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内部制度建设)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二篇)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是保障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为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以下是相关内容的阐述。
一、背景介绍国土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行为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国土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的监察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1.制定巡查范围和内容:明确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土地利用、采矿开发、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监察巡查工作覆盖全面。
2.明确巡查机构和职责:设立专门的巡查机构,明确各级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落实监察巡查的责任和义务。
巡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加强监察力量建设:加大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高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加强对巡查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建立巡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土资源巡查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收集和汇总相关数据,为监察巡查提供科学依据。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巡查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工作的协同。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可以更好地解决监察巡查中的问题,提高工作的效能。
6.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加大对国土资源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巡查机构要制定巡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巡查工作,确保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
7.加强监察巡查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大对监察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监察巡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和巡查人员的法律素养。
8.建立完善监察巡查奖惩制度: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于履职尽责、工作出色的巡查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巡查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X 政办发〔X〕1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土、发改、财政、公安、规划、建委、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二、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拟定巡查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巡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好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动态巡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应主管部门。
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沿堡垒作用,以行政村为单元确定监管网格,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管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认真组织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违法违规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最直接、最有效、最便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拿出查处整改意见,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拆除,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非法勘查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及充填井筒。
同时,相应属地政府要将有关查处整改情况通报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电力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第221条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X]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监察工作报告制度第222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局面报送本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223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监察人员应当依照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第224条监督检查中遇有重大干预或其它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第225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226条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227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5•【文号】国土资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监察队规章制度
自然资源监察队规章制度
《自然资源监察队规章制度》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国家的自然资源,监察队成立了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确保了队员们在执行任务时能够遵守纪律,保护自然环境,同时保障自身的安全。
首先,队员们必须严格遵守任务计划和指示,不得擅自改变任务路线或者途中停留。
他们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巡查和监察工作,确保任务的高效完成。
其次,队员们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禁止随意破坏自然资源,如乱砍乱伐、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
任何发现的违法行为都需要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另外,为了保障队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还规定了队员们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他们需要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能够保持警惕和应对突发情况。
最后,队员们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与当地居民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总之,这些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了自然资源监察队能够高效、安全地执行任务,保护和管理国家的自然资源。
同时也为队员
们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标准和指导,让他们能够更加有序地开展工作。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各分局、执法中队、国土所:现将《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大队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局和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发现和制止第三条【发现渠道】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包括: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分局(横琴新区为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下同)和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未设国土所的区域为分局相关责任科室,下同)应当建立健全以动态巡查为主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巡查职责】市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全市巡查工作;(二)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开展交叉互查;(三)对各分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分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将辖区分成若干巡查区域,明确每一巡查区域的地域范围、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基本巡查频率等,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二)建立国土资源动态信息员制度;(三)对国土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按本细则规定向市局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土资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构建系统上下“联合监管”、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工作环节“全程监管”的新格局,更加有效地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综合执法监管有关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由执法监察、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矿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组成。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系。
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形势,研究会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联动监管。
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调查等手段,建立相关部门共同防控、查处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矿业权审批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整改等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实施联动监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产,需要得到有效监管和维护。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的监察,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了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背景、重要性,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效果。
一、背景和重要性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存在着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例如非法采矿、滥伐森林等,严重破坏国土资源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察,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监察巡查工作,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对于维护国土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方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巡查:国土资源部门会派遣专门的巡查员定期对各级执法机构进行巡查,了解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巡查员通常由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执法监察机构的代表组成,确保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随机抽查:除了定期巡查外,国土资源部门还会进行随机抽查,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抽查,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这种抽查方式有效地减少了执法人员的主观干预,保证了执法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3. 案件核查:国土资源部门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核查,验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如果发现执法不当的问题,将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 线索举报:国土资源部门鼓励公众对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根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和核实。
这为监察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
三、实施效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为加强执法监管工作,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国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治理,实现国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国土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三)节约集约,可持续利用;(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五)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负责国土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及地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二)组织国土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预警;(三)审批和管理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四)负责国土资源的征收、征用和补偿;(五)查处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六)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国土资源调查与监测第七条国土资源调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数据的原则。
第八条国土资源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资源调查;(二)矿产资源调查;(三)水资源调查;(四)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五)生态环境调查。
第九条国土资源监测应当建立监测体系,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条国土资源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利用变化监测;(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测;(三)水资源利用监测;(四)生态环境监测。
第四章国土资源规划与审批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土资源的实际状况;(三)符合区域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024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
2024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 我国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 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制定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 提高国土资源执法水平,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促进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任务:(1)加强执法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
(2)完善执法监管制度, 强化规范管理。
(3)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 提高信息化水平。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严惩违法者。
三、工作措施1.加强执法监管队伍建设(1)组织开展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 激励先进个人。
(3)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强化执法纪律意识。
(4)积极引进人才, 加强队伍建设。
2.完善执法监管制度(1)修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法律体系。
(2)加强执法规范建设, 明确执法基本原则和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执法监管考评制度, 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形成合力。
3.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1)推进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 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2)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管信息平台, 提高工作效率。
(3)开展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完整性。
(4)加强对执法监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1)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3)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 加大对违法者的惩戒力度。
(4)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 依法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形成工作合力。
(1)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而作为国家对于国土资源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一份有效的、能够有效推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方案,就变得尤为必要。
二、工作目标通过此次工作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局的执法监察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推动国土资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内容1、建立完善的执法监察制度体系制定执法监察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执法监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2、加强执法监察人员培训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素质,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信心与能力,强化执法监察的整体效果。
3、突出行业问题,针对性检查围绕国土资源行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薄弱环节和热点问题,明确执法监察的“强度、深度和时度”,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开展宣传和教育开展“执法监察进社区”、“执法监察进企业”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执法监察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参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
5、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拟定处理方案,确保权益得到维护、问题得到解决。
6、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察的联合性,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职责,提高执法效果。
四、工作流程1、确定执法监察计划: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重点单位应向监察机构提交执法监察计划。
2、开展执法监察:根据执法监察计划,监察机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监督检查,形成监察报告。
3、整改与落实:对于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不规范的行为,给予整改建议,对于需要立案处罚的问题,依法立案处罚。
4、督促检查:对于整改建议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执法监察落实到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一、引言二、目标三、总体要求1.遵循法律法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依法执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平公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公开透明,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3.效能高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高效有力,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四、内容要点1.制度建设:建设健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明确执法监察的职责、权力和程序。
2.执法监察机构:设立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全面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人员培养: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
4.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执法监察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5.现场执法: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反腐倡廉: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严肃查处国土资源执法中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土资源执法的廉洁性和权威性。
7.执法效果评估:建立执法效果评估机制,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五、保障措施1.法律支持: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和支持。
2.经费保障: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的充足,并进行合理使用。
3.配套设施: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如办公场所、执法工具和技术设备等。
4.宣传教育: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对其的认识和理解。
六、建议1.制度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3.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七、结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的建设是推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国民经济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健全的制度建设、高效的执法监察机构和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员,可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效能和水平,通过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推动国家的发展繁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docx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节约资源,保障支持发展为目标,以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以强化基层执法监管为基础,以预防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依法严肃公开查处重点典型案件为手段,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构建预防、查处、监管、部门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长效机制,推动我县国土资源的依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加强整改,巩固成果。
各乡镇和国土局要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对去年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及六打六治专项行动认真进行一次回头看,对遗留案件查处纠正和整改方案落实工作进行查漏补缺。
对符合条件尚未立案的,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已立案尚未处罚到位的,要抓紧处罚;对处理偏轻偏宽的,要及时纠正;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积极跟踪检查,确保案件查处执行到位,对整改方案确定的各项整改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
坚持预防在先,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实施的要求,由国土局牵头负责建立完善预防、查处、监管和部门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三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一是搞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查限期整改,改变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二是加强执法巡查,采取动态巡查和重点检查两种方式,对交通沿线、城乡结合部和重点乡镇,进行全面的拉网式的动态巡查。
三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通过执法动态巡查,设立群众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渠道等方式,及时梳理和掌握一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是加大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
四完善体制,提升管理水平。
要建立健全基层土地监察网络,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各乡镇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乡镇、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全面配合和支持县国土资源所工作,发挥基层在动态巡查中的作用,健全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坚持动态巡查,预防并举,力争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自然资源监察工作制度
自然资源监察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监察工作,保障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然资源监察工作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监察工作体系,提高自然资源监察工作水平,保障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自然资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监察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监察行为的合法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
监察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监察过程的透明度。
(三)公平公正原则。
监察工作应当公正进行,确保监察结果的公平性。
(四)预防为主原则。
监察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自然资源监察工作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察工作。
二、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监察机构,负责自然资源监察工作。
监察机构应当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经费。
第六条自然资源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识;(二)熟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品行端正,公正廉洁。
第七条自然资源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察工作。
三、监察内容和方式第八条自然资源监察内容包括:(一)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情况;(二)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情况;(三)森林资源保护情况;(四)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情况;(五)其他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情况。
第九条自然资源监察方式包括:(一)定期巡查: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路线,对监察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问题或者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随机抽查:随机选取检查对象,进行突击检查。
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制度范本
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工作,规范自然资源内部督察行为,确保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制度是指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自然资源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有错必纠、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级及其以下自然资源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督察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督察人员。
督察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六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应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工作。
督察长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督察职责第七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对自然资源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二)对自然资源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和报告;(三)对自然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五)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明确督察的重点、范围和时间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督察程序第九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处理、反馈、归档五个阶段。
第十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确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立案。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应依法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问题事实,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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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督检查效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应当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应设立举报箱并定期开封。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执法监察机构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
(三)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查实,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予精神鼓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线索转交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对其处理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档案,对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和总结。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的统一要求,建立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和分析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每月25日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月报表和(6月30日及12月30日)执法监察机构信息半年报分别上报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并附送已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三)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数据要准确、真实、全面,统计报表。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上报备案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正在查处和结案的案件上报达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在查处中确定为重大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一周内报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备案。
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上报备案的重大案件包括:
1、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交办、转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2、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4、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5、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非法所得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
6、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
7、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探矿权50万元以上,采矿权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类矿业拒缴、欠缴、拖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较大的违法案件。
8、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认为应当上报备案的其他典型案件。
(三)备案材料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国土资源犯罪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报告。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一)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无故拖延办理或者未能按时结案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发出督办通知,并限期结案,必要时,可以派人员督办。
(二)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案件,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不查处或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予批评,不得评选先进;情节恶劣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涉案当事人、被调查人采取粗暴方式或斥责、打骂;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不合法、不文明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和利益;
3、在执法过程中言辞偏激、行为失态,引发冲突和矛盾;依权压人,耍威风,泄私愤。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模范地执行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
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暗示或索要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财物,暗示或要求涉案单位、人员为本部门、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和不当利益;
4、在执法和查办案件期间酗酒、打牌、赌博。
(四)执法监察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得饮酒;上下部门之间一律不准吃请、送礼。
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规律性、倾向性的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定期地向其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题报告。
(三)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
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
(一)按照职责分明、指标量化、考核有据、奖罚分明的要求,逐步建立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执法监察机构、专业队伍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逐步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二)年度考核指标主要是: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专项规划、测绘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落实情况;
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情况;
4、矿业秩序、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及测绘秩序维护情况;
5、土地、矿产、测绘费用征收指标完成情况的国土资源、基础测绘项目落实情况;
6、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7、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案率、查处率、结案率;
8、国土资源部门及执法监察机构建设情况;
9、开展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单位、国土资源管理执法模范个人的情况等;
10、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1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访维稳工作情况。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单位、国土资源管理模范所并经常化、制度化,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成效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准。
在开展国土资源模范评比表彰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评比表彰制度,大力表彰执法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认真执行和切实落实上述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细化,不断建立、创设新的制度,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水平,努力开创“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执法监察新路子,把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法规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二00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