3.适用范围:XXXXXX有限公司所有外购、外协件及自制件的抽样检测控制。

4.职责:4.1质管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监督考核。

4.2采购部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的抽样检测。

4.3制件车间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

5.程序:5.1样本的抽取:质管部检验人员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

当检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则应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

若检验的产品较笨重或属于易碎品,则采购部、车间应安排人员配合质管部人员进行样本的抽取,必要时协助验收。

5.2样本的数量:依据工艺处制定的《采购物资分类标准》,对关键件、重要件、一般件的样本量规定如下:e e5.3样本的检验与处理:依据外购、外协和自制件图样及检验细则,逐个对样本进行检验,并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若检验结果中,不合格品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质量合格,予以接收。

5.4抽检的严格度5.4.1根据检验情况计算出每批的抽检合格率。

5.4.2正常检验:按照上述程序采用标准型抽样检验。

5.4.3加严检验:根据每批的抽检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两批产品抽检合格率低于90%时,则进行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增加30%,即新的样本=原样本量*(1+30%),而合格判定数不变;加严检验后,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5.4.4放宽检验:根据每批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可以转为放宽检验,放宽检验的要求:放宽检验的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的70%,即放宽检验的样本量=原样本量*70%。

而合格判定数不变,放宽检验后,若有一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不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根据检验情况及下道工序使用、更换情况,对关键、重要项分别进行统计,并计算出每批的合格率;6.考核标准:6.1不按要求抽样,处罚20元;6.2每发现一次批量错判,处罚50元;6.3不按标准进行抽检严格度的转换,处罚20元;7.本办法解释权归质管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抽样对象、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方式、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
1. 抽样对象:对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生产、流通、销售、餐饮业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方法:根据食品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4. 抽样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委托抽样和监督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客观和可追溯。

5. 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抽样过程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抽样地点、时间、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关的抽样报告,确保抽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第 1 页共 1 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

保障食品的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础。

抽样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抽样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市场、超市等单位。

二、抽样检验程序2.1 抽样计划制定食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对象、数量、频次等。

2.2 抽样方法抽样检验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保抽样结果具有代表性。

抽样时应标明抽样地点、时间、被抽样单位等信息。

2.3 样品保存和运输抽取样品后,应妥善保存并尽快送达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样品不受外界条件影响。

三、抽样检验标准3.1 抽样对象食品抽样检验对象包括食品的外观、口感、包装、标签、添加剂、污染物等方面。

3.2 检验标准食品抽样检验应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样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四、检验结果处理4.1 合格若经抽样检验合格,应做出合格证明并通知被抽样单位。

被抽样单位可以正常销售相关食品。

4.2 不合格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通知被抽样单位,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处罚等。

五、监督管理5.1 监督食品监督部门应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5.2 接受检查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监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结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共同维护人民健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抽样范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数量:根据食品批次数量和抽样检验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4.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5. 抽样依据:抽样检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6. 抽样标识:对抽样的食品应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抽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抽样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8. 抽样检验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的有效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 1 页共 1 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抽样计划的编制、抽样单位的选择、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抽样过程的记录和抽样材料的保存等。

3. 抽样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抽样、无申请抽样和委托抽样等方法。

4.抽样检验标准: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5.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危害程度等级划分,以及后续的处置和跟踪监督等。

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检测单位抽样管理制度

检测单位抽样管理制度

检测单位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检测单位的抽样工作,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工作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

三、抽样管理1. 抽样原则(1)抽样应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确保每个被检测样品有相等的机会被抽到。

(2)抽样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受到任何干扰和影响。

(3)抽样不得含有任何偏向,不得对被检测样品进行人为干预。

2. 抽样方法(1)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检测样品的特性和检测目的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整群抽样等。

(2)抽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确保被检测样品可以代表整个被检测对象的特征。

(3)抽样应当根据被检测对象的不同特性,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抽样程序(1)确定抽样计划:根据检测任务的具体要求和目的,确定抽样单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

(2)进行抽样:根据抽样计划进行抽样工作,确保抽样过程的严格执行和操作规范。

(3)样品封存: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存,防止样品被污染或损坏,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样品送检:将封存好的样品送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4. 抽样记录(1)抽样单位应当做好抽样记录,包括抽样计划、抽样过程、抽样结果等。

(2)抽样记录应当保留一定期限,以备查验和复核。

(3)抽样记录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抽样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抽样监督1. 抽样监督机构(1)建立抽样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检测单位的抽样工作,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抽样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干扰。

2. 抽样监督程序(1)对检测单位的抽样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抽样工作符合规定和标准。

(2)对抽样过程和抽样结果进行核查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3)对发现的抽样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样品抽样管理制度

样品抽样管理制度

样品抽样管理制度目录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三、责任分工四、抽样方法五、样品标识、管理和保存六、不合格样品处理七、制度执行一、制度目的为了保证公司产品品质,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样品抽样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样品抽样的过程,确保每次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效管理样品标识、保存和不合格样品处理,最终提高产品质量和公司形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样品抽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样品、半成品样品、成品样品等的抽样、管理和处理。

三、责任分工1. 质量部门负责制定抽样方案,制定抽样计划和监督抽样过程;2. 生产部门负责按要求提供样品并协助质量部门进行抽样工作;3. 仓储部门负责存放样品,并确保样品的保存条件符合要求;4. 销售部门负责将不合格样品销毁或退回供应商。

四、抽样方法1. 随机抽样:由质量部门在每批样品中随机抽取若干份作为抽样样品;2. 分层抽样:根据样品的不同特性,划分成若干不同的层次,再从每个层次中抽取样品;3. 串行抽样:按时间顺序连续抽取样品,以确保抽样结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五、样品标识、管理和保存1. 样品标识:每个样品必须在抽样过程中标明批号、生产日期、样品编号等必要信息;2. 样品管理:质量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所有样品,确保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样品保存:样品必须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的环境中,避免受潮、变质等情况的发生;不同类型的样品必须分开存放,避免混淆。

六、不合格样品处理1. 质量部门在对抽样结果进行分析后,如发现不合格样品,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查分析原因;2. 对不合格样品,应记录不合格原因,并视情况采取退回供应商、销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3. 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合格样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整改,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制度执行1. 质量部门应定期对样品抽样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2.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样品抽样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抽样方法或处理不合格样品;3. 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 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抽样检验的目的和原则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抽样检验的原则是公正、公平、科学、准确。

三、抽样检验的程序1. 抽样计划的制定(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管需求,制定抽样计划。

(2)抽样计划应包括抽样数量、抽样目标、抽样对象、抽样地点、抽样时间等要素。

2. 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法(1)抽样方法应符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

(2)常见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区域抽样、定额抽样等。

3. 抽样检验的执行(1)抽样人员应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操作。

(2)抽样人员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抽样工具,并避免污染样品。

4. 抽样检验的送检和分析(1)抽样的样品应尽快送交检验机构进行分析检测。

(2)样品的送检应注明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员等相关信息。

5. 抽样检验结果的处理(1)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抽样人员和委托单位反馈检验结果。

(2)根据检验结果,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四、抽样检验的责任和义务1. 抽样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抽样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操作,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抽样人员应保守抽样信息和样品信息,维护抽样工作的机密性。

2. 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检验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委托单位反馈检验结果,并提供科学的评价和建议。

3. 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0目的:1.1确认之产品能够符合客户或市场质量之要求。

1.2适用抽样计划达到节省检验的人力、时间、提高检验之可靠度。

2.0范围:2.1进厂之原物料、零件、半成品、成品(含委外加工品)。

2.2制程中之在制品。

2.3出货前和库存品稽查。

3.0职责与权限质量部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4.0定义:4.1批之构成:4.1.1 采购之进料,以每次送货同一规格之物品数量为一批。

4.1.2 在制品以同一批号产数量为一批。

4.1.3出货成品以每一次出货给一客户之数量或库存品,经规划数量做稽查时,以上两者所称量为一批。

4.2抽样:从批中以随机之方式取本之作业。

4.3样本:由批中随机抽取检验对象之产品。

4.4样本数:从群体中抽取样本之数量,以N代表。

4.5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多不良个数以Ac代表。

4.6不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不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少不良个数以Re代表。

4.7允收质量水平:送验批之质量达到此批水平时,消费者愿意尽量接受该批(AQL)为质量满意之界限。

5.0作业描述:抽样计划作业流程6.0作业描述:6.1抽样检验与全数检验之选择:6.1.1一般在批量较大的情况,使用抽样检验可节省人力、时间、和费用,同时可靠度亦较高,但在批量较少或质量不好时则须采全数检验。

6.1.2使用抽样检验之情况:(A) 破坏性检验时。

(B) 检验项目很多时。

(C) 产量大、批量大且连续性无法作全数检验时。

(D) 刺激上一工程要注意质量改善时。

(E) 满意客户要求时。

6.1.3使用100%全数检验之情况:(A) 检验容易或批量很少时。

(B) 不容许混入不良品时。

(C) 工程能力不足,致使交货不良率太高时。

(D) 满足客户要求时。

6.2 抽样计划之选择:根据被抽样产品之数量、种类、检验特性分别抽样计划应用于进料及制程成品检验之检查基准书内。

6.3单次抽验计划:从送检验批中取一次样本,(依批量大小决定样本个数)根据检验结果及该送验品之抽样计划下之允收个数,判定该批为合格或不合格。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能力建设,保障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数量、抽样地点和检验项目等。

第六条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舆情监测、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等因素。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抽样操作规范。

第九条抽样过程中应当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复检工作应当由原检验机构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复检结果应当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目的
➢为了规范统计抽样,使之有一程序可执行,特订定本办法。

2 范围
➢凡所有进料的抽样检验均属之。

3 内容
3.1 合格质量水平
➢除非有特别规定,外观的合格质量水平AQL值一般取1.0;原则上批数量50(含50)以内或单价较高的元器件采用全检方式。

3.2 检查水平
➢本办法在样本大小字码(附件一)给出三个一般检查水平:Ⅰ、Ⅱ、Ⅲ和四个特殊检查水平,S-1、S-2、S-3、S-4,除非另有规定,通常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一般检查的开始应使用正常检查。

3.3 检验批
➢QC依每张《产品交验暂收单》上的同一物料作为一个检查批。

3.4 检索方法
➢ 1. 根据提交检查批的批数量N的大小和检查水平选择并确定样本大小字码。

➢2、根据样本大小字码和接收质量限,在抽样方案表(附件二)中检索抽样方案。

➢3、得到的样本大小字码向右,在样本大小栏内读出样本大小n,再从样本大小字码所在行和规定的接收质量限所在列相交处,读出判定数组[Ac,Re]。

若在相交处是箭
头,则沿着箭头方向,读出箭头所指的第一个判定数组[Ac,Re] (注:Ac为允许接
收数;Re拒绝接收数;Re=Ac+1)。

➢最终确定抽样方案关键字:[ N n Ac Re ]。

3.5 检查的严格度
➢检查的严格度依以下原则确定检查批应接受何种严格度的检查。

3.5.1 转移规则
A、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不超过五批(即五批以内)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
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加严检查。

B、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正常检查。

C、从正常检查到放宽检查
➢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下列条件均满足,则从下一批转到放宽检查。

(1)连续十批或更多批(不包括再提交批)初次检查合格。

(2)生产正常。

(3)主管质量部门同意转到放宽检查。

D、从放宽检查到正常检查
➢在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从下一批转到正常检查。

(1)有一批放宽检查不合格。

(2)生产不正常。

(3)主管质量部门认为有必要回到正常检查。

3.5.2 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1)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不包括以前转到加严检查出现的不合格批数),则暂时停止按照本标准进行的检查。

(2)在暂停检查后,若供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则经过主管质量部门同意后,可恢复检查,一般应从加严检查开始。

3.6 检验方法与统计
(1)根据检验指导书中对单位产品规定的检验项目,逐个对样本单位进行检查,并不合格品的总数(不合格分类时应分别累计)。

(2)根据样本检验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是合格(见一次抽样批合格判断程序框图)。

(3)当抽样方案的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即全检),将该批量看作样本大小,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保持不变。

(4)对于批不合格的,依<不合格品管制程序>处理。


5)同一单位的同一产品的检验结果记录于批检验记录表,QC 依转移规则确定检查的
严格度。

3.7 一次抽样批合格性判断程序框图
3.8 附件一:样本量字码
生效日期:2008-3-1
3.9 附件二:抽样方案
A、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修改次数:0 修改日期:第6 页共10 页
B、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修改次数:0 修改日期:第7 页共10 页
生效日期:2008-3-1
修改次数:0 修改日期:第8 页共10 页
生效日期:2008-3-1
C、放宽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修改次数:0 修改日期:第9 页共10 页
修改次数:0 修改日期:第10 页共10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