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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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城市道路方面,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道路设计人员在规划和设计道路时考虑到行人的需求,特别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规范要求道路上的人行道宽度足够容纳轮椅、推车和行人通行,并且要保持平坦和无障碍的表面。

道路的斜坡和边缘需要符合相应的规范,以确保轮椅和行人的顺利过渡。

此外,无障碍设计规范还要求开设足够数量和位置合适的无障碍通道,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出建筑物。

无障碍通道应具备足够的宽度和平坦的表面,以适应残疾人所使用的各种辅助工具,如轮椅和助行器。

通道的斜坡也需要符合规范,以便残疾人能够安全且容易地进出建筑物。

对于建筑物本身,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的入口和出口设有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或电梯。

这些设施应符合相关的规范,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入和使用建筑物。

此外,建筑物的内部也应提供足够的无障碍通道和辅助设施,如扶手和无障碍洗手间,以满足不同残疾人的需求。

无障碍设计规范还要求在城市空间中提供足够数量和位置合适的无障碍停车位。

这些停车位应设置在靠近建筑物入口的位置,并且具备足够的空间和辅助设施,以方便残疾人从车辆转移到建筑物。

此外,无障碍设计规范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的要求,如标识和导向系统的设计、视觉和听觉辅助设备的配置等。

这些要求旨在提供给残疾人所需的信息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自主和安全地使用城市公共空间。

总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入和使用公共空间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这些规范涵盖了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方面的要求,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便利。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无障碍的城市,让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于人权的不断重视,无障碍设计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无障碍设计旨在提供平等的使用和参与机会,为身体有障碍的人群创造一个无障碍的城市环境。

本文将阐述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规范,并探讨这些规范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1.人行道设计:人行道应具备一定的宽度,以容纳轮椅和行动不便者的通过。

人行道上的斜坡应符合一定的坡度,便于轮椅上下坡。

同时,人行道上应设置足够的无障碍通道,避免障碍物的阻挡。

2.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的设计应考虑到视觉障碍人士的需要。

例如,在红绿灯上增加声音提示,以提醒视觉障碍人士是否可以通行。

3.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应提供无障碍斜坡或电梯,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安全通过,同时也要考虑到视觉障碍人士的导航需求,例如增加触摸导航标示。

4.标线和标牌:道路上的标线和标牌应具备一定的明显度和触觉性,以帮助视觉障碍人士进行导航。

例如,采用凸起的标线和标牌,方便视觉障碍人士通过触摸来获取信息。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入口和出口:建筑物的入口和出口应提供无障碍斜坡或电梯,以便行动不便的人群进出建筑物。

入口处的门禁系统应方便视觉障碍人士使用,例如增加触摸屏幕或语音提示。

2.内部通道和楼梯:建筑物内部的通道应保持通畅,避免障碍物的阻挡。

楼梯旁应设置无障碍斜坡或电梯,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的使用。

3.办公区和公共设施:办公区和公共设施应设置适当高度的桌子和台面,以便于轮椅使用者的使用。

厕所和更衣室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例如无障碍厕所和更衣室。

4.紧急情况处理:建筑物应设置适当的紧急疏散设施,以保证行动不便的人群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无障碍设计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无障碍设计不仅仅对身体有障碍的人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

1. 社会包容性:无障碍设计可以提高社会的包容性,减少弱势群体的排斥和歧视,营造一个更加平等和融洽的社会。

新版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旧设计规范继承和发展

新版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旧设计规范继承和发展

浅议新版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旧设计规范的继承和发展摘要:为了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并且于2001年8月2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建设技术和设计标准要求更加严格。

因此我国于2012年颁布了新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新规范更加完善,使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更加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关键词: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建筑物;继承发展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abstract: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construction of barrier-free facilities, the national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issued “ city roads and buildings no barrier design standard “, and come into effect in august 21, 2001. with the progress of our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people living standard rises ceaselessly, the city road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design standards more stringent requirements. therefore, in 2012 china promulgated the new code for design on accessibility, new norms more perfect, make the city roads and buildings no barrier design more meet the use requirements of older persons and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key words: barrier free design; specification; city road; buildings;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目前我国的残疾人的总数已经达到了6000多万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总数为1.15亿,预计到了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会达到3亿,达到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残疾人将达到1亿,体弱老年人和残疾人对于无障碍建筑环境的需要是一样的。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分析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分析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分析第一篇: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分析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分析摘要:本文分析了残疾人走路特点和道路实际情况,提出了改进道路无障碍设计的几条措施。

关键词: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分析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to walk and road situation, and proposed several measures to improve road barrier free design.Key words: urban road;barrier-free design;analysis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要建设一个连续、安全、人性化的城市道路无障碍环境,还需要从管理和立法等方面入手进行规范。

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环节,要将无障碍设计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进行把关。

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无障碍设施既完善,又能持久地发挥其作用,切实造福残疾人群。

残疾人与环境障碍1.1 残疾人环境障碍的分类乘轮椅者障碍:台阶、楼梯、高于20cm的门槛、路缘石、过长过陡的坡道;旋转门、强力弹簧门,以及小于80cm净宽的门洞;阻力较大的地面,如长绒地毯、大于2cm 的裂缝;高于80cm 的服务台和高于100cm的公用电话。

拄拐杖者障碍:级差大的台阶,有直角突缘的踏步,较高较陡的楼梯和坡道,宽度不足的楼梯及门洞;旋转门、强力弹簧门;光滑或积水的地面;扶手不完备、卫生设备缺少安全抓杆的洗手间。

视力残疾者障碍:对于盲人,其障碍包括复杂地形地貌缺乏导向措施,人行空间内有意外突出物;旋转门、弹簧门、手动推拉门;只有单侧扶手或扶手不连贯的楼梯;拉线式灯开关。

对于低视力者,其障碍包括视觉标志尺寸偏小;光照弱、色彩反差小。

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本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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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本站推荐)第一篇: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本站推荐)城市道路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

无障碍内容是,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居住区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

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房屋建筑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

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

作用方便盲人出行一、城市道路(一)道路与桥梁、广场、经济开发区道路、主要旅游景点道路等应实施无障碍建设。

、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部位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必须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必须安装防护栅栏,。

(二)人行道路、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必须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必须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必须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必须设提示盲道。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是指针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时要考虑到无障碍使用的需求,提供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无障碍设计旨在为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便利和安全的出行和使用环境,以便他们能够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

首先,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应考虑行人通行的需求。

在人行道的设计中,应设置足够宽度的通道,以容纳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辅助工具,如轮椅、助行器等。

同时,人行道的坡度应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避免出现过陡或过平的情况,以免给行动不便的人带来困难。

此外,道路上的斑马线应设置辅助设施,如触角按钮、盲道等,以方便视觉障碍人士的使用。

其次,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应考虑到进出建筑物的便利性。

入口处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如坡道或升降平台,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士进出。

门的设计应考虑到轮椅或助行器的通过,门槛的高度应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此外,建筑物内部的走廊和通道也应保证宽敞,并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斜坡,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士的上下楼。

再次,无障碍设施的设置还应考虑到视觉障碍人群的需求。

建筑物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和导向标志,以方便视觉障碍人士辨识方向和位置。

此外,建筑物内的楼层和房间应设置盲道,以帮助视觉障碍人士辨认路线,同时要注意盲道的颜色对比和纹理的清晰度,以提高辨识度。

最后,无障碍设计还应包括建筑物内的设施和服务的无障碍使用。

例如,公共厕所的设计应考虑到轮椅的通过,并设置辅助设施,如扶手和紧急呼叫装置;无障碍停车位和出入口的设置应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士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应考虑到轮椅的进出和停放。

总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创建一个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和融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的无障碍设计,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更加方便和安全的出行和使用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无障碍设施需注意的问题

无障碍设施需注意的问题

无障碍设施需注意的问题
近期在对建筑工程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了一些违反《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问题,现将施工现场容易犯的错误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上的一些规定汇总如下,希望广大工程管理人员引起注意,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管理。

1、由于考虑室外的绿化,随意变更建筑入口平台和轮椅坡道,如入口平台宽度、轮椅坡道宽度不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轮椅坡道两侧未均设置扶手等。

按照规范的要求,当为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和小型公共建筑时,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大于1.5米;当为中、高层无障碍住宅和大、中型公共建筑时,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大于2米。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米,轮椅坡道转弯处平台尺寸应大于1500mm×1500mm。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米;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米。

2、无障碍电梯侯梯厅因墙面干挂石材而致使净深不足1.8米。

按照规范要求,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侯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侯梯厅深度大于
1.1米。

电梯轿厢深度大或等于1.8米,电梯门洞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米,按钮高度09
~
于或等于1.4米,宽度大于或等于1.1米,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
0.85米的扶手,轿
~
厢正面高0.9米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中美日无障碍设计法规发展比较研究

中美日无障碍设计法规发展比较研究

中美日无障碍设计法规发展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无障碍设计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产品设计等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特别是在中国、美国和日本这三个全球重要的经济体中,无障碍设计法规的发展和实施更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旨在对中美日三国无障碍设计法规的发展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中国无障碍设计法规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将对无障碍设计的概念和重要性进行阐述,明确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随后,本文将分别介绍中国、美国和日本三国的无障碍设计法规的发展历程和实施现状,分析各国在法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特点和优势。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比较三国无障碍设计法规的异同点,探讨各国法规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借鉴。

通过比较研究,本文旨在发现中国无障碍设计法规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国的先进经验,推动中国无障碍设计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对无障碍设计法规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探讨其在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推动中国无障碍设计法规的进步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无障碍设计法规概述无障碍设计法规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士、老年人以及有特殊需求的人群能够平等、便捷地使用和接触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建筑物等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规范。

这些法规旨在消除物理环境中的障碍,提升社会包容性,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

在全球范围内,无障碍设计法规的发展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零散到系统的过程。

在美国,无障碍设计法规的发展尤为突出。

自1960年代起,美国就开始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无障碍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等,这些法规要求所有公共设施和建筑必须满足一定的无障碍设计标准。

日本在无障碍设计法规方面同样具有显著成果。

日本的无障碍设计法规不仅涉及公共设施和建筑,还扩展到了电子产品、信息通讯等多个领域。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主要内容是:(1)城市道路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

无障碍内容是,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路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路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2)居住区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

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房屋建筑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

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7 建筑物⽆障碍设计7.1 建筑⼊⼝7.1.1 建筑⼊⼝为⽆障碍⼊⼝时,⼊⼝室外的地⾯坡度不应⼤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层、中⾼层建筑⼊⼝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

7.1.3 建筑⼊⼝轮椅通⾏平台最⼩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平台宽度7.1.4 ⽆障碍⼊⼝和轮椅通⾏平台应设⾬棚。

7.1.5 ⼊⼝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 图7.1.5-2)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间距7.2 坡道7.2.1 供轮椅通⾏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凌空时,在扶⼿栏杆下端宜设⾼不⼩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度和⽔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度和⽔平长度7.2.7 坡道⾯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平长度不应⼩于1.50m (图7.2.8)。

7.3 通路、⾛道和地⾯7.3.1 乘轮椅者通⾏的⾛道和通路最⼩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 轮椅通⾏最⼩宽度7.3.2 ⼈⾏通路和室内地⾯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

7.3.3 使⽤不同材料铺装的地⾯应相互取平;如有⾼差时不应⼤于15 mm,并应以斜⾯过度。

7.3.4 ⼈⾏通路和建筑⼊⼝的⾬⽔箅⼦不得⾼出地⾯,其孔洞不得⼤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积不应⼩于1.30×0.90m (图7.3.5)。

无障碍设计规范在市政道路设计中的探究

无障碍设计规范在市政道路设计中的探究

道路桥梁建筑知识・145・Architectural Knowledge1 引言《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时废止。

2 新老无障碍规范在市政道路中的不同之处新老无障碍规划在市政道路中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四点:(1)新规范要求盲道的纹路应高出路面4mm ,而老规范中要求盲道的纹路应高出路面5mm ;(2)新规范中要求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

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老规范中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3)新规范中要求盲道应与公交站的长度相对应,老规范中要求公交站处盲道长4~6m ;(4)人行天桥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而老规范为中为可设设置无障碍电梯。

从以上不同之处可以看出,对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更加体现了对有障碍人士的关爱。

3 市政道路设计中无障碍设计的要点要求3.1 强制性要求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要高于2.00m ,如果小于2.00m 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实参这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置元典型的提示盲道,同时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一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对于视觉障碍者来说是一个危险区域,容易发生碰撞,因此在此区域应当设置防护措施,如围栏等,尽量不使视觉障碍者在此通过。

盲道的铺设也应当避开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域,以免发生意外。

3.2 新增无障碍标识系统无障碍设施位置不明显时,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标识系统。

同时,无障碍标志牌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构成标识引导系统,并与其他交通标志牌相协调。

地域引导和诱导等视觉标识应使高龄者、轻度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轮椅使用者等利用者容易理解判别,充分考虑设置场所、高度、文字的大小、色彩、设计编排等要素;轮椅使用者的视点平均高度为1150mm ,最大高度为1750mm ,标识看板的内容高度应设置在700—1750mm 的高度。

市政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分析

市政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分析

市政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分析摘要:无障碍设计其根本的作用就是方便全社会所有人的生活,建设和完善城市的无障碍设施是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出行提供方便的重要措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市政道路无障碍设计前言传统的市政道路无障碍设计理念是很狭隘的,理念认为无障碍设计只要是满足了残疾人生活需求,方便了残疾人出行需要,消除了残疾人在行动上不利的因素,这就是无障碍的设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方面的无障碍设计和实施均是无法满足残疾人出行需要的,从现实的角度上来讲,主要就是不能够充分的根据现场情况,设计出适合残疾人、方便残疾人出行的无障碍通道。

一、基于视力障碍人群的道路设计改进思路1盲道存在的问题(1)行进盲道与圆点形提示盲道均不能明确地提示方向,导致盲人不能辨别方向而出现走错道路的现象。

(2)圆点提示盲道虽然表明此处道路发生变化,但不能提示盲道环境所发生的变化,而且不能辨明医院、银行、购物点等与生活密切的场所方位。

(3)提示盲道路砖缺乏针对性。

提示盲道缺乏对盲道的起点、终点和转变处,以及地铁入口、人行横道人口和汽车站等提示作用的设计内容。

(4)市政道路两端、大型建筑物、居民点等出入口,或在市政道路平面交叉处,由于开口的宽度很大,且盲道中断,使盲人无法判别和进入下一段盲道。

(5)盲人无法清晰判断与行进方向垂直的人行横道,从而不能安全地通过交叉口。

设计时,应本着实用、安全和人性化的设计原则,使盲道点、线连成一个盲道网络,做到盲道的区域内贯通和区域外连续。

(6)人行道的无障碍步道体系建设缺乏全局观念,不系统、不健全,盲道上存在电线杆、井盖等障碍物,且面临建筑物和到达街坊社区出入口等处,突然出现中断的现象。

(7)很多盲道的人行道未设置缘石坡道或缘石坡道设计不合理,过、陡过急或提示不清楚现象时有发生。

2盲道设计方案(1)盲道北向砖。

盲道北向砖可以设计在较长的行进盲道中的某一位置,用以指示地理方向。

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规范

2术 语
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 (原来有,略作修改)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行人进 入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原来有,略作修改)
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场所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及 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3. 内容的改变
(1)新增加的章节和内容 a 无障碍设施分类更加全面,包括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出入口、 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门、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及升降平台、 扶手、公共厕所及无障碍厕所、公共浴室及无障碍浴间、无障碍客房、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轮椅席位、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低位服务设施、 无障碍标识系统、城市信息无障碍等16大项的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做法。 b 城市绿地 c 历史文保建筑改建 d 信息无障碍 e 建筑物的类型更加全面,增加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汽车客运站, 社会车辆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类型。
2.0.16 无障碍厕所 individual washroom for wheelchair users (原来有,略 作修改)
出入口、室内空间及地面材质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且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无性别 厕所。
2.0.17 无障碍洗手盆 accessible wash basin (原来有,略作修改)
2.0.10 轮椅通道 wheelchair accessible path/lane (原来有,略作修改)
在检票口或结算口等处为方便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
2.0.11 无障碍楼梯 accessible stairway (新增加的名词解释)

无障碍设计规范新旧对比

无障碍设计规范新旧对比

关于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及地道的坡道 坡度设计要求更严格;取消了关于扶手 设置等细节上的规定条文(减少重复); 取消了关于桥梁、隧道、立交具体设计 要求的规定条文。
关于城市广场及城市绿地:均为新增内 容。城市广场包括公共活动和交通集散 广场;城市绿地包括各类公园和开放绿 地。
关于居住区、居住建筑:增加了关于居 住绿地以及配套公共设施设计要求的规 定条文;关于居住建筑的规定条文有变 化。
无障碍设计规范新旧对比
新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旧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国家
标准。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时
关于公共: 办公、科研建筑(含司法建筑) 商业、服务建筑 文化、纪念建筑 观演、体育建筑 交通、医疗建筑(含康复建筑) 学校、园林建筑
关于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 造:全章为新增内容。 附:强条一览(共有6条/款)
谢谢!
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残疾人(肢体、视觉、听觉残障等)、老人、儿童、孕妇、伤病患者 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当中包含了使用和没有使用行动辅助器具者(如轮椅、婴儿车、拐杖、 盲杖等)。因此可以说,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无障碍设施的受惠者。(在工程设计时,要避免 将无障碍设施简单理解为轮椅通道。)
关于术语:更新了部分术语,相对而言, 范围更全面,解释更严密;删减了个别非无 障碍设计独有的术语;也补充了一些新的内 容。
关于公共建筑:增加了关于公共建筑的 一般规定条文。
关于公共建筑:调整了一些公建类型的 组合分项,补充了一些新的类型(但同 时也欠缺了个别原有的分项);除了关于 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实施范围的规定条 文,还增加了较为具体的设计要求。

无障碍设施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差异分析

无障碍设施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差异分析

以下正体字均摘自《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斜体字部分摘自《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8.2.1办公、科研、司法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等。

8.2.2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4、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内部办公人员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各有1个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6、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公众坐席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

8.2.3 其他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2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各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或第3.9.2条的有关规定;3多功能厅、报告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轮椅坐席。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8.8 商业服务建筑8.8.1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建筑、旅馆等商业建筑,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建筑,邮局、电信局等邮电建筑,娱乐建筑等。

市政道路设计中无障碍设计分析

市政道路设计中无障碍设计分析

市政道路设计中无障碍设计分析摘要:市政道路中的无障碍设计体现了城市的文明和经济发达程度。

无障碍设计是市政道路规划设计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的同时,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也要跟上。

如何将无障碍设计更好的贯彻到市政道路设计的实处,成为市政设计人员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市政道路;无障碍设施;人性化体验无障碍设计是指在市政道路设计中消除对使用者构成障碍因素的设计,所谓障碍是指因为一个人的自身原因或外界环境局限等不利条件,限制或妨碍此人正常完成某一件事,主要指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障碍。

使用人包括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如大多数无功能障碍者、盲人、听障、生理障碍人群、老弱病残孕等等。

一、市政道路中的无障碍设计原则传统无障碍设计中主要针对残疾人群,帮助他们解决因身体缺陷造成的行为障碍,保障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公共服务。

但无障碍设计大多是由健全人来完成的,很难体会到残疾人的需求和困难,很多设计达不到残疾人的实际需要,降低了无障碍设施的实用性。

市政道路中的无障碍设计要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分别考虑不同人群的需求,要满足以上条件,无障碍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无障碍设计的实用原则,道路本身的属性决定其必须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在无障碍设施的实际中,要首先注重其实用性,再思考其实际需求如何与市政道路的美观性相结合,无障碍设计要真正为使用者消除障碍因素,在生活中起到一定作用;无障碍设计要有功能多样性,尽量做到一物多用,最大程度为不同人群的使用者带来便利,比如公交车上的老弱病残孕专座,在没有对应使用者时,非对应使用者也可以使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无障碍设计要有可行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到不同地域文化和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相应调整设计方案,要使无障碍设施具有可接近性、可到达性、可用性、无障碍性;无障碍设计要有安全性,使障碍人群借助于无障碍设施能够保证其安全,避免因道路设计的缺陷等因素引起障碍人群的人身安全事故;创新性,无障碍设施应用人群不止局限于残疾人,而扩展到儿童、孕妇、老人等等,照顾到诸多人群的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满足更多人的出行需要。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解析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解析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无障碍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无障碍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无障碍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

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城市道路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表2.1.1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节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最大坡度表2.2.1-1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的规定。

纵坡坡长限制表2.2.1-2第2.2.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2.50m。

第三节人行道第2.3.1条人行道和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1-1和2.2.1-2的规定。

宽度不行2.50m。

第2.3.2条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的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适用无设施或绿化带处的人行道,如图2.3.2-1。

1. 正面坡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而大于20mm;2. 正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3. 两侧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4. 正面坡的宽度不得小于1.20m。

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如图2.3.2-2。

1. 缘石应有半径不0.50m的转角;2. 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3. 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12;4. 坡面宽度不得小于1.20m;5. 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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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体字均摘自《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斜体字部分摘自《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8.2.1办公、科研、司法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等。

8.2.2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4、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内部办公人员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各有1个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6、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公众坐席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

8.2.3 其他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2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各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或第3.9.2条的有关规定;3多功能厅、报告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轮椅坐席。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8.8 商业服务建筑8.8.1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建筑、旅馆等商业建筑,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建筑,邮局、电信局等邮电建筑,娱乐建筑等。

8.8.2 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2、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3、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大型商业建筑宜在男、女公共厕所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且在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8.8.3 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100间以下,应设1间~2间无障碍客房;2、100~400间,应设2间~4间无障碍客房;3、400间以上,应至少设4间无障碍客房。

8.8.4 设有无障碍客房的旅馆建筑,宜配备方便导盲犬休息的设施。

5.1.3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8.7 文化建筑8.7.1 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

8.7.2 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6、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2、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3、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4、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5、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8.7.4 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2、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室宜设1个无障碍厕所。

5.1.4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8.6 体育建筑8.6.1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作为体育比赛(训练)、体育教学、体育休闲的体育场馆和场地设施等。

8.6.2体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特级、甲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乙级、丙级场馆基地内应5.1.5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2、建筑物的观众、运动员及贵宾出入口应至少各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他功能分区的出入口可根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出入口;3、建筑的检票口及无障碍出入口到各种无障碍设施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4、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宜设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5、供观众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6、特级、甲级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区、主席台、贵宾区内如设置电梯应至少各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乙级、丙级场馆内坐席区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并应满足赛事和观众的需要。

7 特级、甲级场馆每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每处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场馆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主席台休息区、贵宾休息区应至少各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乙级、丙级场馆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各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各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8 运动员浴室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9 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的坐席区都应设置轮椅席位,并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坐席处,设置1:1的陪护席位,轮椅席位数不应少于观众席位总数的0.2%。

8.7 文化建筑8.7.1 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

8.7.2 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6、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2、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3、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4、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5、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8.7.4 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2、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室宜设1个无障碍厕所。

8.4 医疗康复建筑8.4.1医疗保健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和其他所有与医疗、康复有关的建筑物。

8.4.2医疗康复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2、院区室外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3、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4、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设置扶手;5、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6、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7、建筑内设有电梯时,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8、首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厕所;各楼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病房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9、儿童医院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宜设置至少1处母婴室,并靠近公共厕所;10、诊区、病区的护士站、公共电话台、查询处、饮水器、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11、无障碍设施应设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在康复建筑的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8.4.3 门、急诊部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和低位服务台或窗口;2 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8.4.4 医技部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病人更衣室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部分更衣箱高度应小于1.40m;2、等候区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取报告处宜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8.4.5住院部病人活动室墙面四周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 6理疗用房应根据治疗要求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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