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
核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
核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核安全是保障和促进核能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的总称。
核能是一项重要的能源,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制定和实施核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对于确保核能的安全运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监管措施以及其重要性等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节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法律法规是指为维护核能安全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
在国际层面上,核安全法律法规主要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的《核安全公约》、《核事故通报和国际核能事件分级规则》等文件构成。
而在国内层面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来保障核能的安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核能安全的要求和标准,为核能的发展和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第二节核安全监管措施核安全监管措施是指在核能发展和运行过程中,为确保核能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核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监测和评估、制定和执行安全控制措施等。
在国际层面上,核安全监管措施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和国家共同制定和执行。
而在国内层面上,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核安全监管体系,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核能运行单位及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同时,加强核能安全人员培训,提高核安全监管的水平和能力,确保核能的安全发展和运行。
第三节核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的重要性核能的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核能发展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或泄漏,会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核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从源头上减小核安全风险,确保核能的平稳、安全运行。
其一,核能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可以保障核能的技术安全。
通过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规范核能的设计、建设、使用和退役等环节,确保核能设施的安全性。
同时,通过加强对核能设施的审批和监管,强化对核能技术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核能技术的安全保障水平。
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是用于管理和监管核能领域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核能活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透明度,并防止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核安全法规:
1. 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国家在核能活动中确保核安全和预防核事故方面的基本法律,包括了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废弃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以及核材料的管理、运输和存储等方面的规定。
2. 核能监管法规:核能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用于监督和管理核能活动,确保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性。
这些法规包括核能行业的许可证制度、安全评估和审查要求、核设施监督检查、辐射防护等方面的规定。
3. 核事故应急法规:针对核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措施,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确保在核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这些法规包括核事故级别划分、应急预案编制、人员疏散和辐射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4. 核安全文化法规:核安全文化是指在核能活动中关注安全、遵守规章制度、培养安全意识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旨在促进核能从业人员和公众对核安全的认知和理解,并推动建立积极的核安全文化。
5. 核材料控制法规:用于管理和控制核材料的生产、使用、存
储和运输等方面的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防止核材料的非法获取、贩运和滥用,确保核材料的安全和防扩散。
以上只是核安全法规的一些常见类别和内容,具体的法规会因国家、地区和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核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议题,各国在核能领域都会制定相应的法规来确保核能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发布于()年。
A.2000B.2001C.200(江南博哥)2D.2003正确答案:D[单选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发布。
A.人民代表大会B.国家主席令C.国务院D.环境保护部正确答案:B[单选题]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目的是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A.安全B.有效C.和平D.离者正确答案:C[单选题]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规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A.监督、检查实施B.鼓励、支持推广C.监督、指导鼓励D.鼓励、推广支持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考过,注意“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以及“技术”这里可能会重新挖空。
[单选题]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A.允许B.支持C.推广D.鼓励正确答案:B[单选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A.乡、镇B.县C.市D.省正确答案:B[单选题]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
A.计划B.规划C.方案D.预案正确答案:B[单选题]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了()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肓,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況和科学知识。
A.多、镇B.县C.市D.省正确答案:B[单选题]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和个人()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A.组织、应当B.组织、有权C.单位、应当D.单位、有权正确答案:D[单选题]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有关核电的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核安全局规定、细则、导则、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1.法律:示由国家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
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核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
相关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3.部门规章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4.指导性文件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5.参考性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 《核电厂质量保证检查》HAD003/05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4 《。
安全功能和压力分级》HAD102/03 《乏燃料储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 《乏燃料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审批程序》(试行)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附件一: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制造能力)《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
核工业相关法规汇总清单
核工业相关法规汇总清单核工业是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产业,其管理和监管工作十分重要。
为了规范核工业相关活动,保障核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核工业相关法规,为读者提供一个清单。
核设施法规:1. 《核能安全法》:核能安全法是各国在核能发展过程中制定的最基本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核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保障核能的安全利用。
2. 《核材料管理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主要针对核材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包括核材料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3. 《核设施物理保护规定》:核设施物理保护规定是为了保护核设施免受恐怖袭击和非法活动的损害而制定的。
它规定了核设施的保护要求,包括周界安全、人员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4. 《核事故应急法》:核事故应急法是为了应对核事故和减少核辐射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
它规定了核事故应急的组织和管理机制,包括危险区域的划定、紧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内容。
核材料管理法规:1.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条例主要针对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其安全应用。
条例包含了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制度。
2. 《核辐射防护法》:核辐射防护法是为了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免受核辐射的危害而制定的。
它规定了核辐射防护的原则和措施,包括剂量限值、辐射监测和个人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3. 《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主要针对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了规范。
条例包含了废物分类、封存和监管等要求,以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核安全法规:1. 《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维护核设施和核材料安全的基础法规。
它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核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培训和核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内容。
2. 《核材料控制与核恐怖主义防范法》:核材料控制与核恐怖主义防范法是为了防范核材料走私和恐怖分子获取核材料而制定的。
核安全法规介绍
核安全法规介绍概述核安全是一个涉及国家安全和全球安全的重要领域。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核能利用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国际上常见的核安全法规,并对其内容和重要性进行解析。
国际核安全法规1.核不扩散条约(NPT)核不扩散条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核安全法规之一。
它于1970年签订并于1975年生效。
核不扩散条约的目的是防止核武器的扩散,并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
该条约规定核武器拥有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核武器、核材料和核技术的非法传播。
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署国和加入国承诺不通过核扩散的方式获取核武器,同时有权利和义务发展和使用核能。
该条约设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的监管机构,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与核材料的监督。
2.联合国核安全公约联合国核安全公约(CNS)是国际上关于核能与核材料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公约于2005年生效,旨在加强国际核安全合作,预防核材料的非法获得和利用,防范核恐怖主义。
核安全公约要求签署国制定、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核安全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框架。
同时,该公约还要求加强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提高核设施的安全性、加强核安全培训与技术合作等。
3.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推动和监督国际核能的和平利用,并负责核安全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IAEA的主要任务包括核材料监督,核设施安全评估,核材料的非扩散和核能安全的技术合作。
该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标准和指南,涵盖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核辐射防护等方面。
4.国际核事故应对公约国际核事故应对公约是国际上专门处理核事故的法规。
该公约于1986年签署并于1987年生效,其目的是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应对核事故,并减少核事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根据公约规定,签署国应当建立国家应急响应机制,并进行核事故的预防、监测、评估和应对。
公约还要求签署国进行核安全文化的建设,提高公众和工作人员的核安全意识。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核能是现代工业和生活的重要能源,但是核能的应用和发展必须伴随着核安全的保障。
为了保障核能的安全利用,我国制定了一套完整、严格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是我国核能安全管理的基石,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从根本上要求核能的安全运用,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
在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中,主要包括:我国“核设施和辐射环境监管条例”、《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我国核安全法等一系列法规规定。
我国核设施和辐射环境监管条例是我国核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核设施的建设、运营、退役和核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辐射环境的保护要求。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核设施安全运用,防止核事故的发生。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另一部重要法规,主要规定了辐射源的管理、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障措施、核与辐射事故的管理、核和辐射环境监测及报告等内容。
该法规要求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对核和辐射事故实行及时、透明的报告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此外,我国核安全法也是推动核安全的重要法规,该法规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与辐射安全控制等方面,全面指导并规范核能的合理、安全、高效利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全国性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平台,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际企业的合作机制,加强核安全业务人员的培训,加大核安全科研、技术研发等领域的投入。
总之,我国的核安全法规系统覆盖了核设施、辐射环境、核材料的安全保障措施等核与辐射相关领域,在加强核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协作的同时,为民众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保障权益。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安全的总体法律基础,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要求、核安全责任和管理体制、核安全监督和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辐射防护的法律基础,规定了辐射的基本概念、辐射防护的原则、辐射监测、辐射源的管理和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3. 《核电厂安全条例》:规定了核电厂设立、建设、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核电厂的安全设计、设备的安全防范、核电厂运行的安全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4. 《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存储、运输、处理、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5.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条例》: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包括核电站、放射性物质和辐射设备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相关规定,如《辐射防护规则》、《核反应堆厂房地震安全评价技术导则》、《核安全与应急管理规定》等,构成了我国的完整的核安全法规
体系。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3页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法规体系法规体系表核安全领域的法规体系各部委批准发布的政法规的术要求的全技术管的技术实施细则行政管理理规定的提出指规定技术要求导的技制定的核术文件安全导则二、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6.《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7.《放射环境管理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三、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四、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1.核安全公约(1994)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1997)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5.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6.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使用手册五、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1. 引言核能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核能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一体系是指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在内的一系列法规体系。
本文将对核安全法规一体系进行简要介绍。
2. 国际核安全法规在国际上,核安全法规主要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颁布。
IAEA 的核安全法规包括《核安全公约》、《核安全系列》等文件。
《核安全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核安全法规之一,其目的是确保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安全,促进国际核安全合作。
《核安全系列》则是IAEA发布的一系列核安全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用于引导各国开展核能安全工作。
3. 国内核安全法规3.1 核能安全法我国核能安全法是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法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核能安全法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管理、核安全监管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为保障核能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3.2 其他相关法规除了核能安全法,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包括《辐射防护法》、《核事故应急法》、《核安全领域国家标准》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主要涵盖了核设施安全、核材料运输、辐射防护、核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4. 核安全法规的重要性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核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1 保障公众安全核能事故的发生对公众安全和环境造成的威胁是巨大的。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确保核能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降低核事故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安全。
4.2 促进核能发展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在能源结构调整中具有重要地位。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提升核能行业的信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核能的发展。
4.3 加强国际合作核能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核能安全的水平。
5. 核安全法规的挑战与对策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核安全法规体系是指国际和国内针对核能和核材料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和国际公约等文件。
核安全法规体系通常包括核安全立法、核安全监管和核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核安全法规体系的详细介绍:一、核安全立法核安全立法是各国为确保核能和核材料的安全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
各国在核能利用和核材料管理方面都有自己的立法,这些法律涵盖了核能利用、核材料管理、辐射管理、核事故应急等内容。
核安全立法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核能和核材料的安全运行,预防核辐射和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和环境的安全。
国际上,有一些核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如《核不扩散条约》和《核事故应急公约》等。
这些公约通过制定国际法律框架,为各国间的核安全合作提供了基础,并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来执行公约内容。
在中国,核安全立法主要由《核安全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组成。
《核安全法》于2024年1月施行,是中国关于核能和核材料安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安全措施和责任义务等内容,为中国核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核安全监管核安全监管是指国家对核能和核材料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核安全监管的目标是确保核能和核材料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核活动、核泄漏和核事故的发生。
国际上,核安全监管机构主要由各国核能监管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组成。
IAEA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全球的核安全合作和监督,通过核检查、技术支持和信息共享等方式来推动国际核安全。
在中国,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是国家原子能机构(NNSA)。
NNSA负责制定核能和核材料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监管核能和核材料活动的安全性,组织核安全培训和技术支持等。
此外,各省级政府也设有自己的核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协助国家核安全监管工作以确保地方核能和核材料活动的安全。
三、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是为核能和核材料活动中的安全性要求所制定的规范文件。
核安全法律法规
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法律法规1. 引言核安全是指确保核能利用过程中,核物质和核设施不会被非法获取、利用或泄露导致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法律法规。
核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保障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法律法规来管理和保护核能和核设施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核安全领域的常见法律法规。
2. 核安全国际法律法规2.1《核能安全公约》《核能安全公约》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制定的一个国际法律文件,于1994年通过。
该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核能的和平利用和防止核事故的发生。
公约的内容包括核安全评估、核安全监管、核材料的物理保护、核设施的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2.2《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核试验条约》是一项禁止进行一切形式的核试验的国际法律条约。
该条约于1996年签署并于1996年生效。
各签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核试验,并同意接受国际监督和核查机制。
该条约的目的是通过全面禁止核试验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3. 核安全国内法律法规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核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包括核安全的组织管理、核安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核辐射环境的保护、核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的实施对于保障我国核能安全和核设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的目的是加强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法律规定了放射性污染的监测、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于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3.3《核材料、核装置和核技术出口管制法》《核材料、核装置和核技术出口管制法》是中国政府为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防止核材料和核技术扩散的决议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对核材料、核装置和核技术出口的管理制度,以及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准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1核安全相关法律
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 个层次的规章制度。对于核安全部门,第三层次属于部门规 章级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 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对于上述的部门规章,是强 制性的,必须执行。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相关条例相矛盾 ,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违背。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 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国务院批准国务 院令发布
国务院条例
各部委批准 和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国务院条例 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 实施细则及 政管理规定 其附件
核安全导则
2013-6-14 大亚湾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核安全法规技 术文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 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对应的,分为 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各部 委部门规章三个层次。
1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1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5、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摘录 ) 17、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三部分
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此外,核安全部门还制定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 理规定相对应的支持性部门规章,包括核安全导则和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两种,其层次低于国务院条例 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 理规定。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和推荐性的,描述执行 核安全技术要求行政管理规定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 执行中可采用该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 法和程序。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表明核安全当局对具 体技术或行政管理问题的见解,在应用中参照执行。 同时,在核安全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也应用大量的国际标准等,这些也属于第三层次 。
核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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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 全监督权。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 施安全监督。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 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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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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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目的: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 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 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范围: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 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 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 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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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办法
持有核材料达到以下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 任何量的钚 大于或等于3.7x1013贝可(1000居里)的氚 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以锂-6量计)
持证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核材料, 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和分析测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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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单位应 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பைடு நூலகம்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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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国核安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发〔2018〕14号各核设施营运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核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安全领域的根本法。
《核安全法》的发布实施,对于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核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核安全法》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核安全法》,全面贯彻《核安全法》的各项要求,细化核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核安全责任,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切实保证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和运行安全。
二、《核安全法》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的能力和符合的条件。
请各核设施营运单位严格对照《核安全法》,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相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必要的技术支撑、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等,从而保证核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三、《核安全法》优化了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取消了原有的核设施首次装投料许可。
为妥善处理过渡期相关事宜,对于2018年1月1日前受理的首次装料申请,将继续其许可流程,具备条件后颁发首次装料批准书;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核安全局不再受理首次装料(或投料)批准书相关申请事项;请已获得首次装料(或投料)批准书但未获得运行许可证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时提交《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并申请将首次装料(或投料)批准书变更为运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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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2008-6-4 11:49:01(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A座9层邮政编码:100033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版权所有法律声明∣京ICP备07501438号。