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墨家 论墨家的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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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墨家论墨家的孝道
论墨家的孝道生、死、祭,详细说明了孝道的表现,从当代道义论和正义论的伦理学视野,指出了它们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尤其是对极端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批评,进而强调人的生命价值和目的价值的可贵。
墨家提倡“孝子”,主张“为人子必孝”,认为“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害也”。
因此,墨家是讲孝的,其孝文化是值得研究的。但目前墨家的孝道研究,主要存在三大欠缺:
第一,思路、参照问题。过去的研究,就墨子而论墨子,缺乏与儒家的参照。儒家有非常完善的孝文化体系,孔子曰: “生,事之以礼; 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从人的生死大事,对孝进行了明确的提炼,分到位,完全可以作为孝道研究的指南。我们对墨家的孝道研究,也应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第二,实质问题: 实用价值和人文精神。过去的研究主要强调“节葬”、“节用”的经济、实用意义,从孝的角度进行文化价值、人道伦理的研究不够; 从文化传统的传承思考,是否应该“节葬”、如何安葬,是孝道传统人文观念应该着重强调的。荀子所说的墨子“弊于用而不知文” ,从孝道方面进行反思,很有必要。我们认为,过去的研究没有运用当代伦理学理论加以分析。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对近代功利主义批评的新见解,完全可以
用于认识墨子功利主义的局限性,包括在孝问题上的欠缺,墨子的局限在于过度强调实用价值,忽视甚至否定人文精神。第三,在孔墨对立问题上绝对化。以前的研究将墨子与孔子对立,似乎墨子反对孔子繁文缛节的礼乐,抛弃了中国的人文主义传统,忽视了墨子的反对是有保留的、有限度的。例如,冯友兰将墨子作为“孔子的第一位反对者”。① 郑杰文先生的《中国墨学通史》也有类似的看法。② 再如,将墨子的”天志” 、“明鬼” 作为宗教迷信,梁启超认为“墨子的‘天志’、‘明鬼’、‘非命’三义,组成墨子的宗教”③。学者较少注意到墨子思想中祖先的崇拜、祭祀等孝文化的独特道德内容。墨子特别注重敬天法祖的祭礼,在祭祀的礼品、时间、
场景、人员、作用等方面都非常讲究,这方面的礼仪其实并不亚于儒家,墨子甚至要人们虔诚地深信“人鬼” 的存在,而不是如孔子的“祭神如神在”的假设。我们将分别从生、死、祭三个方面,来论述墨家的孝文化内容,对其合理性和问题进行审视。
一、生: “利亲”
”孝,利亲也。” 墨子将孝敬亲属的实质归结为利,主张其实际内容,反对空虚的、形式的、表面的东西。孝敬不是虚假的,一定要有客观的、实际的内容,墨子强调了物质方面的、基本的生理需要,抓住了关键。从反面来说,伤害父母的情况,不
是孝子应有的。“意不忠亲之利,而害为孝子乎? ” 问题在于如何认识作为孝的“利”。
“利”的内涵
墨子强调“利” 等于“用” 的思想,认为有用、有利才体现了善,或者说善就是有用、有利; 恶则表现为不利、灾祸。利益是人们喜欢的,损害是人们所厌恶的。它根源于人们的需要。脱离实际利益的道德是不存在的。“义,利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 一切行为的价值评价,就看它的利益效果,对利益的道德属性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道德的善恶判断在于它是否带来利益,是否具有“仁之实”,因为“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国家的法律作用在是否利民,“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 。孝的实质在于
①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 新世界出版社,20xx 年,第53 页。
②郑杰文《中国墨学通史》,北京: 人民出版社,xx 年,第
8 页。
③梁启超《梁启超论诸子百家·墨子学案》,北京: 商务印书馆,xx 年,第165 页。
有利于亲人。效用是决定人的选择的根本依据。“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且焉有善而不可用者? ” 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讲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往往容易忽视正义,以牺牲少
数人的利益为代价,造成不平等和多数人的暴政。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此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论证,可以用来对墨子狭隘效用观进行剖析。罗尔斯所说: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它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福利都不能凌驾其上
的。”①
【作者胡说八道,实孝与功利主义风马牛不相及】
“利”里面既包含物质利益,又包含精神利益。墨子比较多地强调实际的、物质的利益和效用,主张孝道在于对亲人的效用,在“生事之以礼”的方面,着重于“事之”、“利亲”,轻视甚至忽视了“礼之”、“乐之”、“尊之”等精神享受,导致了极端的功利主义。如果仅仅包含物质的效用,那么这样的“利”就是很狭隘的价值。尽孝道有很多方面,不应该只是满足物质上的、生理的基本需要
【墨子反对的是虚伪的、伪善的、表面的孝,价值是相对的,“利”亲各有各的“利”法,很实际,恨人道,儒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孝法逻辑上就假定人们关于孝爱的价值标准和尺度是一致的,忽略了价值相对性】
。孔子就曾经指责仅仅满足物质利益和生理需要的局限性: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 孔子指出对于老人应该按照高规格的礼仪对待: “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这样有礼仪的行为才是孝应有的目标。赡养父母、照顾父母,是孝的基本条件,但不是孝的全
部,孝是出于对父母的爱心的恭敬行为。曾子指出: “孝有三: 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对照墨子的言论,这里明显忽视了孝道的精神方面。子女对于老人的孝敬,不仅仅是物质方面即吃、穿、用度方面的孝敬,更需要有精神方面的孝敬,即需要尊重、安慰、呵护老人。人高于一般物品和一般生命的地方,恰恰是在于人的尊严和精神需要。康德指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人的存在就意味着价值。这样的道义论思想,对于我们反思人的价值、实践孝道,有重要意义。正因为如此,胡适指出墨子学说的实质: “作为一个思想体系,墨子与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又有很多共同之处。”②罗慈在《轴心时代的孔子伦理学》中,把墨子学派作为一节,专门论述了墨子伦理的重点和局限性: “儒家学派与墨子学派争论的焦点在于家庭和功利主旨的作用问题……墨翟主张绝对互惠的伦理学。”③
孝的“兼爱”、互利问题
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强调家庭的慈孝,认为它是天下和谐的重要因素。天下变得混乱的根源在于兄弟不和调、父子不慈孝、君臣不惠忠。墨子认为,每个人做到爱别人要像爱自己一样,孝敬别人的父母也要像孝敬自己的父母一样,是治天下的根本之一。“父慈子孝,为人君必惠,为人臣必忠,为人父必慈,为人子必孝,为人兄必友,为人弟必悌。” 这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依此而行方可万民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